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康园区二期7号、8号楼局部装修工程(嘉隆建发)

嘉康园区二期7号、8号楼局部装修工程(嘉隆建发)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4

投标人须知正文. 8

一.总则. 8

二.招标文件. 12

三.投标文件. 12

四.投标. 16

五.开标. 16

六.评标. 17

七.合同授予. 18

八.纪律和监督. 19

九.其他注意事项. 20

第三章 评标办法. 21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26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57

第六章 图纸. 76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77

一.一般要求. 77

二.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96

三.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 97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98


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公开招标信息表

报建编号:

2202JD0044

标段号

C01

招标人:

上海嘉宝智慧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人地址:

上海市嘉定区德富路1288号1415

招标标段名称:

嘉康园区二期7号、8号楼局部装修工程

建设地点:

泰业街150弄1-10号

联系人

周佳

联系电话

138*****099

工程概况描述

建设规模

7号楼4-6层,8号楼5-6层,设计总建筑面积2290平方米。

工程总投资:

395万元人民币

本标段建安工程费:

395万元人民币

本标段最高投标限价:

394.9万元人民币

施工工期:

90日历天

其他说明:

本工程需满足由中共上海市嘉定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发布的嘉纪【2018】11号文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领域廉洁建设“六同”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要求。

投标条件

资质要求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项目负责人资格

建筑 专业 贰 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该项目负责人以投标人提供的真实有效且盖章的《投标人员情况表》为准,在册且无在建项目记录(同一报建编号的工程分期施工的除外,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接受■不接受

公示时间

2022年2月16日至2022年2月18日

获得招标文件方式:

通过http://ebid.ai-xinke.com/报名成功后可获取招标文件。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2022年2月16日至2022年2月18日(三天以上节假日除外)

每日上午 9:00时至 11:00 时,下午 13:30 时至 16:00 时

招标代理机构:

上海建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

徐燕

联系电话

********

公告备注:

根据沪嘉招[2019]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措施要求的通知》:(1)在本区有三次报名后不参加开标的施工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参与本区小型项目招投标活动。(2)招标文件工本费在开标时以现金方式提交,开票信息请自行准备好后递交给现场经办人。(3)用于本次投标文件签名的有效数字证书; 有效数字证书是指用于本次投标文件数字签名和加密上传的上海CA“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证书有效期需大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并在投标文件开启前不进行证书的延续和更新。

递交投标文件方式:

将电子投标文件递交至http://ebid.ai-xinke.com/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2022年3月7日 14:00

开标地点:

上海市嘉定区嘉戬公路118号五楼

招标信息发布平台

上海嘉定门户网站(http://www.jiading.gov.cn);

投标保证金:

7.8万元人民币(形式为银行保函或电子保单)

招标文件工本费

1000元人民币

监管部门

上海市嘉定区建设工程招投标事务中心

监管部门联系电话

********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

1.1.5

标段名称

嘉康园区二期7号、8号楼局部装修工程

2

1.1.6

建设地点

泰业街150弄1-10号

3

1.1.7

建设规模

7号楼4-6层,8号楼5-6层,设计总建筑面积2290平方米。

5

1.1.10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6

1.2.1

建设资金来源

国有资金:100%

7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8

1.3.1

招标范围

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设计范围内

关于招标范围的详细说明见第八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9

1.3.2

计划施工工期

计划工期:90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2022年3月20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22年6月 19日

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要求的节点工期:_无_

有关工期的详细要求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0

1.3.3

质量要求

质量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

关于质量要求的详细说明见第八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1

1.4.1(1)

投标人应具备本标段施工的条件招标方式

资质条件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1.4.1(2)

项目负责人资格

建筑 专业_贰_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该项目负责人以投标人提供的真实有效且盖章的《投标人员情况表》为准,在册且无在建项目记录(同一报建编号的工程分期施工的除外,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4.1(4)

业绩要求

1.4.1(5)

其他要求

14

1.10.1

踏勘现场

自行踏勘,踏勘地点:泰业街150弄1-10号

15

1.11.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6

1.11.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2022年2月19日11 时 00 分,如有则以书面形式敲好公章传真至:********,同时发送电子邮件至:_zjq********3.com

若无疑问,请开标时携带书面无疑问函当面递交招标人。

17

1.11.3

补充招标文件发出的时间

发放时间及获取方式: 2022年2月19日15:00后投标单位自行前往http://ebid.ai-xinke.com/下载

18

1.12.1

投标文件上传内容

■商务标(PDF格式+清单计价文件PDF格式;文件大小10MB以内)

■清单计价文件(GBQ6格式,文件大小10MB以内)

■技术标(PDF格式,文件大小30MB以内)

19

1.13.2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是,退还安排:

20

3.2.1

最高投标限价

是否设置最高投标限价:

■是 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应不得超出394.9万元人民币

□否不设置最高投标限价

22

3.3.1

投标有效期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期后90天内

23

3.4(1)

投标保证金

█设置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为7.8万元人民币,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须交纳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小于投标有效期。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投标保函:本项目投标保证金接受银行保函。银行保函申请人必须是投标人,保证人必须是投标人基本账户的开户银行或其上级银行。本工程投标保函受益人为上海嘉宝智慧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电子保单(可线上购买):本项目投标保证金接受电子保单。电子保单申请人必须是投标人。本工程电子保单受益人为上海嘉宝智慧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其他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递交投标保证金。

¨不设置投标保证金

24

3.6.4

盖章和签字要求

1、投标承诺书

2、投标函

3、法定代表人证明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投标函附录A: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附录B;

6、保证书。

7、共同投标协议(注:如有)。

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或签字)。

以投标单位电子上传投标文件*pdf为准。

25

3.6.5

投标文件份数

投标单位中标后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纸质版投标文件。

26

3.6.6

纸质投标文件要求

投标单位中标后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纸质版投标文件。

27

4.2.1

开标时间

开标时间(同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2年3月7日14:00

28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即开标地点)

嘉定区嘉戬公路118号五楼

29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是,退还安排:

30

4.4

开标人代表要求

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可以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其中,授权委托人要求:

■本单位工作人员

□技术负责人(资质证书为准)或者拟任该项目的负责人

投标人的受托人不满足该要求的,视为无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招标人将拒收其投标文件。

31

5.1.1

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需递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出席需携带:

(1)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3)拟派本项目注册建造师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4)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5)银行保函原件及基本账户证明材料或电子保单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2、委托代理人出席需携带:

(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3)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4)委托代理人人员情况证明(通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zjw.sh.gov.cn/)打印委托代理人开标当日或前2个工作日查询结果页面,并加盖单位公章;

(5)拟派本项目注册建造师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6)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7)银行保函原件及基本账户证明材料或电子保单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附注:1、开标时另行携带投标截止日前2个工作日内打印的注册建造师《投标人员情况表》(通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查询、打印,含条形码)。以上附注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2、按沪建招[2019]6号文件规定,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当由投标人代表当场签署《不参与围标串标承诺书》,投标人代表当场不签署承诺书的,招标人将拒收其投标文件。

招标人及监管人员当场宣布检验结果,如投标人交验的证件不齐或不符合上述规定,招标人将拒绝其参加投标。

33

7.1.1

定标方式

¨1.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推荐中标候选人 2 名。

34

7.3.1

履约保证金

■不提供

¨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形式: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

