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富宁国泓百货经营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散装白酒)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富宁国泓百货经营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散装白酒)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2021年10月16日,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富宁国泓百货经营部经营的食品(散装白酒)进行抽检,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现将本局对上述不合格食品(散装白酒)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10月16日,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富宁国泓百货经营部经营的食品(散装白酒)进行抽检,并委托云南瑞博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验。2021年11月17日,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的接收编号为NO:YNBJ********0022的《检验报告》,在《检验报告》中载明:“食品名称:包谷酒;抽样时间:2021-09-01;被抽样单位名称:富宁国泓百货经营部;检验结论:“经抽样检查,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2021年11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的食品(散装白酒)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上述不合格的食品(散装白酒)已于抽样当天销售完毕,现已无存货。

三、产品召回情况。由于已销售完毕,且销售对象不特定,已销售的食品(散装白酒)已无法实施召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责令该店依法落实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食品自查,防范食品安全。

五、核查处置情况。经查实,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散装白酒)违法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处罚款壹仟元人民币(¥:1000.00元)。


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3日

标签: 风险控制 食品安全 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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