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商三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丰台区新宫车辆段内部充电站建设项目(第二次)采购公告.

京华商三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丰台区新宫车辆段内部充电站建设项目(第二次)采购公告.


竞争性谈判文件

采购项目编号:0768-2242CSIMC035

采购项目名称:丰台区新宫车辆段内部充电站建设项目

采购人:北京华商三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二月


目录

********">第一章 谈判公告

********">第二章 谈判须知

********">第三章 响应文件格式

********">第四章 采购合同

********">第五章 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要求


第一章 谈判公告

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受北京华商三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对其丰台区新宫车辆段内部充电站建设项目(第二次)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现欢迎供应商参与本次采购活动。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丰台区新宫车辆段内部充电站建设项目(第二次)

2、项目编号:0768-2242CSIMC035

3、项目地点:丰台区新宫

4、项目周期:一年

5、施工范围:本项目由北京华商三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组织安装充电桩,该项目计划选择充电设施安装单位负责充电桩安装、接线、新建桥架、标识牌及监控系统安装工作。

①物资库建设60kW单枪直流充电桩1台,交流7KW充电桩3台。

②运用库建设60kW单枪直流充电桩1台,交流7KW充电桩3台。

③联合检修库建设60kW单枪直流充电桩2台,交流7KW充电桩6台。

④综合楼地下车场建设60kW单枪直流充电桩6台,交流7KW充电桩19台。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2.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2.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2.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7本项目特殊资格要求:

2.7.1供应商需具有相应工程的施工资质,电力承装(修、试)五级及以上资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供应商资格报名及购买:

3.1竞争性谈判文件(电子)免费获取。

3.2有意向的供应商可于2022年2月10日至2022年2月15日,每天09:00时至16:00时(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下同),登录采购人招投标交易平台(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ECP)-电工交易专区https://sgccetp.com.cn/portal/,下同)下载竞争性谈判文件,并按《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到第三方认证机构办理CA证书电子钥匙。供应商应妥善保管采购人招投标交易平台账号和密码,以及CA数字证书和密码,因上述账号、数字证书或密码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重要提示:供应商应在采购人招投标交易平台注册并办理CA证书电子钥匙方可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电子钥匙的办理流程请登录采购人招投标交易平台首页“下载专区”→“平台注册”→“电脑配置及电子钥匙”下载所有文件仔细阅读。电子钥匙的办理需要一定的时间,请供应商高度重视。由于没有及时办理电子钥匙导致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失败,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3.3投标工具下载方式:请各供应商在采购人招投标交易平台首页“下载专区→参与投标→投标工具安装”下载并安装。操作手册及注意事项见首页“下载专区→参与投标→操作手册”。投标工具操作问题联系采购人招投标交易平台运维支持电话:***-********

3.4供应商须下载本批次公告中附件1格式填写《竞争性谈判文件领取确认表》(切勿扫描),按要求准确完整填写(所填写的银行账号与保证金汇款帐号保持一致),(非常重要)发至招标代理机构邮箱gaonan7@sinopharm.com,邮件主题及上传附件均以“供应商单位全称+项目编号”命名。

(注:此邮件为自动接收,代理机构不予回复。若未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收到供应商提交的《竞争性谈判文件领取确认表》,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将会与供应商进行联系。)

3.5未按照上述要求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不予受理。

3.6所有供应商都必须提交谈判保证金,没有提交谈判保证金或谈判保证金不符合要求的将被拒绝。供应商应以公司/单位名义汇款至下述账户(如投多个项目,切勿合并汇款,需单个项目独立汇款),汇款底单附言必须注明“22N+项目编号后三位/包号+保证金+供应商名称”。(不接受个人汇款和超级网银汇款)。

账户名称: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太阳宫支行

账号(人民币):****************01811

3.7本项目如收取标书款,则标书款发票为电子发票,预计在开标当日起10日内开具,供应商务必提供准确的电子邮箱,并在规定时限内及时查看并下载电子发票,由于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未能收到发票的或收到未能及时下载的,我公司将不提供后续补办服务。如果供应商不是一般纳税人,均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供应商是一般纳税人但未提供一般纳税人证明材料扫描件,我公司将按照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一经开出不予更正、退换、作废。

开票咨询联系人及电话:汪女士,***-********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4.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谈判时间:2022年2月17日下午15:00(北京时间)。

4.2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电子响应文件(包括价格文件、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提交采购人招投标交易平台;

纸质响应文件(包括响应文件、纸质响应文件电子版)递交地点为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9号院1号楼四层。纸质响应文件建议选用顺丰邮寄提交。

4.3 谈判时间:2022年2月17日下午15:00(北京时间)。

4.4 谈判地点:采购人招投标交易平台(线上),首次参与采购单位采购项目的供应商请及时查阅、学习平台操作手册以便顺利完成谈判工作。

4.5 电子响应文件需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全部上传至采购人招投标交易平台,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电子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具有评审资格。

4.6纸质响应文件接收邮寄递交。邮寄地址及联系方式详见招标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五、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竞争性谈判公告在采购人招投标交易平台(https://sgccetp.com.cn)上发布。

六、特别提示

本项目的竞争性谈判文件及响应文件格式已更新修订,请参与项目的供应商务必按照最新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

七、联系方式

6.1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北京华商三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创益东路9号

联系人:樊先生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fankai@huashangsanyou.cn

6.2招标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9号院1号楼四层

邮编:100028

联系人:高南 ***-********

E-mail:gaonan7@sinopharm.com

注:(供应商线上报名成功后,需将附件1、谈判文件领取确认表认真填写后发送至此邮箱)


附件1 《谈判文件领取确认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包号(如有):

第 包

供应商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邮寄地址


增值税普通发票信息

公司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

账 号:

购买人名称


购买日期


谈判文件递交方式

邮寄递交


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

第二章 谈判须知

谈判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规定

一、说明

第二章第1.1款

采购项目

丰台区新宫车辆段内部充电站建设项目

第二章第2.1款

采购人

北京华商三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第二章第2.2款

采购代理机构

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

第二章第2.3款

供应商的产生方式

本项目的竞争性谈判公告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ECP)-电工交易专区发布,完成平台报名的供应商均可参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领取或购买谈判文件时应提供的资料

详见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第二章第3.1款

供应商资格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年检有效。

2.供应商的商誉及会计制度: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近半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供应商自行编制的财务状况表(如提供自行编制的财务状况表,需加盖供应商公章)。

3.供应商须提供近半年内任意一个月纳税和社保缴纳证明,或供应商自行提供的依法缴纳税收及社会保障金的声明函(如提供自行编制的声明函,需加盖供应商公章)。

4.供应商参加本项目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相关声明(加盖供应商公章)。

5.其它资格要求:供应商需具有相应工程的施工资质,电力承装(修、试)五级及以上资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供应商需确保提供的自行编制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如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采购人有权在其中标后与其解除合同,并要求上述供应商赔偿相关损失。