35

7.4.3

合同形式

■单价合同

□总价合同

¨其他:

36

9.5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或其委托的具体监督机构

名称:上海市嘉定区建设工程招投标事务中心

地址:嘉定区嘉戬公路118号五楼

联系电话:********

37

10

其他注意事项

否决投标评审条款以评标办法中列明的为准。

投标人须仔细查看招投标相关信息否则责任自负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本标段初步设计已经批复且具有施工图设计文件

■招标人承诺本标段已具备施工招标条件,并承担招标失败风险

现进入招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施工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上海嘉宝智慧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 上海建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本招标项目工程概况描述:7号楼4-6层,8号楼5-6层,设计总建筑面积2290平方米。

1.1.4 本招标项目的其他说明:/。

1.1.5 本招标项目名称泰业街150弄1-10号联群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工程。

1.1.6 本标段建设地点:泰业街150弄1-10号。

1.1.7 本标段建设规模:7号楼4-6层,8号楼5-6层,设计总建筑面积2290平方米。

1.1.8 本标段的项目相关单位:

项目管理单位(如有):/;

设计单位:/;

勘察单位:/;

监理单位(如已确定):。

1.1.9 招投标交易场所:上海嘉定招投标管理平台。

1.1.10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其中,本标段的项目管理单位是指本标段的代建人,或为本标段提供项目管理咨询服务的单位。本标段的监理单位是指为本标段提供施工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和提供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的财务监理人。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国有资金:100%。

1.2.2 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设计范围内。关于招标范围的详细说明见第八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90日历天。

□有,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的节点工期要求:_

节点一:_日历天

节点二:_日历天

■无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条件:

(1)资质条件: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2)项目负责人资格:建筑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该项目负责人以投标人提供的真实有效且盖章的《投标人员情况表》为准,在册且无在建项目记录(同一报建编号的工程分期施工的除外,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其他要求:/。

1.4.2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接受 ■不接受。

如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的格式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与职责分工;联合体各方应依据共同投标协议所规定的分工,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投标人确定资质等级;

(2)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的投标。

(4)其他要求(选填):联合体投标其他要求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承担设计、造价咨询、监理业务的单位;

(6)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设计单位、造价咨询机构、监理单位为同一法定代表人;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监理单位存在管理关系、相互控股或参股关系;

(8)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9)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10)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1)在近三年内发生重大施工质量问题(以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2)被市场监管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3)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4)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

(15)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被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且在公布的期限内;

(16)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中标资格,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的投标人。

1.4.4 本项目是否采用投标人筛选:

□采用

1、筛选条件:

□投标人的信用要求:信用分≥80分;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分值均应≥该分值,信用分以投标人下载获取招标文件时间点前一个月的分值为准)

□行政处罚:近两年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不超过_项的;(投标人下载获取招标文件时,通过交易平台承诺确认)

注:近两年是指至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日往前推算两年。

□行贿犯罪记录要求:_;(投标人下载获取招标文件时,通过交易平台承诺确认)

□投标人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的履约评价不合格的投标人名单:

2、投标人在下载获取招标文件时,不符合上述筛选条件的,投标人将无法下载获取招标文件;

3、经筛选入围的投标人少于15人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投标人信用分由系统自动比对,以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时的信用分为准;行政处罚和行贿犯罪记录要求由投标人在网上递交承诺后方可获取招标文件。

■不采用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知识产权和保密

1.6.1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6.2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电子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和方式

获取时间:2022年2月16日至2022年2月18日(三天以上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9:00时至 11:00 时,下午 13:30 时至 16:00 时,通过上海嘉定招投标管理平台http://ebid.ai-xinke.com/下载招标文件件。

1.10 踏勘现场

1.10.1 招标人不组织踏勘现场,由投标人自行踏勘,踏勘地点:泰业街150弄1-10号。

1.10.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10.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11 投标预备会

1.11.1招标人不组织召开投标预备会。

1.11.2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前,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解答。

1.11.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文件的澄清将被作为补充招标文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补充招标文件发出的时间,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补充招标文件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0天,则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1.12 暂估价工程及分包

1.12.1 建设工程施工暂估价招标的实施单位可以是建设单位或施工总包单位,专业工程暂估价列表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专业类别

拟发包(采购)方式

发包(采购)人

金额(元)



















1.12.2 中标人承包范围内,是否包含中标人自行施工范围内不得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工作

□是

■否

1.12.3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对本章第1.12.2项所指的工作以外的其他中标人自行施工范围内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按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拟分包计划表”的格式及要求,明确载明拟分包内容和拟选分包人名称、资质、业绩等内容。

1.13 响应和偏差

1.13.1 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均应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人在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以在投标函附录中作出其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1.13.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1.13.3 投标人的实质性响应要求/。

1.14 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单”和“技术标准和要求”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中标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第六章 图纸;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2.1.2 根据本章第1.11款和第2.3款发出的所有补充招标文件,均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解释

2.2.1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有特别规定外,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评标办法、投标人须知、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

2.2.2 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

2.2.3 按本章第2.2.1项、第2.2.2项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作为补充招标文件发放给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则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应主动领取补充招标文件。否则,投标人将被视为已理解并接受招标文件及补充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

2.3.3投标人收到补充招标文件后,应及时向招标人办理签收手续或以书面方式确认其收到。

2.3.4补充招标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与补充招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时,以补充招标文件为准;当补充招标文件之间的内容不一致时,以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

(1)投标承诺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A、B

(3)法定代表人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4)拟分包计划表;

(5)保证书

(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书面工程量清单组价文件

3.1.2 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第一节 投标人基本情况

第二节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情况表

第三节 项目组织管理机构

第四节 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

第五节 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

第六节 质量保证措施和创优计划

第七节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第八节 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第九节 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计划

第十节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第十一节 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

第十二节 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第十三节 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第十四节 主要材料及劳动力计划表

第十五节 特殊气候条件下施工方案

第十六节 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

第十七节 任何可能的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

第十八节 对总包管理的认识以及对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协调、管理、服务方案

第十九节 与发包人、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包括投资监理)及设计人的配合

第二十节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构成投标文件技术标的其他材料和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3.1.4投标文件电子版:投标文件电子版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报价

3.2.1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应不得超出最高投标限价。

3.2.2 投标人应按第八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并应按照本招标文件相关要求进行投标报价。

3.2.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价,应同时修改第八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相关要求。

3.2.4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

(1)本招标文件;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及其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应用规则;

(3)国家或本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4)企业定额,国家或本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标准(定额);

(5)补充招标文件;

(6)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7)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8)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定等技术资料;

(9)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10)其他的相关资料。

3.2.5投标人投标函附录中的投标总价应与“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报价一致。如不一致,则以“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报价为准。

3.3 投标有效期

3.3.1 本项目投标有效期为90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投标人还需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招标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将告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设置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相应延长,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届满后失效,但设置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提交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3.4.2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函(开户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相关证明复印件)或电子保单的,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受。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①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②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3.5 投标文件的编制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项目管理机构应填写“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及“项目经理简历表”和“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1)“项目经理简历表”应附建造师执业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退休人员可提供退休证和聘用证);类似项目限于以项目经理身份参与的项目,类似项目定义和项目经理近年负责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需提供项目经理任职业绩所附支持性材料的,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附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2)“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中的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指拟任项目副经理(如有)、技术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等。“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应附执业资格或岗位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退休人员可提供退休证和聘用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需提供主要业绩所附支持性材料的,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内容另附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按实填写。类似项目定义同本章第3.5.2(1)目,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需提供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所附支持性材料的,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内容另附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3.5.4“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按实填写。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需提供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所附支持性材料的,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内容另附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3.5.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第3.5.3项至第3.5.4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投标文件的编制

