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保兜底脱贫工程实施意见
关于社保兜底脱贫工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救助制度,编密织牢托底安全网,将通过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等无法脱贫的贫困家庭,全部纳入社保兜底脱贫工程实施范围。
二、主要任务
(一)建档立卡,精准认定。
贫困人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要依托乡镇办和包村干部,对贫困户基本情况、致贫原因、有无劳动能力等情况逐一建档立卡,加快建立扶贫建档立卡信息系统,实现与低保等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做到动态管理。其中将无劳动能力且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民主评议、公示无异议的,均纳入社保兜底脱贫工程实施范围。
(二)分类保障,精准救助。
1. 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完善低保标准和救助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相适应的调整机制。对通过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等无法脱贫的贫困家庭,按程序纳入兜底保障范围。对纳入低保的A类、B类对象,按其本人享受标准的30%和20%分类别增发保障金。进一步健全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完善政府各有关部门(机构)信息共享的核对平台,进一步提高救助精准度。
2. 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建立特困供养人员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合理确定供养标准,有效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继续实施农村五保供养民生工程,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提高供养水平。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后管养,积极推进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定额补助,推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高服务管理水平。探索建设护理型特困供养机构或在特困人员供养机构中设立特护区,为患病或失能失智的特困供养人员提供护理服务。完善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健全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适时调整提高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逐步建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民生工程,科学确定保障标准,建立标准统一、便民利民的申请、审核、补贴发放机制,做到阳光透明、客观公正、应补尽补。
3.提高医疗救助(含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保障水平。继续完善城乡医疗救助民生工程制度,救助范围从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重点救助对象),扩大至低收入家庭及因病致贫家庭重特大疾病患者等,在确保民生工程有效实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医疗救助资金投入,其中县级财政要足额安排本级财政医疗救助资金;市级财政加大对扶贫医疗救助资金的补助力度。进一步完善住院救助,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保险等补偿后,仍难以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救助,其中重点救助对象在年度救助限额内,住院自负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对特困供养人员的救助比例适当提高。继续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参合参保,代其缴纳个人应负的全部参合参保资金,资助率达到100%。将贫困人口中重特大疾病患者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加强其与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的衔接,使贫困人口大病救助得到有效保障。
4.落实临时救助制度。坚持应救尽救原则,将遭遇突发性、临时性等生活困难的群众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并重点加大对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的救助力度。拓展临时救助方式,对临时救助后仍有困难的救助对象,积极提供向社会力量转介服务。进一步加大临时救助资金投入,贯彻落实铜陵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铜陵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按照本辖区内户籍人口人均5元标准,足额安排本级临时救助资金预算(市、县区5:5分担),同时统筹使用好中央和省、市补助资金,不得平均分配,市级财政将加大对贫困地区临时救助资金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救急难”工作机制,县区人民政府及各乡镇办事处、区直管社区要不断完善“救急难”工作主动发现机制,依托村居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及时了解、掌握、核实辖区内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做到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市、县区要分级建立“救急难”专项资金,深入推进“救急难”综合试点工作,以有效解决困难群众的急难问题。
5.强化受灾人员救助。密切关注贫困受灾户的基本生活,每年分配冬令春荒救助资金、灾害应急救助资金时,要向贫困村、贫困户倾斜,做到优先安排、及时拨付。抓好贫困户因灾倒损房屋的恢复重建,促进资金有效整合,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认真抓好民生保险工程的实施,对因自然灾害、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坠落、交通肇事逃逸事故(无法确认责任人的事故)、溺水伤亡五类事故以及见义勇为行为造成的人身意外伤害,通过民生保险给予相应赔付。
(三)动态管理,精准脱贫。
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动态管理,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将农村低保家庭名单提供给同级扶贫部门,扶贫部门对符合扶贫条件的要作为工作重点优先给予政策扶持;县级扶贫部门要将帮扶名单、帮扶措施、脱贫名单、脱贫家庭人均收入及时反馈给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将脱贫的农村低保对象作为核查重点,及时将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对象按程序退出低保。贫困人口从农村低保等兜底保障范围退出后,继续按政策享受相关扶贫开发政策。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完善政府领导、业务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组织领导机制,将社会救助纳入扶贫开发工作总体规划以及民生保障考评体系,强化县级政府在社会救助中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各级社会救助协调机构及联席会议的作用,通过统筹协调、部门协商、督查调研等形式,进一步增强工作合力。
(二)强化保障机制。市、县两级财政要不断加大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资金的投入,充分实现其兜底保障功能。进一步充实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有人办事、有钱办事。建立村(居)社会救助协管员队伍,协助做好社会救助申请办理、经济状况核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服务工作。继续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畅通社会救助“最后一公里”,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三)强化工作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围绕社会救助与脱贫攻坚总体目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完成任务的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要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各项社会救助政策以及社会保障救助工作取得的成效,引导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充分领会党委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坚强决心和信心,积极参与、监督和支持社会救助工作,在全社会凝聚起扶贫济困的强大正能量。
贫困地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参照本意见,制定本地区社保兜底脱贫实施方案或细则,并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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