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实施办法招标公告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实施办法招标公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合理配置卷烟零售市场资源,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市卷烟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江西省烟草专卖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理布局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现有零售点布局等因素,有计划、有条件地批准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并对其进行动态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申请设立零售点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实施原则和基本条件

第五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实施原则:

(一)坚持依法管理、维护卷烟市场秩序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便民利民的原则;

(四)坚持先申请原则,即对符合合理化布局及其他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在同等条件下按受理的先后顺序准予行政许可;

(五)坚持信赖保护的原则,对已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第六条 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零售点应当设置在有正常客流、能对外营业、方便消费者购买的地点和地段;

(二)有对外开放且与住所相对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为经营性用房或经审批可以用于经营活动的场所;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三)经营场所属于租赁的,租赁期限不少于1年(自申请受理之日起计算);

(四)有固定的卷烟经营专柜和货架,具备相应的经营人员和存储条件;

(五)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象湖镇经营资金不少于6000元;其它各乡镇不少于3000千元;

(六)主营或兼营副食品、生活日用品等与烟草制品相关联的业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七条 城镇新设零售点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城区零售点的设置:主要街道同侧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少于25米;次要街道同侧和街对面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少于50米;

(二)乡镇所在地零售点的设置: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少于25米,不区分街道类型;

(三)居民住宅小区零售点的设置:有独立院落的居民住宅小区内部,按居民总户数的1%为上限设置零售点,不足100户的设置1个零售点。无独立院落的居民区零售点设置按前两项标准执行。

第八条 行政村、自然村新设零售点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按常住人口200人或50户为标准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200人或50户的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200人或5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

(二)对于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自然村可以根据方便消费者购买的原则,依法合理设置卷烟零售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零售点总量控制:

(一)汽车站及火车站候车大厅、医院内、旅游景区内,以及汽车站、火车站、医院、旅游景区出入口周边50米范围内设为特定区域。该区域以现有零售点数量为上限,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调整零售点,不再新增零售点;

(二)城区及乡镇所在地的各类综合性商品市场(含农贸市场)按经营店面(不含摊位)总数的5%为上限设置零售点数量,不足20个经营店面的设置1个零售点;

(三)工程工期在6个月以上、施工人员在100人以上的施工工地,以满足施工人员消费需求为目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许可证有效期限不超过工程施工期限。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存有化工、化肥、油漆、鞭炮、农药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商品及其他存在不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

(二)经营场所在中、小学校园内及校园出入口 100米范围内;

(三)违章建筑、临时建筑、流动摊点、板房、棚等非固定性经营场所;

(四)实际经营服装、药品、日化用品、婴幼儿用品、书籍文具、五金汽配、通信服务、建材装饰等与烟草制品经营无关联业务的经营场所;

(五)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或再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六)在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八)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九)未领取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12个月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申请人在最后一次处罚生效之日起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十)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设零售点不受间距限制,但具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情形的除外:

(一)经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三星级以上或实有200个以上床位的宾馆和酒店,经营面积600 平方米以上的饭店;

(二)经营面积600平方米以上的娱乐场所,如KTV、酒吧、茶室、网吧等;

(三)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购物中心以及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或具有不少于3个相连的经营店面的综合性超市或副食店;

(四)对符合安全评估的中石油、中石化加油站开设的便利店,按一店一证的原则设置零售点;

(五)驻军部队、大型企事业单位、厂矿、工业园区内企业等特殊场所有对内经营需求的,可设立1至2个零售点;

(六)因城乡规划建设导致许可证登记的地址无法继续经营的,持证人在新经营地址申请办理许可证的;

(七)持证人放弃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经营权,并转让店面经营权的,受让人在原经营地址申请办理许可证的;

(八)政府民心工程设置的村级商贸综合服务点、连锁经营超市;

(九)持有本地常住户口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零售点设置不受间距限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

2.军烈属、低保人员、应届毕业大学生、失地农民、退伍军人、下岗工人;

3.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应当予以照顾的人员。

前款第(九)项所列人员,申请办理许可证时,应持有当地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且仅能享受一次照顾,并限本人经营。经营期间,若查实非本人经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撤销其许可证。

第四章 其它

第十二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新设零售点的有效参照点:

(一)已经取得零售许可证,满6个月尚未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零售点;

(二)擅自变更经营地址的零售点;

(三)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停止烟草制品零售业务1年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零售点;

(四)因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撤销许可证的零售点。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零售点之间的距离”,是指经营门面之间行人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距离从申请的经营店铺出入口中央起到最近零售点的店铺出入口中央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涉及百分比计算的,出现非整数情形的,按向上取整的方式取值。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城区主要街道”是指红都大道东(到沙子岗为止)、红都大道西(到兴业大道为止)、中山路、八一路、绵江路、绵江北路、向阳路、解放西路、绵水路、金都大道、东升路。

“城区次要街道”是指长征大道、兴业大道、泽覃大道、鹅岭脑大道、华塘路、龙珠路、金二路、金三路、三九路。

以上街道均包含所属支道的路、街、巷、弄等。新规划已通车的城区街道,统一列为“城区次要街道”范围。

瑞金市烟草专卖局将根据城市规划及经济发展情况对城区主要街道和城区次要街道范围适时调整并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零售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通过市场调节和依法监督管理逐步予以规范。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瑞金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瑞金市烟草专卖局2008年4月7日发布的《瑞金市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打印]  [关闭窗口] 招标信息 > 招标公告 > 正文 瑞金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实施办法招标公告2014-07-08 招标编号:
招标编码:CBL_********_********22
开标时间:
所属行业:商业服务
标讯类别: 国内招标
资源来源: 其他
所属地区:江西省 瑞金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合理配置卷烟零售市场资源,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市卷烟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江西省烟草专卖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理布局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现有零售点布局等因素,有计划、有条件地批准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并对其进行动态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申请设立零售点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实施原则和基本条件

