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爱卫办关于《唐山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
唐山市爱卫办关于《唐山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
唐山市爱卫办
关于《唐山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科学预防、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危害,防止相关传染病发生和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要求,唐山市爱卫办起草了《唐山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7号唐山市爱卫办(邮政编码:063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tssawbgc@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2月18日。
唐山市爱卫办
2022年1月18日
唐山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科学预防、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危害,防止相关传染病发生和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蚊、蝇、蟑螂、鼠类及省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规定的其他病媒生物。
第三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遵循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预防控制原则,坚持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鼓励个人和家庭搞好居家卫生的方针。
第四条各县(市、区)应将病媒生物监测与防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监测及公共环境预防控制所需经费;单位和居民住户承担各自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费用。
第五条市、县、区爱卫办应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纳入爱卫办工作规划,实行目标责任管理,爱卫办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日常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爱卫办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
(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三)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检查和考核;
(四)组织对病媒生物服务机构进行指导;
(五)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六)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市爱卫会成员单位实行病媒生物防制责任制,按照以下分工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督管理工作:
(一)卫生健康委负责医疗机构及公共场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及密度监测工作;发布监测结果,提出工作对策,组织督导考核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二)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餐饮服务场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场所)、药品生产、销售单位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三)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集贸市场等场所卫生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管理城乡建筑工地、老旧小区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完善防制设施及消杀工作;
(五)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监督管理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厂、公厕、市政管、井、缆线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完善防制设施;
(六)教育局负责监督管理各类学校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完善防制设施,开展消杀活动;
(七)水利局负责唐山市市区水系、水库等病媒生物孳生栖息地的综合治理与消杀工作,加强监督管理;
(八)文旅集团负责南湖水系病媒生物孳生栖息地的综合治理与消杀工作,加强监督管理;
(九)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沿线两侧路产路权范围内的病媒生物孳生地治理和消杀工作,督促指导汽车客运站完善防制设施,完善防制资料,做好病媒生物防制达标工作;
(十)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城区网吧和文化娱乐场所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督促指导网吧和娱乐场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防制设施,积极开展消杀活动;配合农业、卫健部门开展对“毒鼠强”等急性剧毒鼠药市场的专项治理工作;
(十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星级宾馆饭店和旅游景区、星级农家乐、景点内食品卫生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十二)农业农村局负责开展对“毒鼠强”等禁用急性剧毒鼠药经营场所进行专项检查,打击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农兽药物的行为。组织做好农田灭鼠、生猪屠宰厂及禽畜饲养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开展集中统一消杀活动,完善防制设施;
(十三)发改委负责做好粮库、粮油加工单位等单位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十四)财政局负责保障落实公共场所(区域)病媒生物防制经费及年度工作经费;
(十五)工业和信息化局、国资委根据各自分管企业分别负责监管开展病媒生物孳生地调查、整治及完善防制设施;
(十六)宣传部应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宣传教育工作,定期在报纸上刊登病媒生物防制知识;加强病媒生物防制宣传教育工作,督促电视台、广播电台定期制作播放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相关节目;
(十七)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在辖区内开展病媒生物孳生地调查和治理工作,确保本辖区的公共区域防制设施达标。完成周边农村旱厕改造,主街道露天垃圾收集点取缔等工作;
(十八)人民团体、驻唐部队以及其他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其成员分工,具体负责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九条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物业
管理项目的病媒生物消杀和孳生场所治理工作;未实行物业管理
的居住区,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对病媒生物孳生地进行治理:
(一)及时清除易孳生病媒生物的积水,堵塞易孳生病媒生
物的缝隙和孔洞;
(二)厕所、下水道、电缆(讯)沟、垃圾和污物收集容器、存(积)水处,应当密闭、冲洗、消杀、平整、疏通;
(三)化粪池应当加盖密封,定期清掏,粪便无害化处理;
(四)其它有效措施。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仓储场所、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医院、学校、屠宰场、养殖场等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应当建立病媒生物防制制度,定期检查并如实记录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建筑物管线、市政管井和下水道系统应设置防范病媒生物侵害的设施。
第十三条 农村应结合改厕、环境整治、垃圾与粪便管理等工作,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控制病媒生物孳生繁殖。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经营、使用的杀灭病媒生物药品和器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严禁经营和使用国家违禁品。
第十五条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和相
应资质后二十日内向市爱卫办报告。
在我市提供服务的异地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应当在开展
服务前十日内向市爱卫办报告。
市爱卫办应当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已经登记建档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方便单位和个人选择监督。
第十六条市爱卫办、各县(市、区)爱卫办应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制示范点创建活动,树立先进典型,以点带面,推进工作。
第十七条市爱卫办、各县(市、区)爱卫办应定期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检查工作,对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
第十八条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参加杀灭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动或者单位病媒生物密度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按照《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以及其他未履行病媒生物防制义务并造成严重影响受到处罚的,自受到处罚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爱国卫生先进单位评比;对已取得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称号的,由授予单位取消其爱国卫生先进称号。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县(市、区)包括唐山市高新区、芦台开发区、汉沽管理区、海港开发区。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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