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和杨源至永定(闽粤界)高速公路福州永泰至泉州德化段(泉州境)投资人招标文件补遗公告

政和杨源至永定(闽粤界)高速公路福州永泰至泉州德化段(泉州境)投资人招标文件补遗公告

政和杨源至永定(闽粤界)高速公路福州

永泰至泉州德化段(泉州境)投资人

招标文件补遗书

(第1号 共5页)

各潜在投标人:

根据《政和杨源至永定(闽粤界)高速公路福州永泰至泉州德化段(泉州境)投资人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招标文件”)规定,经招标人同意,我司发出招标文件第1号补遗书(共5页),对相关内容进行澄清、答疑。本补遗书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本补遗书内容为准。

一、招标文件澄清

1、关于服务质量目标要求

本项目服务区运行不低于《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15〕29号)规定的达标等级及以上标准,符合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及其授权单位制订的运行质量标准及行业管理要求。

2、关于争议解决方式

对本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或建设、运营期间因履行、违反、终止协议、协议无效所产生的争议、纠纷或索赔等争议,经当事人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泉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关于资本金到位时间

本项目资本金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分期足额到位,最后一期资本金最迟应在本项目工程建成交工验收之前全部到位。

4、关于运营和管理工作

本项目应急保障、收费、机电信息工作由福建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公司负责统一运营,鼓励委托福建省高速公路集团运营管理公司代管养护、服务区等附属设施及相关经营活动。

5、关于征迁费用

本项目征地拆迁费用列入项目总投资并按实结算。

6、关于运营养护和服务违约

招标文件P41《投资协议》第一部分投资协议格式第5.5款修改为:“项目运营养护或服务区服务水平低于本协议规定的目标,甲方有权责令项目公司进行整改;项目公司未按整改通知(文件)实施整改的,甲方有权从项目公司运营期履约担保中扣除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违约金;超过整改通知(文件)规定时间3个月仍未整改的,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协议,同时没收项目公司运营期的履约保证金。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可直接委托或通过招标形式选择施工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对项目进行养护维修和服务区经营服务,养护及维修的费用经结算后由项目公司负责承担,服务区运营管理所发生的人员经费、维护维修费用等由项目公司承担,经营收入在扣除委托运营单位应收取的相关费用后,归项目公司所有。”

7、关于项目公司的一般责任

招标文件P51《特许权协议》第二部分协议条款第4.1.6

项修改为“乙方应当采取有效、可行的建设、运营管理方案,可以自行组织力量完成项目的建设和服务区、养护的运营管理。”

8、关于运营、养护和维修的一般要求

招标文件P61《特许权协议》第二部分协议条款第6.1.1(4)目修改为“乙方可自主进行项目服务区、公路养护的运营、养护和维修工作,也可报请甲方批准后选择合格的公路养护队伍或其他专业公司进行运营、养护和维修工作。”

9、关于经营与开发管理

招标文件P66《特许权协议》第二部分协议条款第6.5.1项增加以下内容:“服务设施经营合同应当对服务设施的经费投入、人员配备、服务质量等进行约定。禁止乙方以整体出租(转包)的服务区的形式进行服务区经营权的实质转让,一经发现,甲方有权收回服务区,并委托第三方进行服务区经营管理,相关管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10、关于沿线服务设施运营管理标准

招标文件P66《特许权协议》第二部分协议条款第6.5.2项补充修改为:“乙方应当按照福建省高速公路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标准配备服务设施运营管理和服务人员,按照福建省高速公路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标准保障服务设施运行的各项经费,项目沿线服务设施应保证满足公路运营需要,符合国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管理单位制订的运行标准或管理要求。”

11、关于乙方违约的情形

招标文件P70《特许权协议》第二部分协议条款第10.1 款乙方违约的情形下增加一项,内容为:“乙方未按照省、市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的行业标准或管理要求,配备服务设施管理和服务人员,按标准投入服务设施运营费用,开展服务设施运营和经营工作,或者虽已按规定开展服务设施运营,但不能达到本协议第6.5项的规定,或者乙方违反了本协议第6.5款的其他规定。”

12、关于项目运营管理

本项目的运营管理方案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由评标委员会一并评审;运营管理相关协议由中标人与福建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公司共同协商,内容必须明确开设运营经费银行专户并由福建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公司负责管理事项。上述协议应在项目交工前与福建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公司指定的法人单位签署完毕。

13、关于联合体中标人工程实施有关费用

招标文件P93《四、联合体协议书》第6点修改为: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照各自投资占股比例分摊。

二、招标事项答疑

1、问:招标文件P54《特许权协议》第二部分协议条款第5.1.2项工程资金链的保证之(1)-(6)目与第5.1.3项财务管理的一般要求之(1)-(6)目是否重复?

答:是,删除《特许权协议》第二部分协议条款第5.1.2项工程资金链的保证之(1)-(6)目内容。

2、问:招标文件P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款及

P45《特许权协议》第一部分特许权协议格式第5条关于建设期的规定表达意思是否为:“建设期:36个月,自项目开工日起至交工日止,若投资人未按时交工建成通车,建设期也按36个月计算,所延长的建设工期应相应抵扣收费期,由此造成收费期缩短而导致的经营亏损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若非投资人原因造成工期延长的,经招标人确认后工期相应延长,收费期顺延。”?

答:经招标人确认后,非投资人原因造成工期延长的,工期相应延长,收费期起始日期顺延。

3、问:招标文件P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条款与P35《评标办法》前附表第3.4.1条款是否有矛盾?

答:是,招标文件P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条款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的编列内容由“□是”更改为“?否”


招标代理机构:泉州市招标咨询中心有限公司

2022年01月18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投资人 高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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