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背景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全面掌握我国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情况,提升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经国务院同意,定于2020年至2022年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20)12号)文件要求,2020年为普查前期准备与试点阶段,建立各级普查工作机制,落实普查人员和队伍,开展普查培训,开发普查软件系统,组织开展普查试点工作。
★二、工作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20〕12号);
2.国务院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总体方案》的通知(国灾险普办发〔2020〕2号);
3.国务院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进度安排》的通知(国灾险普办发〔2020〕5号);
4.国务院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实施方案(修订版)》的通知(国灾险普办发〔2021〕6号);
5.辽宁省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辽灾险普办发〔2021〕22号)。
★三、项目实施内容及要求
依据《城镇房屋建筑调查技术导则》、《农村房屋建筑调查技术导则》要求,利用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系统,以国家统一提供的房屋建筑调查底图为基础,实地调查城镇和农村房屋基本信息、使用情况以及农村房屋基本信息、建筑信息、抗震设防信息,汇总形成于洪区房屋建筑承灾体调查成果。
********" href="javascript:void(0)" target="">房屋建筑一般指上有屋顶,周围有墙,能防风避雨,御寒保温,供人们在其中工作、生活、学习、娱乐和储藏物资,并具有固定基础,层高一般在2.2米以上的永久性场所。按照用地性质,可以分为城镇房屋和农村房屋。
1.城镇房屋调查
按照房屋类别,城镇房屋分为城镇住宅和城镇非住宅两大类********" href="javascript:void(0)" target="">,图斑为非房屋建筑、在建房屋、涉密场所等特殊房屋作为不需要调查情况处理。调查工作包括房屋图形完善、属性信息录入以及拍照三部分内容。
1.1房屋图形完善
现场踏勘,核对房屋位置和轮廓线。对未能区分或区分有误的连片房屋,应在已有底图上进行修正(拆分、整合或重新绘制);底图未标绘但实际存在的房屋,应现场补充绘制。
1.2房屋属性信息
房屋属性信息主要包括房屋基本信息、建筑信息、抗震设防信息以及使用情况。主要使用APP端进行实地调查填报。通过询问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以及与基层干部进行必要的沟通交流,以获取真实全面的信息。
房屋基本信息包括建筑名称、小区名称(单位名称)、建筑地址、套数(仅住宅)、单位名称(仅非住宅)、产权单位、是否进行产权登记等。
房屋建筑信息包括建筑层数(地上、地下分别统计)、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造时间、结构类型、房屋用途(仅非住宅)、是否采用减隔震、是否为保护性建筑、是否专业设计建造等。
房屋使用情况包括是否进行过改造、改造时间、是否进行过抗震加固、抗震加固时间、房屋有无明显可见的裂缝、变形、倾斜等缺陷。
1.3拍照取证
影像资料应包含至少一张房屋建筑整体外观图片;如有裂缝、倾斜、变形等情况,应采集上传能反映相关情况的图片;每栋建筑上传的图片数量不超过4张。一般现场拍摄每栋房屋建筑图片2-3张,体现房屋建筑整体外观以及局部裂缝、倾斜、变形等情况。
2.农村房屋调查
农村房屋建筑分为农村住宅和农村非住宅两大类。辅助房屋依附于农村住宅进行调查,图斑为非房屋建筑、在建房屋、涉密场所等特殊房屋作为不需要调查情况处理。农村房屋建筑数据调查应包括内业收集数据、外业现场调查核实补充数据以及现场调查后内业整理和自查数据等步骤。
农村房屋建筑调查内业收集数据应充分利用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信息、农村危房改造信息、农房抗震改造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易地扶贫搬迁、生态移民和避险搬迁工程资料等已有信息数据资源。
农村房屋建筑调查在含有全国农村房屋建筑空间位置和面矢量数据的工作底图上进行,通过软件系统内业填报或导入可利用的基础数据,外业现场补充采集缺失信息,对内业填报数据和建筑单体矢量图形进行现场核实、修正,并按要求现场定位拍摄照片。
2.1现场踏勘,核对房屋位置和轮廓线。
对未能区分或区分有误的连片房屋,应在已有底图上进行修正(拆分、整合或重新绘制);底图未标绘但实际存在的房屋,应现场补充绘制。
