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中标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食品安全相关法规,确保全体学生安全用餐。
二、人员管理
1.中标单位需根据配餐实际运营情况足额配置从业人员,并负责人员的招聘、录用、培训和考评,并承担聘用人员相应费用,包括工资、社会保险、福利等。从业人员与学校不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
2.一经录用的从业人员应持健康证上岗,学校有权监督检查。
3.须指派一位现场管理人员到食堂监督服务,同时负责与学校的联络工作。
4.为创建安全校园,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校园人员进出管理规定,上下班配合学校门卫做好登记,非经允许,不得擅自携带与师生食堂配送无关人员进入校内。
5.学校有权对师生食堂配送从业人员的操作规范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整改意见告知后勤负责人,中标单位要在一周内进行整改。
三、现场管理
1.学校提供满足师生食堂配送正常运营的基础设备及配套设施。
2.日常所需的餐具、器具、一次性用品等均由中标单位负责。
3.中标单位应保持食堂区域标识明晰,原材料、物料、工具用具及个人物品存放整齐。保持窗明几净,干净整洁。
4.中标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例如:岗位职责、流程规范、食品安全制度、生产安全制度、健康证公示、食品经营许可公示等),并做好省、市、区级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监管部门的例行检查。
5.中标人负责缴纳燃气费。
6.服务期内,未经学校同意,中标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食堂经营权、房屋、场地和设备全部或部分转让、出租、出借给第三方(中标单位自行添置的设备设施等动产除外)。
四、财务管理
中标单位应建立健全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好各项工作所对应的台账及其他相关账目,校方有权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中标单位保质保量为全校师生服务,进一步把资金使用落到实处。
五、供餐模式及供餐时间
教师餐:推荐采用自助餐
供餐时间:早餐:6:30—8:00午餐:11:30—12:30晚餐:16:50—17:30(具体以就餐时间为准)
学生餐:送餐
供餐时间:午餐:12:00—13:00(具体以就餐时间为准)
若无学校通知,中标单位不得无故自行更改供餐时间。
六、供餐标准及支付方式
1.教师餐:教职工餐费:9元/人/天。由学校按和平区财政拨付的餐费标准以转账方式每月全额支付给中标单位。
2.学生餐:10元/人/天。学生餐由学校以转账方式每月全额支付给中标单位。中标单位应尽可能保证在周期内轮换菜单品种的变化多样性,菜单可按照菜品的提供情况进行更改。
3.用餐人数变化:如遇学校文化活动、学生提前放学、放假及临时性用餐人数增减等情况,学校会提前通知中标单位,以供中标单位进行相应准备,避免食材浪费。
七、服务期限
合同签订后一年。
八、安全管控
1.中标单位应选用资质齐全的原材料供应商,建立健全合格的供应商库,保证正规渠道采购新鲜、卫生的食材。详细记录供货商进货台账。
2.中标单位要保持运营场所的环境、操作规范和出品质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他有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应建立健全食堂整体运营方案。如若发生因食物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中标单位承全部责任。
3.中标单位负责制定食品安全、消防安全、断水、断电、特殊天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为学生们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饮食环境。
4.中标单位负责检查后厨、餐厅、库房等食堂各场所工作结束后所有相关设备电源和照明灯都已关掉,所有门都已锁好。
5.中标单位应按规定对每餐食品进行留样,应将留样食品按照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的留样量应能满足检验检测需要,且不少于125g。并做好记录。如有异常,立即封存,备查。
6.学校人员在食堂因地滑等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等由中标单位负责赔偿。
九、经营企业出现如下情况学校终止合同
1.发生师生食物中毒或食品安全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因企业对学校食堂运营人员及流程监管不到位,违规操作导致发生食品卫生安全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3.发生因伙食质量、食品安全、服务质量等而引起学生及家长群体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不按合同约定范围经营、不服从学校管理的,存在转包分包行为的,经学校规劝整改无效且情节严重的;
5.经学校发现企业使用食材无相关检验检疫及合格证书情况,严重危害师生食品安全健康违规经营的;
6.对校园食堂企业独立账目弄虚作假,挪用师生餐费降低师生用餐标准的;
7.因企业原因操作不当或疏忽因素,导致设施设备故障引发火灾等校园安全事故的;
8.未经教育主管部门书面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利用学校资产搞不法经营的。
十、其他未尽事宜以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为准。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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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响应文件同时采用线上递交电子响应文件及现场递交U盘形式存储的可加密备份文件两种方式,并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供应商仅提交备份文件的,投标(响应)无效。具体操作流程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相关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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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供应商在电子评审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
(1)因供应商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
(2)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
(3)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
出现前款(1)(2)情形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出现前款(3)情形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