第二章第6.1款

联合体形式

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

第二章第8.1款

现场勘察

不适用

第二章第9.1款

答疑会

不适用

二、谈判文件

第二章第11.1款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2022年2月17日15时00分 (北京时间)

若未按上述要求按时递交纸质文件或未按上述时间上传至采购人招投标交易平台的,则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三、响应文件的编写

第二章第17.1款

保证金

金额:供应商总报价的0.8%。

形式:支票、电汇。

采购代理机构银行信息:

公司名称: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交通银行北京太阳宫支行

开户账号:1100 6188 2018 0100 01811

为方便系统及时查询匹配,本标段供应商在办理保证金时,须在汇款摘要或附言:22N+(项目编号后三位)+包号(如有)+保证金+供应商名称(非常重要!!!)。

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响应文件有效期保持一致。未按要求递交保证金,视为无效响应。

保证金事宜查询电话:***-********(于女士)。

第二章第18.1款

响应文件有效期

自提交响应文件之日起120日历日

第二章第19.1款

响应文件份数

电子版响应文件:以采购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上传要求为准。

纸质版响应文件:1份正本,2份副本,1份电子版(包含PDF及可编辑版本2种)。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第二章第22.1款

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

采购人招投标交易平台(线上),首次参与采购单位采购项目的供应商请及时查阅、学习平台操作手册以便顺利完成谈判工作。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供应商质疑

第二章第37.1款、

公告媒体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ECP)-电工交易专区

第二章第39.3款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后 / 日历日内,按照合同金额 / %递交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形式:支票或者电汇

七、其他规定

第二章第15款

采购预算

本项目预算:16.21万元

供应商报价方式详见第四章 谈判报价内容。

供应商在ECP系统中提交总报价时请注意系统设定的报价单位为万元。

第二章第41.1款

采购代理服务费

成交供应商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按如下标准和规定交纳成交服务费:

(1)以成交供应商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成交金额作为收费的计算基数。

(2)按照成交金额0.8%的收费标准向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

(3)成交服务费币种与成交签订合同的币种相同或采购机构同意的币种

第二章第42.1款

其他规定

1.本项目不接受分包。

2.本项目不接受转包、转采。

供应商需在响应文件中明确承诺接受上述条款。

其他说明

文件效力

当纸质版文件正本与副本存在冲突、遗漏、缺失时,以正本为准。当上传ECP平台的电子文件与纸质版响应文件存在冲突、遗漏、缺失时,以纸质版文件为准。如上传ECP平台的电子文件存在遗漏、缺失,投标人按纸质文件内容进行补充上传,超出纸质文件范围外的材料将不予认可。

签字盖章要求

纸质版响应文件需按照谈判文件要求进行签署、盖章。上传ECP平台的电子文件仅需加盖电子签章。

ECP系统盖章提示

ECP系统电子签章仅识别响应文件中标记“盖章”处,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情况并结合项目特点,在电子版响应文件需盖章处自行填入“盖章”,已确保电子签章可进行对应识别。

特别提示

本项目的竞争性谈判文件及响应文件格式已更新修订,请参与项目的供应商务必按照最新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

供应商邮寄纸质响应文件后请及时与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核对,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未收到纸质版响应文件的将按无效响应处理。本项目将通过腾讯视频会议形式完成开启仪式,开启仪式仅供供应商检查自身响应文件密封情况,腾讯会议号码招标代理机构将于开标前1天通过邮件形式通知各供应商,请供应商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自行登录腾讯视频会议系统完成响应文件密封情况核对,未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进入视频会议的供应商视为放弃检查响应文件密封情况。


谈判须知正文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 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谈判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谈判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本次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谈判公告。

2.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谈判公告。

2.3 “供应商”是指响应谈判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法人/负责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参与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通过谈判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产生,经谈判小组确定。据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己向其发出谈判通知,供应商应持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资料领取或购买谈判文件。

2.4 “谈判小组”是指依据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

2.5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2.6 “服务”是指各类为采购人提供的服务及配套服务。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当符合谈判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l)《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2)谈判文件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3.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与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关联关系。

(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4. 资金来源及招标方式

4.1 本项目的相应资金已经落实。

4.2 本项目为竞争性谈判项目,通过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以下简称ECP平台)实施采购活动。

5.参与谈判的费用

5.1 无论谈判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6.授权委托

6.1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7.联合体形式

7.1除谈判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谈判采购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

8.现场勘察

8.1供应商应按谈判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

8.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8.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9.项目答疑会

9.1供应商应根据谈判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参与项目答疑会。

9.2项目答疑会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参与答疑会的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谈判文件

10.谈判文件的组成

10.1 谈判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第一章 谈判公告

第二章 谈判须知

第三章 响应文件格式

第四章 采购合同

第五章 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要求

10.2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谈判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10.3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

10.4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谈判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谈判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1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12.谈判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2.1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2.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2.3供应商可登录采购人招投标交易平台获取对谈判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文件。

三、响应文件

13.一般要求

13.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按谈判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谈判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3.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谈判小组就有关谈判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3.3 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3.4 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13.5 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4.响应文件的组成

14.1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谈判响应声明

(2)保证金

(3)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

(4)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5)技术方案及服务承诺

(6)提供货物和服务有关的证明材料

(7)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以及规定格式首次报价的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的电子文件

(8)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14.2在谈判过程中,供应商根据谈判小组要求书面形式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4.3谈判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中对应内容注明。

14.4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5.报价

15.1供应商应当根据谈判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以万元为单位,小数点后最多保留六位。

15.2供应商应按第五章“技术要求”要求及第三章“报价一览表”格式填写。供应商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修改报价一览表中的报价,应同时修改其按第三章要求填写的相应表格中的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21.1款的有关要求。

15.3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6.供应商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邀请谈判项目适用)

16.1在谈判小组确定邀请供应商名单起至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止,供应商资格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应更新或者补充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以证实其各项条件仍能继续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17.保证金

17.1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应按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保证金形式交纳,不得以现金方式交纳,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采购项目预算0.8﹪的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第18.1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17.2 未按谈判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7.3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7.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8.响应文件有效期

18.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谈判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19.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9.1纸质版响应文件应装订成册,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9.2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谈判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19.3 在谈判过程中,供应商按采购文件规定和采购小组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应在ECP平台完成提交。

19.4 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在采购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上提交最后报价的,以首次报价作为最终报价。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20.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0.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封套两端折叠封口处)盖供应商单位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0.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竞争性谈判公告或邀请书中指明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投标人名称。

20.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1.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上传ECP平台的电子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详见ECP供应商使用手册)

21.1供应商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1.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2.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22.1 供应商应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在电子投标平台完成响应文件的上传,并将纸质响应文件邮寄送达至谈判须知前附表中指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指定的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拒收。

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谈判

23.供应商资格审查

23.1谈判小组将根据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不满足资格条件的,视为无效响应。

23.2供应商有本章第16.1款情形的,谈判小组将对更新或补充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查。不满足资格条件的,视为无效响应。