3.6.1投标文件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技术标应针对本项目的关键技术、工艺、重点和难点进行编制,如果未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工法的,应避免把标准、规范、规程和工法的具体内容载入技术标,且技术标中不得提供与本工程无关内容。

3.6.3技术标文字部分统一采用宋体小四号,字符间距为标准间距,行距为1.5倍行距,纸张规格为A4(除个别资料如平面布置图可采用A3纸),页数不超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页数(不包括封面、图纸、封底)。

3.6.4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文本内容(不包括封面、目录、封底及图纸)宜双面打印或复印,需盖章和签字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中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签字和盖章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5投标文件以电子文件为准。投标文件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包装及密封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标记应清晰,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提交

4.2.1 投标截止时间(即开标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2 提交投标文件地点(即开标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如果投标文件未按投标人须知规定进行封套标记的,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被误投或提前拆封的责任。

4.2.5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提交至指定地点。


4.3.1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提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6.4项的要求签字和盖章。

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和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提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4.4 投标人员要求

4.4.1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人代表要求。

5.1 开标准备

5.1.1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需提交的材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1.1。

5.2 拒收投标文件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文件:

5.2.1 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5.2.2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5.2.3授权委托人无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或者不符合投标人须知4.4规定的。

5.2.4未提交投标保函或开户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相关证明复印件的。(如有)

5.2.5 未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1.1提交材料的或提交材料不完整的;

5.2.6具有控股和管理关系的上级公司和下级公司同时参加投标时,招标人在开标时将拒收□上级公司 ■下级公司 的投标文件。

5.3 开标程序

招标人在2022年3月7日 14:00和上海市嘉定区嘉戬公路118号五楼公开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按下列主要程序进行:

(1)主持人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查验结果;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宣布投标文件的开标顺序;

(5)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并记录在案;

(6)投标人代表、招标项目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7)开标结束。。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及以上的单数。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对投标公正评审产生影响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1.3 评标委员评审时,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表决,形成书面决议:

(1)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人投标;

(2)评标委员会修正投标文件的错误,但招标文件不允许修正的除外;

(3)招标人对评标办法中所载事项的争议内容的释疑,且释疑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决议应当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决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招标文件的规定。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

(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在评标委员会中产生,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意见表、评分表、评分汇总表及评标委员会形成的书面评标报告上签字。

7.1 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完成评标后,招标人依法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招标人将选择定标方式确定中标人。

□1.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推荐中标候选人_名,采用定标澄清方式确定中标人。

■3.推荐中标候选人2名,不采用定标澄清方式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将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将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1)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2

(2)开标记录;

(3)投标文件被否决的投标人名称、否决原因及其依据;

(4)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评分;

(5)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和其投标价中包括暂估价、暂列金额等;

(6)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递交的项目业绩。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中标结果公告及中标通知

7.4.1 在定标后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如下:

(1)中标人名称;

(2)中标价及其包括的暂估价、暂列金额等;

(3)招标人定标原因及依据;

(4)评标委员会成员。

7.4.2 中标通知

招标人按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中标通知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7.5 履约保证金

7.5.1 本项目是否需递交履约保证金:

■不提供

□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形式: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

如规定提供履约保证金,在签订合同时,中标人应按规定向招标人递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符合下列要求。

7.5.2 中标人不能按要求递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6 签订合同

7.6.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6.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除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外,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还将赔偿损失。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携带通讯设备、不得与外界联系,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监督

本标段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8.6 异议

8.6.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署名形式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予以记录。招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书面答复的,应当顺延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书面答复内容涉及及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按照有关澄清或者修改的规定,调整投标截止时间。

8.6.2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是指对投标文件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开标程序、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和开封、宣读内容、开标记录等存在异议,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当场答复,并制作记录;答复形式可包括递交评标委员会评审。招标人不当场答复的,不能开展评标活动。

8.6.3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包括评标结果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等,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以书面署名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进行记录;招标人未作出书面答复的,招投标监管部门不予以办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异议成立的,招标人应当以书面署名形式报告招投标监管部门,并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有关问题予以纠正。

8.7 投诉

8.7.1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7.2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就本章第8.6.1项、第8.6.2项、第8.6.3项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项规定的期限内。

9.1 否决投标评审条款以评标办法中列明的为准。

9.2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疫情期间项目负责人答辩暂停。


评标办法

一总则

1、本工程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原则为百分制评标,即总得分=商务标得分(55分)+技术标得分(45分),按总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推荐 2 名(注:1-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评标程序为否决投标评审、确定入围投标人、技术标评审和商务标评审。

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从嘉定区建设工程招投标事务中心具体管理的评委专家库内按专业要求随机抽定,抽出的评标小组成员报上海市嘉定区建设工程招投标事务中心核准。人数为5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专家库成员4人,招标人代表可由招标人本单位代表或经正式授权的专家库成员代表担任。招标人代表应当由从事工程类项目相关工作多年,了解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具有相关工程类中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组长由各评委推荐产生。

3、技术标由评标委员会成员严格按照技术标评标办法各自打分;技术标得分为技术标各分项得分的合计,取评标委员会成员打分后的算术平均分作为投标人的技术标得分;

4、商务标得分打分分值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数四舍五入;技术标各分项打分分值最小单位为“0.1”分,综合得分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数四舍五入。

5、根据总得分从高到低决定各投标人的排名,如出现得分并列时,投标报价低者排名靠前。

二、评标过程

(一)否决投标评审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本项指投标文件下列内容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表式要求签字和盖章的:

1、投标承诺书;

2、投标函;

3、法定代表人证明;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投标函附录A: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附录B;

6、保证书。

7、共同投标协议(注:如有);

2、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本项指投标人的资质条件不满足以下要求的:

(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且有效;

(2)资质条件符合国家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

(3)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专业等级要求,且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同一工程分期施工的除外;

3、本项还指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承担建设工程的前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业务的单位;

(3)为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

(4)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为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5)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同时参加本标段投标的;

(8)被责令停业的;

(9)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0)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1)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2)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被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且在公布的期限内的;

(13)投标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中标资格,招标人重新招标时,该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工程的投标。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本条指投标报价符合下列情形的:

(1)投标报价超出最高投标限价 394.9万元的;

(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低于分部分项工程费乘以招标文件规定最低费率3.3%的90%(即2.97%);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改变暂估价、暂列金额或者工程量的;

(3)规费、增值税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费率计取的;

3.1社会保险费费率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费率计算(沪建市管〔2019〕24号文);按照沪建建管【2017】899号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社会保险费取费和缴交核付办法的通知》执行。

3.2住房公积金:以分部分项工程、单项措施和专业暂估价中的人工费为基数,其中专业暂估价中的人工费按专业暂估价的20%计算。(沪建市管〔2019〕24号文)。

3.3增值税税率为9%(沪建市管〔2019〕19号文)。

(4)工期超过90日历天的;

