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温岭大队)(2022年第170期)

【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温岭大队)(2022年第170期)

被告知人:路超,居民身份证号码:********6******696,驾驶证发证机关: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驾车型:C3。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路超于2021年11月29日15时29分,驾驶无号牌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途经林石线5公里50米处时,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驾驶三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违法行为,被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路超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实施驾驶三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给予罚款50元的处罚;实施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拟给予罚款312元的处罚;实施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四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762元的处罚。

因路超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按规定到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路超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路超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22年2月15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行政处罚 交通管理 温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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