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神优2
外购神优2
产品名称 | 煤种 | 竞价总量 | 最小变量单位 | 基准站台拦标价 | 最小降价单位 | 产品详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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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神优2 | 烟煤 | 15,000 吨 | 5,000 吨 | ****** | 1.00元/吨 | 产品详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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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保证金金额 | 已支付保证金金额 | 保证金支付截止时间 | 下架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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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0.00 元 | -- | 2022-02-07 09:25:00 | 2022-02-07 23:00:00 | ||||||||
交割方式 | 交割地 | 交货时间 | |||||||||
车板交货 | 巴图塔 | 2022-02-05 18:00:00至2022-02-11 18: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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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方式 | 竞价开始时间 | 竞价结束时间 | 成交价格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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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封竞价 | 2022-02-07 09:30:00 | 2022-02-07 10:00:00 | 按自报价 |
成交判定 | 价格低>数量大>出价早 | ||
货款支付方式 | 线下100%支付 |
距离竞价开始时间 |
联系人姓名 | 电话 | 采购单位 | 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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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洪宇 | 139*****397 | 政华能源有限公司 |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上湾 |
2022年煤炭购销合同(外购煤-电子交易)
合同编号(甲方):
合同编号(乙方):
2022年煤炭购销合同(外购煤-电子交易)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签订日期:
2022年煤炭购销合同(外购煤-电子交易)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鉴于甲方有意向乙方购买煤炭,且乙方同意向甲方销售煤炭。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除非另有明确约定,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甲方:是指合同中列明的、向乙方购买煤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法定承继方和经许可的受让方。
乙方:是指合同中列明的、向甲方销售煤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法定承继方。
一方:是指甲方或乙方。
双方:是指甲方和乙方。
合同:是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本合同及相关附件,包括双方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的书面修改和补充。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元:是指人民币货币单位。
日(天):是指公历日。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以上”“以下”“以内”“×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
“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日前”“×日后”不包括当日。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算入,从下一日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为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本合同期限为自 18:00(不含)起至18:00(含)止。
合同价格为一票含税车板买断价,具体分站台、品种的合同数量及合同价格情况如下:
表1 合同数量及价格明细表
项目 站台 | 品种名称 | 合同数量 (万吨) | 不含税 合同价格 (元/吨) | 税金 (元/吨) | 含税合同价格 (元/吨) |
以开装时间界定当期完成量(当期完成量按起票数统计),即,开装时间在合同价格执行周期内的装车量为当期完成量。
合同完全兑现:合同数量-当期完成量<4320吨时,视为合同完全兑现。
