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台县人民政府关于辖区内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公告

轮台县人民政府关于辖区内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公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深入推进河湖长制,加快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努力建立范围明确、权属清晰、责任落实的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责任体系,规范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确保工程安全和效益充分发挥,我县依法组织完成了县级水利工程(4座水库、9座引水渠首、126条干、支渠,5条河流堤防)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现将其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予以公告。

  一、划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河湖〔2018〕314号)、《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运管〔2018〕339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方案》(新政办发〔2018〕149号)等文件。

  二、划定标准

1、平原水库:上游管理范围从校核水位线向外划定,大型100-150m,中型80-120m,小型10-50m;下游管理范围从坝脚线向外划定:大型800-1000m,中型600-800m,小型50-100m;两侧的管理范围从坝肩或者坝后坡脚起向外划定:大型300-500m,中型200-300m,小型50-300m。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向外划定:大型500-1000m,中型200-500m,小型50-200m。

2、山区水库:上、下游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采用平原水库标准,两侧的管理范围为第一个自然分水岭以内的区域,保护范围从第一个自然分水岭向外划定50-500m。

3、水库泄洪、输水建筑物和附属设施以及输水廓(管)道,管理范围从其基础边界线向外划定100-500m,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向外划定100-500m。抢险取土用地、维修场地及水库专用路,按其实际占地确定管理范围,也可划定10-50m保护范围。

4、引水枢纽管理范围,包括拦河坝(泄洪闸)、进水闸、冲砂闸以及两岸工程护堤地、管理房、维修养护场地等用地及其周围100-500m以内的面积,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向外划定50-200m。

5、渠道按设计流量和渠道规模划分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管理范围,挖方渠道从渠线计起,填方渠道从渠堤外坡脚线计起,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向外划定。

渠道设计流量在10m3/s以下的,管理范围为2-10m,保护范围2-10m。

6、堤防按工程级别划分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2、3级堤防管理范围为堤防背水坡脚以外管理范围为20-50m,保护范围50-100m。4、5级堤防管理范围为15-30m,保护范围30-60m。重要堤防、城市防洪堤、重点险工险段,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确定。

三、管理要求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建房、开渠、打井、架泵、扒口、爆破、钻探、考古发掘、采石、采砂、取土、修坟立碑及进行种植、养殖活动;

(二)在渠道、水库内清洗装载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容器和运输工具;

(三)堆放、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

(四)其他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爆破、打井、采砂、采石、取土等可能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四、公告内容

1、本公告属于行业管理,不改变土地的权属,也不作为土地权属的证明材料。

2、全县(市)河湖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边界埋设界桩,设立标识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和破坏所设界桩。

3、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划定成果

详见附表。

附件:****************98.xlsx">4座水库范围公示表

****************99.xlsx">5条河流堤防公示表

****************34.xlsx">9座引水渠首范围公示表

****************61.xlsx">126条渠道公示表


轮台县人民政府

2022年01月20日


终审 :超管

标签: 保护范围划定 水利工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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