2.2信息录入
录入已有的房屋建筑属性信息,并进行比对、复核、修正,补充、完善,经确认无误后上传。通过询问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以及与基层干部进行必要的沟通交流,以获取真实全面的信息。
基本信息包括建筑地址、产权人(使用人)姓名,集合住宅还包括建筑(小区)名称、住宅套数等。
建筑信息内容包括建筑层数、建筑面积、建造年代、结构类型、建造方式和安全鉴定情况等。
抗震设防信息采集项目包括专业设计、抗震构造措施、抗震加固和变形损伤情况。
2.3现场定位拍摄照片
包含至少一张房屋建筑整体外观照片,当有潜在地质灾害或其他不良场地威胁时,应补充周边环境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场地安全隐患照片;如有裂缝、倾斜、变形、沉降等情况,应补充能反映相关变形损伤情况的照片;每栋建筑上传的外观及周边环境、变形损伤、抗震构造措施等现状照片数量分别不超过 3 张,应能全面、准确、直观反映房屋现状。
★四、质量要求
满足《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调查类技术规范》及采购人要求,如遇国家、省级相关政策及技术规范调整,相关普查任务按照上级要求更新。
以上调查项目内容形成的区级数据成果均需进行质量检查,利用质检核查系统对形成的普查成果进行100%质量检查,生成质检报告;对无法通过软件实现质检的任务项,采取人工核查方式完成;对质量检查不合格的任务,要重新填报、限期整改,完成质检。
★五、普查成果
1、数据汇总:房屋建筑承灾体调查数据汇总,利用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系统进行横向、纵向汇交;
2、统计分析:组织编写房屋建筑承灾体调查技术报告和成果分析报告等研究编制;
3、总结报告:对工作进行全面的总结分析,形成房屋建筑承灾体调查工作总结报告。
★六、时间要求
交付时间:2022年03月23日前完成项目所有内容。
交付要求:合同签订后,7日内完成相关方案的编制工作和人员培训工作;数据调查、技术指导和质检核查工作按照国家统一安排部署,普查总体时间按照国家最新时间要求执行。
★七、其他
项目实施中涉及到的相关保密数据、资料、文档等按照相应相关保密规定执行,中标单位有对资料保密的义务,不得以商业目的使用该资料或者开发和生产其他产品。中标单位可根据需要对资料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对数据格式进行转换,但未经许可,不得将修改、转换后的数据对外发布和提供。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1、各供应商须通过在线下载获取文件后,须在获取文件截止时间前将以下材料(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电子版(自然人身份证明仅限在自然人作为响应主体时使用);2、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作为响应主体时不需提供);3、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自然人本人获取采购文件的无需提供)包含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单位全称、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移动电话、邮箱等信息)的扫描件发送至代理公司邮箱:lnznxmgl@163.com并电话确认。
2、开标现场各供应商需自行携带笔记本电脑及CA数字证书等电子设备,进行Ukey登录报价解密等相关操作。
3、供应商除在电子评审系统上传投标(响应)文件外,应在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采购文件规定的以介质形式(如:光盘、U盘、移动硬盘、电子邮件等)储存的可加密备份文件,并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供应商仅提交备份文件的,投标(响应)无效。
4、启用备份文件应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相关供应商共同签字确认,供应商未到场的,通过视频方式进行确认,系统恢复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将备份文件上传至电子评审系统,并将存储备份文件的介质与采购档案一并存档,供应商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正常解密的且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备份文件自动失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前将解密备份文件退还供应商,并做好记录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