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都市双流区黄水镇人民政府黄水片区清扫保洁服务外包采购项目”质疑函的答复
关于“成都市双流区黄水镇人民政府黄水片区清扫保洁服务外包采购项目”质疑函的答复
系统发布时间:2022-01-19 16:37
质疑答复
质疑供应商:四川华誉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邛峡市临邛镇工业园区南江路33号
邮编:611530
法定代表人:张德建
联系电话:177*****530邮箱:********20@qq.com
四川华誉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成都市双流区黄水镇人民政府黄水片区清扫 保洁服务外包釆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的招标文件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并提出质疑,我单位于2021年12月20日收到邮寄的书面质疑和12月21日收到政采云上提出的质疑,现依法予以受理。
本项目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确定项目采购需求、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在评分因素中设置履约经验(履约能力)打分,并在说明栏中备注了所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本项目面向各潜在投标人进行公开采购,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按照综合评分法为本项目实施选取一家服务供应商;履约经验评分设置符合量化规定,时间明确为2019年1月1日(签订合同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各潜在投标人可根据自身履约经验情况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贵单位提到“要求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说明项目业绩必须是2019年以后中标的,相当于是2019年之前中标的多年的项目是不能作为得分点的(例如假设2018年中标业绩,合同是一年一签的,服务期限是三年的,那么,第二年以后的合同就得不到分)”,在评分标准履约经验说明“2.同一个项目不同年度签订的合同为一个履约经验。”中有明确要求,确保项目的充分竞争,保障本项目的公平、公正。同时,本项目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
此项评分标准中,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不存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第十一条 釆购人在政府釆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釆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的规定;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釆购法(2014修正)》第三条 政府釆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九条第一款“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 (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本项目涉及的环卫作业机具配置,按照《成都市双流区环境卫生作业成本测算标准注情况》,结合本项目基本情况进行测算得出本项目环卫作业机具配置需求情况,洒水车的需求数量符合测算标准。测算标准:东升城区、园区道路和主要交通干道一二三级道路每日机械化洗扫1次,冲洗除尘2次;镇街区域二级道路每日机械化洗扫1次、冲洗除尘2次,三级道路每日机械化洗扫1次,冲洗除尘1次,四级道路每日冲洗除尘1次;各级道路绿化带每天冲洗除尘1次。车辆配置标准:洗扫车根据每次作业里程,按60公里/辆配置;洒水车根据每次作业里程,按80公里/辆配置;高压冲洗车根据果屑箱数量,按照60个/辆配置;密闭箱式小货车根据保洁区域垃圾数量,区城管局直管区域按3吨/辆配置,其余镇街按6吨/辆配置;一二三级道路快速保洁车根据辅道和人行道面积,按25000平方米/辆配置;四级道路快速保洁根据道路面积,按照30000平方米/辆配置。
在评分标准“设备配置”中要求“在满足招标文件设备基础配置要求的基础上:1.为便于新能源环卫作业车辆推广,投标人承诺中标将基础配置洒水车更换为等同功能、核载或以上新能源洒水车的,每有1辆得2分,最多得6分;承诺中标将基础配置洗扫车更换为等同功能、核载或以上新能源洗扫车的,每有1辆得2分,最多得2分。”此处明确要求“在满足招标文件设备基础配置要求的基础上,为了便于新能源环卫作业车辆推广……”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文件中响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洒水车、洗扫车,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也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承诺提供对应新能源车辆。机具设备基础配置车辆、对应新能源车辆均符合本次采购需求;本次采购并未对发票中的机具名称做限定,只需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机具配置要求、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即可。评分标准“设备配置”中说明:“中标人若更换为新能源车辆,更换后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依照本项目采购商务要求中“服务期限:本项目服务期限从2022年1月至2024年5月13日,具体起始时间以合同约定为准……”中标人若在投标文件响应中承诺更换为新能源车辆,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期履行合同权利义务,属于合理要求。