(5)质量不满“一次验收合格”规定的;

(6)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7)其他未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否决性条款将在本条集中予以载明。补充招标文件中增加或者删除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会将修改后完整的否决性条款集中载明。未集中载明的否决性条款,在评标中不予认可。

(二)确定入围投标人

2.1 将有效投标单位按照投标报价从低到高排序,以1,2,3,……,n自然数序列表示,并将所有投标单位的投标价(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取算术平均值为“参考价”(以万元为单位,保留四位小数)。

2.1.1 当投标人≤7家时,则所有投标人全部入围。

2.1.2当投标人>7家时,以“参考价”为“基准值”,从该“基准值”以上的投标报价中由低到高取3家,从该“基准值”以下(含基准值)的投标报价中由高到低取4家,共选取7家投标人进入后续评审。其他投标人不再进入后续评审程序。

如“基准值”以下不足4家,则“基准值”以下全部入围,并从“基准值”以上第4家投标单位开始由低到高依次补足至7家;如“基准值”以上不足3家,则“基准值”以上全部入围,并从“基准值”以下第5家开始由高到低依次补足至7家。

(三)商务标和技术标评审

1、技术标评审,技术标45分,(技术标分四方面内容)

1.1施工工期(以表九为准):(设置分2分)

招标人要求工期:_90日历天。

(1)自报总工期小于等于招标文件要求总工期90日历天者,得基本分1分;

(2)自报总工期小于等于招标文件要求,且有奖罚措施的加1分,承诺措施需在投标汇总表(表九)的主要说明中列明,否则不得相应分;

1.2工程自报质量等级(以表九为准):(设置分3分)

招标人要求的质量等级:一次性验收合格。

(1)自报质量等级为“一次性验收合格”者,得2分;报“合格”者只得1分。

(2)对自报质量等级为“一次性验收合格”且有具体措施并作出经济处罚的另行加分, 达到本招标文件规定(本工程质量违约处罚金额为合同总造价的2%执行)的加1分;达不到上述处罚金额者加0.5分、无处罚承诺者不加分。经济处罚承诺必须在投标汇总表(表九)的主要说明中列明,否则不得相应分。

1.3标书总体质量分:(设置分2分)

(1)凡商务标书中未列入工、料、机汇总表的则其标书总体质量分只得1分;

(2)凡在嘉定区不良行为记录查询系统中有违法违规记录的,标书总体质量分得0分。

(3)若未有上述情况,评委各自对标书总体质量进行打分。

1.4施工组织设计:(设置分38分)(25-38分)

由评委对投标单位的技术标中施工组织设计按下列各项进行评审。

(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包括工程特点、重点与难点描述的准确性及相应针对性措施 6.0—8.0分;

(2)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创优计划; 3.0—5.0分;

(3)施工进度及保证措施设置分 3.0—5.0分;

(4)资源配备计划(劳动力、主要设备、主要原材料) 3.0—5.0分;

(5)特殊气候条件下的施工方案;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

3.0—4.5分;

(6)对总包管理的认识以及对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协调、管理、服务方案;与发包人、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包括财务监理)及设计人的配合; 3.0—4.5分;

(7)项目管理机构(含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的资格与业绩);

2.5—3.5分;

(8)施工总平面布置规划。 1.5—2.5分。

注: a、在投标书中如提供与工程项目无关内容的,在评标办法中标书总体质量项内处理;上述施工组织设计各个方面如有缺项,则该项得0分。

2、商务标评审,商务标55分

(1)商务标评分时的投标价=投标报价

计算商务标评分基准价

商务标评分时的投标价中去掉一个最高报价、一个最低报价,然后用算术平均法求出本工程基准价。

合理基准价的基准分为55分

总报价每高于合理基准价1﹪,基准分减0.5分,最少减至45分;

总报价每低于合理基准价1﹪,基准分减0.5分,最少减至45分;

各投标单位的商务标得分最高为55分,商务标得分保留小数2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注:(1)、当有效投标人少于5名时(含5名),本项目施工评标办法中“合理基准值”改为“算术平均值”(不去掉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计算得分方法不变。

(2)、有效投标单位等于3家时

商务标得分=C*[1-(投标人的评分价-最低投标人的评分价)/最低投标人的评分价]。

其中:C为商务标满分值55分。


合同条款及格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合同编号:

工程施工合同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承包人资质等级:

承包人安全生产考核证: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目 录

一、工程概况

二、合同工期

三、合同价款与付款方式

四、材料设备供应

五、工程设计变更及签证管理

六、人员安排及职权

七、质量、验收及竣工结算

八、责任、权利与义务

九、合同解除

十、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条款

十二、其他

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二: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

附件三:安全生产抵押金实施细则

附件四: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

附件五:治安、防火责任协议书

附件六:工程过程中的环境目标及要求

附件七:建设工程廉洁合同

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与承包人经协商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承包范围:本工程施工图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4承包方式:


2.1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周末双休日),计划合同工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具体的开工时间以发包人的书面通知为准,总工期不变。

2.2承包人接到发包人进场通知后5日内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各阶段工期以发包人进度计划表为准,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下发的工作计划要求,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全部工作内容。

2.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停止施工期间,承包人须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3.1合同价款

3.1.1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方式,合同价款暂定人民币 元(大写: 元)。经竣工结算,如审计金额高于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无需向承包人支付差价;反之,如审计金额低于合同价款的,该审计金额作为本合同最终价款。

3.1.2以上价格包括含材料费用、人工费用、赶工费用、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成品保护费用、措施费用、深化设计费用、运输费、卸货费、水电通讯费、配合费、保险费、利润、税金等一切与工程有关的费用。不可预见费和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如有漏项,视同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没有变更通知,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费用。

3.1.3本合同签订后,除工程数量和清单缺项项目按实调整、遇不可抗力、发包人要求的设计变更的以外不作任何调整。

3.1.4招标文件中的暂定材料价格、指定金额按发包人批准的价格调整。

3.1.5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须经发包人书面确认),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3.1.5.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3.1.5.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1.5.3合同中没有相同和类似的综合单价,其相应的综合单价组成按以下原则处理:

(1)工程量计算规则按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按《上海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上海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上海市公用管线工程预算定额》、《上海市园林工程定额》等相关规定最新版本计取;人工、材料、机械单价采用投标文件中的单价,综合费率按照投标时的综合费率执行(如有多种费率则取最低)组成新的综合单价;投标文件中没有的单价参照投标期间“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http://www.ciac.sh.cn)网站上专题专栏中的“标准定额”栏所发布的《造价信息电子版》及上海市政公路造价信息网(http://www.shmc.gov.cn)上发布的《上海市市政公路造价信息》信息价(如有多种价格则取最低价)下浮10%计取;信息价中没有的材料按发包人、承包人、监理方、投资监理方四方书面签证确定的价格进行结算。新增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报送投资监理工程师批准并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竣工结算单价。

3.1.6综合单价中含有“主要材料(设备)”的调整:对于工程量清单中暂定价(或指定价)材料等,在单价结算时,只按实调整经由发包人等审核确定的主材单价,其他内容(包括人工、机械、辅材、仓储、保管、场内驳运、检验检测等)不做调整;对于在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更改材料、设备品牌、规格(包括发包人确定承包人供应)或信息价中没有的材料,在单价结算时,只按实调整经由发包人审核确定的主材单价,其他内容(包括人工、机械、辅材、仓储、保管、场内驳运、检验检测等)不做调整。

