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财政局关于救护车电子化收费系统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告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救护车电子化收费系统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告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深圳运偲科技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 深圳运偲科技有限公司
2、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新阁社区林园东路9号新阁小区8栋1516
二、 基本情况
经南宁市财政局查实,深圳运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参加“南宁急救医疗中心救护车电子化收费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NNZC2021-J1-990413-GXJT)”政府采购活动,被评为该项目成交供应商并于2021年6月27日与采购人签订《南宁市政府采购合同书》。但深圳运偲科技有限公司一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表示放弃成交结果。深圳运偲科技有限公司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四条“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规定的情形。
三、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四条“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的规定
四、 处罚结果
一、处以本项目采购金额300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1500元;
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 处罚日期:2022年01月26日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南宁市财政局
2、联系人: 陈伟
3、联系电话: ****-*******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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