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金融服务局关于《哈尔滨市关于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稳定生产经营若干金融政策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公告
哈尔滨市金融服务局关于《哈尔滨市关于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稳定生产经营若干金融政策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公告
索引号: | ********6/2022-04537 | 体裁分类: | |||
发布机构: | 市金融服务局 | 发文日期: | 2022-01-30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时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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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落实《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哈尔滨市关于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稳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的通知》(哈政规〔2021〕14号)相关政策,更好地引导金融资源支持我市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稳定生产经营,恢复市场信心。市金融服务局起草了《哈尔滨市关于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稳定生产经营若干金融政策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意见征集时间:2022年1月30日至2022年2月6日 意见征集邮箱:yinbaochu@163.com 联系电话:133*****767 附件:《哈尔滨市关于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稳定生产经营若干金融政策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哈尔滨市金融服务局 2022年1月30日 哈尔滨市关于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支持 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稳定生产经营 若干金融政策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哈尔滨市关于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稳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的通知》(哈政规〔2021〕14号)的规定,市政府设立20亿元稳企稳岗贷款担保专项基金,用于分担金融机构贷款风险,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需求,参照《关于印发<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黑金发〔2020〕12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和支持中小企业稳企稳岗融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哈政办规〔2020〕8号)等文件,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重点支持对象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物流、制造业等行业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划型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参照划型。 重点支持对象实施名单制管理。由企业提出申请,由区、县(市)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市行业主管部门,市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支持范围核准企业名单,按周推送到市金融服务局,由市金融服务局汇总后推送给银行、融资担保机构,同时推送给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 二、贷款有关要求 银行从名单中选择确定支持企业,贷款投放期为2021年12月25日—2022年12月31日,期限不超过一年,贷款利率不超过最近一次公布的1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00个基点。银行自主选择融资担保机构,融资担保机构采取免抵押信用反担保方式见贷即保,年化担保费率按照0.5%收取。 三、风险补偿方式 坚持风险共担原则,建立“政银担”风险机制。市财政局、市金融服务局、融资担保机构、辖内贷款银行总行或分行签署《稳企稳岗担保专项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合作协议》,风险补偿采取“单笔赔付、总额限制”的方式。“单笔赔付”是当指单笔贷款逾期60天时,市稳企稳岗贷款担保专项基金、贷款银行、融资担保机构就该笔贷款本金按照7:2:1的比例分担。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增加承保比例,在承担本办法关于“单笔赔付”约定的风险比例基础上,如增加承保比例超过10%(含)以上的,发生代偿时,由市稳企稳岗贷款担保专项基金给予其该笔贷款10%的风险补偿。市稳企稳岗贷款担保专项基金承担部分先由融资担保机构代偿,再向市财政局申请补偿。“总额限制”是指,以哈尔滨市域内贷款银行总行或分行为单位,一是按照每行单户原则核定核定单户企业在该银行享受风险分担机制的贷款总额上限,原则上,每家银行单户中型企业享受风险补贴的贷款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每家银行单户小型企业享受风险补贴励的贷款金额不超过500万元,每家银行单户微型企业(含个人工商户)享受风险补贴的贷款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对2022年完成普惠型小微企业“两增”目标的,按照该银行稳企稳岗贷款总额的10%确定赔付上限;对2022年未完成“两增”目标的,按照该银行稳企稳岗贷款总额的5%确定赔付上限。当风险补偿资金赔付达到上限时,即终止补偿。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强与省级再担保机构合作,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 2021年12月25日—2022年12月31期间,按照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有关政策,已获得银行贷款并且没有结清的企业再申请贷款的,不纳入本办法风险补偿范围。 四、责任分工 (一)市金融服务局:会同市财政局与银行及融资担保机构签署《哈尔滨市稳企稳岗贷款担保专项基金风险补偿合作协议》,组织落实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协调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督促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落实贷款规模。负责推动融资担保机构加强与贷款银行的合作。 (三)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服务局组织落实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政策。负责市级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负责市级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按年进行结转和使用。 (四)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会同黑龙江银保监局、市金融服务局协调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落实贷款规模加强普惠型小微企业“两增”目标的考核。负责对贷款投放利率的监测。协助市金融服务局核验、复核本细则风险补偿和贷款奖励的数据。 (五)黑龙江银保监局:负责贷款投放的跟踪推进、调度分析和统计监测。鼓励引导银行机构贷款的发放。加强普惠型小微企业“两增”目标的考核。协助市金融服务局核验、复核本细则风险补偿和贷款奖励的数据。 (六)市直及各区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确定重点支持的企业名单。负责组织企业会同市金融服务局与银行机构进行融资对接。其中,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由市商务局牵头;文化旅游行业由市文旅局牵头;交通物流行业由市交通局牵头;制造业由市工信局牵头。 (七)本办法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由市金融服务局联合市财政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共同会商解决。涉及调整政策范围、补充额度等重大事项,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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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金融服务局) |