合同未完全兑现时,完全兑现率=【(合同数量/4320)向下取整】×4320/合同量。
品种质量指标见下表:
表2一体化出区装车品种目录(原料煤)
序号 | 类别 | 品种 | 煤质指标 | 备注 | |||||||
全水 | 灰分 | 挥发分 | 全硫 | 基准发热量 | 灰熔点 | 哈氏可磨指数 | 粒度 | ||||
Mt % | Ad % | Vd % | St,d % | Qnet,ar kcal/kg | FT ℃ | HGI | mm | ||||
1 | 原料煤系列 | 外购特低灰 | 17 | ≤6.5 | 30~37 | [0.3,0.5] | 5900 | 1250 | 50~60 | 0~50 |
|
2 | 外购神优1 | 17 | ≤8.5 | 30~37 | [0.3,0.6] | 5800 | ≤1280 | 50~60 | 0~50 |
| |
3 | 外购神优2 | 18 | ≤8.5 | 30~37 | [0.3,0.6] | 5650 | ≤1280 | 50~60 | 0~50 |
| |
4 | 外购神优3 | 17 | ≤10 | 30~37 | [0.3,0.6] | 5650 | 1250~1400 | 50~60 | 0~50 |
| |
5 | 精块2 | 16 | ≤12 | 30~37 | ≤0.6 | [5600,5900] | 1250 | 50~60 | 0~200 |
| |
6 | 精块3 | 16 | ≤12 | 30~37 | ≤0.6 | [5600,5900] | 1150 | 50~60 | 0~500 |
| |
7 | 精块4 | 16 | ≤10 | 30~37 | ≤0.6 | [5900,6100] | 1250 | 50~60 | 0~200 |
| |
8 | 建优1 | 12 | ≤20 | 26~33 | ≤1.0 | 5500 | >1250 | 50~60 | 0~50 |
| |
9 | 兰炭 | 18 | ≤12 | ≤10 | ≤0.4 | 5500 | 固定碳>70 | 0~25 |
|
表3一体化出区装车品种目录(动力煤)
序号 | 系列 | 品种 | 煤质指标 | 备注 | |||||||
全水 | 灰分 | 挥发分 | 全硫 | 基准发热量 | 灰熔点 | 哈氏可磨指数 | 粒度 | ||||
Mt% | Aar% | Var% | St,ar% | Qnet,arkcal/kg | ST℃ | HGI | mm | ||||
1 | 外购动力煤系列 | 神洁5500 | 15 | ≤15 | 23~32 | ≤0.3 | 5500 | 1150 | 50~60 | 0~50 | |
2 | 外购5500 | 17 | ≤15 | 23~32 | [0.3,0.6] | 5500 | 1150 | 50~60 | 0~50 | ||
3 | 外购5000 | 22 | ≤20 | 21~30 | [0.3,0.6] | 5000 | 1150 | 50~60 | 0~50 | ||
4 | 外购4500 | 28 | ≤25 | 21~30 | [0.3,0.6] | 4500 | 1150 | 50~60 | 0~50 | ||
5 | 外购4000 | 28 | ≤35 | 21~30 | ≤1.5 | 4000 | >1150 | 50~60 | 0~50 | ||
6 | 外购石炭5500 | 15 | ≤20 | 22~31 | [0.3,0.8] | 5500 | >1250 | 50~60 | 0~50 | ||
7 | 外购石炭5000 | 15 | ≤30 | 22~31 | [0.3,0.8] | 5000 | >1350 | 50~60 | 0~50 | ||
8 | 外购石炭4500 | 12 | ≤35 | 22~31 | [0.3,0.8] | 4500 | >1350 | 50~60 | 0~50 | ||
9 | 中硫石炭5500 | 15 | ≤20 | 22~31 | [1.0,1.5] | 5500 | >1250 | 50~60 | 0~50 | ||
10 | 中硫石炭5000 | 15 | ≤30 | 22~31 | [1.0,1.5] | 5000 | >1350 | 50~60 | 0~50 | ||
11 | 中硫石炭4500 | 15 | ≤35 | 22~31 | [1.0,1.5] | 4500 | >1350 | 50~60 | 0~50 | ||
12 | 高硫石炭5500 | 15 | ≤20 | 22~31 | (1.5,2.5] | 5500 | >1350 | 50~60 | 0~50 | ||
13 | 高硫石炭5000 | 15 | ≤30 | 22~31 | (1.5,2.5] | 5000 | >1350 | 50~60 | 0~50 | ||
14 | 高硫石炭4500 | 15 | ≤35 | 22~31 | (1.5,2.5] | 4500 | >1350 | 50~60 | 0~50 |
主要质量指标计量单位说明
低位发热量,以kcal/kg为计量单位,保留至个位数。
全硫,以百分比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
灰分,以百分比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
全水,以百分比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数。
灰熔点,以℃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十位数。
分品种热值奖罚标准见表4。
表4分品种热值奖罚情况表
品种名称 | 热值 | 热值奖罚单价(元/Kcal/kg) |
最终奖罚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原料煤
装车站台设备价格调整:
本合同价适用于已通过甲方全部设备认定的站台,未通过全部认定的站台按下列规则在本合同价中扣减,具体约定见表5。
表5设备认定价格调整表
自动装车系统站台 | 散装站台 | |
机械化采样设备 未认定 | -0.7元/吨 | -0.7元/吨 |
除铁器除杂系统 未认定 | -0.3元/吨 | 不适用 |
外购特低灰及外购神优系列
硫分(干基全硫):结算硫分超出合同范围的,每超出上限0.01个百分点,价格降低0.2元/吨;每低于下限0.01个百分点,价格增加0.2元/吨。
