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贯彻落实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崇阳县贯彻落实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2020年12月21日至12月30日,省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咸宁市开展了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并于2021年5月7日向咸宁市委、市政府反馈了督察意见。为有效推进全县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根据《咸宁市贯彻落实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方案》要求,现制定如下整改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牢固树立和践行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深入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坚决扛起整改责任,以服务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持续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努力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生态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二、整改目标
(一)围绕问题整改促高质高效销号。坚持整改目标、整改措施、责任传导、整改销号、督办问责“五个从严”,精准对标整改要求,逐条抓好整改落实,做到问题没有调查清楚的、问题没有解决的、违法行为查处不到位的、群众不满意的“四个决不放过”,确保问题无遗漏、任务清晰明确、措施直击要害、结果高质高效。
(二)围绕目标任务促生态环境改善。巩固提升大气污染工作成效,加大臭氧、挥发性有机物和工业污染源治理力度。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加强地表水重点断面管理,开展重点河流排口排查。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问题整治和规范化建设。加强固体危险废物管理和“全生命周期”监管。
(三)围绕建章立制促体制机制完善。结合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举一反三,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加快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建设,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努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履责、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不断提升全县生态文明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三、整改内容
对照《咸宁市贯彻落实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列出的3个方面32个具体问题,我县全面整理,对号入座,共梳理出涉及我县的3个方面13个具体问题,其中由我县担任牵头单位的整改任务8个,担任配合单位的5个。针对反馈问题坚持实事求是抓整改,对能够立即解决的,立行立改,确保整改实效;对需要阶段推进的,立即着手、限时整改、稳步推进,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取得阶段性成果;对需要长期整治的,拟定时间表、路线图,持续发力推进整改,同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保障整改工作有力有效开展。
四、整改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全县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坚决担负起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政治责任。要深刻认识反馈问题的严肃性和整改任务的复杂性,切实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担当意识,严格落实各级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同志第一责任人责任。各乡镇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将反馈问题整改抓在手上、扛在肩上,深入一线指导督办,及时研究解决整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坚持问题导向。对反馈问题要求实行台账式、清单式、销号式管理,逐件明确整改责任,逐项细化整改措施,逐一整改销号。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对照任务逐条逐项制定详细的整改落实方案,明确整改任务、责任领导、整改时限、整改标准,并报县环指办备案。同时,各乡镇各部门要对照反馈问题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期间交办的信访件,举一反三,对本地本领域类似问题要开展全面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严格责任追究。各乡镇各部门要建立工作专班作战机制,挂图作战,严格落实整改责任,把严格奖惩贯穿于问题整改落实的全过程,对整改进展迅速、效果较好的,给予通报表扬;对整改工作落实不力和假整改、伪整改、表面整改的,坚决追责问责。
(四)及时公开信息。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公开力度,充分发挥“一台一报一网”及微信等新媒体宣传引领作用,开辟专题专栏,全面跟踪整改工作落实情况,定期公开督察整改进展情况,自觉接受全社会监督。同时,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的持续曝光力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及社会组织等参与整改、监督整改,正确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崇阳县贯彻落实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任务清单
附件
崇阳县贯彻落实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任务清单
一、思想认识有落差
(一)思想认识不够深入。通过本次督察个别谈话和座谈会了解到,部分领导同志绿色发展理念树的不牢,生态环境保护的内生动力不足,自我加压不够。认为被破坏的山体修复起来成本高、周期长、难度大,有畏难情绪。在工作落实过程中,面对重点难点问题过于强调客观原因,谈到空气质量不能稳定达标,就说区域性污染传输为主要原因,谈到斧头湖水环境问题仍然认为是水质考核目标设置不合理、未实施全面禁渔和上级有关部门水资源管控不到位。
整改目标: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政治站位,进一步强化思想认识,树牢新发展理念。党员领导干部思想认识不断提高。
整改措施:
1.加强学习,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及时传达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市委有关工作要求;自上而下,传导压实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责任。(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
