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银海区水土保持规划(2020~2030年)》政策解读
《北海市银海区水土保持规划(2020~2030年)》政策解读
《北海市银海区水土保持规划(2020~2030年)》政策解读
一、《北海市银海区水土保持规划(2020~2030年)》出台背景
根据2021年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公报(2020年)》统计资料(统计数据为2020年数据),银海区水土流失总面积为48.94km2,占全区总面积的9.05%,银海区水土流失较为严重,水土流失面广。十三五时期是银海区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城市开发力度加大,特别是房地产行业发展迅速,高新区、海洋产业园等工业园区成立,逐渐完善,加上为了满足城市发展的需求,大量基础设施投入建设,施工过程缺乏水土保持措施和不合理开发现象较为普遍,加上部分群众的水土保持观念不强,存在毁林开荒、乱砍乱挖等现象,加剧了水土流失。严重的水土流失,是银海区生态恶化的集中反映,威胁银海区的生态安全、饮水安全、防洪安全和粮食安全,同时也制约了银海区的社会经济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做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政策。党的十九大就生态文明建设从发展理念、目标任务和战略举措做出了全面安排部署,明确提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保大会上的讲话为生态文明建设做出顶层设计,并在视察广西时提出“广西生态优势金不换”,“让良好生态环境成为人民生活质量的增长点、成为展示美丽形象的发力点”,这对水土保持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水土保持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银海区必须进一步发挥在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中的重要作用,加快推进水土流失防治进程,创新机制,完善政策制度,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保障。今后十年是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的关键时期,亟需制定《规划》,为实现银海区的经济腾飞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必要支撑和保障。
水土保持规划是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基础和龙头,是依法防治水土流失的重要依据,是指导水土保持工作有序开展的纲领性文件。是各地、各部门防治水土流失、推进国土整治和江河治理,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工作。。根据《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的意见》(水保〔2016〕3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的批复》(桂政函〔2017〕1号)精神及《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北海市银海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组织编制了《北海市银海区水土保持规划(2020~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2日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8月29日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9)《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修正);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修正);
(1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起施行);
(1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4年10月14日起施行)。
(1)《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复核划分成果>的通知》(办水保〔2013〕188号);
(2)《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37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局 水利厅 关于调整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7〕37号);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通告》(桂政发〔2017〕5号);
(5)《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通告》(北政布〔2018〕4号)。
(6)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办法》等3个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水规范〔2020〕4号);
(7)《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
(8)《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 ]172号);
(9)《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
(10)《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
(11)《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监管工作的通知》(桂水水保(2019)12号);
(12)《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
(13)《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的通知》(桂水水保(2021)11号)。
(1)《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2000 年 11 月);
(2)《水土保持规划编制规范》(SL335-2014);
(3)《全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纲要》(水利部水保[2004]332 号);
(4)《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
(5)《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190-2007);
(6)《广西水利水电工程概(预)算系列定额》(桂水基〔2007〕38号);
(7)《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效益计算方法》(GB/T 15774-2008);
(8)《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 水土保持图》(SL73.6-2015);
(9)《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 51018-2014);
(10)《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
(1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18);
(12)《生产建设项目土壤流失量测算导则》(SL773-2018)
(1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GB/T51240-2018)。
1.《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国务院发[2000]38号);
2.《全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纲要(2003~2012年)》(水利部水保 [2004]332号文);
3.《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纲要(2006~2012年)》(水利部水保 [2006]186号文);
4.《广西壮族自治区坡耕地治理规划》;
5.《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监测站网建设规划(2015~2030年)》(2015.05);
6.《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2014年修订);
7.《北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
8.《北海市水资源综合规划(2018~2035)》(2018,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
