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州大道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雅州大道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一、征收目的
因公共利益,雅州大道改造项目建设需要。
二、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雅州大道改造项目建设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包括但不限于有迎新街口,宁雅路口川粮车队宿舍,面粉厂宿舍等处的房屋,房屋用途有商业、住宅、其它等。
三、征收补偿依据
房屋征收补偿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和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四、征收补偿对象、方式、签约期限
房屋征收补偿对象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可在城投公司修建的现有安置房中选择。签约期限为评估价格公示期满后一个月内。
五、征收补偿原则
(一)征收国有土地上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属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对未经登记的建筑,由雨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有关部门依法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二)被征收人认定原则。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以产权人为被征收人;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以建设审批对象或土地使用权人为被征收人。征收共有房屋,无论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均按一户产权认定。
(三)征收出租房屋,只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因规划等原因不能实行产权调换的,给予货币补偿。
(四)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五)征收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征收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公证机关对被征收房屋做勘查记录并办理证据保全后拆除。
六、评估机构的选择办法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五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收人参加,并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半数以上选票。投票不能确定的,可以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并将结果予以公布。
七、私有房屋征收补偿内容及标准
房屋征收补偿的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含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水电气视讯等附属设施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搬家)补偿、奖励及补助等。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1、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以被征收房屋的使用性质、结构和建筑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2、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所选产权调换房屋因户型等原因可适当超出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超面积部分按以下办法结算:住宅10㎡以内(含10㎡)部分,按政府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评估价值的85%优惠购买;超过10㎡部分,按政府提供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购买。商业用房10㎡以内(含10㎡)部分,按政府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评估价值购买;超过10㎡部分,按同地段、同时段商业用房交易价格购买。
3、住房困难户的补偿。对征收私有住宅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经核查产权人及其配偶他处无房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不低于50㎡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补偿。被征收人不再支付50㎡以内的补差款,超过50㎡的按产权调换超面积结算办法执行。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现有住宅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与50平方米的保障住房之间的不足部分,按本次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进行补偿。住房困难户除临时安置补偿费按50㎡的面积计算外,不能享受本方案规定的其他奖励或补助及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二)住宅临时安置补偿(过渡费)。
1、过渡期限。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不超过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交房之日起二十四个月;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为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超过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交房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2、住宅临时安置补偿(过渡费)。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采用自行过渡方式进行,住宅临时安置补偿按规定标准乘以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临时安置补偿费不分区段,不分结构,在过渡期限内按每月8元/㎡乘以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先期支付一年;选择货币补偿和现房产权调换的,一次性发放六个月住宅临时安置补偿费。过渡期限超过约定的,逾期临时安置补偿费按下列标准分段计算,及时发放: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处的,自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六个月的,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规定标准1.5倍发放;逾期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本逾期时间内按2 倍发放;逾期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按3 倍发放。对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临时安置过渡用房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内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超过过渡期限从逾期之月起按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偿费;逾期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规定标准的2 倍发放;在此期间内被征收人有权继续使用安置周转用房。
(三)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产权登记为商业性质的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被征收房屋所在街道类区(附件 1)规定标准一次性发放 6 个月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偿标准为:一类临街底层街区A段80元/㎡·月,B段70元/㎡·月;二类临街底层街区A段60元/㎡·月,B段55元/㎡·月,C段50元/㎡·月;三类临街底层街区A段40元/㎡·月,B段35元/㎡·月,C段30元/㎡·月;四、五类临街底层街区20元/㎡·月;二层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所在类区补偿标准的50%进行补偿;三层及以上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所在类区补偿标准的30%进行补偿。办公、仓储、生产用房及其他非住宅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不分区段,不分结构,按 20 元/ ㎡·月乘以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发。
(四)搬迁(搬家)费按户(产权证)计算。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00㎡以下(含100㎡)的补偿1000元/次;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00㎡以上的补助1500 元/次。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搬迁(搬家)补助计发两次;选择现房产权调换及货币补偿的,搬迁(搬家)补助计发一次。司法强制执行的不发搬迁(搬家)补助。
