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城行政字〔2022〕11号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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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1-24 16:50  来源:海城区人民政府网【字体: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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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单位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北海市海城区北部湾东路19号东都百汇鼎盛茶楼第二层建设砖混结构镀锌瓦顶用房1#、2#、3#,建筑面积分别是65.01㎡、35.72㎡、92.54㎡,违法建筑面积共193.27㎡,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已于2021年7月20日依法向你单位发出了《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综执东街罚﹝2021﹞26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行政处罚决定书》发布即日内自行拆除上述建(构)筑物,如不自行拆除,将依法申请强制拆除。
因你单位逾期未自行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区政府现催告如下:责令你单位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自行拆除北海市海城区北部湾东路19号东都百汇鼎盛茶楼第二层砖混结构镀锌瓦顶用房1#、2#、3#违法建(构)筑物。如你单位要求陈述或申辩,请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区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我区政府将依法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2022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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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你单位逾期未自行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区政府现催告如下:责令你单位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自行拆除北海市海城区北部湾东路19号东都百汇鼎盛茶楼第二层砖混结构镀锌瓦顶用房1#、2#、3#违法建(构)筑物。如你单位要求陈述或申辩,请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区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我区政府将依法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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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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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执行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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