9.《北海市备用水源建设规划》(2012.12,钦州市水文水资源局、广西北海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10.《北海市水功能区划》(2012.12,北海市水利局);
11.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2013年公布成果。
12.2018~2020年《广西水土保持公报》
三、《规划》的总体目标
《规划》的总体目标是,动员和组织银海区全区人民,加强对现有水土资源的保护,大力推进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到2030年,银海区规划的总体目标有以下几点:
重点区域水土流失状况得到根本改观;
适宜改造的坡耕地得到全面整治;
崩岗得到全面治理;
宜林荒山基本绿化;
小流域得到合理整治;
采砂、开矿等不合理开发造成的新的水土流失得到全面遏制和治理;
建设完善的水土流失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健全银海区的水土保持机构;
区域内生产建设类项目施工前进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施工过程中进行水土保持监测,施工结束后进行水土保持验收,实施水土保持“三同时”,提高全区水土保持方案申报率、水土保持监测实施率及水土保持验收率。
健全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为银海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水土资源环境。
四、《规划》的主要任务
围绕规划目标,统筹各行各业及社会力量,力争通过近10年的努力,实施一批水土保持生态建设重点项目,使得适宜且迫切需要治理的水土流失地区基本得到治理;控制各种新的人为水土流失的产生;在水土流失区及潜在水土流失地区建立起完善的水土保持预防监督体系和水土流失动态监测网络;水土流失防治步入法制化轨道,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为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支撑条件。主要任务包括:
(1)预防保护
水土流失预防的重点在于控制潜在侵蚀危险地区的水土流失强度,防止水土流失轻度区水土流失加剧。一是要保护植被良好地区和现存水土保持治理成果的现有林草植被;二是要禁止开垦陡坡地;三是要依法保护好基本农田以及水系源头、水库库区、河湖堤岸、自然风景名胜区、水源地保护区、交通干线两侧等区域,造林种草,控制潜在的水土流失。
(2)综合治理
大力开展以小流域为单元的综合治理,按照“突出重点,逐步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进一步扩大重点治理的范围,提高重点工程建设的标准和质量,优先选择水土流失特别严重、人口密度、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较大的区域进行综合整治。
根据水土流失特点,规划重点对崩岗和水毁河道、坡耕地等进行治理,在治理重点水土流失的基础上,对矿山进行整治,面源污染进行防治,水库库区周边治理及结合新农村建设等美化生活生产环境的措施。
(3)监测管理
尽快落实银海区水土保持监测分站的监测资质,进一步推进银海区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和完善,合理规划监测站点布局,健全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完善各级监测机构、能力和制度建设。加强对重点支流和饮用水水源地等区域的重点监测;建成水土保持重点监测数据库,加强有关水土流失预测预报基础研究。
(4)综合监管
完善银海区水土保持配套规章,建立完善的监督执法体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舆论等手段,加强对现有植被和治理成果的监管,突出抓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的落实,切实控制新增人为水土流失,遏制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实现生产建设与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同步开展。加大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力度,全面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执法检查和督察,加强对交通、水电、水利、矿山等重点资源开发和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加强城镇化过程中的水土保持工作,做好城镇周边和开发区的水土流失防治,搞好绿化美化,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以监督执法为切入点,加大对农村“四荒”治理开发的监督管理,切实控制农业开发中造成的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
五、《规划》的时间步骤
规划现状水平年为2020年,近期水平年为2025年,远期水平年为2030年。
规划时段:近期为2021~2025年;远期:2026~2030年。
六、《规划》的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一)组织领导措施1.政府主导、部门协调。
2.健全体系、完善政策。
3.健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体系。
4.强化水土保持机构队伍建设。
(二) 技术保障措施1.加强水土保持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2.加强水土保持技术支撑体系的建设。
3.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模式的研究。
4.大力建设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
5.加强科技创新。
(三)投入保障措施1.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应根据各地水土流失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筹集的方式,从争取上级财政资金、生态补偿金投入和受益主体筹集。同时,通过整合发改委、财政、水利、环保、国土、农业等相关部门资金,运用市场手段,鼓励和引导农民、各类经济主体、多种所有形式参与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2.加快建立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积极争取农田水利基金、土地出让金、水行政规费、矿产资源规费、大中型水利工程收益等项目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水保投入。
3.水土保持补偿费主要用于水土保持建设和管理,各级政府、部门应强化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制定征收措施,完善征收标准,不得超越权限随意减免,也不能将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随意挪用,做到专款专用。
4.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引导并吸收社会资金,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治理水土流失的积极性,形成“水保为社会、社会办水保”的局面,实行国家、地方、社会、个人共同投入的多层次、多渠道的投入机制,鼓励不同经济成分和各类投资主体,以独资、合资、承包、股份制等不同形式积极参与,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筹集水土流失治理资金,把治理水土流失与治穷致富融为一体,充分发挥水土保持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5.规范项目管理制度,完善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强化项目验收和建设项目专项考核。必要时对水保项目建设、业主项目水保设施投入情况、各地水保收费和使用情况组织联合审计。
(四)机制改革措施1.推进水土保持工程管理制度改革。
2.进行水土保持奖励政策改革。。
3.推行群众投工承诺制改革。
4.加强工程建设管理,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因地制宜地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和招标投标制,推广专业队施工,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
5.建立激励机制,对在水土流失预防、治理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予以表彰和奖励。
北海市银海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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