(五)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根据房屋装修具体情况按100—300元/㎡乘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付。被征收人对装饰装修补偿有异议的,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按已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六)水电光纤天然气补偿按4880元/户(产权证)计付【包括水表600元/户(产权证)、电表600元/户(产权证)、电视光纤400元/户(产权证)、天然气3280元/户(产权证)】。
八、奖励和补助标准办法
1、积极搬迁奖。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可以给予被征收人3 万元/户(产权证)的积极搬迁奖;超过规定时间的,奖励每天按3万元的10%(即3000元)递减,直至不予奖励。
2、货币安置奖。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住宅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上浮30%给予货币安置奖励;房屋产权登记为商业的非住宅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上浮10%给予货币安置奖励;办公、仓储、生产用房及其他非住宅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上浮20%给予货币安置奖励。在此基础上被征收人房屋产权、土地证件齐全,无任何违法建筑,按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给予500元/㎡的奖励。超出规定期限签约和搬迁的不予奖励。
3、住改非经营补助。被征收人利用合法住宅从事经营活动,但房屋产权不是商业性质的,可按其工商、税务登记情况,给予实际经营面积20元/㎡·月—30元/㎡·月、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住改非经营补助。
4、物管费补助。房屋为私有住宅的,按普通商品住宅90平方米,1元/㎡·月的标准一次性给予3年的物管费补助即3240元。
征收企业和国有资产房屋,不执行上述四项奖励政策。
九、企业搬迁补偿
企业搬迁补偿根据企业具体状况含被征收企业房屋价值补偿(含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企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企业生产设备处理、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企业生产资料和库存产品处理、附属设施搬迁、搬迁奖励等。
1.企业认定原则及搬迁用地
本方案所指企业是在征收公告发布前已经工商登记注册,并持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国有土地上的中小型企业,不含已享受“退城入园”的企业。被搬迁企业由雨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区经济和信息局、区经济和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进行审查和界定。
被征收企业需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符合园区用地标准、产业政策和相关准入条件的企业搬迁项目,按照园区相关项目建设程序供地,实施项目建设。对不符合园区供地标准但符合产业政策的中小微型企业,引导进入工业园区租用或购买标准化厂房进行发展,不予单独配置用地。
2.企业补偿方式
以企业近3年的纳税情况及实际生产状况为依据,将企业分为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和非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对征收公告发布之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给予停产停业损失、员工安置等补偿;对征收公告发布之前已非正常生产(经营)的,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和员工安置补偿。
征收未对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造成影响的,不予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过渡标准参照办公、仓储、生产用房及其他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一次性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不分区段、不分结构,按20元/㎡·月乘以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发临时安置补偿。
因规划原因,企业的生产、办公、仓储等用房及其他非住宅用房不能采取产权调换的,一律实行货币补偿,补偿价格按评估价格结算。
3.企业补偿标准
(1)企业房屋价值补偿。
企业已办理产权的住宅用房可实行产权调换,鼓励实行货币补偿。
经依法批准建设的生产、办公、仓储等用房及其他非住宅用房,已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补偿面积按照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但持有合法的报建手续的,以实际测绘的面积为准,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2)企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企业协商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是按净利润损失计算,对正常生产的,且能依据完税证明提供利润额的,按上年度月平均利润额给予6个月税后利润补偿。
二是按被征收房屋总价值的1-3%给予一次性补偿。
三是按实际用于生产的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乘以20元/㎡·月计算,给予6个月一次性补偿。
四是按照《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其他方式进行。
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3)企业生产设备处理。
对征收后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可搬迁生产设备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企业协商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拆卸、搬运、安装和调试生产设备的搬迁补偿费用。不可搬迁设备或拆除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按照评估确定的评估价值给予补偿,补偿后生产设备交雨城区人民政府国资部门进行处置,市级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处置后的资金扣除处置成本交市财政,由市政府统筹安排。
对征收后不能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生产设备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企业协商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依据评估价值补偿,补偿后生产设备交雨城区人民政府国资部门进行处置,市级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处置后的资金扣除处置成本交市财政,由市政府统筹安排。
(4)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
对征收后不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涉及职工安置的,依法依规按有关职工安置政策和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5)企业生产资料和库存产品处理。
房屋征收部门只负责生产资料和库存产品的搬迁(转运)补偿;企业生产资料和库存产品由企业自行处理。搬迁(转运)补偿标准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企业协商或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6)附属设施搬迁。
被征收企业因从事生产经营安装的水电气等专用设施,征收时作价补偿。
(7)搬迁奖励。
按企业近3年的纳税情况及实际生产状况,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在签订协议后20日内(含20日)搬迁的,给予最高6万元的奖励;非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给予3万元的奖励。在签订协议后超过20日搬迁的,不予奖励。
十、费用支付
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将房屋腾空并交付后,将房屋补偿款、搬家费及其他费用支付给房屋产权人。
十一、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二、签订房屋征收协议时,被征收人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交房屋征收部门收回,并依法予以注销。
十三、本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十四、本征求意见稿公示期限为30日(2022年1月20日至2022年2月19日)。对征收补偿方案有意见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房屋征收部门,联系人:杨钊,联系电话:182*****778。
雨城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中心
