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第一人民医院(四川大学华西空港医院)2021年第二批医疗设备维保服务项目质疑答复
成都市双流区第一人民医院(四川大学华西空港医院)2021年第二批医疗设备维保服务项目质疑答复
系统发布时间:2022-01-28 15:20
质疑答复
质疑人:深圳市慧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六联社区锦龙大道路口宝山路东侧海科兴战略新兴产业园A栋02区1楼101、A栋02区5楼
委托代理人:阮燕平
联系方式:136*****092
被质疑人: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四街66号2栋22层1号、610041、刘女士***-********转725/820/882)
深圳市慧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认为成都市双流区第一人民医院(四川大学华西空港医院)2021年第二批医疗设备维保服务项目(第四次)(采购编号:***************)02包的采购结果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22年1月21日通过政采云向我单位提出书面质疑,我单位于2022年1月22日依法予以受理。
一、 质疑事项(详见质疑书):
1.认为中标供应商成都明维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明维康公司”)不满足招标文件第六章“三.技术、服务要求”02包参数1的要求。
2.认为明维康公司业绩合同不真实。
二、 质疑答复:
我单位受理质疑后,针对质疑事项调阅了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相关材料,向相关供应商明维康公司发送质疑书扫描件,明维康公司已作出回复。我单位依法组织原评审委员会进行复议,现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及复议意见,做出如下回复:
(一)针对质疑事项1,回复:
明维康公司在《回复函》中针对本项质疑回复如下:“我公司完全响应了第六章02包第1条,合约履行后会由采购人进行监督。本项目有完整的考核评分体系,如未按要求满足采购人需求,采购人可终止合作……我公司具备相关服务资质,包括营业执照,服务范围,人员资质等,另外我公司也能从服务的业绩证明,根据我公司提供的相关业绩均能证明对碎石机的维保具备充足的能力。”
经评审委员会复议,认为参数1未要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如厂家授权,厂家工程师培训资质等),明维康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对参数1作出了响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本项质疑不成立。
(二)针对质疑事项2,回复:
明维康公司在《回复函》中针对本项质疑回复如下:“我公司声明本项目投标内容完全真实有效,若有虚假材料,承担相应后果。我公司认为质疑供应商应该在类似业绩理解有所偏差,并不是必须要HK. ESWL-V型号碎石机的业绩才认定为有效的业绩。”
经评审委员会复议,认为明维康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业绩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本项质疑不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第一款规定:质疑事项均不成立,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感谢质疑人对本次采购活动提出的宝贵意见。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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