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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专项抽检项目

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专项抽检项目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乙方: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82]HHPM[GK]*******的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专项抽检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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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
品目号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时间
(单位)
服务标准金额
(元)
1-1 C0901 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 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1(批)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零伍万元整(¥*******.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广场南路815号。;

4.3交付条件: 采购人验收合格后。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乙方负责长乐区食品专项抽检,并承接甲方区域内违法行为调查抽检任务等应急抽检任务。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照公开招标要求与政府采购合同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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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100 本项目合同金额分三期付款。付款时间为7月、12月、次年1月。每期付款金额按当期实际工作量结算。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或依本合同约定合同解除和终止。

10、违约责任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扣除相应的合同金额外,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下一个年度机构遴选资格,并由甲方向社会公布, 5年内禁止乙方参加甲方委托的任何抽检任务: 10.1乙方应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食品质量的规定和产品所执行的标准及规定程序组织实施食品质量抽检,确保检验结果的真实、客观、公正。乙方事先未经甲方同意,未按产品执行标准、《国抽细则》规定进行检验的,除乙方必须改正外,甲方有权扣除乙方每批次5000元(伍仟圆)作为违约金,并视情取消乙方下一个年度机构遴选资格。 10.2乙方应严格按照所中任务包的内容(抽样地点、样品品种、抽样批次、检验项目)开展抽检工作,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改任务包内容,甲方有权扣除乙方2%的合同金额,并视情取消乙方下一年度机构遴选资格。 10.3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进行分包或转包所中标的抽检项目及抽样任务,否则甲方除拒付所中标合同包中分包或转包的抽检项目及抽样任务金额外,还将根据分包或转包的抽检批次数量, 甲方有权扣除乙方2-5%的合同金额,并视情取消下一年度机构遴选资格。乙方除必须纠正错误外,还必须继续完成检测任务。乙方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拒付中标合同包金额,同时乙方还应承担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0.4乙方应对检验样品和检验数据保密,不得将抽检监测计划内容告知被抽检监测单位;不得在甲方正式公布之前对外泄露有关抽检情况及抽检结果;不得利用检验结果开展未经甲方同意的一切商务活动。否则,甲方除有权拒付中标合同包金额外,还将取消乙方今后的机构遴选资格。 10.5乙方未能按时提交本合同要求的抽检信息书面材料(含电子文档)的,事先又未经甲方同意延期的,每延误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2000元(贰仟圆)的违约金。超过15天未能提交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5%的合同金额作为违约金。 10.6乙方因工作失误造成抽样单、检验结论、抽检结果或所提交的各类报表材料错误的,给甲方在后续工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并在甲方公布的同一媒体上,向社会作出解释和说明,消除影响。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的合同金额作为违约金,并取消乙方下一年度机构遴选资格。 10.7检验结束后未及时将食品抽检信息录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甲方将有权扣除乙方2%的合同金额作为违约金。 10.8因乙方在抽样中对被抽样单位信息采集错误、信息不全、检验报告存在瑕疵,造成甲方在核查处置中难以处理的,或因乙方原因出具报告不及时,造成被抽样品超过质保期而无法复检的,并给甲方造成难以挽回损失的,乙方除对该被抽样单位和样品重新抽样检验外,甲方还可以按每批次1万元(壹万圆)扣除乙方合同金额。 10.9乙方应严格遵守食品抽样检验的纪律和规定,对被抽检单位(人)要严守秘密,不徇私情。对抽检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甲方有权扣除乙方20%的合同金额,并取消乙方今后的机构遴选资格。 10.10乙方要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检测质量控制标准,甲方有权根据情况不定期对乙方进行实地检查。