灰分(干基灰分):外购特低灰灰分以6.5%为基准、外购神优1和外购神优2灰分以8.5%为基准、外购神优3灰分以10%为基准,结算灰分每超出基准0.01个百分点,价格降低0.05元/吨;每低于下限0.01个百分点,价格增加0.05元/吨。
灰熔点(流动温度FT)
外购神优1、外购神优2结算灰熔点(流动温度FT)超出合同范围的,每超10℃,价格下降2元/吨
建优1
硫分(干基全硫):结算硫分超出合同范围的,每超出上限0.01个百分点,价格降低0.2元/吨。
兰炭、精块2、精块3、精块4,
煤质无奖罚。
外购动力煤
硫分
外购5500、外购5000、外购4500(收到基全硫):
结算硫分超出合同范围的,每超出上限0.01个百分点,价格降低0.2元/吨;每低于下限0.01个百分点,价格增加0.2元/吨。若高于1.0%,则超过1.0%以上部分,每超出0.01个百分点,价格降低0.4元/吨。
神洁5500(收到基全硫):
硫分以0.3%为基准,结算硫分低于0.3%的无奖励;结算硫分高于0.3%的,每高于基准0.01个百分点,价格降低0.4元/吨;结算硫分若超出0.6%(不含),则按照对应热值的外购混煤系列品种价格及奖罚标准结算。
外购4000(收到基全硫):
硫分以1.5%为基准,结算硫分低于1.5%的无奖励;结算硫分高于1.5%的,每高于基准0.01个百分点,价格降低0.3元/吨。
外购石炭5500、外购石炭5000、外购石炭4500(收到基全硫):
结算硫分在合同约定的区间范围[0.3,0.8]之内无奖罚。若硫分小于0.3%,每降低0.01 个百分点,价格增加0.2 元/吨;若硫分大于0.8%且小于1.0%,每增加0.01 个百分点,价格降低0.2 元/吨;若硫分大于等于1.0%,每增加0.01 个百分点,价格降低0.4 元/吨。
中硫石炭5500、中硫石炭5000、中硫石炭4500(收到基全硫):
结算硫分在合同约定的区间范围[1.0%,1.5%]之内无奖罚。若硫分小于1.0%,仍按照中硫石炭系列结算,但无奖励;若硫分大于1.5%,每超出上限0.01个百分点,价格降低0.3元/吨。
高硫石炭5500、高硫石炭5000、高硫石炭4500(收到基全硫):
结算硫分在合同约定区间范围(1.5%,2.5]之内无奖罚。硫分小于等于1.5%,仍按照高硫石炭系列结算,但无奖励;硫分大于2.5%,每超出上限0.01个百分点,价格降低0.3元/吨。
除本合同明确的煤质调价指标外,其它煤质指标均不作为调价的依据。
交货地点:以货票起票站为准。
交货方式:起票站车板交货。
货权转移:乙方将煤炭运至双方约定地点并完成交货,视为乙方履行完毕交付义务,甲方确认煤质检验结果及数量后,煤炭损毁灭失的风险转移给甲方。
甲方收到货物并确认煤质检验结果及数量后方可进行结算,结算煤种以甲方ERP系统采购订单最终确认煤种为准。
预付款:如乙方提出预付款申请,经甲方确认后可对已交货煤量(火车大票数或者汽车过衡数)进行预付款,预付款金额不超已交货煤量合同价含税金额的80%。
乙方在甲方开具采购结算单后,在10个工作日内核对“结算单据”,如无异议,则乙方向甲方开具结算方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并核对无误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部货款。如有异议,应在收到结算单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知会甲方,应按甲方需求先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后续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认真核对检查,尽快达成共识,于下一批次对增值税发票进行调整。
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整数。结算单价以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乙方向甲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遇到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双方应按新政策执行。
乙方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乙方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乙方户名必须与合同主体名称或合同中约定的结算主体一致,在合同主体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乙方户名不得变更,乙方如根据实际需要变更开户行和账号信息,需甲、乙双方以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确认。
本合同约定的不含税金额不因国家税率变化而变化,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未履行部分双方应按调整后的税率执行。
入港煤炭结算数量以港口过衡数为准,如没有港口轨道衡计量数的,则以铁路大票数为准。
直达销售(含三线南下)按铁路大票数结算,如因数量问题与甲方下游用户发生数量纠纷,则以纠纷处理结果为依据进行结算。
因车况不符铁路运输要求进行甩车作业,被甩部分的数量以铁路大票数为准。
入港煤炭的结算质量以港口第三方检验单位检验结果为准,入港煤炭漏检的,以甲方装车检验结果为准。因车况不符铁路运输要求进行甩车作业,被甩部分的质量以甲方装车检验结果为准。
直达销售(含三线南下)的结算质量以甲方装车检验结果为准,甲方与下游用户约定以第三方检验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以第三方检验结果为准,如因质量问题与甲方下游用户发生煤质异议,则以异议处理结果为依据进行结算。
禁止乙方将高温煤、湿粘煤和超粒度煤装车,如有发生,甲方有权拒收或双方协商解决。
乙方可对甲方煤质检验进行监督,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甲方煤质检验,影响检验的公平公正。