此项评分标准中,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第十一条 釆购人在政府釆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釆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的规定;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釆购法(2014修正)》第三条 政府釆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质疑事项3:关于环卫机具以及人员说明部分,我公司认为招标文件未考虑实际问题。
事实依据:
说明:
1.配置人员需提供人员清单,清单分别注明人员为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其余管理人员包含副经理、安全管理员、内勤人员、路段巡查人员等)、驾驶人员、保洁人员以及人员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等信息(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 3.3.6 的格式及要求提供人员配置情况表,其中保洁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承诺函(格式自拟)方式)。
2.投标人应提供管理人员、驾驶员的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驾驶员还需提供驾驶员有效期内的驾驶证复印件,驾驶员准驾车辆与项目要求驾驶车型需保持一致。若投标人保洁人员在投标时未配置的,须承诺自中标通知书收到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人员配置到位,并投入到该项目正常使用,否则采购人将无条件解除合同(格式自拟)。
3.配置车辆需提供配置车辆清单,清单主要包括车辆权属状况(自有或非自有)、购置时间、配置数量等重要信息(清单格式自拟)。
4.自有机动车辆需提供车辆购置发票和有效的行驶证复印件,非机动车辆需提供购置发票复印件;非自有车辆(包含机动车辆及非机动车辆)需提供投标人合法取得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其中,非自有机动车的须提供有效期内的行驶证复印件,提供有效租赁合同复印件)。
5.投标人须承诺在服务过程中所使用车辆与投标文件中响应配备的车辆一致。若投标人承诺中标后更换新能源车辆的,以承诺更换车辆为准(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 3.3.8 的格式及要求提供承诺函)
答复:服务过程中所使用车辆需与投标文件中响应配备的车辆一致。
此项5条说明中,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第十一条 釆购人在政府釆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釆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的规定;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釆购法(2014修正)》第三条 政府釆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一条“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结论:质疑事项3不成立。
质疑事项4:(1)保洁人员数量多;(2)因本项目要求提供相应的作业车辆例如洒水车、洗扫车、路面养护车、高压冲洗车、快速保洁车等,尤其是快速保洁车数量多,因此需要提供的保洁人员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提供。
事实依据:
序号 | 岗位类别 | 岗位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管理人员 | 项目经理1人、其余管理人员10人(包含副经理、安全管理员、内勤人员、路段巡查人员等) | 11人 | |
2 | 保洁人员(合计148人) | 人行道保洁员 | 34人 | |
3 | 车行道保洁员 | 43人 | ||
4 | 绿化带垃圾捡拾员 | 3人 | ||
5 | 快速保洁员 | 48人 | ||
6 | 高压冲洗工 | 6人 | ||
7 | 垃圾收运工 | 14人 | ||
8 | 驾驶员 | 驾驶员 | 6人 |
智能化工具能够很大程度上减轻人员的需求量,保洁人员数量应当修改成提供承诺函,承诺保洁人员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提供人员,项目开标之前不需要提供保洁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釆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釆购人可以根据釆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釆购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第十一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釆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规定。
针对质疑事项4,现回复如下:
此项需求中,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第十一条 釆购人在政府釆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釆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的规定;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釆购法(2014修正)》第三条 政府釆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结论:质疑事项4不成立。