24.谈判程序

24.1谈判程序:初步审查、谈判(包括澄清、符合性审查)、提出成交供应商。其中,谈判按本章第29.1款或者第29.2款情形进行。

25.初步审查

25.1谈判小组应当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应交未交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保证金形式或保函出证机构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

(2)未按照谈判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3)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4)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谈判文件规定的。

26.实质性响应

26.1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谈判文件要求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实质性偏离。实质性偏离指不满足、或不响应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或明确指出的不可偏离的要求。

26.2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由谈判小组依据谈判文件规定认定。谈判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

27.澄清

27.1 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需在规定的时间内上传至采购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谈判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7.2 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28.符合性审查

28.1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符合性审查。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供应商不参加谈判),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不满足本章第26.1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2)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谈判文件规定的。

28.2符合性审查结束后,谈判小组将会在采购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中向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发送二次报价表,供应商应在谈判小组规定的时间内确认并上传二次报价。

29.谈判(通过采购人招投标交易平台进行的竞争性谈判项目将视项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谈判)

29.1对于本章第10.3项未明确谈判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或者谈判文件明确了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内容,但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情况认为谈判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8.1款规定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直接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就价格组织多轮谈判。

(1)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谈判小组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谈判文件明确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但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情况认为谈判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不另行通知。

29.2对于本章第10.3款明确谈判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且在谈判过程中谈判文件实质性内容发生变动的,谈判小组可以组织多轮谈判。在每一轮谈判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规定和谈判情况,对谈判文件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作实质性变动(谈判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要求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重新提交响应文件。谈判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8.1款规定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不得进入下一轮谈判,也不得要求提交最后报价。

(1)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9.3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应按本章第19.3款规定,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在规定时间内在采购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中上传最后报价。

29.4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该通知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第17.4款规定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29.5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未按谈判文件规定及谈判小组要求提交最后报价,且又未按本章第29.4款规定退出谈判的,以首次报价作为最终报价。

29.6如谈判过程涉及谈判文件变更,要求供应商重新进行响应的,供应商未按谈判文件规定及谈判小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且又未按本章第29.4款规定退出谈判的,视为无效响应,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0.提出成交供应商

30.1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1-3名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30.2按本章第30.1条最后报价排序相同的,由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31. 谈判评审原则

31.1由谈判小组结合响应文件及最终承诺,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推荐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预成交供应商。

31.2上述确认将考虑供应商的财务、业绩、对谈判文件需求的理解、提供技术和服务能力,并基于供应商提供的资格审查的声明文件以及采购人认为必要的和合适的其他文件资料。

31.3如果供应商被确定为无能力履行合同,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31.4 谈判小组将保留对谈判文件和谈判小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资料真实性的确认,并有权取消其作为成交候选人的资格。

31.5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必须对货物技术参数及服务要求作出完全性、真实性的响应,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31.6 供应商必须有能力保证项目的实施,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32.确定成交供应商

32.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32.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33.谈判的特殊情形

33.1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采购过程中提交响应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按照上级部门相关规定,经上级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符合本款情形的,本章第29.1款、第29.2款、第30.1款、第34.1款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34.谈判终止

34.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或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少于3家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5.重新评审

35.1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6.保密及串通行为

36.1谈判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6.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36.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成交无效,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的;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的;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技术方案、合同条款以及报价等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的;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的;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提交响应文件或者退出谈判或者放弃成交的;

(7)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谈判小组成员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

(8)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37.成交信息的公布

37.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将成交结果信息在谈判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38.询问及质疑

38.1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38.2供应商若认为谈判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法律、规章及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9.成交通知

39.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采购人招投标交易平台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9.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9.3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10日内,应按照谈判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

39.4 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39.3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

40.签订合同

40.1 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补充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

40.2 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40.3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一)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四)未经允许,将采购项目分包、转包、转采。

(五)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七、其他规定

41.采购代理服务费

41.1采购代理机构应按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42.其他规定

42.1谈判文件的其他规定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响应文件格式

响应文件应包含以下七个部分:

一、谈判响应声明

附件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二、报价文件

附件2:谈判采购报价一览表

附件3:谈判报价分项价格表

三、保证金

附件4:保证金退还申请书

四、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

附件5: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附件6:供应商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表

附件7: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证明材料

五、商务/技术响应与偏离表

附件8:商务条款偏离表

附件9:技术条款偏离表

附件10:服务方案

附件11: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附件12:供应商承诺书

六、采购代理服务费承诺书

七、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项目名称)

响 应 文 件

供应商: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一、谈判响应声明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的竞争性谈判文件(采购编号:)的全部内容,知悉参加竞争性谈判的风险,我方承诺接受谈判文件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

一、我方同意在谈判文件中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 120 日内(响应文件有效期)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我方提交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两份,并保证响应文件提供的数据和材料是真实、准确的。否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采购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四、我方愿意按谈判文件规定和谈判小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

五、我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在获得成交资格后,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国家或地区的名称)的(公司名称)的在下面签字的(法人代表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单位名称)的在下面签字的(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项目名称)的采购(含招标和其他采购方式),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盖章:

附:

被授权人姓名:

职    务:

详细通讯地址:

邮 政 编 码:

传    真:

电    话:

备注:附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

附件2 报价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货币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名称

总报价(万元)

项目周期

备注

1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3 分项价格表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报价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服务内容

单价

数量

总价

备注

1






2






3












总计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三、保证金

1、提供付款凭证复印件。

2、根据供应商递交的《保证金退还申请书》上的账户信息,以转账或电汇方式退还至供应商的原缴纳账户。


附件4 保证金退还申请书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系参加(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现申请按该项目谈判文件规定,退返保证金人民币(大写)___¥(小写)____,保证金请退还到以下原缴纳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开户行地址:省市:

(如果提供的账户信息有误或因账户信息变更未及时通知,一切后果均由本单位自行负责。)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如下:

供应商名称(盖章):

联系人: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日 期:年月日


四、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

附件5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电子邮箱


上年营业收入


员工总人数


营业执照

注册号码


注册地址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营业范围(主营)


营业范围(兼营)


基本账户开户行及帐号


税务登记机关


资质名称

等级

发证机关

有效期

















备注

提供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其他资料按第二章第三章要求提供。

注:需加盖供应商单位章。

附件6 供应商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表

我公司参加本项目采购,根据法律法规维护采购公正性的相关规定,特就本公司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申报如下,并承担申报不实的责任。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控股股东/投资人名称

出资比例

1


2



非控股股东/投资人名称

出资比例

1


2



管理关系单位

上级管理单位名称


被管理单位名称


备注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说明:1. “控股股东或者投资人”,是指出资比例在50%以上或者出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享有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控制权的投资方(含单位或者个人)。

2.“管理关系单位”中的管理关系,是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3.“管理关系单位”可仅填写与本项目可能相关的单位名称。

4.如无相关情况,请在相应栏填写“无”。

5.如供应商控股及管理关系信息披露有误,其响应可能被否决。


附件7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证明材料

说明:供应商根据谈判文件第二章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的规定,提供资格证明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信证明材料、纳税证明及社保缴纳证明、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等