2022年1月20日
一、征收目的
因公共利益,雅州大道改造项目建设需要。
二、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雅州大道改造项目建设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包括但不限于有迎新街口,宁雅路口川粮车队宿舍,面粉厂宿舍等处的房屋,房屋用途有商业、住宅、其它等。
三、征收补偿依据
房屋征收补偿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和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四、征收补偿对象、方式、签约期限
房屋征收补偿对象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可在城投公司修建的现有安置房中选择。签约期限为评估价格公示期满后一个月内。
五、征收补偿原则
(一)征收国有土地上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属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对未经登记的建筑,由雨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有关部门依法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二)被征收人认定原则。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以产权人为被征收人;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以建设审批对象或土地使用权人为被征收人。征收共有房屋,无论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均按一户产权认定。
(三)征收出租房屋,只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因规划等原因不能实行产权调换的,给予货币补偿。
(四)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五)征收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征收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公证机关对被征收房屋做勘查记录并办理证据保全后拆除。
六、评估机构的选择办法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五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收人参加,并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半数以上选票。投票不能确定的,可以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并将结果予以公布。
七、私有房屋征收补偿内容及标准
房屋征收补偿的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含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水电气视讯等附属设施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搬家)补偿、奖励及补助等。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1、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以被征收房屋的使用性质、结构和建筑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2、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所选产权调换房屋因户型等原因可适当超出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超面积部分按以下办法结算:住宅10㎡以内(含10㎡)部分,按政府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评估价值的85%优惠购买;超过10㎡部分,按政府提供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购买。商业用房10㎡以内(含10㎡)部分,按政府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评估价值购买;超过10㎡部分,按同地段、同时段商业用房交易价格购买。
3、住房困难户的补偿。对征收私有住宅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经核查产权人及其配偶他处无房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不低于50㎡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补偿。被征收人不再支付50㎡以内的补差款,超过50㎡的按产权调换超面积结算办法执行。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现有住宅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与50平方米的保障住房之间的不足部分,按本次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进行补偿。住房困难户除临时安置补偿费按50㎡的面积计算外,不能享受本方案规定的其他奖励或补助及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二)住宅临时安置补偿(过渡费)。
1、过渡期限。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不超过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交房之日起二十四个月;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为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超过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交房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2、住宅临时安置补偿(过渡费)。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采用自行过渡方式进行,住宅临时安置补偿按规定标准乘以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临时安置补偿费不分区段,不分结构,在过渡期限内按每月8元/㎡乘以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先期支付一年;选择货币补偿和现房产权调换的,一次性发放六个月住宅临时安置补偿费。过渡期限超过约定的,逾期临时安置补偿费按下列标准分段计算,及时发放: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处的,自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六个月的,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规定标准1.5倍发放;逾期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本逾期时间内按2 倍发放;逾期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按3 倍发放。对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临时安置过渡用房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内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超过过渡期限从逾期之月起按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偿费;逾期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规定标准的2 倍发放;在此期间内被征收人有权继续使用安置周转用房。
(三)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产权登记为商业性质的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被征收房屋所在街道类区(附件 1)规定标准一次性发放 6 个月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偿标准为:一类临街底层街区A段80元/㎡·月,B段70元/㎡·月;二类临街底层街区A段60元/㎡·月,B段55元/㎡·月,C段50元/㎡·月;三类临街底层街区A段40元/㎡·月,B段35元/㎡·月,C段30元/㎡·月;四、五类临街底层街区20元/㎡·月;二层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所在类区补偿标准的50%进行补偿;三层及以上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所在类区补偿标准的30%进行补偿。办公、仓储、生产用房及其他非住宅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不分区段,不分结构,按 20 元/ ㎡·月乘以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发。
(四)搬迁(搬家)费按户(产权证)计算。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00㎡以下(含100㎡)的补偿1000元/次;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00㎡以上的补助1500 元/次。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搬迁(搬家)补助计发两次;选择现房产权调换及货币补偿的,搬迁(搬家)补助计发一次。司法强制执行的不发搬迁(搬家)补助。
