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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江县医院连续性血液净化装置、腔镜器械采购项目
连江县医院连续性血液净化装置、腔镜器械采购项目
连江县医院连续性血液净化装置、腔镜器械采购项目 | 2022-01-20 |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连江县医院
乙方:江西省吉奥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22]FJGC[GK]*******的连江县医院连续性血液净化装置、腔镜器械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解锁编辑
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品牌 | 数量 (单位) | 单价 (元) | 金额 | 产地 类型 | 规格型号 | 产品属性 |
1-1 | A032019 体外循环设备 | 连续性血液净化装置 | 健帆 | 2(套) | 386500.0000 | 773000 | 国内 | DX-10 | 无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柒拾柒万叁仟元整(¥773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60) 天内交货、安装调试完毕交付采购人验收;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中山路46号;
4.3交付条件: 到货并安装、验收完毕付合同款。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合格的产品,自验收合格后免费保修期12个月,技术参数中有要求的以技术参数要求为准,免费保修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甲乙双方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验收结果经双方确认后,双方代表必须按规定的验收交接单上的项目对照本合同填好验收结果并签名盖章。验收过程中,若发现设备质量有问题乙方应无条件免费更换,并无条件重新检测并调试直至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在此期间,乙方在采购人现场进行安装、调试、集成、试运行直至验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解锁编辑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80 | 设备验收合格后付合同总货款的80% | |
2 | 15 | 设备正常运行6个月后支付合同总货款的15% | |
3 | 5 | 设备正常运行12个月后支付合同总货款的5%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甲乙双方履行完合同义务为止。
10、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项目合同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伍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甲方: | 连江县医院 | 乙方: | 江西省吉奥贸易有限公司 |
住所: | 连江县凤城镇中山路46号 | 住所: | 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光明路10号307-308室 |
单位负责人: | 郑宇韬 | 单位负责人: | 胡吉珍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邹雯玉 | |
联系方法: | ****-******** | 联系方法: | 188*****319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农业银行樟树新兴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140*****040005323 |
签订地点: 连江县
签订日期:2022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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