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凯裕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容县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单车)特许经营项目(项目编号:YLZC2022-G3-210014-GXKY)质疑答复函
广西凯裕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容县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单车)特许经营项目(项目编号:YLZC2022-G3-210014-GXKY)质疑答复函
广西凯裕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容县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单车)特许经营项目(项目编号:YLZC2022-G3-210014-GXKY)
质疑答复函
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秀文路898号1幢501室
法定代表人:任亮亮
授权代表:丁起月
联系电话:177*****889
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我司于2022年1月26日收到贵方以递交的“采购编号为YLZC2022-G3-210014-GXKY”项目的质疑函。我司对贵方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经研究核实后答复如下:
质疑函内容事项一:该项目公告在四个网站上关于购买招标文件的时限内容不一致,中国政府采购网、广西政府采购网公告中获取招标文件时间为2022年01月13日至2022年01月20日,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玉林)、容县人民政府门户网公告中获取文件时间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在两个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五十一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质疑请求:要求重新发布招标公告,重新进行招标。
答复:(1)本项目的招标公告在四个网站上关于获取招标文件时限内容详细程度不一致是由于网站显示格式不同,即所有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广西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的项目,网站自动显示获取招标文件的有效日期时限为发布公告次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具体这两个网站自动表述为xx年x月x日至x月x日止),这是财政部、广西区财政厅官方政府采购网站的自动强制功能,与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一致,我司在发布公告时不允许自行编辑招标公告中获取招标文件时限内容;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玉林)、容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均无自动强制显示功能(即我司发布公告时,网站无自动显示出:“x年x月x日至x月x日止5个工作日”该文字),其实质上四个网站公告中获取招标文件时间的内容表述是一致的,是依法依规执行的操作。本项目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级单位项目,招标公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规定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三十一条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十八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规定发布第十一条发布主体应当确保其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政府采购信息内容一致。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时间不一致的,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者其省级分网发布的信息为准。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省级分网发布的,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信息为准。
(2)贵方所引用的法律依据错误,本项目为广西区市县级单位政府采购类项目,贵方所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并不适用本项目;另《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号)于2020年3月1日已废止。
综上所述,贵方的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事项质疑不成立。
贵方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的相关规定,有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方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我公司将把有关情况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特此复函。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凯裕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2年1月28日
附件信息:
招标
|
广西凯裕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