如发现乙方存在检验项目漏检或不经检验即出报告、伪造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上述行为采取终止其承检资格,除扣除乙方20%的合同金额和拒付或有权要求乙方退还中标任务包总金额,取消乙方今后的机构遴选资格外,甲方还将乙方列入黑名单,5年内禁止其参加甲方组织的任何食品抽检任务。 10.11乙方存在食品抽检过程中技术措施或条件不落实等情况和乙方出现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现象,甲方视情有权扣除乙方2%的合同金额。 10.12乙方在抽样过程中未严格履行抽样手续或有其他违规违法行为而被基层监管部门和被抽样单位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情节较轻且影响较小的,每次扣除2000(贰仟圆)元合同金额;情节严重且影响恶劣的,除每次扣除5000(伍仟圆)元合同金额外,甲方将视情取消乙方下一个年度机构遴选资格。 10.13长乐区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违法行为调查抽检中,为加强对违法行为查办的及时性、有效性,减少和避免因未及时锁定证据带来的办案困难,保障检查工作及时彻底。要求抽检单位人员应在接到我局电话通知后90分钟内到达现场,并保证24小时电话畅通。若承检机构年度内任务中,两次以上(含两次)无法按规定时间内到达抽样现场的,将从第二次起每次扣除2000(贰仟圆)元合同金额违约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乙方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以下统称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投标文件的要求做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抽检过程中所采用的采样要求、数量及检测依据应完全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国抽细则”〕和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标准依据要求;要确保样品的运输、保存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项目要求;要确保多批次检测情况下检测仪器的精确度;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抽样检验工作,及时出具检验报告;要对样品检验结果负责,按照我国相关标准进行样品的检验并作出结论。并及时向甲方报送食品检验汇总表(含合格、不合格产品)、明细表(含合格、不合格产品)、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表和食品抽检质量分析报告。食品检验汇总表、明细表应按中标合同包中的抽检辖区和抽检环节分别填报,报表中食品各类别应按《国抽细则》中的食品分类进行填报。 14.2抽样要求 (1)乙方每次实施抽样的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人员与检验人员不得为同一人,抽样人员必须为乙方单位员工。乙方人员在抽样过程中必须着装整齐,向被抽样企业出示监督抽检通知书、委托书等相关抽样文书和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明确现场经营人员身份信息。抽样人员应遵守有关廉政规定,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样单位,不得由食品经营者自行提供样品,不得收受被抽样单位提供任何好处而违反抽样规则。 (2)乙方在实施食品抽样前,应主动与被抽样企业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所联系,告知抽样范围、抽样品种、检验项目等。 (3)乙方应以购买方式获取样品,并取得相应的购货凭证。买样费用必须现场支付或先出具《福建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购置费用告知书》,如被抽样单位同意无需现场支付,应由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备注栏上签字并盖章后确认。 (4)抽样人员应当将《福建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交给被抽样单位,告知被抽样单位如对抽样工作有异议,可填写《福建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寄送至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承担本次食品抽样的样品应为长乐区销售的产品,食用农产品样品以长乐区产品为主。获取的样品应合理覆盖产地、厂家、品种,并具有较好的代表性,每个品种的买样费用高低要合理分布,每个品种抽样点要合理分布,要能够充分反映当地的实际食品消费状况,尤其是食用农产品样品的抽样批次,必须严格按照抽检方案执行,不得集中在某一企业进行抽样。为保证本次食用农产品所抽样品具有可代表性,食用农产品抽样地点和各种样品量,应在农贸市场、商超、食用农产品销售单位等合理比例进行抽取。 (6)乙方应根据《国抽细则》及相关国家标准中对相应检验项目所要求采样方法及数量要求,以随机形式抽取样品,并现场封存和保存样品。抽取样品应分为两份,一份做检验,一份做备份。 (7)乙方应按《国抽细则》要求使用规定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抽样单》及相应的抽样文书,抽样文书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更改。如需更改抽样单信息应当由被抽样单位签字或盖章确认。抽样单上被抽样单位名称应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法定资质证书填写,被抽样单位地址按照被抽样单位的实际地址填写,若在农贸市场等食品经营单位抽样时,应记录被抽样单位摊位号。被抽样单位名称、地址与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法定资质证书上名称、地址不一致时,应在抽样单备注栏中注明,并由被抽样单位盖章或签字确认。乙方应按《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中1.3.7的要求进行现场信息采集,特别是在农贸市场、个体食品经营店抽样时,应事先与被抽样企业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得联系,抽样中要详细记录被抽样单位摊位号、门牌号等信息,并通过拍照或录像等方式对被抽样品状态、食品库存及其他可能影响抽检结果处理的情形进行现场信息采集,同时应保存相应购物的票据和个体经营户的确认签字等,作为检验报告的附件提交。