3.1.7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3.2付款方式

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第三方将本合同项下所涉款项支付至承包人指定账户: 。每次付款前,承包人需向发包人开具足额、相应、合法、有效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

3.2.1第一次付款:本合同生效且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相应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 %,即人民币 元;

3.2.2第二次款: 且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相应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 %,即人民币 元;

3.2.3第三次款: 且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相应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 %,即人民币 元;

3.2.4第四次付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双方完成竣工结算审价后,发包人、嘉定区审计局或发包人指定的审价单位、承包人签署结算审价报告,承包人交齐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后,且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相应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审定价的97%。

3.2.5质量保证金:发包人留竣工决算后审定总价的3%作为本工程的质量保证金,待 年保修期届满验收合格后及通过嘉定区审计局组织的项目审计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给承包人。在保修期间,承包人无条件对工程进行保修,如承包人不及时保修(维修),发包人有权另行安排人员维修,所产生的一切维修费用由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本工程所需的全部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物资由承包人供应。

4.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设备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4.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4.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4.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4.6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承包人必须负责自行采购材料、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并保证所有的材料、设备均符合设计要求及技术规范。发包人保留对材料供应的支配权和工程量清单中暂定价材料或设备的采购权及指定权(发包人指定承包人供应)。发包人有权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材料的供应方式,承包人不得以发包人指定承包人供应或发包人供应的选择权范围调整或其它发包人采购事宜延误工期、申请工期延长或要求额外款项。

4.7工程所用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合同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的品种和等级等,并通过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书面签证确认后方能用于施工。

4.8承包人有义务保证发包人作为最终用户享有退换、保修、调试等售后服务的一切权益,并负责因材料质量原因或由于承包人施工或安装损坏、储藏不当、误用或疏忽所导致的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9对于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或永久设备,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发出下述指示(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费用已包括在本合同总额内,且工期不予顺延):

(1)在指示中规定的时间内,将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材料或永久设备清运出工地现场;

(2)用合格适用的材料或永久设备取代原来的材料或永久设备;

(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应按向有关规定及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10发包人对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有二次检验权,如二次检验合格,则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二次检验不合格,则承包人应退换采购材料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及二次检验费用,延误的工期不得顺延。

4.11对于合同中未规定项目检验的费用,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检验是在现场以外或在被检验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生产或准备场所以外的其他地点进行。检验结果表明材料、工程设备或操作工艺未能按合同规定满足发包人、监理方等的要求,则该检验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5.1设计变更

5.1.1施工期间设计变更必须由设计单位出具书面变更通知或设计修改补充图,发包人应及时递交承包人签收。

5.1.2在施工期间,凡发生工程业务联系单(非设计原因)、技术核定单等,必须由承包人提前报送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办理签证确认手续,否则视无效处理。

5.1.3施工中发包人需求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的,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5.1.4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量。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5.1.5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5.1.6在施工期间设计变更必须由设计单位出具书面变更通知或设计修改补图,经发包人等确认同意后通过业主通知单形式及时递交承包人签收,否则视为无效,发包人将不予认可。

5.1.7在施工期间,凡发生工程业务联系单(非设计原因)、技术核定单等,必须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具体管理流程报送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办理签证确认手续,否则视为无效。

5.1.8设计变更通知单(包括设计修改补充图)、业务联系单、技术核定单等,凡涉及费用的增减时,发包人与承包人等应及时办理可供经济上费用计算的签证手续,以作为工程竣工结算处理的依据。

5.1.9变更、签证及费用索赔应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流程及时间提出,如不按规定进行变更、签证、费用索赔或超过时效的变更、签证、费用索赔发包人将不予认可。

5.1.10所有新增或变更工程量,承包人都必须提前15 个工作日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变更申请,同时在申请中必须详细说明具体的施工方法及相关图纸、所使用的材料、总价、工程量和工程计价明细等,并经发包人、监理方等审核同意,取得书面变更通知及办妥有关手续并取得技术变更单等书面签证后方可进行施工。如承包人未获得发包人书面通知和签证等而进行施工的,将作为无偿施工,不予以支付工程款。所造成相应的损失都由承包人承担。如超过时间或资料不明所造成的工程延误及相关损失都由承包人承担。

5.1.11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5.2签证管理规定

5.2.1本合同签证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包括如下内容:本施工合同以外涉及工程投资增减的设计变更、施工变更、技术核定等工程签证;施工图预算或预算定额取费中未含有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如由于施工条件的变化或无法预见的情况所引起工程量的变化;无正式施工图纸、因项目需要而发生的零星工作及涉及经济费用支出的停工、机械台班以及返工工作量签证。

5.2.2对上述需签证项目,承包人必须不迟于该项目发生前15 个工作日向发包人申请签证,同时必须提供全部资料和详细说明,如签证日期、签证原因、签证内容、所涉及的工程数量、工作量计算式、签证预算书、施工简图等详细内容,涉及材料消耗的必须写清材料的品名、规格、厂家、以及市场价格和是否含运费等。工程签证单上必须有承包人施工负责人的签名和加盖施工单位公章或施工单位项目部章方能有效。

5.2.3对于工程签证单内容不全,事实表述不清或容易引起歧义的,以及签证内任何字句有涂改而无签名(盖章)及加注日期的,将作为无效签证处理,不予签证。

5.2.4工程签证中不使用不确定词句,其中所涉及重要数据应用大写方式注明。

5.2.5一份签证单只能签一项内容(如:变更工作量等),同一工程的签证单要编号且连续,不得无故中断及跳号。

5.2.6工程签证属合同工程量增减部分的,结算时间按合同约定。工程签证属新增或独立的工程,结算时间则在签证中予以明确。

5.2.7承包人在工程签证单中的所填报的签证预估费用,其误差不得超过该项目发包人最终确认金额的±10%(申请单所描述的内容与事实有重大变化及不可预见因素引起的变化除外)。

5.2.8凡发包人立项的签证项目,承包人应不迟于该签证项目实施完毕之日起7 日内完成签证费用的计算、“工程签证单”一式 份的填写并报送发包人等。承包人凡迟于上述期限向发包人等报送的,发包人不予签收或拒绝予以确认,而不论其理由是否合理。

5.2.9凡未有其工程负责人签名或未盖章的工程签证单,发包人不予签收或拒绝予以确认。

5.2.10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报送的工程签证单后,应会同监理方、投资监理方共同审核,并由投资监理根据签证内容出具书面造价咨询意见,在15 个工作日内对该签证单中反映的事实内容或工程数量及相应金额予以确认。对于工程签证单中未列示的工作内容,签证时应不予确认。凡不符合该约定的现场签证均为无效签证,竣工结算时不予计算。

5.2.11不予签证的情况

(1)施工合同、投标报价、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批准的工程量或施工图预算中已经包含的内容。

