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茅尾海沿岸养殖池塘尾水生态治理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关于加强茅尾海沿岸养殖池塘尾水生态治理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关于加强茅尾海沿岸养殖池塘尾水生态治理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发展的决策部署,切实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我市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等十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快推进广西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等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分类治理养殖尾水池塘
茅尾海沿岸水产养殖单位或个人必须坚持节约用水,养殖用水循环利用原则,采取一种或多种措施进行养殖用水尾水处理,最终达到养殖用水零排放或经处理后达标排放,杜绝直接将水产养殖尾水直排入江海。
(一)100亩以上(含100亩)规模水产养殖场、集中连片池塘实行重点管控治理,推行建造“三池两坝”水产养殖尾水处理设施,落实相应的尾水处理面积(占养殖区面积的10%-15%),建立一套由沉淀池、过滤坝、曝气池、生物降解池为一体的分级处理系统,实现循环水养殖。按属地管理原则,由镇(街道)与养殖场签订环保承诺书,规范养殖尾水排放方式,严禁未经处理尾水直排钦江、茅岭江、茅尾海。
(二)100亩以下的小规模水产养殖场,推行采用陆基一体化养殖尾水处理设施,或种植水生植物、引渠收集养殖尾水,或利用公共水渠建设生态湿地处理养殖尾水,达到改善水质的目的。由镇(街道)与养殖场签订环保承诺书,规范养殖尾水排放方式,严禁未经处理尾水直排钦江、茅岭江、茅尾海。
二、强化养殖场(户)约束管理
(一)茅尾海沿岸养殖面积100亩以上(含100亩)规模水产养殖场、集中连片池塘在自治区出台池塘养殖尾水地方标准前,执行国家海水池塘养殖尾水排放要求。对擅自排放未经处理不达标养殖尾水的养殖场,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二)100亩以下的小规模水产养殖场短期内无法建设尾水处理设施,养殖尾水只能存塘或暂存至自家沟渠,对擅自排放未经处理不达标养殖尾水的养殖场,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三、建立养殖池塘流转激励机制
钦南区人民政府牵头建立茅尾海养殖池塘流转激励机制,针对茅尾海沿岸小规模及零散养殖池塘,没有能力承担建设养殖尾水整治工程的,鼓励开展养殖池塘流转,通过池塘流转,推进养殖池塘的标准化改造,实现规模经营。具体标准钦南区人民政府制定。
四、加强池塘基础设施建设
??市、县(区)水利、生态环保、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行业部门,要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资金支持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工作。钦南区要加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力度,统筹资金支持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养殖尾水处理,修复、改善养殖池塘进排水渠道等,为养殖尾水治理创造必要条件。
五、开展水产养殖尾水治理示范工作
(一)扶持建设养殖尾水治理示范区(点)。钦南区选择茅尾海沿岸有条件的2-3个镇(街道)作为示范点,开展水产养殖尾水治理示范镇创建工作。市、县(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统筹符合条件的资金支持示范镇创建工作。钦南区要发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主体责任,加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力度支持示范镇创建工作,推动水产养殖尾水治理示范工作。
(二)强化水产养殖尾水治理技术支撑。参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处理设施建设要点(试行)》要求,结合我市养殖池塘分布散、面积小、范围广等特点,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编制出台《钦州市水产养殖尾水生态治理推荐技术规范》,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各养殖场养殖尾水治理工程建设的技术指导。
六、培育引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积极引导本村养殖能手、经济能人牵头成立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股份联合体,加大招商力度,引进农业龙头企业、工商资本、农民合作社和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到本村、镇(街道)流转养殖池塘发展农业规模经营。
七、建立监督监测机制
(一)强化工作监督。建立多级、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各级农业农村、财政、生态环境、水利、乡村振兴等部门要组建工作专班负责推进水产养殖尾水治理,依据部门职能,加强对水产养殖尾水治理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各镇政府(街道办)要加强巡查,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打击养殖尾水超标排放行为。
(二)加强养殖尾水监测。市生态环境部门开展重点试点项目养殖尾水排放监测。各镇(街道)村级网格员负责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农户整改,遇到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在重点试点项目尾水治理前后需对相关水质参数进行数据采集,并根据数据结果对尾水处理效果进行评价、研判。
八、压实养殖尾水治理责任
??(一)实行养殖尾水治理“塘长制”。建立“县(区)主责、镇(街道)负责、行政村落地”工作体系,以行政村为网格单元,实行网格化管理,村级建立网格员,落实每个养殖池塘均有塘长负责。县(区)镇级塘长由同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村、组级塘长分别由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和村民小组长担任。各级塘长负责做好本辖区养殖池塘的管理和督促指导养殖尾水治理工作,实现养殖池塘管理全覆盖。县(区)要将任务分解到各乡镇、村,明确实施主体,对照“一场一策”“一户一策”要求,全面推进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工作。
(二)明确养殖池塘承包农户职责。养殖池塘承包农户是实行养殖尾水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承包合同义务和生态养殖的基本职责,从事水产养殖生产需配套建设养殖尾水处理设施。严禁未经处理的养殖尾水直排入海,造成污染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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