乙方应妥善保存现场采集的信息资料,对不合格食品现场采集的信息资料应保存二年。 (8)乙方在抽样中如遇被抽样企业停业、关闭等情况,应向被抽样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经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后上报甲方。同时,应在同类型其他企业补足抽样样品批次。 (9)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抽检方案抽取样品,不得随意更改抽样地点和所抽取的样品。如确因生产和经营等原因无法抽取样品,应事先向甲方书面报告,经甲方相关业务部门同意后方可调整抽样地点和样品。 14.3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对抽检工作完成情况(检验数据)进行统计上报,统计数据(检验结果明细表和汇总表以及不合格产品信息表)于每月20日前用电子版报送甲方。同时,应在检验结束后将食品抽检信息录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上报的统计数据表格应按照甲方提供的表格格式,不得自行随意更改。本次抽检活动全部结束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甲方提交检验质量分析报告、检验结果明细表和汇总表(包含不合格产品)以及不合格产品信息表,表格要求纸质和电子版两种格式。如遇突发事件应随时向甲方报告,甲方可根据需要修正对乙方应提交资料的要求。 14.4乙方在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必须作出检验结论并出具检验报告。为保证被抽样单位的合法权益,乙方应对保质期短或易腐食品的样品优先进行检验,并尽快出具检验报告。 14.5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抽细则》中的要求开展食品检验工作,所采用的检验方法、判定依据和使用的检验设备必须符合《国抽细则》中的要求。 14.6乙方对所检测的项目必须按照有关标准格式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必须列明详细的被抽样单位信息、样品信息、检验项目、检验数据、检验依据、检验方法和判定依据等,并对检验结果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判定。同时,对不合格项目还必须标明所使用的检验设备名称和型号、具体检验方法和判定依据等信息。乙方应将所有检验报告形成电子版和纸质材料,并与原始记录共同保存以备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检查。 14.7乙方必须对所有检验不合格及问题样品,在第一时间编制检验报告,并在报告正式签发后2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检验报告(一式四份,随附检验机构资质、检验人员资质、抽样单、购买样品发票或超市小票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被抽样单位信息的照片、录像等)报送甲方。对检验项目合格的样品检验报告,由乙方自行送达被抽检企业所在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普通食品在检验过程如发现问题样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质或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农兽药,以及其他可能存在较高或急性健康风险的,必须在确认检验结果后24小时之内书面报告甲方。 14.8乙方应保证检验项目实施过程中具备国家实验室资质认可(CMA),证书附录中所能承担的食品检验项目应涵盖所承担检验项目的85%及以上,并保证在证书有效期满前15日,提供新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有效证书(含附录)给甲方备案。 14.9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分包或转包检验任务。如果乙方对本实验室资质证书附录以外的检验项目,需对外委托检验,必须事先提供被委托方检验资质等材料,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对外委托。所委托的检验项目,其检验方法、判定依据必须按国抽细则要求执行。 14.10乙方应对提供给甲方的检验报告负责,如果甲方在使用检验数据过程中有政府或其他部门提出疑义,需要进行资料核实、数据验证、样品复检以及其他与抽检相关工作的,乙方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无偿提供服务。 14.11乙方必须无条件承担甲方赋予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抽检任务,响应时间(到达事件发生地点)为90分钟以内。 14.12抽样产品封存保管:对所购买的抽样产品备份样由乙方进行封存保管,样品保存时间应按照《办法》第27条执行。乙方对所封存的产品应做好相关的封存保管措施,确保所备份的抽样产品在需要时可供复检使用。所有备份样品待该项目结束保存期后,由乙方向甲方提出销毁申请并列出待销毁样品清单,报经甲方同意后作销毁处理。被处理样品销毁后须由乙方提交销毁过程的照片、录像等影像资料作为佐证。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肆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甲方: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乙方: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
住所:长乐区首占新区广场南路815号住所:福州市晋安区华林路香槟路19号
单位负责人:林斌星单位负责人:陈莜欣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陈日春
联系方法:********
联系方法:****-********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民生银行福州屏山支行
账号: 账号: 150*****30002000

签订地点: 福州市长乐区

签订日期:2022年01月21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专项抽检 食品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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