附件7-1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7-2供应商的商誉及会计制度: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近半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如谈判须知前附表允许,供应商可提供自行编制的财务状况表代替财务审计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如提供自行编制的财务状况表,需加盖供应商公章)

附件7-3符合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依法缴纳税收及社会保障金的证明(如提供自行编制的声明函,需加盖供应商公章)。

附件7-4参加本项目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相关声明(加盖供应商公章)


五、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附件8 商务条款偏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谈判文件条款号

谈判文件的商务条款

响应文件的商务条款

说明
























































注:我公司确认,除以上表格中列明的偏离外,我公司接收谈判文件规定的所有商务条款,无其他负偏离。

说明:

1、本表应包括对合同条款的偏离说明。

2、供应商对谈判文件商务部分有任何负偏离,则必须在该表中全部列明。若对谈判文件无商务偏离,请在“响应文件的商务条款”栏只填写“对谈判文件全部商务条款无商务偏离”即可。不提供上述表格的响应可被拒绝。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9 技术规格偏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谈判文件条款号

谈判文件要求

供应商响应

偏离情况

参数说明文件页码

参数说明文件条款号
































































注:我公司确认,除以上表格中列明的偏离外,我公司满足谈判文件规定的所有技术条款,无其他负偏离。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供应商应针对谈判文件第五章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中的要求进行响应,如完全响应,请在“偏离情况”栏只填写“对谈判文件全部技术条款无偏离”即可。不提供上述表格的响应可被拒绝。

2、表中“偏离情况”一栏应填以“正偏离”、“负偏离”或“符合”,并在响应文件中附参数说明文件,表中“参数说明文件页码”中填写对应该页码、“参数说明文件条款号”中填写对应条款号。

3、谈判文件技术规格及要求中标注“*”号的条款,应在参数说明文件中体现,如未提供参数说明文件或文件不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谈判小组在对谈判文件技术规格要求的响应程度评审时有权不予认可。


附件10 服务方案


附件11 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我公司承诺:

在 (投标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中,我公司保证做到:

一、公平竞争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使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他投标单位,不串标、围标;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方式投标,不隐瞒真实投标资质;保证不恶意竞标,也不会以其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不谋取非法利益,不给甲方造成损失。

二、杜绝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工作人员、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及其亲属提供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回扣、佣金、咨询费、劳务费、赞助费、宣传费或其他贵重物品等;不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工作人员、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及其亲属报销各种消费凭证;不以任何考察名义安排甲方相关工作人员、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及其亲属出国(境)、旅游;不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工作人员、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及其亲属安排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如自愿给予甲方优惠,须在投标书或合同书中注明。

三、如成交,承诺书在合同期内继续生效。

四、若出现违反承诺行为,我公司及参与投标的工作人员愿意接受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给予的处罚,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五、如果贵公司人员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我方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继续发生,并及时向贵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积极配合贵公司的调查取证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条件。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经办人(签字):

(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12供应商承诺书

致:北京华商三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若我公司在本次采购活动中获得成交资格,我公司承诺:

未经采购人允许,不得将本项目合同进行转包、转采。若出现违反承诺行为,我公司接受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的处罚,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承诺供应商名称(盖章):

时间:


六、采购代理服务费承诺书

致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

我们在贵公司组织的            项目(谈判文件编号:          )竞争性谈判中若获成交,我们保证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3个日历日内按谈判文件的规定,以支票、汇票或现金,向贵公司即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

特此承诺。

承诺方名称:                (承诺方盖章)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传:        邮编:        

承诺方授权代表签字:      

承诺日期:         


七、谈判文件要求或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格式内容自拟)


第四章 采购合同

发包人:北京华商三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承包人:

鉴于发包人拟委托承包人承担 (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任务,且承包人同意接受该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

1.2 工程地点: 。

2. 承包方式和范围

2.1 承包方式:本合同按以下第 2种方式承包:

(1)施工总承包;

(2)施工专业承包;

(3)其他: / 。

2.2 承包范围: 土建、电气施工 。

具体内容以施工图对应的工作内容的相应工程量及发包人认可签证的工程变更为准。

3. 工程建设目标

3.1 质量目标: 合格 。

3.2 安全目标 不发生任何伤亡事故。

3.3 进度目标: 按合同工期履行。

3.4 投资控制目标:签约合同价。

3.5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目标: 达到工程所在地相关要求 。

4. 工程质量

4.1 本工程质量标准应达到国家、地方或行业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以较高标准为准),达到国家电网公司优质工程标准;工程“标准工艺”应用率≥95%;工程“零缺陷”投运;工程使用寿命满足发包人质量要求;不发生因工程建设原因造成的六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件。

4.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4.3 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有资质的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经检验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检验所需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负担;经检验工程质量符合约定的标准,检验所需费用由发包人负担。

5. 合同工期

5.1 计划开工日期: 年月日,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书面通知的开工日期为准;

5.2 计划竣工日期: 年月日,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5.3 工期总日历天数:日(包括法定节假日)。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6. 设计文件

6.1 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按以下第 1 种方式提供:

(1)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

(2)由承包人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于 / 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交还承包人。

(3)由发包人委托的专业设计公司向承包人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

6.2 提供设计文件的一方应对设计文件及其内容承担全部责任,不因另一方的审批或审核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因设计文件交付延期、存在差错、遗漏或者缺陷导致工程无法按期完成的,由提供设计文件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7. 工程价款

7.1 工程价款按以下第 2种方式确定:

(1)固定总价承包

本项目工程固定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 (¥ / )(含税),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 / (¥ / )(含税)。

(2)固定综合单价承包

本项目工程签约合同价总价暂定为人民币(大写)(¥)(含税),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 / (¥ / )(含税)。最终以竣工图工程量和综合单价计算合同结算价格。

(3)其他: / 。

7.2 本条第7.1款工程价款选择固定总价承包或固定综合单价承包方式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项目工程固定总价或固定综合单价在合同有效期内保持不变,不因市场变化、政策调整、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任何因素而调整。

7.3 双方确定签约合同价中已充分考虑并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合同另有约定时除外:

(1)承包人的窝工损失(包括设备、图纸的暂时脱供);

(2)设备材料的二次倒运发生的费用;

(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涨价费用;

(4)发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卸车及保管费;

(5)法律变化引起的费用调整;

(6)其他: / 。

8. 结算方式

8.1 工程结算原则

8.1.1 若承包人在工程变更或工程量增加事项发生后未向发包人书面呈报工程价款增加的签证单,则视为承包人放弃该项增加的工程价款,给予发包人的优惠,发包人无须将此项作为工程价款计算的依据。

8.1.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超出施工图自行增加的工程量和因承包人原因返工增加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8.1.3 其他:/ 。

8.2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8.2.1 根据本合同第7条约定,最终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由承包人根据设计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编制施工结算书,经由发包人审核作为工程竣工价款结算依据。发包人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结算审核。