第五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实施原则:

(一)坚持依法管理、维护卷烟市场秩序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便民利民的原则;

(四)坚持先申请原则,即对符合合理化布局及其他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在同等条件下按受理的先后顺序准予行政许可;

(五)坚持信赖保护的原则,对已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第六条 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零售点应当设置在有正常客流、能对外营业、方便消费者购买的地点和地段;

(二)有对外开放且与住所相对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为经营性用房或经审批可以用于经营活动的场所;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三)经营场所属于租赁的,租赁期限不少于1年(自申请受理之日起计算);

(四)有固定的卷烟经营专柜和货架,具备相应的经营人员和存储条件;

(五)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象湖镇经营资金不少于6000元;其它各乡镇不少于3000千元;

(六)主营或兼营副食品、生活日用品等与烟草制品相关联的业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七条 城镇新设零售点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城区零售点的设置:主要街道同侧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少于25米;次要街道同侧和街对面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少于50米;

(二)乡镇所在地零售点的设置: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少于25米,不区分街道类型;

(三)居民住宅小区零售点的设置:有独立院落的居民住宅小区内部,按居民总户数的1%为上限设置零售点,不足100户的设置1个零售点。无独立院落的居民区零售点设置按前两项标准执行。

第八条 行政村、自然村新设零售点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按常住人口200人或50户为标准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200人或50户的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200人或5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

(二)对于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自然村可以根据方便消费者购买的原则,依法合理设置卷烟零售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零售点总量控制:

(一)汽车站及火车站候车大厅、医院内、旅游景区内,以及汽车站、火车站、医院、旅游景区出入口周边50米范围内设为特定区域。该区域以现有零售点数量为上限,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调整零售点,不再新增零售点;

(二)城区及乡镇所在地的各类综合性商品市场(含农贸市场)按经营店面(不含摊位)总数的5%为上限设置零售点数量,不足20个经营店面的设置1个零售点;

(三)工程工期在6个月以上、施工人员在100人以上的施工工地,以满足施工人员消费需求为目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许可证有效期限不超过工程施工期限。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存有化工、化肥、油漆、鞭炮、农药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商品及其他存在不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

(二)经营场所在中、小学校园内及校园出入口 100米范围内;

(三)违章建筑、临时建筑、流动摊点、板房、棚等非固定性经营场所;

(四)实际经营服装、药品、日化用品、婴幼儿用品、书籍文具、五金汽配、通信服务、建材装饰等与烟草制品经营无关联业务的经营场所;

(五)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或再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六)在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八)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九)未领取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12个月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申请人在最后一次处罚生效之日起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十)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设零售点不受间距限制,但具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情形的除外:

(一)经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三星级以上或实有200个以上床位的宾馆和酒店,经营面积600 平方米以上的饭店;

(二)经营面积600平方米以上的娱乐场所,如KTV、酒吧、茶室、网吧等;

(三)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购物中心以及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或具有不少于3个相连的经营店面的综合性超市或副食店;

(四)对符合安全评估的中石油、中石化加油站开设的便利店,按一店一证的原则设置零售点;

(五)驻军部队、大型企事业单位、厂矿、工业园区内企业等特殊场所有对内经营需求的,可设立1至2个零售点;

(六)因城乡规划建设导致许可证登记的地址无法继续经营的,持证人在新经营地址申请办理许可证的;

(七)持证人放弃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经营权,并转让店面经营权的,受让人在原经营地址申请办理许可证的;

(八)政府民心工程设置的村级商贸综合服务点、连锁经营超市;

(九)持有本地常住户口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零售点设置不受间距限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

2.军烈属、低保人员、应届毕业大学生、失地农民、退伍军人、下岗工人;

3.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应当予以照顾的人员。

前款第(九)项所列人员,申请办理许可证时,应持有当地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且仅能享受一次照顾,并限本人经营。经营期间,若查实非本人经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撤销其许可证。

第四章 其它

第十二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新设零售点的有效参照点:

(一)已经取得零售许可证,满6个月尚未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零售点;

(二)擅自变更经营地址的零售点;

(三)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停止烟草制品零售业务1年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零售点;

(四)因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撤销许可证的零售点。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零售点之间的距离”,是指经营门面之间行人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距离从申请的经营店铺出入口中央起到最近零售点的店铺出入口中央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涉及百分比计算的,出现非整数情形的,按向上取整的方式取值。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城区主要街道”是指红都大道东(到沙子岗为止)、红都大道西(到兴业大道为止)、中山路、八一路、绵江路、绵江北路、向阳路、解放西路、绵水路、金都大道、东升路。

“城区次要街道”是指长征大道、兴业大道、泽覃大道、鹅岭脑大道、华塘路、龙珠路、金二路、金三路、三九路。

以上街道均包含所属支道的路、街、巷、弄等。新规划已通车的城区街道,统一列为“城区次要街道”范围。

瑞金市烟草专卖局将根据城市规划及经济发展情况对城区主要街道和城区次要街道范围适时调整并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零售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通过市场调节和依法监督管理逐步予以规范。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瑞金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瑞金市烟草专卖局2008年4月7日发布的《瑞金市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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