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区域职业教育中心激励政策及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招标公告

建设区域职业教育中心激励政策及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招标公告

遂宁市教育和体育局

关于《遂宁市建设区域职业教育中心

激励政策及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市第八次党代会关于加快职业教育中心建设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我市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和技能型社会建设,为实施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国家战略提供有力的技术技能人才支撑,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市教育体育局代市政府起草了《遂宁市建设区域职业教育中心激励政策及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2年2月2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1.登陆遂宁市教育和体育局网站(网址:https://sjyj.suining.gov.cn/)进入“公示公告”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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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建设区域职业教育中心激励政策及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遂宁市教育和体育局

?2022年1月26日




遂宁市建设区域职业教育中心

激励政策及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区域职业教育中心重大决策部署,激发职业院校发展动能,扩大办学规模,提高发展质量,提升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打造成渝中部地区现代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先行区、跨区域产教融合发展示范区、技术技能人才宜学宜业集聚区,根据中、省、市《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以及《遂宁市建设区域职业教育中心方案》(遂府办函〔2021〕43号),制定《遂宁市建设区域职业教育中心激励政策及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职业院校”为在遂宁市区域内的省属、市属公办、非营利性民办高职院校和中职学校,所指“企业”为在遂宁市区域内的国有、民营企业。所指“属地”为行政隶属关系,“所在地”为地理位置关系,并按照“谁主管、谁承担,谁受益、谁分担”原则,明确相关资金承担的责任主体。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涉奖励、补贴等兑现对象为职业院校的,其资金总额的60%及以上,应当用于事业发展,包括校舍建设、设施设备购置、教育科研、教师培训提升、重点专业建设等;不超过总额40%的资金部分,按照有关规定,可用于与奖励和补贴项目直接关联的教师个人,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所涉奖励、补贴等兑现对象为职业院校教师个人的,按照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自行纳税。所涉奖励、补贴等政策,在市内已有类似政策的不重复申报,可按较高的标准执行。所涉奖励、补贴等兑现对象为企业的,参照本条执行。

第二章 职业院校品牌创建和质量提升

第四条 品牌学校建设奖励。高职院校建成国家级、省级高水平学校,分别奖励100万元(人民币,下同)、50万元。中职学校建成国家级优质学校、省级示范学校,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建成省级五星、四星、三星名校,分别奖励50万元、40万元、30万元。

(一)牵头单位:市教育体育局。

(二)奖励范围:建成授牌或发文确认为本条所列创建项目的职业院校。

(三)办理程序

1.申请。职业院校向属地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2.初审。属地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拟定奖励建议方案。

3.核发。经同级政府、管委会审定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发奖励。所需资金市直属职业院校(四川职业技术学院视为市直属,下同)由市财政承担;县(市、区)、市直园区属地职业院校由市财政、属地财政各承担50%。

第五条 职业院校专业建设奖励。职业院校设置符合遂宁重点产业(由经信、商务、农业等部门认定,下同)发展需要的专业,并达到奖励范围条件。高职本科、高职专科、中职学校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一)牵头单位:市教育体育局。

(二)奖励范围:职业院校开设符合遂宁“3+3+3”现代工业、“3+4”现代服务业、“6+3”现代农业体系建设的相关专业,并成功创建为高职高水平专业、中职省级示范专业或省级名专业并由上级部门认定。

(三)办理程序

1.申请。职业院校向属地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2.初审。属地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拟定奖励建议方案。

3.核发。经同级政府、管委会审定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发奖励。所需经费市直属职业院校由市财政承担;县(市、区)、市直园区属地职业院校由市财政、属地财政各承担50%。

第六条 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奖励。职业院校建成国家级、省级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企业建成省级及以上产教融合型企业,奖励50万元。中职学校建成省名实训基地奖励20万元。

(一)牵头单位:市教育体育局。

(二)奖励范围:建成授牌或发文确认为本条所列创建内容项目的职业院校。

(三)办理程序

1.申请。职业院校、企业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2.初审。属地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发改、财政、经济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拟定奖励建议方案。