8.2.2 承包人同意发包人有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就竣工结算进行审核或审计,且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该审核或审计结论作为本合同工程竣工结算依据。但是若政府有关审计机关或财政等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对项目进行审计或财政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报告、财政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作为工程竣工价款结算依据,并据此据实调整工程价款。

9. 支付方式

9.1 工程款按以下第1 种方式支付:

(1)一次性支付达到合同价格 100 %,支付时间: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审核完成后。;

剩余价款: / 。

(2)分期支付:

A.合同签订后 / 日内预先支付至工程总价/工程暂定总价(以下简称“签约合同价”)的 / %,预付款中已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

B.进度款支付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 %,支付时间:

/;

C.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审核完成后 / 日内支付至工程结算价的 / %。

9.2 发包人按工程结算价总额 / %的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期限按照本合同中15.3.1的条款执行。工程质量保证金是用以保证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待工程保修期到期后清算。保修期内如因工程质量问题发生的费用或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在质量保证金内扣除。保修期满后的 30 日内,发包人将剩余质量保证金(若有)无息支付给承包人。

9.3 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提交等额银行保函作为质量保证金,银行保函有效期不得短于保修期。

9.4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认可的正规等额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暂缓支付工程款,但承包人仍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10. 材料与设备

10.1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承包人对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没有进行必要的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然使用的,视为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10.2 除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本工程所需其他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按照设计说明、施工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标准要求进行采购,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并对所购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负责。

10.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承包人应确保按期完工。

11. 双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的代表

11.1 发包人派驻本工程项目的代表为/。

11.2 承包人派驻本工程项目的代表为/。

11.3 双方派驻本工程施工场地的代表,按照本合同约定行使各自派出方的权利,履行派出方的义务。

11.4 发包人项目代表在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项目代表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条件和指令,承包人项目代表应予执行。

11.5 本工程项目发包人委托 / 依法对工程施工实施监理。

监理工程师: / 。

12. 发包人权利和义务

12.1 发包人权利

12.1.1 根据工程需要调换派驻施工场地的代表,但应提前 日书面通知承包人;调换后代表的权责不变。

12.1.2 审批承包人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安全保证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等。发包人的批准并不减轻或者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

12.1.3 有权对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参加材料、设备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检查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12.1.4 督促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达到环境管理目标,不发生有损发包人形象和荣誉的有责行风事件和媒体曝光事件。承包人在工程建设中存在违反有关安全规程、制度、要求时,发包人、监理人有权制止直至停止承包人的工作,并按照安全协议有关条款进行评价考核。

12.2 发包人义务

12.2.1 负责工程项目的资金筹集、组织工程建设过程中和建成后的管理。

12.2.2 负责办理工程的立项和核准手续及允许工程施工的省厅(局)级及以上管理机构的文件。

12.2.3 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12.2.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使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

12.2.4.1 水、电、通讯等施工管线进入施工场地现场;

12.2.4.2 开通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之间的通道;

12.2.4.3 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12.2.4.4 办理应由发包人负责的相关证件、批件;

12.2.4.5 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及交验;

12.2.4.6 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12.2.4.7 提出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地下管线和古树林木等的保护要求。

12.2.5 提供设备材料

负责提供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及其他实物。

12.2.6 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按时提供设计图纸。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工作。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

12.2.7 协调施工场地进行交叉作业的发包人发包的各专业施工单位间的关系。

12.2.8 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13. 承包人权利和义务

13.1 承包人权利

13.1.1 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根据工程需要调换派驻本工程施工场地的代表,调换后代表的权责不变。

13.1.2 按合同约定取得工程价款。

13.2 承包人义务

13.2.1 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13.2.2 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13.2.3 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如果合同约定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人设计,承包人应对该部分工程全面负责。

13.2.4 采取施工安全措施,办理工商保险,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13.2.5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持施工场地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排除雨水或污水,并应将任何承包人的装备和多余材料储存并作出妥善安排,及时拆除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并从现场运走任何废料、垃圾;竣工时清理施工场地。

13.2.6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包括已办理领用的工程材料、待安装的设备及工程本身。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13.2.7 按时、足额发放其施工人员工资,不得拖欠。发包人有权监督施工人员工资发放情况,如果承包人或其分包商所负责的工程出现拖欠工资纠纷,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整改,并从履约保证金或工程款中扣除相应金额用于纠纷处理。

13.2.8 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3.2.9 严格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档案管理。将档案管理纳入整个现场管理程序,坚持工程档案资料与工程同步。

13.2.10 承包人确认已阅读及理解合同附件所列国家电网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并承诺严格遵守与其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规定。

13.2.11 承包人明知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指令存在问题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而没有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继续施工的,

视为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4. 分包

14.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承包人的分包应严格执行合同的约定,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14.2 按合同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分包合同中应加入与本合同相同的有关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的条款。

14.3 分包合同中必须明确承包人、分包商双方的安全施工责任,强化分包商的责任意识。承包人应加强对分包商施工过程的监督和管理,抓好施工安全、质量工作。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承包人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审查分包商的施工组织设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并备案,监督其严格实施。

14.4 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15. 工程验收和保修

15.1 隐蔽工程验收:具备隐蔽条件的工程部位,承包人应在自检合格后通知发包人代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经发包人代表在检验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15.2 竣工验收

15.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按国家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在施工完成后30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图纸各2份。发包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组织验收。

15.2.2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款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15.2.3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及要求,进行修改并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承包人拒绝修改或修改后经验收仍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聘请第三方进行修改,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15.2.4 若该工程需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验收,应在该工程正式完工后,由发包人通知验收时间,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口进行推延。

15.2.5 工程经竣工验收(复验)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复验)合格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由发包人在出具的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需修改后达到竣工验收标准的,实际竣工日期为修改后经发包人重新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由发包人在出具的工程接收证书载明。实际竣工日期也视为工程保修期起始日期。

15.2.6 因特殊原因致部分工程暂时不能竣工的,经发包人同意可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处理。

15.2.7 竣工报告经发包人同意后,承包人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收到报告和结算资料后进行审核确认,同时双方办理工程交接手续。

15.3 保修责任

15.3.1 保修期限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具体保修期限如下: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供冷工程,为2个供暖/供冷期;

(4)电气管线、室内外上、下水工程、设备安装、室内外装修工程及道路工程,为2年;

(5)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保修期限在特别约定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15.3.2 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维修通知后及时进行修复。承包人拒绝修复或未能及时修复,且经发包人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16. 知识产权

16.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6.2 承包人为工程施工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格中。

16.3 除在合同签订前承包人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外,所有有关本工程的照片、录像、图纸、技术资料的所有权及涉及的知识产权均为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用于广告、宣传等本合同目的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

16.4 本条约定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且不受合同解除、终止或无效的影响。

17. 保密义务

17.1 承包人及其项目参加人员应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了解到的涉及到发包人技术信息、经验信息、商业秘密以及其他尚未公开的有关信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承包人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7.1.1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信息、资料披露给任何第三人;

