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巴川街道办事处持有的废旧单轨行车、双轨行车和炼铁高炉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巴川街道办事处持有的废旧单轨行车、双轨行车和炼铁高炉
标的名称 |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巴川街道办事处持有的废旧单轨行车、双轨行车和炼铁高炉 | ||
项目编号 | ********1697 | 转让底价 | 0.26万元/吨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2-01-25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2-02-10 |
标的所在地区 | 重庆市>市辖区>铜梁区 | 资产类别 | 设备 |
标的描述 | 标的系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巴川街道办事处持有的设备设施,且闲置厂房中多年,无法正常使用,其中:行车(10t单轨),数量1,启用时间约为1996年,单面车轨(轨道钢)长度约为45米(厂房长度),轨道梁为混凝土;行车(20t双轨),数量1,启用时间约为1996年,一面车轨(轨道钢)长度约为30米(厂房长度),轨道梁为混凝土;炼铁高炉(10t),数量1,启用时间约为1996年。 | ||
标的所在位置 | 铜梁区巴川街道马家湾 | ||
转让底价(万元) | 0.26万元/吨 | ||
计量单位 | 套、个 | 数量 | 3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是否存在质押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龙源评报字【2021】第045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1-09-13 | ||
重要信息披露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彭老师 | 联系电话 | 159*****529 |
转让方名称 |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巴川街道办事处 | |||
行为批准机构 | 重庆市铜梁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 | |||
评估备案机构 | 重庆市铜梁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s://www.cquae.com/hel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二、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互联网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三、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四、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五、标的无购置发票等资料,转让方不负责提供转让标的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说明书、技术图纸、数据等)。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质、质量等)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须实地踏勘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自行承担标的情况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对标的现状的充分了解与认可,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交易涉及款项,不以存在差异而影响交易结果。若因受让方自身资质原因导致交易无法进行或受到相关主管部门处罚,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由受让方承担,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六、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天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60天内将交易价款一次性交付至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除扣除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 七、本次交易涉及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重庆联交所服务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重庆联交所服务费:转让底价部分(挂牌单价×移交吨数)按1.26%收取(不足2000元按2000元收取),增值部分[(成交单价-挂牌单价)×移交吨数]按5%收取。 八、标的闲置厂房中多年,处于报废状态,无法正常使用,转让方负责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5天内移交标的,本次转让标的移交以实物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质量、数量等)为准,转让方不保证设备完整无损坏,不保证设备使用性能,自标的现场移交受让方之日起,标的的看护责任与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对标的物的丢失、损坏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一、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十二、标的物分解及废弃物处置,受让方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纠纷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十三、本次处置的设备受让方需聘请具有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现场自行拆除,并承担相关费用,受让方自身具备该资质的除外。入场施工前必须提供安全施工方案供转让方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工。 十四、项目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2.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陈老师 | 联系电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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