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直属三大队)(2022年第145期)

【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直属三大队)(2022年第145期)

被告知人:刘士英,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驾驶证发证机关:无,准驾车型:无。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刘士英于2021年11月16日14时55分许驾驶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途经路桥区下里桥路与田洋街交叉路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三大队一中队民警查获并依法扣留其驾驶的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送达方式确认书、道路交通违法证据照片、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鉴定报告单等证据证实。

刘士英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单位拟给予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刘士英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我单位拟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我单位拟给予罚款700元的行政处罚。

因刘士英未在按规定期限内到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三大队一中队接受处理,经催办后亦不来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持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刘士英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刘士英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三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22年02月09日


标签: 行政处罚 交通管理 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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