17.1.2 不得将上述信息、资料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

17.1.3 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或按发包人要求,及时将上述信息、资料返还发包人,或按发包人要求作适当处理。

17.2 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义务至相关信息、资料正式向社会公开之日或发包人书面解除承包人本合同项下保密义务之日起终止。

17.3 本条约定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且不受合同解除、终止或无效的影响。

18. 合同变更和解除

18.1 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双方另行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

18.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8.2.1 承包人发生歇业、解散或破产、停业整顿、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被撤销时;

18.2.2 工程建设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内容无法实施或目标无法实现的;

18.2.3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执行的;

18.2.4 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18.3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结算金额按经发包人确认后的实际工程量予以确认,承包人应退还发包人超付的合同价款,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及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并按照发包人要求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18.4 因承包人原因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8.5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无故要求解除合同。若发包人同意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退还已付全部合同价款,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及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并按照发包人要求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19. 违约责任

19.1 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的,应就逾期部分向承包人支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除外。

19.2 承包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19.3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按期完成本合同工程施工的,每延误一日,应按签约合同价格的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延误超过30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格5%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19.4 当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责任,并应按照本条第19.3款约定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若承包人逾期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格5%的违约金,并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额外费用及赔偿发包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19.5 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或无法通过竣工验收的,承包人应及时负责采取有效措施直至符合规定标准,且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格20%的违约金,并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额外费用及赔偿发包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且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9.6 工程质量不达标的,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整改通知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部位进行彻底返工修理,由于以上原因造成工程延期交付的视同延误工期,承包人应按照本条第19.3款约定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若承包人逾期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格5%的违约金,并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额外费用及赔偿发包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19.7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的,每延误一天, 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的违约金。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有错误的,每发现1处错误,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格1‰的违约金。

19.8 施工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含分包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承包人应承担全部事故责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格5%的违约金,并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额外费用及赔偿发包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且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9.9 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第16条约定义务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格5%的违约金,并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转让或许可第三方使用发包人所有的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所获收益归发包人所有。

19.10 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第17条约定义务的,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格5%的违约金,并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19.11 承包人非法将本工程转包或分包给其他第三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格5%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所遭受的其他损失,且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9.12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格10%的违约金,并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额外费用及赔偿发包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19.13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的,应按签约合同价格的5%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9.14 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低于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的,应就差额部分向发包人进行赔偿,应承担的违约赔偿不以合同价格为限。

19.15 承包人违约除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外,发包人向承包人主张权利所产生的费用亦由承包人承担。

19.16 承包人因违约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发包人有权从任何一期合同应付款项中予以扣除。

19.17 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除本合同被依法解除外,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合同,以保持工程的连续性和已施工工程的完好。

19.18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0. 索赔

20.1 本合同任何一方如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关索赔事件的证据,并有意向对方索赔,均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含本数),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简称“索赔通知”)进行索赔。

20.2 被索赔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28天内(含本数)给予回应,包括要求对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若发包人和承包人就索赔处理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按第22条的约定办理。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武装冲突、社会动乱、暴乱或按照本条的定义构成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

21.2 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一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免除或延迟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

21.2.1 免除或延迟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影响的合理需要;

21.2.2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义务,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义务;

21.2.3 一旦不可抗力结束,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

21.3 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立即告知另一方,并在10日内(含本数)以书面方式正式通知另一方。该通知中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

21.4 受不可抗力影响方应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带来的损失。合同双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21.5 如果不可抗力阻碍受影响方履行义务持续超过120日(含本数),合同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款或终止本合同。

21.6 因政府行为、法律或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更,导致合同一方或双方不能完成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合同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尽快协商解决。必要时,签订合同修改变更协议。

22. 争议解决

22.1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按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

(1)仲裁:提交 / 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机构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诉讼: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2.2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23. 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4.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签订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

25. 其他事项

25.1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5.2 如有未尽事项,双方可另签订补充协议。

25.3 本合同双方应同时签订安全协议、廉洁协议等。

25.4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附件:

附件1:廉洁从业责任书

附件2:施工安全协议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签 署 页

发包人:北京华商三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盖章)

承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东区创益东路9号

产产业园

地址:

邮编:101106

邮编:

联系人:金晓磊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Email:

Email:

开户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宣武支行

开户银行:

账号:****************9

账号:

税号:****************7H

税号:

附件1:

廉洁从业责任书

甲方:北京华商三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规范甲乙双方的交易行为,维护公平竞争,预防商业贿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责任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共同责任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廉洁从业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遵守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

(三)加强相关人员的管理和廉洁从业教育,自觉抵制不廉洁行为。在交易过程中发现对方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及时向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及其人员的责任

(一)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及其相关单位、人员提供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等。 (二)不得在乙方及其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得违反规定在乙方及其相关单位投资入股、合伙经营,不得向乙方单位及人员借款或委托买卖股票、债券等。 (四)不得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及其相关单位和个人为其购买或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和子女的上学或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五)不得参加乙方及其相关单位、个人安排的可能影响公正交易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六)不得接受、占用或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租用乙方及其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七)不得通过乙方及其相关单位为其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不得违反规定在乙方或乙方相关单位兼职和领取兼职工资及报酬;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谋取个人私利,或将其提供泄漏给乙方及其它企业和个人。

(九)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向乙方提出与交易无关的事项或要求。

第三条 乙方及其人员的责任

(一)不得向甲方及其人员提供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等。

(二)不得为甲方及其人员报销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得为甲方人员投资入股、个人借款或买卖股票、债券等提供方便。

(四)不得为甲方人员购买或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上学或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五)不得为甲方人员安排有可能影响公正交易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六)不得为甲方及其人员购置或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值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七)不得为甲方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

(八)不得违反规定安排甲方人员在乙方或乙方相关企业兼职和领取兼职工资及报酬;不得向甲方人员打探涉及甲方的商业秘密。

(九)甲方对涉嫌不廉洁的商业行为进行调查时,乙方有配合甲方提供证据、作证的义务。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有关人员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乙方及其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根据情节和后果,甲方除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甲方损失外,还将在系统内分别给予通报、限制或禁止与其交易的处理;涉嫌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本责任书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甲乙双方签订交易合同的,本责任书作为交易合同的附件,与交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签订交易合同的,本责任书独立有效。

第六条 甲乙双方及其人员在交易活动完毕后,发生或发现违反本责任书规定的行为,按本责任书约定处理。

第七条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协议签订日期:年月日

附件2:

施工安全协议

发包方(甲方):北京华商三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承包方(乙方):

工 程 名 称:

一、协议期限:

自 年月日至 年月日

二、安全责任:

1、甲方安全责任:

(1)负责审核乙方安全教育材料,符合要求方可开始工作,并将资料存档。

(2)乙方如在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灼烫伤等容易引起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的危险性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应审查乙方制定的安全措施,合格后方可施工。

(3)按安全作业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断开施工设备的全部电源。施工需挂接的临时短路接地线由甲方实施。

2、乙方安全责任:

