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练生活垃圾转运站建设

大练生活垃圾转运站建设

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平潭综合实验区城乡建设与交通运输服务中心

乙方:福建熙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90]XSY[CS]*******的大练生活垃圾转运站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招标图纸和投标价。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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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
品目号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施工范围施工工期
(单位)
项目经理执业证书信息金额
(元)
1-1 B011399 其他市政公共设施用房施工 其他市政公共设施用房施工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安装工程(不含垃圾工艺设备采购);具体施工以工程量清单和图纸为准240(天)王虞文***********************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佰贰拾壹万陆仟元整(¥*******.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24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

4.3交付条件: 验收合格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一、项目概况(采购标的) 1.本项目为大练生活垃圾转运站建设采购项目。 2.建设地点:平潭综合实验区大练岛。 3.建设规模和内容:本项目新建一座垃圾转运站,总用地面积1349.01平方米(合2.02亩),建构筑物占地面积228.6平方米,建筑面积为458.08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垃圾卸料平台、转运车间、配电间、值班室。配套部分有工具间,卫生间等。主体层数为二层,局部三层。同时配套建设给排水、电气、消防、场地硬化、绿化、围墙等附属工程。 4.招标范围: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安装工程(不含垃圾工艺设备采购);具体施工以工程量清单和图纸为准。 二、技术和服务要求 (一)工程质量要求: 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同、磋商文件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应按现行的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和设计纸、施工说明书、设备说明书、设计变更等技术文件为施工依据。因成交供应商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成交方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2.成交供应商采购的材料设备质量应为合格产品,其报验、检验方法详见合同条款。用于本工程的材料严禁以次充好,如有发现假冒伪劣产品,成交供应商应无条件整改,并对成交供应商处以假冒伪劣产品所用部分的分部分项工程造价等额的罚款。 3.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二)设备安装调试要求 1.由成交供应商负责设备的现场安装和调试,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安装调试,直至验收合格(由采购单位签字确认,附验收报告);安装须符合我国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 2.成交供应商应在货物运抵现场一周前,向采购人提供安装调试及运行的进度计划表。 3.在设备的安装、调试、试运行期间,成交供应商安装调试人员一切费用自理。 4.成交供应商安装结束后应在规定的交付使用时间之前将废物移离现场,清理妥当,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5.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设备、材料及施工用具,在进入采购人安装地现场后的保管,由成交供应商负责;成交供应商在安装地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保险、食宿,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6.设备如需与原有设备(或系统)对接,成交供应商应免费提供对接接口。 (三)施工要求: 1、施工现场管理要求 1.1、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要求 1.1.1、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和不定期的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1.1.2、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系好安全带,穿好防滑鞋。凡非本单位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进行登记批准,严禁将小孩带入施工现场。 1.1.3、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及施工电器产品,每周进行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安全生产,并做好检查、维修记录入档。 1.1.4、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要求:成交供应商应时刻关注和采取适当措施保障所有在场工作人员的安全,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现场施工应当保持有条不紊;负责已完工部分工程的保护工作;做好防雷电、防火等的安全防护工作;负责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承担施工现场和施工人员的治安、环境卫生、外来人员暂住手续等管理工作和相关费用;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要求,切实做好安全防护的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2、文明施工要求 2.1、严禁在施工现场乱搭盖、乱占道,堆放材料的工棚严禁当作工人宿舍。施工中使用的材料应严格堆放在正在施工路段内并设置围档,不得随意堆放占道。确因场地条件所限,无法留出交通通道的应设立明显指示和警示标志,应疏导行人和车辆安全通行。 2.2、水土保持与环境要求:施工单位应根据采购方要求,随时清理施工现场,保持单位整洁。施工单位应保持施工现场及周边的环境卫生,泥浆及产生的垃圾应清理应及时运出场地,并承担与之相关的费用。 2.3、文明施工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文明施工的要求,切实做好文明施工的工作。施工单位有责任、有义务负责道路因施工通行而产生的垃圾清理及破坏道路的修复,并承担一切费用。 2.4、其余有关施工安全文明的相关要求请参照《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DBJ13-81-2006、《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10796-2006、《建筑安全文明工地文件选编(福建省建设厅)》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范。 (四)、施工机具进场要求 1、成交供应商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成交供应商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成交供应商更换合同约定的设备,应报监理人批准。 (五)、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成交供应商应按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进度计划七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2、成交供应商必须按采购人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采购人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成交供应商应按采购人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采购人确认后执行。因成交供应商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成交供应商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3、暂停施工 采购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成交供商应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成交供应商应当按采购人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采购人做出的处理意见后,成交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采购人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采购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成交供应商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成交供应商可自行复工。因采购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采购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成交供应商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工期延误 4.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采购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采购人未能按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采购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采购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不可抗力; (6)采购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4.2因成交供应商原因,工期每延误壹天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由采购人将从成交供应商的工程款或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给予直接扣除。 5、工程竣工 5.1、成交供应商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采购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5.2、因成交供应商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成交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5.3、施工中采购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成交供应商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采购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六)、安全施工 1、安全施工与检查 1.1、成交供应商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成交供应商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1.2、采购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采购人不得要求成交供应商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采购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采购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1.3、本项目供应商成交后必须自行施工,不得分包、转包、变相转包、合作施工或以他人身份挂靠、合作。如有发现存在上述情况,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而不予成交供应商任何补偿或赔偿,成交供应商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及民事责任。供应商需对此条款做出专项承诺。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期次:1 验收期次说明: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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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85 按工程进度,支付至每期核定完成工程量的85%;
2 5 完成交(竣)工验收后支至完成工程量的90%
3 7 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并经财政结算审核后,支付结算总价的97%
4 3 剩余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期2年,质保期结束后支付。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5%。说明:本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5%,提交方式:以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时间:成交人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前三日内应当以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向招标人缴纳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于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

9、合同有效期

工程竣工验收后保修满贰年。。

10、违约责任

10.1、因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的,视为成交供应商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2、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为成交供应商违约,采购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如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并可进一步提出追索和索赔: 10.3.、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实际情况与投标文件响应不符,或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交货的,采购人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由成交供应商赔偿; 10.4、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不是原装正品或来源渠道不合法、不合规,不能享受原厂或原厂认可的售后维修机构售后服务的; 10.5、成交供应商逾期交货(包括整修、返工、补交或由需方提出更改、成交供应商承诺,但未在承诺的工期内完成等)的,每逾期一天,罚款5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10.6、成交供应商不能交货或不能完成合同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除外),成交供应商应双倍返还采购人支付的定金; 10.7、成交供应商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的; 10.8、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成交供应商要求解除合同的; 10.9、本合同所有设备、材料的制造、安装及服务,都必须由成交供应商自己或在响应文件中明确的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进行分包或转包。如有发现,视为成交供应商违约,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对采购人造成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10、成交供应商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采购人有权扣减尾款。 10.11、因成交供应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采购人有权保留更换成交供应商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10.12、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采购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采购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0.13在明确违约责任后,成交供应商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0.14本磋商文件未明确的其它约定事项或条款,待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时,由双方协商订立。。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无。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肆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甲方:平潭综合实验区城乡建设与交通运输服务中心乙方:福建熙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所:福建省福州保税区综合大楼15层A区-1948(自贸试验区内)
单位负责人:薛学强单位负责人:唐超凡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138*****655
联系方法:137*****942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二环支行
账号: 账号: ****************0044

签订地点: 平潭综合实验区

签订日期:2022年01月20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生活垃圾 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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