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温岭大队)(2022年第135期)

【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温岭大队)(2022年第135期)

被告知人:叶娇连,居民身份证号码:********6******737,驾驶证发证机关:浙J,准驾车型:D。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叶娇连于2021年12月22日10时11分,驾驶无牌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途经温岭市泽国镇横泾村126号前路段,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驾驶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行为,被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并依法扣留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网查询结果、违法犯罪前科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叶娇连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我单位拟给予罚款20元的处罚;叶娇连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单位拟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叶娇连实施驾驶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我单位拟给予罚款1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我单位拟给予罚款320元的处罚。

因叶娇连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按规定到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叶娇连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叶娇连有陈述和申辩,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22年2月7日



标签: 行政处罚 交通管理 温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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