(1)开工前必须进行现场查活。在有可能发生触电、高摔、爆炸、起吊作业、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火灾、烧烫伤、塌方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的危险性生产区域内的作业,乙方必须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落实。临时用电,必须符合标准、规定和要求,不得使用淘汰的低压电器,配电箱、导线接头不得裸露,接地线必须专用。电工、电气焊接、起重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对参加施工的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和安全教育,有关培训资料交甲方审核。

(3)施工过程中,遵守本安全协议规定,并接受甲方的监督。乙方严重违章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乙方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4)工作人员必须在指定的设备上或区域内工作,不经许可不准扩大工作范围和转移工作地点。

(5)严格执行甲方及其上级颁发的安全规程、供电安全工作现场规程和其他有关规章制度。

3、由于甲方未执行本协议中有关规定导致工作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乙方有权拒绝开展工作。

4、乙方由于未执行协议或违反甲方及其上级颁发的安全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一切事故,责任自负;造成设备损坏的,须负责赔偿。

5、乙方由于严重违章而被终止合同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安全注意事项:

1、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进行施工安全、消防知识的教育。

2、进入施工现场必须带好安全帽,系好帽带,正确施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3、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4、穿拖鞋,赤脚或赤膊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5、穿硬底鞋不得进行登高作业。

6、现场用电一定要有专人管理,同时设专用配电箱,严禁乱接乱拉,防止人身、线路、设备事故的发生。

7、电钻,电锤,电焊机等电动机具配电箱必须要有漏电保护装置和良好的接地保护线。

8、所有电器机具在不施工时必须切断电源防止漏电事故发生。

9、凡2米以上的高处作业无安全措施,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先挂牢后再作业。

10、高处作业材料和工具等物件不得上抛下掷。

11、酒后不准上班作业。

四、协议中的项目内容须填写完整,确认无问题后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签字方可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协议签订日期:年月日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北京华商三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本合同所包含的所有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合同条件约谈记录及双方会议纪要约定等全部内容,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或材料设备质量缺陷问题,均属保修范围。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 为5年;

3.装修工程为2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保修期内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及时进行修复。承包人拒绝修复或未能及时修复,且经发包人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北京华商三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盖章)

承包人:

(盖章)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东区创益东路9号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宣武支行

开户银行:

账号:****************9

账号:

邮政编码:101106

邮政编码:


第五章 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要求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由北京华商三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组织安装充电桩,该项目计划选择充电设施安装单位负责充电桩安装、接线、新建桥架、标识牌及监控系统安装工作。

1、丰台区新宫车辆段内部充电站建设项目安装10台60kW直流充电桩和31台7kW交流充电桩,充电站主电缆及附属电缆由新宫车辆段敷设至充电桩安装位置,各派接箱及分箱由新宫车辆段提供,需新建桥架、标识牌及监控系统。

①物资库建设60kW单枪直流充电桩1台,交流7KW充电桩3台。

②运用库建设60kW单枪直流充电桩1台,交流7KW充电桩3台。

③联合检修库建设60kW单枪直流充电桩2台,交流7KW充电桩6台。

④综合楼地下车场建设60kW单枪直流充电桩6台,交流7KW充电桩19台。

质量保证期:自安装完毕且验收合格之日起满24个月。

售后服务:企业应设有24小时专用售后服务电话,入围后应在北京市设立售后服务点,保证在接到报修电话后24小时内上门的服务体系和相应保障能力。

二、项目建设规划

本项目计划10天内实施完成充电桩安装工程:

1、丰台区新宫车辆段内部充电站建设项目安装10台60kW直流充电桩和31台7kW交流充电桩。充电站主电缆及附属电缆由新宫车辆段敷设至充电桩安装位置,各派接箱及分箱由新宫车辆段提供,需新建桥架、标识牌及监控系统;

①物资库建设60kW单枪直流充电桩1台,交流7KW充电桩3台。

从配电箱备用开关出线,敷设1条ZRC-YJY-0.6/1KV-4*35+1*16mm2电缆至1台直流充电桩;从配电箱备用开关出线,敷设3条ZRC-YJY-0.6/1KV-3*16mm2电缆至3台交流充电桩,全程新建100*100mm桥架11米。另需加装充电桩指示牌及监控系统一套。

②运用库建设60kW单枪直流充电桩1台,交流7KW充电桩3台。

从配电箱备用开关出线,敷设一条ZRC-YJY-0.6/1KV-4*35+1*16mm2电缆至1台直流充电桩;从配电箱备用开关出线,敷设3条ZRC-YJY-0.6/1KV-3*16mm2电缆至3台交流充电桩,全程新建100*100mm桥架11米。另需加装充电桩指示牌及监控系统一套。

③联合检修库建设60kW单枪直流充电桩2台,交流7KW充电桩6台。

从配电箱备用开关出线,敷设2条ZRC-YJY-0.6/1KV-4*35+1*16mm2电缆至2台直流充电桩;从配电箱备用开关出线,敷设6条ZRC-YJY-0.6/1KV-3*16mm2电缆至6台交流充电桩,全程新建100*100mm桥架16米。另需加装充电桩指示牌及监控系统一套。

④综合楼地下车场建设60kW单枪直流充电桩6台,交流7KW充电桩19台。

从配电箱备用开关出线,敷设6条ZRC-YJY-0.6/1KV-4*35+1*16mm2电缆至6台直流充电桩;从配电箱备用开关出线,敷设19条ZRC-YJY-0.6/1KV-3*16mm2电缆至19台交流充电桩,全程新建100*100mm桥架200米。另需加装充电桩指示牌6套及监控系统4套。

三、技术要求

1. 电路安装规范

1.1. 为确保新能源汽车使用者、车辆、充电设备及附属设备的安全,安装施工必须遵照国家法规及地方标准,从严执行。

1.2. 安装选用的符合电力施工标准的电缆、断路保护器等附属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1.3. 安装前需对电路进行检查确认,确保上级电路容量足够,能够提供负载电流给充电设备和所有家用电器,并仍有足够余量;充电设备连接的上级配电箱需要安装断路保护器,断路保护器的容量根据选用的充电设备规格实际情况选择。

1.4. 充电设备所在电路必须是单独回路,该单独回路需安装专属的断路保护器和专属的漏电保护器,专属的保护器规格根据选用的充电设备规格以及回路情况选择,并需保有+25%负载电流的安全余额(如32A充电设备需40A)。此专属回路需用独立导管和适当封盖以确保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备附近回路具有防水防尘效果。

1.5. 绝缘电阻:充电设备输入回路对地、输出回路对地、输入对输出之间绝缘电阻不小于10MΩ。

1.6 供电线路

1.6.1 新建充电站应将低压电源引至充电位附近,并应配置配电箱,配电箱至分散充电设施应预留电缆通道 。

1.6.2 充电设备宜采用专用供电线路。

1.6.3 电缆路径应规划合理,电缆应固定敷设户内电缆宜采用桥架敷设 、地槽敷设、马道敷设、穿管明敷等方式,户外电缆线路宜电缆沟槽或穿保护管直埋的方式敷设。

1.6.4 380V相回路应选用五芯电缆 ,220V 单相回路应选用三芯电缆,且缆中性线截面应与相线截面相同。

1.6.5 电力电缆截面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 50217 的有关规定,且电力电缆截面可按大一级选择主干线的截面应结合分散充电设施负荷计算结果,按远景目标选定,并应留有一定的裕度。

