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三江实验学校智慧校园设施设备项目
绵阳市三江实验学校智慧校园设施设备项目
绵阳市三江实验学校智慧校园设施设备项目(项目名称)设备采购 / 标段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绵阳市三江实验学校智慧校园设施设备项目(项目名称)已由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绵经开经发[2019]49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绵阳经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业主自筹、财政资金及其他多渠道筹集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 ,招标人为绵阳经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智慧校园系统 (设备名称)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由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绵经开经发[2019]49号)的招标组织形式为(□自行招标Car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建融建设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福建建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绵阳市三江实验学校智慧校园设施设备项目
2.2工程地点:绵阳市经开区南山东路。
2.3建设规模:三江实验学校智慧校园设备采购(详见招标清单)。
2.4 供货期:收到招标人通知后90日内完成供货并安装调试完成。
2.5招标范围:设备招标清单及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内容。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资质要求:①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②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③具备较强的售后服务能力,以确保能够提供稳定、可靠的维护保养能力;④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⑤具有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子与智能化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或者是产品制造商或代理商(投标人如为生产制造商,需提供产品生产许可证;投标人如为供应商,需提供主要设备厂家授权);(对制造商资质有要求的,应分别列出并注明),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3.1.2投标人业绩要求:
Car无投标人业绩要求。
3.1.3投标设备业绩要求:
Car无投标设备业绩要求。
3.2 本次招标Car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成员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组成联合体的成员不得超过2家;(3)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由联合体各方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4)组成联合体投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联合体投标的有关规定,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投标;(5)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本项目递交投标文件等相关事宜。。
3.3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多种设备打包采购的,招标人应选择其中主要设备要求投标人提供授权,主要设备包括:智慧校园平台、智慧互动黑板(86寸)、电子班牌、教室LED护眼灯。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2年02月15日00时00分至2022年02月21日23时59分(见附件绵阳市三江实验学校智慧校园设施设备项目招标文件有关时间安排),登录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网址:http://ggzy.my.gov.cn/),凭注册时企业领取的身份认证密匙免费获取招标文件(含电子招标文件);未在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完成网上注册的企业,按企业注册流程完成注册并领取企业身份认证密匙后,方可按以上要求免费获取招标文件。上述方式,为获取招标文件的唯一途径。
4.2 招标人不提供招标文件获取的其他方式。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2年3月9日09时50分,(见附件绵阳市三江实验学校智慧校园设施设备项目招标文件有关时间安排)。
5.2 投标文件递交的地点为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绵阳市三江西路北段1 号桃花岛商业街第4 幢商业楼)本项目开标室,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四川省·绵阳市)(公告发布的其它媒介名称)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标人:绵阳经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绵阳市经开区文武西路498号
联系人:赵女士
传真:/
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建融建设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成都市武阳大道三段5号下一站都市写字楼A座1210
联系人:李先生
传真:/
电话:***-********
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2022 年2 月10 日
注:
(1)若划分标段,则填写标段序号;若划分为两个及以上标段,应分别明确各标段的具体内容、划分情况。
(2)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是国家对投标人生产、制造等方面的规定。
(3)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要求,设置的合同额、供货数量、技术规格等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采购相应指标,类似项目业绩的定义应明确,用语准确无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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