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龙圩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22年第1号
梧州市龙圩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22年第1号
一、项目编号:LXZC2021-G1-00800-001-CGZX
二、项目名称: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办公家具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广西欢庆家具有限公司
地 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城北二路18号鑫鑫大酒店门前左侧三楼(百色市盛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住所托管)
被投诉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梧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梧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梧州市西江三路12号;梧州市红岭大厦10楼
相关供应商:/
地 址:/
当 事 人:/
地 址:/
四、基本情况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梧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梧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起政府采购投诉。本机关经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办公家具采购”在评分办法中要求提供省级及以上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要求提供的检测报告为2020年1月1日以来的;检测报告要求提供原件及可验证的查询网址或二维码并加盖公章,所提供的检测报告须带有“CNAS”“CMA”;评分中细目分类分得太细,证书对资质要求太高,满足如此多项的企业在广西范围内没有,一般中小企业无法满足,不符合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分值设置不合理,缺一项不能得分,应当细化和量化。以上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梧州市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2、处理结果:经调查:在评分办法中要求提供省级及以上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不违反《梧州市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中项目需求禁止设置中“要求提供指定某一级的检测机构、指定某一个检测机构或指定某一部门所属的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的”条款;要求提供的检测报告为2020年1月1日以来的抽样货物的检测报告,项目开标时间为2021年12月13日,要求提供2020年1月1日以来的检测报告并没有歧视其他投标人;“CNAS”“CMA”是国家认证的标准,而且贵方已经在投诉书中注明“CNAS”“CMA”认证机构“分别在北京、广州、常州等地区”,并不具备唯一性,并没有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2021年11月25日已经发出更改通知,将证明文件从“投标人……”均更改为“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制造商……”。
综上,投诉人投诉的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实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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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圩区财政局
2022年01月18日
附件信息:
标签: 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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