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两家单位“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公示
关于给予两家单位“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2-01-24浏览量:
当事人一:宁波镇海第二医院;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俞范东路811号;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许和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AEJXR9E;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021116A1002
经核查发现2021年12月21日该医院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基于上述违法事实及情节,宁波市镇海区卫生健康局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第(五)项的规定,于2022年1月19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二:宁波镇海陈孝军诊所(经营者:陈孝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021117D2112;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J6M940L;经营场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大运北路328号
经核查发现2022年1月7日该诊所经核查发现该诊所未按规定落实预检分诊登记,该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违法事实及情节,宁波市镇海区卫生健康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22年1月21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
特此公示。
宁波市镇海区卫生健康局
2022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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