(2)可以通过补充协议调整的内容。

(3)可以通过设计变更调整的内容。

(4)可以通过施工方案调整的内容。

(5)与工程没有直接关系的人工、材料、机械使用费。

(6)属于其他直接费中施工因素增加费范围内的内容。

(7)合同或协议中规定包干支付的有关事项。

(8)发生施工质量事故造成工程返修、加固、拆除工作。

(9)组织施工不当造成的停工、窝工和降效损失。

(10)违规操作造成的停水、停电和安全事故损失。

(11)承包人工作失职造成的损失。

(12)虚报工程内容增加的费用。

(13)施工单位为创品牌、业绩工程增加的费用。

(14)施工单位为增加利润提出的要求。

(15)因施工单位的责任增加的其他项目费用。

(16)因赶工期而需要增加的赶工措施费、以及文明施工增加费等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得签证。

(17)因工期紧迫,要求承包人提前进场做好施工准备工作,由此产生的设备闲置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得签证。

(18)其他不予签证的情况。


6.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职权:全面按照监理合同要求行使职权。涉及重大变更令、停工令、复工令、延长工期、增减工程量、造价以及监理合同中规定的其他职权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职权。

6.2发包人驻派代表

姓名: ,职务: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职权: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负责每月对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实施综合考核。

6.3承包人代表

姓名: ,职务:项目经理,联系电话: ;

职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受承包人委托行使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接受发包人和监理方的管理,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


7.1工程质量

7.1.1工程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主管部门、上海市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7.1.2保修期:工程竣工后,承包人负责对工程保修。保修时间自通过竣工验收并取得相关部门备案证书,并以嘉定区质监站备案合格证明上的日期起算 年。详见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书》。

7.1.3工程质量责任:承包人负责其承揽范围内的一切质量责任,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负责自费整改,达到合格为止,同时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保修期内出现承包人质量责任事故由承包人承担全部损失。

7.2工程检测

承包人承担本项目的所有相关检测费用。

7.3验收

7.3.1验收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

7.3.2验收方式:

(1)隐蔽工程覆盖前的检查: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自检合格后3日内通知发包人代表、监理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发包人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如未经发包人代表和监理检查合格并取得书面签证,就进行下续工序施工所产生的损失都由承包人承担。

(2)竣工验收: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报告后 日内组织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应签发接收证书。并以有关主管部门签认的竣工验收报告所示的日期作为本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7.4竣工结算

7.4.1工程竣工备案或竣工验收报告批准后,承包人应在 日内应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但,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不作调整。嘉定区审计机关(政府项目)或发包人指定的审价单位(自营项目)对本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费由承包人承担),作为工程价格结算、支付工程款和国家资产移交的依据。

7.4.2工程竣工备案或竣工验收报告批准后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应附有支持文件并详细说明以下内容:

(1)按照合同完成的全部工程的最终价值;

(2)承包人认为应付的任何追加金额;

(3)承包人认为按照合同将付给他的其他金额。

(4)上述其他金额应单独列出。

7.4.3发包人应在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完成审价工作。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拖延应顺延竣工结算完成时间。结算完成后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后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承包人根据发包人及有关部门的要求按时向发包人移交已竣工工程。

7.4.4招标时工程量清单中所描述的内容及招标时提供的施工图纸所表达的内容在实际施工时未做的,发包人可在结算时予以扣除。

7.4.5 竣工结算时,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项。

7.4.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承包人、投资监理单位、发包人认可后

日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8.1发包人的责任、权利及义务

8.1.1有权决定与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使用功能要求;制定各类有关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办法等。

8.1.2负责提供所需施工图纸、技术资料、技术交底、安全交底等。

8.1.3须确保在开工前将施工用水、用电接入施工基地,满足施工所需的用水量、用电量及其设备的到位和正常使用。

8.1.4对承包的工作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有监督、检查和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权利,对违反本工程项目管理制度行为的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达不到标准,发包人有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承包人如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赔偿。

8.1.5如承包人技术力量达不到合格标准,发包人有权与乙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包人随时退场。

8.1.6承包人不服从项目部工作安排、施工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或工程工期、质量达不到项目部的质量工期要求,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包人退场。

8.1.7根据承包人的申请及时组织工程验收。

8.2承包人的责任、权利与义务

8.2.1须在开工前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和熟悉图纸,参与技术资料、技术交底、安全交底,编制完成施工图预算以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

8.2.2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申请及办理一切按法律及地方政府规定因承包及进行本工程所需的许可执照及批准等,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手续及其它施工所需类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夜间施工(如有时)等的申请批准手续。

8.2.3承包人应自行查勘施工区域及周边现状,自行负责施工区域与现有市政道路及管网的连接,管线协调。

8.2.4须按本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承包范围和发包人的要求,在合同工期内完成所有的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承包人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返修、工期拖延损失及各种罚款。

8.2.5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工程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人完成。

8.2.6负责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的整个过程中施工现场全部人员的安全及非夜间施工照明。如承包人未根据工程需要,安排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安全措施,造成财产、人员伤亡时,由承包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和相关后果之法律责任。

8.2.7承包人要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发包人的相关规章制度,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劳动保护等工作。

8.2.8承包人的技术工人必须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技工必须有职业技能操作证,特殊工种必须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并交发包人备案,否则,由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8.2.9服从发包人的监督、检查、管理;接受发包人有关人员对质量、进度、技术、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接受发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

8.2.10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运至现场的任何物料的安全保管、保护工作。如因承包人责任发生损坏的,应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8.2.11自理施工所需的工具。按发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提供或租赁给承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若丢失、损坏的,均由承包人照价赔偿。

8.2.12应按国家政策规定与每个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其交纳保险并按合同所约定的条款支付务工人员工资及相关待遇,出现劳务纠纷、工伤及劳动安全事故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承包人的员工受到侵害或加害第三人的,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8.2.13应为其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工作服、手套及其它相关的防护用品)。

8.2.14在发包人未能按时拔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承包人不得因此而影响正常施工,不得聚众闹事,做到对发包人的谅解。

8.2.15须按规定办理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夜间施工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有关手续,做到文明施工,控制施工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定废弃物以及噪音、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做好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并保证施工现场施工符合市、区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市容、环卫、环保、交通和施工噪音、防疫等管理规定和要求,搞好环境卫生和文明施工,由于承包人不文明施工造成的罚款和纠纷均由承包人承担。

8.2.16做好邻近建筑物、地下管线、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和观测工作,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配合发包人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并编制,实施有关方案与措施,其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本工程承包管理期间,必须保证周边建筑物、道路、管线的正常使用,凡因施工中影响周围居民并造成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解决。凡因施工原因造成周围地下管线及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损坏的,其维护和维修费用、赔偿费用及所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因承包人的责任造成的第三方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相关经济赔偿责任及相关后果之法律责任,同时还应无条件修复损坏的周边建筑物、道路、管线。

8.2.17施工现场临近区域目前有其他承包人正在施工,承包人需与上述其他承包人紧密合作,联系、协调工地周围通道、施工场地及工序等。


9.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9.2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9.3如承包人技术力量达不到合格标准或者不服从项目部工作安排、施工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或工程工期、质量达不到项目部的质量工期要求,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9.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0.1本合同履行期内,如遇地震、政府行为等不可抗拒因素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0.2发包人违约责任:发包人应当履行本合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10.3承包人违约责任

10.3.1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期竣工,承包人每延误一天合同工期,承包人应承担合同总价的万分之八的违约金或按投标书相关承诺内容取高处罚,同时由此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由承包人承担。

