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东方板桥家家乐超市经营不合格黑芝麻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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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2022-00006分  类:部门文件;食品药品安全/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东方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文日期:2022年01月19日 15:50
名  称: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东方板桥家家乐超市经营不合格黑芝麻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文  号:无主 题 词:无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东方板桥家家乐超市经营不合格黑芝麻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1. 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1年9月15日,我局对东方板桥家家乐超市的黑芝麻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经营者:东方板桥家家乐超市。检验机构:农业农村部热带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2021年10月26日,我局收到农业农村部热带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质*******)报告显示,东方板桥家家乐超市2021年8月13日购进的黑芝麻,经抽样检验,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对该超市现场进行检查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

  1. 产品控制情况

由于该批次黑芝麻已全部销售出去,无下架封存、召回上述批次产品。东方板桥家家乐超市只是进货销售,并不生产黑芝麻,当事人也提供了该不合格黑芝麻的检验报告证明其进货时不知道该黑芝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该超市提供了该批次不合格黑芝麻的相关票据凭证和记录台账,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截至目前,未发现有消费者因食用了上述黑芝麻反映有身体不适的情况和投诉。

  1.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1、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8日经局领导批准同意立案调查:经调查,2021年8月13日东方板桥家家乐超市从海口龙华俊谷商行以每斤10元采购不合格黑芝麻5斤,销售单价均为每斤14.8元,共卖了74元,当天所进的不合格黑芝麻已售卖完,涉案货值金额共计74元。

2、当事人已提供该批次不合格黑芝麻的相关票据凭证和记录台账,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黑芝麻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据调查:东方板桥家家乐超市只是进货销售,并不生产黑芝麻,当事人也提供了该不合格黑芝麻的检验报告证明其进货时不知道该黑芝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该超市提供了该批次不合格黑芝麻的相关票据凭证和记录台账,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综上,针对东方板桥家家乐超市的违法行为,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免予处罚。


??????????????????????????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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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核查 经营 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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