1.6.6 向充电设备供电的线路宜选 铜导体,电缆宜选用交联聚乙烯绝缘型 当线路敷设在户外时,外护套宜采用钢带铠装;电线宜采用聚氯乙烯绝缘类型。

1.6.7 电力管线与其他市政管线之间的平行或交叉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 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 GB 50217 的有关规定。

1.6.8 电缆接入供电和用电设备时,不应对柜内端子或连接器产生额外应力。

1.7. 设置施工方案时必须考虑避免雷击、瞬间电流过大等情况发生,施工时进行有效的防护措施,如增加过载保护、浪涌保护等。

1.7.1. 专属断路保护器和专属漏电保护器

可使用具有过流保护综合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功能的电器: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RCBO。

1.7.2. 电涌保护器(SPD)规格

电涌保护器能预防闪电和供应电源波动对充电器材的影响。电涌保护器的选取和安装应按照地方规范。

1.8. 线路敷设方式:沿柱(墙)穿焊接钢管或敷设线槽,屋架敷设、室内停车场可用PVC穿线管进行安装,需要埋地敷设的环境必须穿焊接钢管安装,过马路或者有车辆通行的地面埋管深度不能低于700mm,没有车辆通过的人行道不能低于400mm。

1.8.1. 若需埋地敷设,挖沟前,乙方需主动向客户索要线缆敷设沿途的水、电等管道图纸,以避免挖沟时损坏水、电等线路及出现其它安全隐患。必要时,乙方应和客户签署免责协议。

1.8.2. 制作施工方案前,乙方必须向客户展示甲方的施工标准。若埋管受沿途水、电等管道影响,不得不变更埋管深度时,乙方必须提前和客户协商,获得客户签字认可后,才可变更埋管深度。并且,所有涉及埋管深度变更的订单,乙方需提前向甲方申请,甲方批准备案后,乙方才可进行下一步工作。若乙方未向甲方申请备案,一切相关责任将由乙方承担。

1.8.3. 埋地线路需装设线缆标志牌,指示线缆的铺设线路,字迹应清晰不易脱落。

1.9. 线路需埋地或嵌入管道,在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备周围不得外露(参照 GB 16895.6 的安装方式)。

1.10. 安装人员必须具有电工职业资格证。

1.11. 配电箱安装在室外时必须用防水功能的配电箱(防护等级IP54),所有安装孔洞必须做好防尘防水保护,包括电动车和充电设备周遭的线路也需要防护。

1.11.1. 配电箱安装离地高度要求为配电箱中心离地高1.3m 到1.5m 。

1.11.2. 配电箱的外壳、维修门必须可靠接地,接地类型和地面电阻依国家规范(GB 16895.3);此外,不可使用TN-C 和 IT 接地类型。

1.11.3. 配电箱内部线路接线在终端头与接头应留有备用长度50mm到100mm ,接线安装应排列整齐、清晰、美观,导线绝缘应良好、无损伤 。

1.11.4. 线缆穿管安装时,线缆管不应有裂缝和显著的凹瘪现象,管口应无毛刺和尖锐棱角,管口排列整齐美观 。

1.11.5. 线缆穿管铺设在易受机械损伤或受较大外力地方时,应采用足够强度的管材或其他保护措施。

2. 充电设备安装规范

2.1. 充电设备安装垂直斜度:不超过5%。

2.2. 落地式充电设备:落地式充电设备的安装必须安装在水泥基座上,室内充电设备基础应高出地坪 50mm ,室外充电设备基础应高出地坪 200mm;,若是安装的位置较低,容易水浸或积雪的地方,应适当提高基座的高度。基座面积不应小于400mm X 400mm,设备基础宣大于充电设备长宽外廓尺寸不低50mm;安装基础面上预留4颗M10的不锈钢螺栓(详细预留位置及螺栓规格遵守充电设备的安装说明),螺栓露出地面30±3mm,基础的中间预埋直径50mm的钢管,方便充电设备的电缆穿出,充电设备安装完成后,桩体的下部进线孔必须用防水泥可靠封堵,防止进水受潮(防护等级IP54)。此外,在容易被车辆撞击的地方,应当在充电设备的四周安装防撞装置。

2.3. 壁挂式充电设备的的安装要求:壁挂式充电设备安装在墙面或立柱上,建议安装高度为充电设备底部距地面高度1.2-1.4米,保证操作按钮高度1.6米;用M10膨胀螺栓固定安装。 2.4. 充电设备须安装在操作便利的位置。操作面板、充电桩插口、急停按钮须在便于客户操作的外侧。对于立柱式充电桩,不应设置在墙角或墙边,除了使用便利,还需留出足够空间能打开后盖进行维护或检修。充电设备外廓距充电车位边缘的净距不宜小于0.4m。

2.5. 充电设备在室外安装时,必须考虑防雨防尘措施(至少IP54)。

2.6. 充电设备不管在室内、室外安装,充电设备的外壳、插座门、维修门必须可靠接地。

2.7. 接地类型和地面电阻依当地规范(GB 16895.3);此外,不可使用TN-C 和 IT 接地类型。

2.8. 充电设备电缆接线在终端头与接头应留有备用长度50mm到100mm 。

3. 充电设备安装的其它要求

3.1. 安装时的电源品质(依GB/T 12325 和 GB/T 156,参照下方解释)如电压、频率等项目由乙方判定(甲方提供指导),保修项目以合同内容为基础由甲方确认后提供给客户,乙方须为安装品质承担责任。

3.2. 依GB/T12325 章节4.3,单相供应电压与额定电压的偏差应在+7%和-10%之间。依GB/T12325 章节B.1和GB/T 156章节4.1,低压网络供应的额定电压应是220V,或依照最新规范。乙方必须在线路安装前进行审查以确保运行电压在允许范围内并且是负载平衡状态。

4.充电站附属设施安装要求

4.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对需要进行监控的充电桩、充电车位、主要公共活动场所、通道、重要部位和区域等进行有效的视频探测与监控,图像显示、记录与回放,数据图像存储、回放时间不少于30天,图像显示清晰可见,满足夜间监控需求。

4.2充电站标识牌依照发包方提供涉及方案的制作,安装应使用膨胀螺栓固定牢靠。

4.3若充电桩安装存在其他需求时,参照相应行业标准规范执行。

四、资质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本项目特殊资格要求:

7.1投标人具有相应工程的施工资质,电力承装(修、试)五级及以上资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7.2投标人中标后如因自身原因不履行合同内容,招标人有权在其中标后与其解除合同,并要求上述投标人赔偿相关损失。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车辆段 电站 丰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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