10.3.2如达不到一次验收合格等的验收标准,由此产生的问题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 5 % 作为违约金,同时发包人保留进一步索赔权力,同时由此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由承包人承担。

10.3.3工程项目不能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应立即报国家政府主管部门,并由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承包人无偿整改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如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标准、合同规定以及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15%作为违约金,同时发包人保留进一步索赔权力,同时由此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由承包人承担。

10.3.4凡工程不符合验收标准造成的返工,以及竣工验收交付后,发生的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按照国家以及质量保修书中规定的保修期限,由承包人负责返工和保修,并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总价的15%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发包人保留进一步索赔权力,同时由此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由承包人承担。

10.3.5现场所有施工管理人员必须要有上岗证且不可更换,若须更换须取得发包人书面同意,若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有权按每次壹仟元人民币收取违约金,连续两次另增加违约金叁仟元。

10.3.6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在国家或者本市以及设计文件、施工图中规定的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内,因承包人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等方面原因,出现的质量问题由承包人负责维修,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10.3.7合同生效后,如承包人单方面解除合同或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合同解除,未开始承包人工作的,承包人应退还发包人全部已付费用,并按合同总价的 15 %支付违约金;已开始承包人工作的,承包人应免收本阶段已开始部分的工程款,并按本合同总价的15%支付违约金,还应向发包人赔偿相应损失,由此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由承包人承担。

10.3.8承包人应当杜绝假冒伪劣产品在工程中使用,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防止工程跑冒滴漏等浪费现象,防止偷工减料、怠工窝工等施工问题等。若有上述情况发生造成事故或损失,承包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3.9承包人不得对已批准的施工方案、工期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措施等擅自作出任何重大变更和修改,如必须修改时,应事先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方,获得发包人和监理方书面批复后方可实施,否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总价的15%作违约金,若由此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由承包人负全责,并按实赔偿发包人的损失,由此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由承包人承担。

10.3.10承包人派往现场的工作人员,如发生财产或人身损害的,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10.3.11除上述违约条款外,如承包人如有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国家、地方标准等情形,则发包人有权选择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承包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要求承包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3)相应缩减承包人承包范围和工程量

(4)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5)清除承包人出场

(6)要求承包人退还全部已付费用

(7)要求解除本合同;

(8)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

(9)要求承包人按本合同总价的 15 %支付违约金;

(10)以法律手段解决争议,由此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由承包人承担。


11.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起诉。

11.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1.2.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11.2.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11.2.3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12.1送达条款

12.1.1合同双方有关事项的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列明的单位地址送达对方。

发包人送达地址:

承包人送达地址:

12.1.2按上述地址发送文件时,下列日期即视为送达日期;通过挂号信或快递方式送达的,投寄挂号信邮戳之日或快递单显示的签收之日;专程送达,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12.1.3合同一方变更本合同列明的单位地址时,应自变更之日起五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因变更方未及时通知变更地址致使寄送的文件材料被退回的,亦视为送达,送达之日即为挂号信邮戳或快递单显示的退件日。

12.2本合同一式 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12.3本合同附件包括 ,附件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附件与本合同主文不一致,则以本合同主文为主。

12.4发包人和承包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5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发包人所有。

发包人:(签章) 承包人(签章)

送达地址: 送达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附件一: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 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合同、施工图等约定的所有工程项目和质量保修书约定的所有工程范围。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务院(2000)第 279 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厨房、餐厅、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年;

3.装修工程为: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6.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文件之日(以有关主管部门签认的竣工验收报告为准之日)起计算。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3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维修费用直接在质保金中扣除(不够部分由承包人另行支付)。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国家、上海市的相关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承包人书面提请发包人进行验收,发包人组织验收。

5.保修期内,承包人每月回访不少于二次,保修期外每月回访不少于一次,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 3 天内做好维修工作。

四、保修费用

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2.质保金的提留比例:按工程竣工结算后审定价的1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无息支付给承包人。(质保金的返还比例及返还时间按照主合同进行)

五、其他

1.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上述质保期规定以外的部分保修 2 年。

2.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 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3.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中未尽事宜,参照国家、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在国家、上海市和本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的建设工程保修期内,因承包人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等方面原因,出现的质量问题,由承包人负责无偿维修,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

发包人:

承包人: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规、规定,明确 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

一、承包项目概况

1.工程项目名称: ;

2.工程地址: ;

3.承包范围: 。

4.承包人式:承包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进度、包安全、文明施工等。

二、工程项目期限

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撤场完毕为止。

三、协议内容

1.承包人必须认真贯彻国家,上海市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 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

2.承包人应该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抓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和兼职的安全干 部,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 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

3.承包人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工程项目由承包人自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制定 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

4.承包人的有关领导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 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思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 全生产纪律,制度和法规。

5.施工前,发包人应对承包人的管理,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进场教育,介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和要求,承包人应组织召开管理,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会议, 并通知发包人委托有关人员出席会议,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 承包人必须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根据工程项目内容,特点,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应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交底的 书面材料。交底材料一式二份,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各执一份。

6.施工期间,承包人指派 同志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防火工作;发包人指派 同志负责联系,检查督促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发包人、 承包人双方应经常联系,互相协助检查和处理工程施工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共同 预防事故发生。

7.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发包人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项规定,接 受发包人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发包人有协助承包人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 促检查的义务。对于检查出来的隐患,承包人必须限期整改。

8.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防护用品,由承包人自理。承包人都应督促施工现场人员自 觉穿戴好防护用品。

9.承包人人员对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 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并由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一经施工,就表示该 施工单位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 状态。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由于上述因素不良而导致的事故后果负责。

10.由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施,在搭设,安装完毕提交使用前,发包人 应会同承包人共同按规定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的手面手续,严禁在未经验收 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概有擅自使用方负责。

11.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等均应由承包人自备。如发包人、承 包人双方必须相互借用或租赁,应由双方有关人员办理借用或租赁手续,制定有关安 全使用和管理制度。借用方应保证借出的设备和工具完好并符合安全要求,借入方必 须进行检查,并做好书面记录,借入使用方一经接收,设备和工具的保管,维修应由 借入使用方负责,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在使用过程中,用于设备,工具因素或 使用操作不当而造成伤亡事故,由借入使用方负责。

12.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人员,对施工的现场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工地施工负责人和 发包人、承包人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 除。任何一方人员,擅自拆除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该方人员及其单位负责。

13.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省,市,地 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中、小型机 械的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 设备。

14.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 及动用明火,消防 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割作用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 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冬季施工加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的防冻措施时,应取得防火 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

15.承包人需要发包人提供的电气设备,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测记录,如不符合安全规 定的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发包人应积极整改,整改合格后准使用,违反本规定或不 经发包人许可,擅自乱拉电器线路造成后果均由肇事者单位负责。

16.贯彻先订合同后施工的原则,发包人不得指派承包人人员从事合同外的施工任务, 承包人应拒绝合同外的施工任务,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有关方负责。

17.承包人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压架空线路的保护,发包人、承包人对地下 管线和障碍物应详细交底。承包人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发包人和 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

18.承包人在签订建筑安装施工合同后,应自觉地向所在地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办理上 海市建设工程开工安全受监报告手续。