进港或直达(含三线南下)销售的煤炭,自甲方向乙方反馈最终检验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如乙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并以书面形式提出质量异议处理申请,入港煤炭提取港口第三方备查样,直达销售煤炭提取装车备查样,委托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单位进行复检(全水以甲方原检验结果为准)。复检结果与甲方原检验结果相比: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偏差在±72kcal/kg 以内(含),则以甲方原检验结果作为甲、乙双方最终结算依据,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如偏差在±72kcal/kg以外(不含),则以复检结果作为甲、乙双方最终结算依据,甲方承担检测费用。
干基全硫:偏差在±0.2%以内(含),则以甲方原检验结果作为甲、乙双方最终结算依据,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如偏差在±0.2%以外(不含),则以复检结果作为甲、乙双方最终结算依据,甲方承担检测费用。
干基灰分(适用于外购特低灰、外购神优1、外购神优2、外购神优3):偏差在±0.5%以内(含),则以甲方原检验结果作为甲、乙双方最终结算依据,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如偏差在±0.5%以外(不含),则以复检结果作为甲、乙双方最终结算依据,甲方承担检测费用。
乙方报价前,应在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在线支付履约保证金至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指定账户。
履约保证金单价元/吨,共计50万元。
乙方对本合同内容、甲方提交的文件资料以及所了解到的甲方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等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资料、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外部独立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社会媒体及乙方内部与本项目无关的人员。
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义务至相关资料或信息正式向社会公开之日或甲方书面解除保密义务之日终止。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变更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本合同。
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可以对合同进行变更:
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的;
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合同需作出相应变更的;
合同双方任一方发生管理体制或名称变更、合并、分立时。
进行合同变更时,双方应对需要变更的部分达成新的修改意见,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生效前,原合同的相关条款继续有效。
合同终止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一方不得随意终止本合同。
违约责任认定:如因乙方煤源组织不及时导致合同兑现率未达到完全兑现率,视为乙方违约;如乙方资源充足但因甲方车流不足导致合同兑现率未达到完全兑现率,视为甲方违约。
违约责任在乙方时,经甲方同意后,欠量部分顺延至下期发运,价格执行本合同价,甲方不再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当合同兑现率<50%时,违约金=履约保证金;当50%≤合同兑现率<完全兑现率时,违约金=[(合同数量×完全兑现率)-已兑现数量]×履约保证金单价,违约金通过扣减履约保证金支付。
违约责任在甲方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按以下两种方式处理,乙方不再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方案一:欠量部分顺延至下期发运,价格执行本合同价;
方案二:经双方协商一致,欠量部分不再补发。
因下列情况导致双方合同未完全兑现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铁路、港口发生损毁或设备故障的;
乙方上煤道路因客观因素中断,影响煤炭运输的(因乙方组织的运输车辆出现不符合当地政府要求的超限载等情况导致无法组织上煤的,不属于免责范围);
装车站台发生设备故障或发生损毁等,致使装车站台无法正常使用,并经甲方现场查看属实的;
发生雨雪、大风大雾等恶劣天气,影响煤矿生产、运输上站、装车或港口无法卸车、装船导致的大范围减车或停装的,按实际影响天数予以剔除的。
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应24小时内将详情通知对方,双方进行合理调配避免造成损失。
满足以上任何一种条件的,需甲、乙双方以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确认,未兑现部分不再补发。
乙方有义务管控装车杂物。在港口归垛前发现乙方装车列次中存在杂物,且该杂物不能判定为铁路运输中产生,视为乙方责任,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赔偿金。如乙方交付煤炭中含杂物等造成港口或下游用户损失,经调查确认杂物为乙方装车前混入,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相应赔偿金直接在货款中扣除。
