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直属三大队)(2022年第154期)
【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直属三大队)(2022年第154期)
被告知人:官雄民,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驾驶证:无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官雄民于2021年11月17日09时17分,驾驶无号牌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途经屿西北路交叉路口至桐东线交叉路口路段处时,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违法行为,被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三大队三中队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记录、违法犯罪前科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官雄民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拟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罚;实施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拟给予罚款312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三项处罚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012元的处罚。
因官雄民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按规定到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三大队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官雄民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官雄民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三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22年0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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