2.全面抓好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及时研究解决全县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督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突出问题整改,推动我县生态环境持续向好。(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
3.持续抓好党员干部的学习教育。将生态环境建设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系统行业干部和基层干部培训。(县委组织部)
领衔督办领导:黄齐飞
牵头单位:县委办公室
配合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各乡镇党委和政府
责任人: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主要负责同志,各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完成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二)市民争当环保卫士意识不强,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尚未形成行动自觉。
整改目标:市民环保意识显著增强,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逐步形成。
整改措施:
1.组织协调各级各类媒体力量,对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进行及时、动态报道。
2.广泛开展公益宣传,宣传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普及生态文明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
领衔督办领导:蔡耀斌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各乡镇党委和政府
责任人:县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主要负责同志,各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完成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三)存在整改不严谨和观望心态。少数整改事项存在以方案代替整改、以合同代替行动、以启动代替完成的情况。一些整改任务的配合单位领导同志对承担的任务不明、职责不清。在统筹发展和保护时,未严格按照市级方案要求实行,等待观望。
整改目标:在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中敢于直面问题、直面矛盾,自我加压,压紧压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履职尽责,确保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高质量完成整改。
整改措施:
1.细化各乡镇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反馈问题整改工作责任,明确整改任务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职责,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合力攻坚。
2.认真对照督察反馈意见,逐一研究制定整改措施,逐项明确整改目标、整改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实行清单式管理,做到件件有着落。
3.加强问题整改的调研、督办和检查,督促高质量完成整改。
领衔督办领导:汪新虎
牵头单位:各乡镇党委和政府
配合单位:县突出环境问题整治工作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
责任人:各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县突出环境问题整治工作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30日,长期坚持
(四)督察发现,部分县(市、区)的非煤矿山整治工作,未落实《咸宁市非煤矿山地质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行动方案》中明确的整改目标、要求和时限,进展滞后。
整改目标:根据市级整改目标、要求和时限,加快推进全县矿山生态修复。
整改措施:
1.进一步摸清全县待修复矿山底数,细化完善各矿山修复方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严格落实《咸宁市全面深化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方案》(咸政办发〔2021〕9号)有关要求,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工作任务。(各乡镇党委和政府)
3.强化督查,督促各地矿山生态修复按时间节点推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领衔督办领导:汪新虎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党委和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
责任人:各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主要负责同志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0日
二、整改落实有偏差
(五)非煤矿山问题整改进展不理想。2018年省环保督察指出,咸宁市的22个非煤矿山,已关闭的14个均未按规定进行生态修复,正在生产的8个中有3个未落实环保设施和生态修复要求。《咸宁市非煤矿山地质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行动方案》明确要求,2020年6月30日矿山恢复治理面积达到90%以上,复绿覆盖率达80%以上。督察发现,咸宁市非煤矿山生态修复工作严重滞后,关闭和停产矿山未开展生态修复现象依然普遍。
整改目标:加快推进非煤矿山生态修复,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全县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整改措施:
1.进一步摸清全县关闭和停产矿山底数,细化完善关闭和停产矿山修复方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对标《咸宁市全面深化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方案》(咸政办发〔2021〕9号)有关要求,制定完善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方案,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工作任务。(各乡镇党委和政府)
3.加强指导督办,督促路口镇、白霓镇、沙坪镇、青山镇等加快推进关闭和停产矿山生态修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领衔督办领导:汪新虎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党委和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
责任人:各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主要负责同志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0日