如杂物对甲方或相关生产方生产设施、设备造成损害,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设备修理、更换所产生的费用。如杂物虽未对甲方造成损失,但确定为危害性杂物(危害性杂物是指危害筒仓、皮带等生产设施、设备的物品,包括钢板、角钢、槽钢、钢管、撬棍、钢筋等金属类制品、大块石头、矸石等非金属大型物品)的,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2万元/列赔偿金,赔偿金直接在该列次货款中扣除。
如因自然原因、承运方原因及其他非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未按约定履行,甲方不承担责任。
如乙方将本合同用于融资担保业务的(包括货款质押等),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战争、封锁、骚乱、沉船、国家及地方政策调整、恶劣天气、瘟疫等造成的煤炭无法上站、装车、卸车等。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影响合同义务履行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延迟或免除履行部分或全部合同义务。但是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量减小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或其他不利影响,并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立即通知对方。任何一方不得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迟而要求调整合同价格。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天内,取得有关部门关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或者对方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并以传真等书面形式提交另一方确认。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已达60 天或双方预计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将延续60 天以上时,任何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于合同解除所引起的后续问题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凡发生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若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按以下第二种方式处理:
方式一:诉讼。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方式二:仲裁。提交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机构有效的仲裁规则在鄂尔多斯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包括发生纠纷后的相关文件、法律文书等,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通过专人递送、特快专递、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送达如下地址和联系人。一方对其送达地址作出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五日内将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书面告知对方,否则送达地址仍以本合同载明为准:
甲 方 :
地 址 :
邮 编 :
联系人:
电 话 :
传 真 :
Email: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乙 方 :
地 址 :
邮 编 :
联系人:
电 话 :
传 真 :
Email: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通知在下列时间视为已送达:
若为专人递交,于递送时;
若为特快专递递交,于付邮日的第三(3)个营业日上午 10 时;
若为电子邮件递交,于邮件到达对方的邮箱系统时;
若为传真递交,于传真发送时(经印有收件者传真号码及日期和时间的成功的传输报告证明);
以专人递交、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递交时,若专人递送、电子邮件或传真发送发生在某营业日的下午 6 时后或者在非营业日,则应视为于下一个营业日上午 9 时送达。
本合同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融资担保业务(包括货款质押等)。
甲乙双方按照约定可以使用电子签章和电子签名章的形式签署电子合同,视为合法有效的电子签署行为。
如甲乙双方使用电子签章和电子签名章的方式签订本合同,甲乙双方的电子印鉴最后的落章时间即视为该合同的签订时间。
合同中提及的相关后续单据,同样可以使用电子签章的形式对电子形式的单据进行确认,同样视为有效。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生效:
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特别约定是对合同其他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如有不一致,以特别约定为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 公司与公司《2022年煤炭购销合同》(外购煤-电子交易)之签署页)
签 署 页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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