兰州市商务局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兰州牛肉拉面产业园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兰州市商务局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兰州牛肉拉面产业园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商务局、财政局:

现将《兰州牛肉拉面产业园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商务局 兰州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19日

兰州牛肉拉面产业园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构建兰州牛肉拉面新发展格局,建立完备的现代供应链体系,补足产业短板,完善行业标准,创新经营模式,适应互联网经济,拓宽经营渠道,培育文化价值,增强品牌竞争优势,进一步提升兰州牛肉拉面发展水平,更好地满足不断增长的消费需求,推动兰州牛肉拉面高质量发展,规范兰州牛肉拉面产业园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兰州牛肉拉面提升发展质量行动实施方案》(兰政办发〔2019〕3号),特制定《兰州牛肉拉面产业园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 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科学管理、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的原则。坚持扶大扶优、专款专用,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兰州牛肉拉面产业园项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商务局负责兰州牛肉拉面产业园项目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负责专项资金的绩效跟踪和评价;市财政局负责兰州牛肉拉面产业园项目专项资金的批复和拨付,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项目标准

第五条 对入驻产业园并加工生产兰州牛肉拉面产业链产品的企业,给予租赁和购买场地费用的支持,按实际产生费用的30%进行补贴,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在产业园中建设兰州牛肉拉面展示运营中心,其场地租赁、装修和基本设施配套等费用,资金支持300万元。

第七条 鼓励企业提质增效。对入驻“兰州牛肉拉面产业园”的企业,年销售额超过2亿元,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资金60万元;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资金30万元。

第八条 鼓励建设配送中心。对总部设在兰州,面向国内外加工、配送原辅材料的配送中心,配送规模达到500个店以上的,每个配送中心一次性奖励资金20万元。

第九条 支持企业制定兰州牛肉拉面预包装相关产品标准,每主导制定一项甘肃省地方标准以上的,一次性奖励资金10万元。

第十条 鼓励企业与相关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开展技术合作,开发与交流,自建或共建研发机构,推动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企业新申办经政府部门认定的兰州牛肉拉面技术研发中心,一次性奖励资金30万元。

第十一条 在国内头部电商平台和直播平台进行产品推广宣传,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开展工作,资金支持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 编制《兰州牛肉面产业发展研究》和录制兰州牛肉面宣传片费用,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开展工作。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的项目须符合资金使用方向;

2.相关建设手续齐全、合法;

3.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4.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和良好的经营业绩及良好信誉;

5.具有从事项目的专业人员和实施条件。

第十四条 申报程序

采取区县初审推荐、业务科室会同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并出具评审意见、报局党组审定的程序。

1.辖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相关项目的实施及对项目申报材料初审,经实地考察后筛选推荐上报,并负责辖区内项目实施绩效的总结上报。

2.市商务局根据企业申请,按年度工作计划和扶持方向进行审核,审核采取书面审核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3.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实施单位相关项目资料评价其真实性、准确性及财务管理是否规范,并出具评审意见。

4.审核通过的项目,提交局党组会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资金拨付及使用

1.市商务局党组会对项目资料审核通过的项目研究确定后,根据财政资金拨付渠道进行资金拨付。

2.项目单位根据资金拨付通知办理相关拨款手续。

第五章 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六条 对入驻产业园并加工生产兰州牛肉拉面产业链产品的企业给予租赁和购买场地费用的支持

申报材料:1.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2.“一照一码”营业执照;3.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包含企业项目主体简介、项目建设内容、投资及完成情况、竣工投产(运营)情况等内容;4.场地租赁和购买合同(协议)、有关付款发票等;5.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告;6.企业关于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第十七条 对在产业园中建设兰州牛肉拉面展示运营中心给予场地租赁、装修和基本设施配套等费用补贴

申报材料:1.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2.项目建设情况报告;3.场地租赁合同(协议)和有关付款发票等;4.设备购置的合同(协议)和有关付款发票。

第十八条 对入驻“兰州牛肉拉面产业园”的企业,年销售额超过亿元的给予资金补贴

申报材料:1.注册满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3.上一年度在兰州市统计产值及年销售额双双超过3亿元以上的相关票据及证明材料。4.企业关于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第十九条 对总部设在兰州,面向国内外加工、配送原辅材料的配送中心,配送规模达到500个店以上的给予资金补贴

申报材料:1.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2.“一照一码”营业执照;3.向国内外各店加工配送原辅材料的相关证明材料;4.企业关于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第二十条 对企业制定兰州牛肉拉面预包装相关产品标准给予资金补贴

申报材料:1.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2.“一照一码”营业执照;3.企业制定兰州牛肉拉面预包装相关产品标准的证明材料;4.企业关于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第二十一条 对企业新申办经政府部门认定的兰州牛肉拉面技术研发中心的给予资金补贴

申报材料:1.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2.“一照一码”营业执照;3.企业申办经政府部门认定的兰州牛肉拉面技术研发中心的相关证明材料;4.企业关于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第二十二条 对在国内头部电商平台和直播平台进行产品推广宣传的给予资金补贴

申报材料:1.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2.“一照一码”营业执照;3.企业在国内头部电商平台和直播平台进行产品推广宣传的相关证明材料;4.企业关于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商务局是兰州牛肉拉面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审核及实施。

第二十四条 牛肉拉面企业有违反国家相关法规的行为或列入诚信黑名单的,不得享受政府的任何扶持性政策。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因项目中止及存在蓄意骗取、冒领、挪用的项目,由财务科配合,主管业务科室会同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追回,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专项资金 产业园 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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