3.核发。经同级政府、管委会审定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发奖励。所需经费市直属职业院校、企业由市财政承担;县(市、区)、市直园区属地职业院校、企业由市财政、属地财政各承担50%。

第七条 职业院校建成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补助。职业院校建成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分别补助500万元、300万元。

(一)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奖励范围:建成授牌或发文确认为本条所列创建项目的职业院校。

(三)办理程序

1.职业院校向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申请,或向相关省级主管部门申请。

2.初审合格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推荐。

3.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核发补助。所需资金为中央或省级预算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

第八条 职业院校组织师生参加技能大赛奖励。组织师生参加世界技能大赛获得金银铜牌或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职业院校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参加国家级技能大赛、全国职业院校师生技能大赛获得金银铜牌或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院校5万元、3万元、2万元。参加省级技能大赛、省级职业院校师生技能大赛获得金银铜牌或一二三奖,分别奖励院校3万元、2万元、1万元。参赛师生个人以及参与组织、指导人员和教练等奖励,在职业院校所获集体奖励中列支,奖励标准由职业院校自行确定。

(一)牵头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奖励范围

获得世界级、国家级、省级技能大赛和全国、全省职业院校师生技能大赛获奖的职业院校和师生。同年同项目比赛获得多级别奖项,以最高奖项奖励为准,不重复申报。

(三)办理程序

职业院校向市教育体育局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供获奖文件。由市教育体育局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发放。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第三章 ?职业院校服务能力提升

第九条 职业院校扩大规模补贴。职业院校全日制在校学生总数当年增加100人及以上,高职本科、高职专科、中职学校分别按500元/人、300元/人、200元/人标准补贴学校。再次补贴以上次补贴人数为基数核定。新建职业院校根据学制规定在招满全部年级后次年开始执行。

(一)牵头单位:市教育体育局。

(二)补贴范围:截止当年11月20日,属地教育主管部门核定职业院校学生数与上次补贴人数相比增加100人及以上的。

(三)办理程序

1.申请。职业院校向属地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2.初审。属地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拟定补贴建议方案。

3.核发。经同级政府、管委会审定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发补贴。所需资金市直属院校由市财政承担,县(市、区)、市直园区所属职业院校由属地财政承担。

第十条职业院校开设订单班奖励。与企业开展订单式学历培养班(以下简称订单班),达到奖励范围规定要求,给予职业院校10万元/班一次性奖励。

(一)牵头单位:市教育体育局。

(二)奖励范围:职业院校与企业签订订单班培养协议,招生30人及以上,且学生毕业后到协议企业就业达80%及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

(三)办理程序

1.申请。职业院校向企业属地教育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2.初审。企业属地教育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拟定奖励建议方案。

4.核发。经同级政府、管委会审定后核发。所需资金由重点企业属地财政承担。

第十一条 职业院校组织学生就业补贴。职业院校组织学生在我市企业就业达到补贴范围规定要求,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职业院校补贴。

(一)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补贴范围:职业院校组织学生在我市企业就业并签定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6个月及以上,企业为学生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

(三)办理程序

1.申请。职业院校向重点企业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2.审核。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教育、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拟定补贴建议方案。

3.核发。经同级政府、管委会审定后核发。补贴资金在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不符合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列支的由企业属地财政承担。

第十二条 职业院校组织学生就业见习、实习补贴。职业院校组织学生到重点企业实习达到规定要求的,按照800元/人标准补贴职业院校。

(一)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补贴范围:组织学生到重点企业实习满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或到认定为就业见习基地的企业见习满3-12个月的职业院校。

(三)办理程序

由企业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职业院校核发。所需资金由企业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不符合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范围的由企业属地财政承担。

第四章 职业院校建设

第十三条 职业院校建设贷款贴息。职业院校新建或改扩建校舍建设贷款,按照基准利率的50%或100%贴息3年。

(一)牵头单位:市教育体育局。

(二)贴息范围:经辖区政府核定后,职业院校2021年及以后新建或改扩建校舍建设贷款。

(三)办理程序

1.申请。职业院校获得建设贷款后,向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提出贷款贴息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2.初审。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金融管理等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根据项目结合遂宁区域产业紧密程度,提出贴息比例建议方案。

