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县城规划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县城规划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的县城人文生活环境,共建文明和谐麻江,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制定了《麻江县规范县城规划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现将县城规划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第一条 本规定中烟花爆竹的种类是指:能产生烟光、声响 的烟花、鞭炮、爆竹和礼花弹等。

第二条 县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东至麒龙小学、东南至官隆大道与19号路交叉口处、南至谷硐方向309省道与马鞍山体育休闲公园搭接口处、西至白水桥往良田方向高速公路桥、北至迎宾北路往碧波方向高速公路桥下的县城规划区内(包含杏山村东郊、碧山、回龙组、城关村东门组)。

第三条 禁止燃放时间:2022年1月30日00:00至3月15日24:00(农历腊月二十八日零时至农历二月十三日二十四时)。

以下地点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汽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机关单位、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超市、广场等人群密集区;

(八)居民住宅楼道内;

(九)空气监测站100米范围内(马鞍山空气站、二中空气站);

(十)县城停车场范围内。

第四条 禁止在县城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禁止在第三条规定的十个场所内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网点;县城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布设。

第五条 在禁止区域和禁止时间内,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燃放、经营烟花爆竹,包括路过禁止区域内的车辆和行人(殡仪馆在办理丧事时必须在殡仪馆内指定 的区域燃放)。

第六条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重大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报请公安机关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后,在核定范围内燃放。

第七条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清理现场,对同一行为发生两次以上的,从重处罚。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公共设施或他人财产受到损坏、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责令加强管教;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对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由县公安局、州生态环境局麻江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局、县住建局负责;对经营烟花爆竹的管理由县应急局负责;对烟花爆竹造成污染的管理由州生态环境局麻江分局、县住建局负责;金竹街道办、杏山街道办会同县文明办、县公安局、县住建局等部门具体负责协调执行本规定。

第十条 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严格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控和宣传教育工作,坚决预防违规燃放行为的发生。

第十一条 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干部职工和所在单位书面向县人民政府作出检查,同时进行通报或通过媒体曝光,并对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实行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第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生产、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和向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州生态环境局麻江分局、县住建局举报。相关单位接到举报后,由县公安局、县应急局,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分工,牵头组织县住建局、 州生态环境局麻江分局、杏山街道、金竹街道、城东社区、城西社区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处理。

举报电话:

县公安局:110

州生态环境局麻江分局:0855-*******

县住建局:0855-*******

县应急局:0855-*******

县市场监管局:0855-*******

(来源: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麻江分局,审核:隋杨,编辑:黄爱柳)

标签: 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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