(五)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根据房屋装修具体情况按100—300元/㎡乘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付。被征收人对装饰装修补偿有异议的,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按已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六)水电光纤天然气补偿按4880元/户(产权证)计付【包括水表600元/户(产权证)、电表600元/户(产权证)、电视光纤400元/户(产权证)、天然气3280元/户(产权证)】。
八、奖励和补助标准办法
1、积极搬迁奖。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可以给予被征收人3 万元/户(产权证)的积极搬迁奖;超过规定时间的,奖励每天按3万元的10%(即3000元)递减,直至不予奖励。
2、货币安置奖。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住宅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上浮30%给予货币安置奖励;房屋产权登记为商业的非住宅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上浮10%给予货币安置奖励;办公、仓储、生产用房及其他非住宅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上浮20%给予货币安置奖励。在此基础上被征收人房屋产权、土地证件齐全,无任何违法建筑,按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给予500元/㎡的奖励。超出规定期限签约和搬迁的不予奖励。
3、住改非经营补助。被征收人利用合法住宅从事经营活动,但房屋产权不是商业性质的,可按其工商、税务登记情况,给予实际经营面积20元/㎡·月—30元/㎡·月、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住改非经营补助。
4、物管费补助。房屋为私有住宅的,按普通商品住宅90平方米,1元/㎡·月的标准一次性给予3年的物管费补助即3240元。
征收企业和国有资产房屋,不执行上述四项奖励政策。
九、企业搬迁补偿
企业搬迁补偿根据企业具体状况含被征收企业房屋价值补偿(含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企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企业生产设备处理、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企业生产资料和库存产品处理、附属设施搬迁、搬迁奖励等。
1.企业认定原则及搬迁用地
本方案所指企业是在征收公告发布前已经工商登记注册,并持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国有土地上的中小型企业,不含已享受“退城入园”的企业。被搬迁企业由雨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区经济和信息局、区经济和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进行审查和界定。
被征收企业需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符合园区用地标准、产业政策和相关准入条件的企业搬迁项目,按照园区相关项目建设程序供地,实施项目建设。对不符合园区供地标准但符合产业政策的中小微型企业,引导进入工业园区租用或购买标准化厂房进行发展,不予单独配置用地。
2.企业补偿方式
以企业近3年的纳税情况及实际生产状况为依据,将企业分为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和非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对征收公告发布之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给予停产停业损失、员工安置等补偿;对征收公告发布之前已非正常生产(经营)的,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和员工安置补偿。
征收未对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造成影响的,不予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过渡标准参照办公、仓储、生产用房及其他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一次性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不分区段、不分结构,按20元/㎡·月乘以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发临时安置补偿。
因规划原因,企业的生产、办公、仓储等用房及其他非住宅用房不能采取产权调换的,一律实行货币补偿,补偿价格按评估价格结算。
3.企业补偿标准
(1)企业房屋价值补偿。
企业已办理产权的住宅用房可实行产权调换,鼓励实行货币补偿。
经依法批准建设的生产、办公、仓储等用房及其他非住宅用房,已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补偿面积按照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但持有合法的报建手续的,以实际测绘的面积为准,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2)企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企业协商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是按净利润损失计算,对正常生产的,且能依据完税证明提供利润额的,按上年度月平均利润额给予6个月税后利润补偿。
二是按被征收房屋总价值的1-3%给予一次性补偿。
三是按实际用于生产的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乘以20元/㎡·月计算,给予6个月一次性补偿。
四是按照《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其他方式进行。
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3)企业生产设备处理。
对征收后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可搬迁生产设备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企业协商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拆卸、搬运、安装和调试生产设备的搬迁补偿费用。不可搬迁设备或拆除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按照评估确定的评估价值给予补偿,补偿后生产设备交雨城区人民政府国资部门进行处置,市级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处置后的资金扣除处置成本交市财政,由市政府统筹安排。
对征收后不能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生产设备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企业协商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依据评估价值补偿,补偿后生产设备交雨城区人民政府国资部门进行处置,市级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处置后的资金扣除处置成本交市财政,由市政府统筹安排。
(4)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
对征收后不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涉及职工安置的,依法依规按有关职工安置政策和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5)企业生产资料和库存产品处理。
房屋征收部门只负责生产资料和库存产品的搬迁(转运)补偿;企业生产资料和库存产品由企业自行处理。搬迁(转运)补偿标准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企业协商或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6)附属设施搬迁。
被征收企业因从事生产经营安装的水电气等专用设施,征收时作价补偿。
(7)搬迁奖励。
按企业近3年的纳税情况及实际生产状况,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在签订协议后20日内(含20日)搬迁的,给予最高6万元的奖励;非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给予3万元的奖励。在签订协议后超过20日搬迁的,不予奖励。
十、费用支付
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将房屋腾空并交付后,将房屋补偿款、搬家费及其他费用支付给房屋产权人。
十一、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二、签订房屋征收协议时,被征收人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交房屋征收部门收回,并依法予以注销。
十三、本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十四、本征求意见稿公示期限为30日(2022年1月20日至2022年2月19日)。对征收补偿方案有意见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房屋征收部门,联系人:杨钊,联系电话:182*****778。
雨城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中心
2022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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