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横财采处〔2022〕2号)
横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横财采处〔2022〕2号)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 广西国盾科技有限公司
2、地址: 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109号龙光普罗旺斯郁金香庄园7号楼1单元1-2801号
二、 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1年11月25日收到有关线索反映,在横州市行政审批局“新设立企业全面推行减免印章刻制费用项目(项目编号:NNZC2021-C3-270231-WSGS)”采购活动中,存在投标人提供虚假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8001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应标的情况。
三、 处罚依据
检查发现,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BOHAN200196)、ISO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BOHAN200197)、ISO8001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BOHAN200198)复印件,本机关登录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告服务平台进行查询,没有查询到你公司的相关证书;且你公司无法向本机关提供原件审核。
经本机关查证,你公司在投标文件提供的上述三个证书为虚假材料。
四、 处罚结果
鉴于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违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条款,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横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及陈述、申辩意见。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在横州市行政审批局“新设立企业全面推行减免印章刻制费用项目(项目编号:NNZC2021-C3-270231-WSGS)”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规定。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及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横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宾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五、 处罚日期:2022年02月10日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横州市财政局
2、联系人: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3、联系电话: *******
附件信息:
1.0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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