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video_play").css("display","block");}2022年1月3日,宜宾市屏山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到屏山飞跃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按照企业重污染天气“一厂一策”要求应当执行停产措施,但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进行混凝土生产。该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重污染天气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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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3日,宜宾市屏山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到屏山飞跃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按照企业重污染天气“一厂一策”要求应当执行停产措施,但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进行混凝土生产。

该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公民应当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宜宾市屏山生态环境局已对该公司开展立案调查,并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对该公司生产用电设施进行查封。并同步开展案件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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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重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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