(六)崇阳县白霓镇石山采石场、泉口采石场已关停,但矿山修复未启动。
整改目标:加快推进非煤矿山修复治理,完成崇阳县白霓镇石山采石厂、泉口采石场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整改措施:
1.立即启动白霓石山、路口泉口采石场复绿工作。
2.制订复垦复绿和生态修复方案,完成全县非煤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领衔督办领导:汪新虎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党委和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
责任人:各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主要负责同志
完成时限:2022年4月30日
(七)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问题较多。省环保督察要求,要不断加大环保投入,完善污水收集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置、生活垃圾处理等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督察组现场检查时发现,部分县市在污泥处置、污水收集处理等方面还存在监管不力、进展缓慢的问题。
整改目标:不断完善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全县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达到规范运营标准,确保污泥得到规范处置。及时更换破损的垃圾容器等环卫设施,确保垃圾容器满足日常收集等功能要求。
整改措施:
1.对全县城市、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开展排查,规范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2.加强对渗滤液规范处理的监管考核,定期开展暗访巡查。
3.全面排查农村垃圾环卫设施,将更换设施费用纳入预算,对破损严重的设施及时进行更换。
4.加大环保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按效付费。
领衔督办领导:汪新虎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负责整改措施第1条)、县城管执法局(负责整改措施第2、3、4条)
配合单位:各乡镇党委和政府
责任人: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主要负责同志,各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30日
(八)崇阳县共有11家乡镇污水处理厂,统一由芳笛亿利(崇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负责日常运行,按规定11个乡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应由芳笛亿利(崇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集中转运到县城的天城污水处理厂处理后,送崇阳县垃圾填埋场填埋。督察组现场抽查了崇阳县白霓镇、沙坪镇两家污水处理厂,发现污泥随意堆放、部分污泥倾倒在周边农地。深入调查发现,芳迪亿利(崇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自2019年运行以来未向天城污水处理厂和崇阳县垃圾填埋场转运污泥,该公司伪造《污泥处置转运单》,应付督察。
整改目标:健全污水处理厂污泥规范化处置机制,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整改措施:
1.与第三方公司签订污泥处置合同,全县乡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率达到100%。
2.加强对第三方公司污泥处置监督管理,确保污泥无害化处置。
3.对芳笛亿利(崇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违规处理污泥行为依法调查处理。
领衔督办领导:汪新虎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党委和政府
责任人:县住建局主要负责同志,各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30日,长期坚持
(九)崇阳县生活垃圾处理能力不足,崇阳静脉产业园一期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理项目建设进程缓慢。少数乡镇垃圾中转站渗滤液处理不规范,农村垃圾清扫处理频次不够、垃圾堆放在垃圾桶周边的现象时有发生,垃圾容器等环卫设施更换不及时、超期“服役”的情况较多。
整改目标:加大生态环境治理修复投入力度,健全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保障机制。
整改措施:
1.加快推进崇阳静脉产业园一期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理项目建设,确保2021年11月30日前建成投入试运行。
2.加强崇阳县乡镇、农村垃圾处置监督管理,更新垃圾处理设施,出台垃圾集中收集处理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垃圾及时清运并无害化处置。严格落实《崇阳县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考评办法》,对崇阳县各乡镇垃圾治理工作进行督办检查和考核评比,并将考评结果与县政府垃圾治理专项“以奖代补”资金挂勾。
3.根据《省住建厅、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生活垃圾渗滤液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意见》(鄂建文〔2018〕49号)要求,将崇阳县白霓镇、石城镇、肖岭乡、青山镇、铜钟乡等5个乡镇中转站渗滤液经预处理后接入污水管网,其余乡镇运送至崇阳县垃圾填埋场渗透液处理站终端处理。
领衔督办领导:汪新虎
牵头单位:县城管执法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党委和政府
责任人:县城管执法局主要负责同志,各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30日
三、污染防治攻坚有时差
(十)2018年省环保督察反馈指出,持续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强化针对性的防控措施,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着力调整能源结构和交通运输结构,提升空气环境质量。督察发现,咸宁市一些整改工作措施标准不高,很多环境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出现反弹,甚至长期存在,环境质量改善压力仍然突出,影响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
整改目标:加快优化产业布局,推进能源结构调整,深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全面提升空气环境质量。
整改措施:
1.优化产业布局。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不再新建重化工及造纸行业项目,严格控制化工项目入园。(县发改局、县科经局)
2.强化“散乱污”综合整治。加强“散乱污”企业整治监管,不定期开展复查复检,实施分类处置,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