质疑人提出的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1:要求修改:(1)年限要求修改成2017年以来的业绩。(2)若不修改成2017年以来,那就修改成2018年以来的业绩,业绩数量修改成4个。若修改成2019年以来的业绩,业绩数量修改成2个,删除“并提供至少一次合同款项支付凭证复印件”。
请求2:修改为:
设备配 置 16分 | 在满足招标文件设备基础配置要求的基础上: 1.为便于新能源环卫作业车辆推广,投标人承诺中标将基础配置洒水车更换为等同功能、核载或以上新能源洒水车的,每有1辆得3分,最多得6分;承诺中标将基础配置洗扫车更换为等同功能、核载或以上新能源洗扫车的,每有1辆得2分,最多得2分。 2.投标人承诺中标后每增加1辆核载≥1吨的新能源路面养护车(绿色牌照)加4分,本项最多得4分。 或者每增加1辆核载≥1吨的路面养护车加4分,本项最多得4分。 3.投标人承诺中标后每增加1辆电动高压冲洗车得2分,本项最多得4 分。或者每增加1辆电动高压冲洗车得4分,本项最多得4分。 说明:中标人若更换为新能源车辆和中标人承诺提供的新能源路面养护 车,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日向釆购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自有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有效年审期内行驶证复印件;租赁设备租赁合同复印件、有效的行驶证复印件、小型机具提供购置发票)。 | ||
二、环卫作业机具配置 | |||
序号 | 机具 | 数量 | 备注 |
1 | 洒水车 | 2辆 | 核载 ≥8吨 |
2 | 洗扫车 | 1辆 | 核载 ≥4吨 |
3 | 小型电动高压冲洗车或者三轮高压冲洗车 | 3辆 | |
4 | 快速巡回保洁车或者白色垃圾快速拾捡车 | 24辆 | |
5 | 密闭式小型垃圾清运车或者电动清运车或小型三轮电动垃圾转运车 | 4辆 |
请求3: “说明”的修改
质疑内容 | 修改后的内容 |
1.配置人员需提供人员清单, 清单分别注明人员为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其余管理人员包含副经理、 安全管理员、内勤人员、路段巡查人员等)、驾驶人员、保洁人员以及人员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等信息(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 3. 3. 6的格式及要求提供人员配置情况表,其中保洁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承诺函(格式自拟)方式)。 | 1.(1)配置人员需提供人员清单,清单分别注明人员为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其余管理人员包含副经理、安全管理员、内勤人员、 路段巡查人员等)、驾驶人员、保洁人员。 (2)管理人员提供人员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等信息(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3.3.6的格式及要求提供人员配置情况表) (3)保洁人员可以提供身份证号,保洁人员也可以提供承诺函:承诺项目中提供保洁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的承诺函(格式自拟)。 |
2.投标人应提供管理人员、驾驶员的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驾驶员还需提供驾驶员有效期内的驾驶证复印件,驾驶员准驾车辆与项目要求驾驶车型需保持一致。若投标人保洁人员在投标时未配置的,须承诺自中标通知书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人员配置到位,并投入到该项目正常使用,否则釆购人将无条件解除合同(格式自拟)。 | 投标人应提供管理人员、驾驶员的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驾驶员还需提供驾驶员有效期内的驾驶证复印件,驾驶员准驾车辆与项目要求驾驶车型需保持一致。若投标人保洁人员在投标时未配置的,须承诺目中标通知书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即2周之内)将上述人员配置到位,并投入到该项目正常使用,否则采购人将无条件解除合同(格式自拟)。 |
3.配置车辆需提供配置车辆清单,清单主要包括车辆权属状况(自有或非自有)、购置时间、配置数量等重要信息(清单格式自拟)。 | 删除3. |
4.自有机动车辆需提供车辆购置发票和有效的行驶证复印件,非机动车辆需提供购置发票复印件;非自有车辆(包含机动车辆及非机动车辆)需提供投标人合法取得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其中,非自有机动车的须提供有效期内的行驶证复印件,提供有效租赁合同复印件)。 | 删除4. |
5.投标人须承诺在服务过程中所使用车辆与投标文件中响应配备的车辆一致。若投标人承诺中标后更换新能源车辆的,以承诺更换车 辆为准(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3.3.8的格式及要求提供承诺函)。 | 删除5. |
请求4:修改:保洁人员数量应当修改成提供承诺函,承诺保洁人员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提供人员,项目开标之前不需要提供保洁人员。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质疑事项不成立,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质疑人提出的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不予采纳。
感谢贵公司对本次采购活动提出的宝贵意见。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特此回复。
采购人:成都市双流区黄水镇人民政府
日期:202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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