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22第1号)
信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22第1号)
一、基本情况
被举报人1:信阳市中域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被举报人2:信阳市新锦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1年10月9日收到对信阳市政府购买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场服务项目(信财公开招标-2021-130)的举报信。经信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核查,“信阳市中域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和“信阳市新锦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存在虚假材料,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违法情形。
二、处理依据及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鉴于该项目采购金额未达到我市采购限额50万标准,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本机关认为处罚标准不适用《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本机关认为该项目为采购服务项目,项目金额小,被举报人危害后果轻微,决定对被举报人处以3300元的罚款,1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决定。
被举报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信阳市非税收入罚没收入专户(收款人:信阳市财政局,帐号:****************14538,开户行:交通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相关当事人权利
本机关已于2022年1月25日告知被举报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被举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机关在做出本处罚决定前未收到被举报人的陈述和申辩。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2年1月26日
标签: 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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