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煤II

烟煤II


产品信息
产品名称 煤种 竞价总量 最小购买数量 最小变量单位起拍单价最小加价单位 更多信息
烟煤II 烟煤 10,000吨 100吨 1 吨960.00元/吨 1.00 元 产品详情

发热量 Qnet,ar kcal/kg 全水 Mt % 灰分 Aar % 挥发分 Var % 全硫 St,ar % 灰熔点 ST ℃
(低位)≥5000 ≤25 -- -- -- --
哈氏可磨指数 HGI 粒度 mm 固定碳 Fc % 粘结指数 G 胶质层厚度 Y mm 碱性氧化物钠 %
-- -- -- -- -- --

交易属性
保证金比例 保证金金额 保证金支付截止时间 下架时间
5.0 % -- 2022-01-25 09:29:002022-01-25 10:10:00
交割方式 交货地交货时间
港口离岸平仓交货 天津港 2022-01-25 10:10:00至2022-02-06 18:00:00

交货地 详细地址
天津港--
履约保证金比例 履约保证金金额 --
% -- --


竞价规则
竞价方式 竞价开始时间 竞价结束时间允许延时 延时规则延时时长成交价格判定
公开竞价 2022-01-25 09:30:00 2022-01-25 10:00:00 在剩余数量小于最小购买数量时,竞价进入倒计时,
如有新报价提交,将触发延时
10:00前 3 分钟
10:00后 1分钟
按自报价

产品名称:交货地:

卖家联系信息
联系人姓名 电话 销售单位 单位地址
张剑楠 180*****886 国家能源集团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新华东街

备注信息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完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24小时内通知对方,并在期限5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可依法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地震、海啸、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
合同条款

合同编号:

神华销售电子交易合同

(内蒙古煤焦化煤焦_港口)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依照神华销售集团有限公司有关交易规则,通过神华销售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产品交易,达成并订立本合同。甲、乙双方登录神华销售电子交易平台,输入交易指令达成交易后,本合同即行生效。

1.成交信息表

1.1具体分品种质量、数量情况如下:

类别

品种名称

合同数量

(吨)

含税单价

(元/吨)

煤焦产品

烟煤II



金额合计(元):

1.2合同价格为一票含税现金价格。

2.支付方式

2.1乙方在达成交易时,在规定期限内预付全额货款,并将货款通过网络支付或现汇方式汇入指定甲方账户。付款截止时间:成交后第二日17点前(遇国家法定节假日自动顺延)。

2.2乙方如需支付银行承兑汇票,双方另行协商,并以补充协议具体约定。

3、交货地点、方式及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3.1交货地点:

3.2交货方式:

3.3乙方应在约定交货日前向甲方发出书面交付指示(加盖乙方公章或授权的业务章),书面交付指示传真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3.4甲方根据交付指示,以约定的交货方式将货物交乙方即视为履行完毕交付义务,货物的所有权同时转移给乙方。

4、数量、质量的确认

4.1数量确认

数量按交付方式计量为准。

4.2质量验收

由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数据为准,并以检验结果作为验收、结算依据。

5、货款结算

5.1甲、乙双方结算确认后,甲方向乙方开据13%增值税发票。

5.2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结算单价以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6、违约责任

6.1甲乙双方达成购买意向后,在网拍之前乙方向甲方支付拍卖货款全额的30%作为保证金。在约定期限内,乙方未能支付全额货款或者由于其他乙方原因导致合同未能履行或未能全部履行完毕,视为乙方违约,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终止合同。同时,因乙方未能支付全额货款或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合同未履行而违约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全额货款的30%作为违约金;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未能全部履行完毕而违约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剩余未能履行部分所对应货款价值的30%作为违约金。

6.2在合同期限内,由于货源不足等原因造成甲方无法确认乙方均衡安排到达交货地点等甲方原因,导致货物未能当月如数交付,甲、乙双方应协商在下一个自然月中弥补欠量。

6.3发生其它违约情形,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7.不可抗力

7.1如在甲、乙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封锁、骚乱、沉船、铁路及航道阻塞以及火灾、水灾、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以及突发生产意外停车)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双方毋须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

7.2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

7.3不可抗力解除后,甲、乙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7.4如因国家法律法规调整、遭遇自然灾害、黑客攻击、系统(包括网络、硬件、软件)故障,或任何第三方引起的不可归因于卖方原因导致的交易异常、中断或交易程序无法完整履行,交易显失公允等情况,本次交易无效,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

8.争议解决

8.1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执,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若60天内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向当地法院提出仲裁申请。

8.2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合同条款外,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

9.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提供给对方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中涉及的煤种质量指标、煤炭供应数量及价格,均为甲、乙双方需保密的信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终止两年内,除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披露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其内容,也不得不当使用上述保密信息。因一方泄密而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泄密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0.其他约定事项

10.1甲、乙双方登录神华销售电子交易平台,输入交易指令达成交易后,本合同即行生效。

10.2合同有效期自至止。

10.3本合同成立后,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存储于神华电子交易平台服务器中,并由乙方打印并盖章之后,可将合同先传真至甲方,再将合同正本邮寄至甲方,甲方负责盖章后将合同原件返还乙方。

10.4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制作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视为成立。

10.5一旦甲、乙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经双方加盖合同章确认,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6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供方):

乙方(需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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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税号:

签约日期:

税号:

签约日期: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烟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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