为更好地落实《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哈尔滨市关于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稳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的通知》(哈政规〔2021〕14号)相关政策,更好地引导金融资源支持我市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稳定生产经营,恢复市场信心。市金融服务局起草了《哈尔滨市关于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稳定生产经营若干金融政策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意见征集时间:2022年1月30日至2022年2月6日
意见征集邮箱:yinbaochu@163.com
联系电话:133*****767
附件:《哈尔滨市关于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稳定生产经营若干金融政策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哈尔滨市金融服务局
2022年1月30日
哈尔滨市关于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支持
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稳定生产经营
若干金融政策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哈尔滨市关于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稳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的通知》(哈政规〔2021〕14号)的规定,市政府设立20亿元稳企稳岗贷款担保专项基金,用于分担金融机构贷款风险,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需求,参照《关于印发<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黑金发〔2020〕12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和支持中小企业稳企稳岗融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哈政办规〔2020〕8号)等文件,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重点支持对象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物流、制造业等行业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划型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参照划型。
重点支持对象实施名单制管理。由企业提出申请,由区、县(市)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市行业主管部门,市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支持范围核准企业名单,按周推送到市金融服务局,由市金融服务局汇总后推送给银行、融资担保机构,同时推送给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
二、贷款有关要求
银行从名单中选择确定支持企业,贷款投放期为2021年12月25日—2022年12月31日,期限不超过一年,贷款利率不超过最近一次公布的1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00个基点。银行自主选择融资担保机构,融资担保机构采取免抵押信用反担保方式见贷即保,年化担保费率按照0.5%收取。
三、风险补偿方式
坚持风险共担原则,建立“政银担”风险机制。市财政局、市金融服务局、融资担保机构、辖内贷款银行总行或分行签署《稳企稳岗担保专项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合作协议》,风险补偿采取“单笔赔付、总额限制”的方式。“单笔赔付”是当指单笔贷款逾期60天时,市稳企稳岗贷款担保专项基金、贷款银行、融资担保机构就该笔贷款本金按照7:2:1的比例分担。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增加承保比例,在承担本办法关于“单笔赔付”约定的风险比例基础上,如增加承保比例超过10%(含)以上的,发生代偿时,由市稳企稳岗贷款担保专项基金给予其该笔贷款10%的风险补偿。市稳企稳岗贷款担保专项基金承担部分先由融资担保机构代偿,再向市财政局申请补偿。“总额限制”是指,以哈尔滨市域内贷款银行总行或分行为单位,一是按照每行单户原则核定核定单户企业在该银行享受风险分担机制的贷款总额上限,原则上,每家银行单户中型企业享受风险补贴的贷款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每家银行单户小型企业享受风险补贴励的贷款金额不超过500万元,每家银行单户微型企业(含个人工商户)享受风险补贴的贷款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对2022年完成普惠型小微企业“两增”目标的,按照该银行稳企稳岗贷款总额的10%确定赔付上限;对2022年未完成“两增”目标的,按照该银行稳企稳岗贷款总额的5%确定赔付上限。当风险补偿资金赔付达到上限时,即终止补偿。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强与省级再担保机构合作,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
2021年12月25日—2022年12月31期间,按照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有关政策,已获得银行贷款并且没有结清的企业再申请贷款的,不纳入本办法风险补偿范围。
四、责任分工
(一)市金融服务局:会同市财政局与银行及融资担保机构签署《哈尔滨市稳企稳岗贷款担保专项基金风险补偿合作协议》,组织落实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协调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督促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落实贷款规模。负责推动融资担保机构加强与贷款银行的合作。
(三)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服务局组织落实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政策。负责市级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负责市级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按年进行结转和使用。
(四)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会同黑龙江银保监局、市金融服务局协调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落实贷款规模加强普惠型小微企业“两增”目标的考核。负责对贷款投放利率的监测。协助市金融服务局核验、复核本细则风险补偿和贷款奖励的数据。
(五)黑龙江银保监局:负责贷款投放的跟踪推进、调度分析和统计监测。鼓励引导银行机构贷款的发放。加强普惠型小微企业“两增”目标的考核。协助市金融服务局核验、复核本细则风险补偿和贷款奖励的数据。
(六)市直及各区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确定重点支持的企业名单。负责组织企业会同市金融服务局与银行机构进行融资对接。其中,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由市商务局牵头;文化旅游行业由市文旅局牵头;交通物流行业由市交通局牵头;制造业由市工信局牵头。
(七)本办法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由市金融服务局联合市财政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共同会商解决。涉及调整政策范围、补充额度等重大事项,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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