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贝混3500

呼贝混3500


产品信息
产品名称 煤种 竞价总量 最小购买数量 最小变量单位起拍单价最小加价单位 更多信息
呼贝混3500 褐煤 100,800吨 2,400吨 2,400 吨 暂未公布1.00 元 产品详情

发热量 Qnet,ar kcal/kg 全水 Mt % 灰分 Aar % 挥发分 Var % 全硫 St,ar % 灰熔点 ST ℃
3500 34 ≤12 23-30 ≤0.5 >1080
哈氏可磨指数 HGI 粒度 mm 固定碳 Fc % 粘结指数 G 胶质层厚度 Y mm 碱性氧化物钠 %
-- 0-80 -- -- -- --

交易属性
保证金比例 保证金金额 保证金支付截止时间 下架时间
10.0 % -- 2022-01-27 12:00:002022-01-27 18:00:00
交割方式 交货地交货时间
车板交货 神宝公司露天矿路矿交接线 2022-01-31 18:00:00至2022-02-28 18:00:00

交货地 详细地址
神宝公司露天矿路矿交接线--
履约保证金比例 履约保证金金额 --
10.00 % -- --


竞价规则
竞价方式 竞价开始时间 竞价结束时间允许延时 延时规则延时时长成交价格判定
公开竞价 2022-01-27 14:30:00 2022-01-27 15:00:00 在剩余数量小于最小购买数量时,竞价进入倒计时,
如有新报价提交,将触发延时
15:00前 3 分钟
15:00后 1分钟
按自报价

产品名称:交货地:

卖家联系信息
联系人姓名 电话 销售单位 单位地址
渭东 186*****998 东北公司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创新路1616号17号楼

备注信息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完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24小时内通知对方,并在期限5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可依法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地震、海啸、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
合同条款
2003年煤炭供需合同


合同编号:


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合同

(动力煤-东北铁运-东北公司)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依照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有关交易规则,通过平台进行产品交易,达成合意并订立合同。

1.煤炭供需质量、数量

1.1合同数量吨。

1.2具体分品种质量情况如下:

表1 分品种质量明细表

品种

名称

低位发热量

Qnet,ar

(Kcal/kg)

硫分

St,ad

(%)

全水份

Mt(%)

灰熔点

ST(℃)

粒度

D(mm)

呼贝混3500

3500


34

>1080

0-80




1.3有害元素约定

砷含量(Asd)≤80μg/g

汞含量(Hgd)≦0.600μg/g

氯含量(Cld)≦0.300%

经甲、乙双方友好约定,作为结算依据的化验结果中不检测有害元素,甲方每年给乙方出具一次合同煤种的有害元素检测结果。

2.合同价格

合同价格是以电子商务平台成交的含税出矿车板价:元/吨为基础,双方另行签订《价格确认函》确认,一票含税到站价格。

3.交货地点、方式及所有权的转移

3.1发站:

3.2收货人:由乙方提供。

3.3交货方式:发站车板交货。

3.4专用线:由乙方提供。

3.5甲方交货后,货物的所有权及货物损毁灭失风险同时转移给乙方。

4.数量、质量的确认

4.1数量确认

煤炭数量以铁路货票承运人确定重量为准,作为验收、结算凭据。

4.2质量验收

4.2.1 煤炭质量以装车检验结果为准,并作为验收、结算凭据,质量无异议。

4.2.2乙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但不能影响和干预质量检测单位采、制、化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独立进行。

5.结算及付款

5.1结算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5.2乙方在装车前预付全额货款,并将货款汇往本合同指定的甲方账户,要求发票账户与该指定账户一致。

5.3甲方完成交货后,5个工作日按《价格确认函》完成结算开票。

6.保证金收取及管理

6.1保证金收取标准为:电子商务平台成交的含税出厂车板价格×合同数量×10%。

6.2乙方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合同总量80%(含)以上的,则双方均认可保证金不予退还,作为甲方的损失(此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人员管理损失、煤炭的指标变化损失等)。

6.3在规定时限内,如因不可抗力、铁路运力、煤炭生产或装车异常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兑现率未达到80%(含)以上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7.不可抗力

7.1如在甲、乙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封锁、骚乱、沉船、铁路及航道阻塞以及火灾、水灾、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双方毋须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

7.2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

7.3不可抗力解除后,甲、乙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8.争议解决

8.1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执,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若60天内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向甲方注册地所辖法院提起诉讼。

8.2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合同条款外,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

9.保密义务

本合同中涉及的煤种质量指标、煤炭供应数量及价格均为甲、乙双方需保密的信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终止之日起两年内,除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披露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其内容。因一方泄密而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泄密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0.其他约定事项

10.1甲、乙双方登录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输入交易指令达成合意后,本合同即成立,支付保证金后生效。

10.2合同有效期自至止。

10.3本合同生效后,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存储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器中,并由乙方打印并盖章之后,可将合同先传真至甲方,再将合同正本邮寄至甲方,甲方负责盖章后将合同原件返还乙方,甲乙双方也可以使用电子签章功能进行确认。

10.4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制作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视为成立。

10.5一旦甲、乙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经双方加盖合同章确认,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6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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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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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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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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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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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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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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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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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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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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