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哈尔滨老字号”评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的通知

关于《“哈尔滨老字号”评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2/2022-04325体裁分类:
发布机构:市商务局发文日期:2022-01-2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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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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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传承壮大我市老字号队伍,推动老字号品牌振兴和创新发展,根据省商务厅出台的《“龙江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我局修订了《“哈尔滨老字号”评定管理办法》。现将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布,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踊跃提出宝贵意见或者建议,所提意见或者建议可以通过邮件或者书信等方式返给我们。

征集时间:2022年1月21日--2021年1月28日

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哈尔滨市商务局流通业发展处(请在信封上注明“哈尔滨老字号评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邮编:150028

电子邮箱:********@163.com">swj********@163.com

“哈尔滨老字号”评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哈尔滨老字号”评定管理,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哈尔滨老字号”传承发展,建立“哈尔滨老字号”动态管理机制,依据《“龙江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哈尔滨老字号”(HarbinTime-honoredBrand)是指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民族传统文化、地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

第三条哈尔滨市商务局依据本办法负责组织评定“哈尔滨老字号”,开展相关推广、促进和保护工作。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本地区“哈尔滨老字号”的推荐工作。

第二章评定

第四条“哈尔滨老字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政府倡导、企业自愿的原则开展评定工作。

第五条评定对象

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从事正常经营活动的企业可以申请“哈尔滨老字号”评定。

第六条评定条件

(一)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

(二)品牌创立须达到25年(含)以上;

(三)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四)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

(五)具有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哈尔滨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

(六)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七)国内资本(含港澳台)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七条申报材料

(一)企业所在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的推荐申报文件;

(二)“哈尔滨老字号”申报表;

(三)企业综合情况说明材料,主要包括:

1.企业基本信息、目前规模、股权结构及近三年经营情况;

2.企业品牌(商号、字号)创始人、创立时间及发展历程介绍(包含但不限于地方志记录,历史档案记录,出版的报刊杂志的报道、广告、启示以及可考证的历史照片、碑刻、牌匾、老店铺等,历代传承的特色产品、技艺、服务和文化内涵,创始人、传承人情况介绍等);

3.具有企业代表性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4.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材料;

5、企业历代传承的特色产品、技艺和服务介绍;

6、创始人、传承人情况介绍及证明材料;

7、企业文化内涵和获得的社会荣誉介绍及证明材料(包含但不限于列入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情况,品牌荣誉、商标注册保护、技术专利、扩张经营、现代化管理和诚信类荣誉等)。

(四)相关证照。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专利(专有技术)证复印件;申报单位是商标注册人的,应提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申报单位是商标使用人的,应提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许可使用证明、商标注册人授权认定书;

(五)针对上述材料经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真实性承诺书;

(六)商务部门要求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申报与评定程序

(一)发布公告。哈尔滨市商务局发布开展“哈尔滨老字号”评定的通知并向社会公告;

(二)企业申请。符合“哈尔滨老字号”申报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三)组织推荐。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指导申报企业按照要求提交有关资料,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商务局;

(四)专家评定。哈尔滨市商务局委托“老字号”协会组织聘请专家,通过审阅佐证材料、查阅档案、历史考证、现场考察等形式对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申报企业进行核查,并举行评审会,依据专家组形成的评定结果,拟定新评定的“哈尔滨老字号”名录及评审意见,提交市商务局党组审议;

(五)社会公示。哈尔滨市商务局在市政府官方网站对拟评定的“哈尔滨老字号”名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市商务局提出异议,并提供详实的书面举证材料。市商务局在接到异议后组织专家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结果;

(六)荣誉授予。对拟评定为“哈尔滨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或异议与评定条件无实质性关联的,由市商务局授予“哈尔滨老字号”荣誉证书及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七)“哈尔滨老字号”评定工作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八)参与“哈尔滨老字号”评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保守企业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哈尔滨老字号”持有人的权利

(一)经评定的“哈尔滨老字号”持有人,可在相应产品、技艺、服务的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中规范使用“哈尔滨老字号”标识,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

(二)哈尔滨市商务局根据相关评定规范推荐“哈尔滨老字号”企业参加“龙江老字号”、“中华老字号”荣誉的评选工作;

(三)“哈尔滨老字号”企业应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品牌管理,维护“哈尔滨老字号”形象及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条“哈尔滨老字号”持有人的义务

(一)“哈尔滨老字号”企业应于每年2月21日前向所在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每年3月1日前汇总报市商务局;

(二)收集、保存代表单位历史传承的档案、实物、资料以及在生产、服务中形成的具有责任追溯、司法证据等价值的文件、原始记录和电子数据,档案资料管理应符合国家档案法规、标准、政策的要求;

(三)为独特技艺的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四)积极通过广播、电视、新媒体以及组织参加国内外各类展会,提升品牌价值、影响力和知名度,打造“哈尔滨老字号”品牌。

