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北区观月大道111号(观月小区)29栋一层101号招租
渝北区观月大道111号(观月小区)29栋一层101号招租
标的名称 | 渝北区观月大道111号(观月小区)29栋一层101号招租 | ||
项目编号 | ********2365 | 租赁底价 | 0.6688万元/月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2-01-26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2-02-11 |
标的所在地区 | 重庆市>市辖区>渝北区 | 资产类别 | 房产租赁 |
本出租方(或委托会员)现提出申请,将本项目通过贵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资产租赁信息并招租。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贵所交易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本次资产租赁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租赁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租赁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租赁,符合我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3、我方租赁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4、我方所提交的本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标的名称 | 渝北区观月大道111号(观月小区)29栋一层101号招租 | ||||
坐落 | 渝北区观月大道111号(观月小区)29栋一层101号 | 楼盘名称 | 观月小区 | ||
租赁底价 | 0.6688万元/月 | 租赁期限(年) | 2 | ||
租金支付方式 | 每年支付一次 | 免租期 | - | ||
租金递增方式 | - | 招租用途 | 药房 | ||
产权证号 | 108房地证2013字第02421号 | ||||
楼层 | 1F | 结构 | |||
房屋证载用途 | - | 房屋建筑面积 | 757.17m2(本次招租面积:152m2) | ||
优先权人是否行权 | 否 | 移交时限 | 招租方自合同签订并全额支付租赁保证金、首期租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现状移交租赁标的至承租方。 |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评估/咨询/估价报告文号 | |||||
评估/咨询/估价基准日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高印朋 | 联系电话 | 136*****210 |
招租方名称 | 重庆保税港区公租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
行为批准机构 | 重庆保税港区公租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
评估备案机构 | - |
以下交易条件为招租的基本条件,是租赁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承租人在提出承租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招租文件和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租赁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须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www.cquae.com/hel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2、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用互联网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承租方。 3、为保护招租方和意向承租方的合法权益,招租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承租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招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承租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招租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承租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或未按租赁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在租赁合同生效且结清本次交易涉及的款项(含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租赁保证金、租金等)后,可凭租赁合同、资金结算凭据等资料到重庆联交所办理保证金退还事宜,自资料提交齐备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其交易保证金由重庆联交所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余意向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4、意向承租方在提交承租申请时,须认真阅读并完全认可租赁合同及本项目公告全部内容,并承诺成为承租方后,同意将按照本公告公示的租赁合同版本在约定时限内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5、意向承租方需详细了解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1)标的装修现状;(2)招租面积由招租方测算取得,与实际面积可能存在误差等(3)因招租标的系大证,无具体门牌编号,现编号系招租方为方便客户区分自行编订)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后决定是否承租,并按照国家规定和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使用。公告期间意向承租方若需实地踏勘,可联系招租方参加由招租方统一组织的实地踏勘。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承租申请书》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对标的现状、对承租方确定方式的充分了解与认可,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放弃承租、拒签租赁合同或拒付租赁保证金及租金。 6、本次招租标的所在小区入住人数波动幅度较大,招租方不对经营商户承租商业所在小区的入住人数数量作任何保证。承租方应根据自身情况对经营风险作出合理判断后再参与本次承租,入驻后的任何经营风险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招租方无关。 7、承租方按照合同及公告约定的用途使用承租房产,并不得改变承租房产使用业态,如遇临时性特殊情况,需提出申请经招租方书面审批同意方能开展,其它具体要求详见合同书。 8、意向承租方应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交易服务费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承租方须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租金和租赁保证金(金额为3个月租金)支付至招租方指定账户,剩余租金由招租方与承租方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因承租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租金和租赁保证金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招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9、标的移交前的相关费用由招租方负责,移交后标的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通讯、物业管理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负责(需招租方名义缴纳的以招租方名义缴纳)。 10、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和第10条所述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外,本次交易涉及的其他税、费按相关规定由招租方、承租方各自承担。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按照市属国有资产租赁项目收费标准收取。 11、标的面积以现状为准,不因实际面积差异而影响本次交易结果。 备查资料:房地证、委托协议、情况说明、合同书及附件。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0.67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吴秋伊 | 联系电话 | ***-******** |
标签: 招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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