3.核发。经同级政府、管委会审定后,由同级财政核发。所需资金由职业院校相关项目所在地财政承担。

第十四条 职业院校与重点企业共建公共实训基地补贴。共建基地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成后按建设成本的30%予以补贴。

(一)牵头单位:市教育体育局。

(二)补贴范围:经辖区政府核定后,职业院校与重点企业共建公共实训基地,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向区域内相关职业院校、企业开放、共享。同一专业只鼓励建设一个公共实训基地。

(三)办理程序

1.申请。公共实训基地建成并投入使用后,职业院校向属地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2.审核。属地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对职业院校和企业进行补贴的建议方案。

3.核发。经同级政府、管委会审定后核发。所需资金由职业院校属地财政和公共实训基地所在地财政各承担50%。

第五章? 职业院校办学层次提升

第十五条 职业院校提升办学层次奖励。高职专科升为高职本科奖励500万元,中职学校升为高职专科奖励300万元。

(一)牵头单位:市教育体育局。

(二)奖励范围:2021年及以后升为本科、专科的职业院校。

(三)办理程序

1.申请。升为本科、专科的高职院校,向市教育体育局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2.初审。市教育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方案。

3.核发。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财政局核发奖励。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第六章? 职业院校队伍建设及人才引进

第十六条 职业院校集体和个人表扬。职业院校集体以及教师、教育工作者,单独序列纳入每年教师节评先评优表扬(彰)。

(一)牵头单位:市教育体育局。

(二)表扬(彰)范围:职业院校、职业院校教师、教育工作者。

(三)表扬(彰)程序

各地教育主管部门,根据职业院校受表扬(彰)集体和个人单独序列分配名额,民主择优推荐,市教育体育局汇总,按规定程序审定,在教师节期间进行表扬(彰)。

第十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引进人才购房、租房优惠。职业院校引进人才,在遂宁区域内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个人购房补贴300元/平方米。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职业院校引进人才可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职业院校所引进的人才可按《遂宁市本级人才公寓管理办法》(遂组通〔2021〕23号)所规定条件申请人才公寓。

(一)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优惠范围:符合《遂宁市深入推进人才强市战略新十条措施》文件要求的人才;正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经市级以上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等部门认定的“技能大师”等高层次人才。同一人才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优惠政策。购买首套住房并享受补贴的,5年内不得出售。

(三)办理程序

1.申请。职业院校汇总符合申报条件的引进人才资料,报送所在住建部门。

2.初审。房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组织、人社教育等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优惠建议方案。

3.核发。同级政府、管委会审定后核发。所需资金由房屋所在地财政承担。

第十八条 职业院校引进人才子女就学保障。职业院校引进人才,其子女就读义务教育学校可择校入学。

(一)牵头单位:市教育体育局。

(二)保障范围: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优惠范围之一的。

(三)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所在职业院校提出申请,每年7月统一将申请材料报送属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办理。

第十九条 职业院校引进人才配偶工作及就业保障。职业院校引进人才配偶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且符合调动条件的原则上可申请调入属地相同性质的空编部门(单位),未就业的由人社部门提供就业帮扶,自主创业的按相关规定享受属地相关政策。

(一)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保障范围:符合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奖励和优惠范围之一的。

(三)办理程序

1.人才配偶属编制内人员申报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职业院校提出申请。

(2)职业院校将申请材料报送属地教育主管部门,由属地教育主管部门党组(党委)对拟调人选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把关,并对符合调动条件的人选进行考察,合格后形成申请报告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3)组织人事部门会同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提出建议意见按程序办理。

2.引进人才配偶属编制外人员申报程序:

(1)由职业院校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引进人才未就业配偶、自主创业配偶的基本情况、就业意向和创业情况。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积极对接相关单位推荐就业。

(3)引进人才未就业配偶自主创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落实相关创业支持政策。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中除已明确申报时间的,其他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中明确的各牵头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7日内完成初审,1个月内办理完毕,并报送市教育体育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申报主体为失信单位或个人的,不得申报。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遂宁市建设区域职业教育中心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职业教育 激励 遂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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