第四章保护与促进

第十一条哈尔滨市商务局是“哈尔滨老字号”官方标识的权利人,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市商务局依据本办法授予经评定获得“哈尔滨老字号”的企业官方标识使用权并颁发“哈尔滨老字号”证书和牌匾。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哈尔滨老字号”标识的使用进行监督与管理。

“哈尔滨老字号”企业可以在其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宣传介绍材料中,按照相关规定使用标准样式的“哈尔滨老字号”标识。

“哈尔滨老字号”企业在使用“哈尔滨老字号”标识时,应与获得评定的企业名称和代表性注册商标相一致。

第十二条哈尔滨市商务局统一制作和颁发“哈尔滨老字号”牌匾和证书,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销售或者冒用。

第十三条各级商务部门应联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哈尔滨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品牌管理,依法打击侵犯“哈尔滨老字号”名称权或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不法行为,依法维护“哈尔滨老字号”形象及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鼓励和支持老字号企业在特色商业街、旅游景区、城市商圈聚集发展,有效利用节庆活动、展览、电商平台、媒体等,宣传“哈尔滨老字号”品牌,展示“哈尔滨老字号”技艺,促进其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

第十五条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哈尔滨老字号”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训、信息交流、商务合作、经营发展、品牌宣传推广、营销渠道建设等服务。与商务、文化等有关部门共同推动“哈尔滨老字号”企业、传统工艺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评定、保护和发展,保护“哈尔滨老字号”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与市场秩序、促进“哈尔滨老字号”企业振兴发展。

第五章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哈尔滨老字号”持有人发生如下变更时,应在变更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向哈尔滨市商务局提供变更情况说明。涉及变更事项:

(一)单位名称变更;

(二)经营地址变更;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

(四)企业股权变更;

(五)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或合法使用权变更;

(六)企业灭失;

(七)其他重大变更。

第十七条退出机制

“哈尔滨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企业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两年以上不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受到失信惩戒、食品安全事故、安全生产事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三)变相买卖或转让“哈尔滨老字号”品牌、标识的;

(四)连续两年未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上报企业经营活动情况的;

(五)已经不符合“哈尔滨老字号”评定条件的;

(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经查证属实后,由所在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6个月内未见明显整改效果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建议市商务局,将其移出“哈尔滨老字号”名录和收回“哈尔滨老字号”标识使用权。

被移出“哈尔滨老字号”名录的品牌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哈尔滨老字号”评定。“中华老字号”被商务部撤销的和“龙江老字号”被省商务厅撤销的自动失去“哈尔滨老字号”资格。

第十八条本办法有效期限为三年。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哈尔滨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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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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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传承壮大我市老字号队伍,推动老字号品牌振兴和创新发展,根据省商务厅出台的《“龙江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我局修订了《“哈尔滨老字号”评定管理办法》。现将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布,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踊跃提出宝贵意见或者建议,所提意见或者建议可以通过邮件或者书信等方式返给我们。

征集时间:2022年1月21日--2021年1月28日

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哈尔滨市商务局流通业发展处(请在信封上注明“哈尔滨老字号评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邮编:150028

电子邮箱:********@163.com">swj********@163.com

“哈尔滨老字号”评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哈尔滨老字号”评定管理,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哈尔滨老字号”传承发展,建立“哈尔滨老字号”动态管理机制,依据《“龙江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哈尔滨老字号”(HarbinTime-honoredBrand)是指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民族传统文化、地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

第三条哈尔滨市商务局依据本办法负责组织评定“哈尔滨老字号”,开展相关推广、促进和保护工作。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本地区“哈尔滨老字号”的推荐工作。

第二章评定

第四条“哈尔滨老字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政府倡导、企业自愿的原则开展评定工作。

第五条评定对象

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从事正常经营活动的企业可以申请“哈尔滨老字号”评定。

第六条评定条件

(一)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

(二)品牌创立须达到25年(含)以上;

(三)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四)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

(五)具有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哈尔滨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

(六)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七)国内资本(含港澳台)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七条申报材料

(一)企业所在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的推荐申报文件;

(二)“哈尔滨老字号”申报表;

(三)企业综合情况说明材料,主要包括:

1.企业基本信息、目前规模、股权结构及近三年经营情况;

2.企业品牌(商号、字号)创始人、创立时间及发展历程介绍(包含但不限于地方志记录,历史档案记录,出版的报刊杂志的报道、广告、启示以及可考证的历史照片、碑刻、牌匾、老店铺等,历代传承的特色产品、技艺、服务和文化内涵,创始人、传承人情况介绍等);

3.具有企业代表性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4.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材料;

5、企业历代传承的特色产品、技艺和服务介绍;

6、创始人、传承人情况介绍及证明材料;

7、企业文化内涵和获得的社会荣誉介绍及证明材料(包含但不限于列入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情况,品牌荣誉、商标注册保护、技术专利、扩张经营、现代化管理和诚信类荣誉等)。