3.推进能源结构优化调整。推进天然气管网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天然气“县县通”和“气化乡镇”工程。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科经局)
4.大力推进绿色交通发展。积极推进交通领域应用新能源与清洁能源,以城市公交、出租汽车为重点,加快推广新能源车辆;积极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购买使用清洁能源车辆。(县交通运输局)
5.加强在用车辆环保监管。常态化开展路检路查,依法查处“冒黑烟”及超标车辆;开展机动车检测、维修机构联合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县公安局)
领衔督办领导:汪新虎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
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科经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各乡镇党委和政府
责任人: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县发改局、县科经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主要负责同志,各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30日,长期坚持
(十一)能源结构和交通运输结构无明显变化。2017至2019年,咸宁市煤炭消费占比分别为64.06%、68%、70.85%,煤炭与能源消费总量占比呈逐年递增趋势,而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分别为23.51%、18.64%、16.62%,比重呈逐年递减趋势。“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业占比仍然偏重。2018、2019年连续两年公路货运量占公铁水总货运量的比重分别为95.87%、90.55%,均超过90%。
整改目标:逐年提高全县风电、光伏发电发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进一步提升铁路、水路承担的货运量,逐步减小“两高一资”产业占比,不断优化全县产业结构,加快实现产业高质量发展。
整改措施:
1.加快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十四五”期间大力发展风电、光伏发电等清洁能源产业,能源结构调整优化取得明显进展,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逐年提高。(县发改局)
2.着力完善物流园区布局。(县交通运输局)
3.严格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等规定,严把“两高一资”产业项目准入条件,禁止新增限制类、淘汰类项目产能。(县发改局)
领衔督办领导:李强海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配合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崇阳供电公司、县商务局,各乡镇党委和政府
责任人:县发改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崇阳供电公司、县商务局主要负责同志,各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完成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十二)空气环境质量改善成果仍难巩固。2019年咸宁市城市空气质量未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其中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为78.6%,较2018年(87.1%)下降了8.5%,在全省排名由第五下降为第七。6个县(市、区)城市空气质量仅通山县达到国家二级标准。臭氧日最大8小时第90百分位浓度为170微克每立方米,较2018年同期(149微克每立方米)上升14.1%。2019年,出现污染天气78天,首要污染物为臭氧的天数达54天,占比69.2%,臭氧污染逐渐成为影响咸宁市空气优良率的主要原因。
整改目标:全面提升空气环境质量,完成省考目标要求。
整改措施:
1.对县城区所有施工工地、施工道路和沙石料堆场明晰责任,形成管理清单,开展不间断巡查。(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管执法局)
2.组织开展崇阳县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调查,全面摸清排查城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源,制订“一企一策”。(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
3.督促崇阳县昌华实业有限公司启动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县科经局、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
4.开展全县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编码登记和尾气排放抽测,全面加强非道路机械污染排放综合整治。开展机动车尾气上路监测,打击黑烟车上路行驶、柴油货车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
领衔督办领导:汪新虎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
配合单位: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管执法局、县科经局、县公安局,各乡镇党委和政府
责任人: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管执法局、县科经局、县公安局主要负责同志,各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30日,长期坚持
(十三)道路扬尘和建筑工地管控不到位。扬尘监管不严格是2018年省环保督察指出的问题。整改方案要求,实施建筑尘渣土运输智能监管系统,加强工业烟粉尘以及堆场、料场、矿山等扬尘污染控制。咸宁市2018年4月印发了《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方案》,方案明确要求各县(市、区)中心区域的建筑施工现场必须采取围挡封闭,围挡应坚固、整洁、美观。下沉督察时发现,高新区施工场地对砂石、裸土等未采取围挡、覆盖等有效抑尘措施。现场抽查高新区贺胜路全段、107国道供水改造路段及沿线施工工地,未规范设置围挡,物料堆场没有覆盖,土方开挖没有加湿除尘,施工现场扬尘污染严重。
整改目标:严格道路扬尘和建筑工地管控,提升城区扬尘污染防治水平。
整改措施:
1.督促县经济开发区对施工工地按“六个百分百”要求整改到位。
2.强化全县在建工地、待建工地、拆除工地扬尘污染管控,分类细化管控要求并严格执行。
3.强化全县道路施工扬尘、路面扬尘及各类堆场扬尘污染管控,分类细化管控要求并严格执行。
4.健全巡查督查机制,检查结果随时进行通报曝光,对于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工整顿并严格依法依规处理。
领衔督办领导:汪新虎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配合单位:县经济开发区、县城管执法局,各乡镇党委和政府
责任人: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县经济开发区主要负责同志,各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30日,长期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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