(四)相关证照。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专利(专有技术)证复印件;申报单位是商标注册人的,应提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申报单位是商标使用人的,应提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许可使用证明、商标注册人授权认定书;

(五)针对上述材料经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真实性承诺书;

(六)商务部门要求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申报与评定程序

(一)发布公告。哈尔滨市商务局发布开展“哈尔滨老字号”评定的通知并向社会公告;

(二)企业申请。符合“哈尔滨老字号”申报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三)组织推荐。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指导申报企业按照要求提交有关资料,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商务局;

(四)专家评定。哈尔滨市商务局委托“老字号”协会组织聘请专家,通过审阅佐证材料、查阅档案、历史考证、现场考察等形式对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申报企业进行核查,并举行评审会,依据专家组形成的评定结果,拟定新评定的“哈尔滨老字号”名录及评审意见,提交市商务局党组审议;

(五)社会公示。哈尔滨市商务局在市政府官方网站对拟评定的“哈尔滨老字号”名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市商务局提出异议,并提供详实的书面举证材料。市商务局在接到异议后组织专家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结果;

(六)荣誉授予。对拟评定为“哈尔滨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或异议与评定条件无实质性关联的,由市商务局授予“哈尔滨老字号”荣誉证书及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七)“哈尔滨老字号”评定工作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八)参与“哈尔滨老字号”评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保守企业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哈尔滨老字号”持有人的权利

(一)经评定的“哈尔滨老字号”持有人,可在相应产品、技艺、服务的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中规范使用“哈尔滨老字号”标识,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

(二)哈尔滨市商务局根据相关评定规范推荐“哈尔滨老字号”企业参加“龙江老字号”、“中华老字号”荣誉的评选工作;

(三)“哈尔滨老字号”企业应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品牌管理,维护“哈尔滨老字号”形象及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条“哈尔滨老字号”持有人的义务

(一)“哈尔滨老字号”企业应于每年2月21日前向所在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每年3月1日前汇总报市商务局;

(二)收集、保存代表单位历史传承的档案、实物、资料以及在生产、服务中形成的具有责任追溯、司法证据等价值的文件、原始记录和电子数据,档案资料管理应符合国家档案法规、标准、政策的要求;

(三)为独特技艺的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四)积极通过广播、电视、新媒体以及组织参加国内外各类展会,提升品牌价值、影响力和知名度,打造“哈尔滨老字号”品牌。

第四章保护与促进

第十一条哈尔滨市商务局是“哈尔滨老字号”官方标识的权利人,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市商务局依据本办法授予经评定获得“哈尔滨老字号”的企业官方标识使用权并颁发“哈尔滨老字号”证书和牌匾。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哈尔滨老字号”标识的使用进行监督与管理。

“哈尔滨老字号”企业可以在其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宣传介绍材料中,按照相关规定使用标准样式的“哈尔滨老字号”标识。

“哈尔滨老字号”企业在使用“哈尔滨老字号”标识时,应与获得评定的企业名称和代表性注册商标相一致。

第十二条哈尔滨市商务局统一制作和颁发“哈尔滨老字号”牌匾和证书,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销售或者冒用。

第十三条各级商务部门应联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哈尔滨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品牌管理,依法打击侵犯“哈尔滨老字号”名称权或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不法行为,依法维护“哈尔滨老字号”形象及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鼓励和支持老字号企业在特色商业街、旅游景区、城市商圈聚集发展,有效利用节庆活动、展览、电商平台、媒体等,宣传“哈尔滨老字号”品牌,展示“哈尔滨老字号”技艺,促进其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

第十五条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哈尔滨老字号”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训、信息交流、商务合作、经营发展、品牌宣传推广、营销渠道建设等服务。与商务、文化等有关部门共同推动“哈尔滨老字号”企业、传统工艺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评定、保护和发展,保护“哈尔滨老字号”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与市场秩序、促进“哈尔滨老字号”企业振兴发展。

第五章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哈尔滨老字号”持有人发生如下变更时,应在变更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向哈尔滨市商务局提供变更情况说明。涉及变更事项:

(一)单位名称变更;

(二)经营地址变更;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

(四)企业股权变更;

(五)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或合法使用权变更;

(六)企业灭失;

(七)其他重大变更。

第十七条退出机制

“哈尔滨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企业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两年以上不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受到失信惩戒、食品安全事故、安全生产事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三)变相买卖或转让“哈尔滨老字号”品牌、标识的;

(四)连续两年未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上报企业经营活动情况的;

(五)已经不符合“哈尔滨老字号”评定条件的;

(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经查证属实后,由所在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6个月内未见明显整改效果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建议市商务局,将其移出“哈尔滨老字号”名录和收回“哈尔滨老字号”标识使用权。

被移出“哈尔滨老字号”名录的品牌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哈尔滨老字号”评定。“中华老字号”被商务部撤销的和“龙江老字号”被省商务厅撤销的自动失去“哈尔滨老字号”资格。

第十八条本办法有效期限为三年。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哈尔滨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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