19.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承包人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 械等重大事故(包括承包人责任造成人员,第三方人员,行人伤亡等),应协力进行紧 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按国务院及上海市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在事故发生后的二十四 小时内及时报告发包人及承包人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区(省)劳动行政部门等有关机 构。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应按责任,协商解决。

20.其他未尽事宜

(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及相关后果之法律责任。

(2)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发包人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发包人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对于查出的隐患,承包人必须限期整改。

(3)本协议作为合同正本的附件一式陆份,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各执三份。本协议与合同正本具有相同的法律效率。

(4)本协议同工程合同正本同日生效,至合同正本终止时同时终止。合同有效期内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由于违反本协议而造成伤亡事故,由承包人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发包人:(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人:

地址:

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承包人:(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人:

地址:

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

安全生产抵押金实施细则

为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规范安全生产抵押金的管理,特制定本细则,具体内容如下:

1.安全生产抵押金按照工程中标价的2%缴交,由发包单位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工程竣工后,根据承包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落实情况,扣除因违反本细则而受到的罚款后,余款同最后一笔工程款一同支付给承包单位。

2.承包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及规范,按照 发包单位要求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人,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及工人安全 培训工作。如未做到本条要求,视情况扣除 10000~20000 元安全生产抵押金。

3.承包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安全管理人员未到位扣除50000元安全生产抵押金。

4.承包单位必须服从发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如对所提出的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视 情节每次可扣除安全生产抵押金5000~20000元。

5.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扣除所有安全抵押金,未 导致人员死亡但造成人身损伤的,扣除 50%安全生产抵押金。

6.本细则为安全生产协议的附件,同安全生产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四:

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

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认真做好工程建设施工区域内的文明施工,现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协商同意,明确在文明施工和文明施工管理中的各自职责,并签订如下协议。

一、双方同意在工程管理和工程建设中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一致,“方便人民生活,有利于发展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为民服务的宗旨。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文明施工。

二、双方要认真贯彻“建设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实施,地方政府监督”的文明施工 原则。现场由发包人项目管理组牵头,建立三方共同参与的文明施工管理小组,负责日 常管理协调工作,争创文明工地。发包人按市有关创建文明工地的规定,组织、指导、检查、考核、和开展选评工作,创建活动的实施由承包人负责。

三、承包人在其施工大纲中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订出各项文明施工措施,并落实如下有关要求:

1.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要求设置施工铭牌,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应配带胸卡上岗。

2.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按规定设置分隔设施,并做到连续、稳固、整洁、美观和线型和顺。施工区域的围护设施如有损坏要及时修复。

3.在施工的路段要有保证车辆通行宽度的车行道、人行道和沿街居民出行的安全便道。凡在施工道路的交叉路口、居民住宅区及施工区域的附近,均应按规定设置交通标 志(牌),指示牌,安全距离标志,警示标志,夜间设示警灯及照明灯,便于车辆行人等 通行。如遇台风、暴雨季节要派人值班、指挥、巡检,确保安全。

4.要落实切实可行的施工临时排水和防汛措施,禁止向通道上排放,禁止泥浆水、水泥浆水未经沉淀直接排入下水道。

5.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合理,各类材料、设备、预制构件等(包括土方)做到有序堆放,不得侵占车行道、人行道、航行道。施工中要加强对各种管线的保护。

6.施工中必须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渣土洒落,泥浆、废水流溢,控制粉尘飞扬, 减少施工对本市环境的污染,严格控制噪音。

7.为配合实施国家和上海市开展环境保护和减少污染的要求,承包人必须在每年5—8月委托政府环保监督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噪音、粉尘、废水进行一次测试,出具相应的测试报告,并提交发包人备案。 8、如发现承包人未进行上述环境保护测试工作,此测试工作由发包人代为办理,其费用由承包人加倍承担。

四、承包人负责施工区域及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建立完善有关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做到“五小”生活设施齐全,符合规范要求。

五、发包人对承包人开展创建文明工地的工作要经常性地给予指导,定期组织检查,对承包人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承包人进行整改,并有权以承包人责任违约,对责任单 位每次处罚500~5000元不等,并采取强化整改措施,对末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l 万~ 5 万元不等,整改所发生的费用从安全抵 押金中扣除,最高上限为 10 万元。

六、因承包人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要求,被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查获而受到的经济处罚,以及由此而使发包人受到的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七、本协议作为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 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发包人: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五:

治安、防火责任协议书

为切实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治安、防火工作,确保施工场的治安稳定和防火安全,现 根据《上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之规定,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协商,明确双方在治安防范、防火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一、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在与承包人签约工程合同时应将发包人对《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 范》(附后)书面交于承包人,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加强指导。

2.发包人应将上级公安部门和上级单位对工地治安防火工作的有关要求、信息及时 向承包人进行传达布置,定期听取承包人在开展治安防火工作中的情况和意见,做好指 导和协调工作。

3.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贯彻落实治安防火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承包人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及相关问题,则有权教育、制止和责成其限期整改,必要时可按责 任违约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理(500~1000 元人民币/次)。

4.承包人的违章违法行为,发包人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理的是指:

(1)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擅自使用液化气钢瓶或违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 品尚未造成后果的。

(2)未严格按本公司《施工现场动用明火管理规定》(后附)进行动火作业尚未造成后果的。

(3)施工区域内发生聚众斗殴、赌博、收看淫秽录像等影响工地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及集体宿舍内违章男女混居的。

(4)违反《施工现场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后附)用电,擅自使用电炉、煤油炉、电热 毯、电慰斗等及带有明火的各类电取热器,或擅自使用高能耗灯具取暖、烘烤物品及在 禁火区域内违章吸烟的。

5.承包人在其责任区域内发生严重违法犯罪案件或重特大火灾事故的,由公安司法部门调查处理;但发包人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对承包人或其治安、防火第一责任 人行使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否决权。同时,还可对承包人进行 2000~50000 元人民 币的一次性责任违约经济处理。

6.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由发包人开具书面通知单给承包人认可。 处理款从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7.根据整个工地治安防范的需要,如确需增设或外聘警卫值勤人员时,发包人可按“协商、集中”的原则决定实施方案,其费用发包人按实际需要由涉及到的各施工单位 分担,承包人不得推委。

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人在进入工地后,应及时明确落实工地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专(兼)职保卫消防干部及治安保卫组织网络,书面报发包人备案。

2.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遵守、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布的治安、消防方面的法律、法 规,认真落实发包人制定的《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执服从管理,对本责任区域内的治安稳定、防火安全,实施全面负责,确保不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

3.承包人的治安防火工作,除接受其上级主管单位的领导外,还应主动接受上海市 公安局和发包人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对公安机关和发包人布置的“创建治安合格 工地”等工作,要积极地贯彻执行,对公安部门和发包人在检查中查获的各类隐患问题, 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整改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4.一旦工地上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火灾事故,承包人应在积极处置、保护现场的 同时,立即向公安部门和发包人报告,接受调查、处理。所造成(包括对发包人)的损失, 由承包人承担。

5.承包人对因违章违法行为所受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要求 复议。如发现发包人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等违法行为的, 有权向发包人领导或有关机关检举揭发,要求处理。

三、其他

l.本协议中末涉及到的有关条款,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 如遇有与国家和本市的有关部门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2.本协议作为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自动终止。

发包人: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六:

工程过程中的环境目标及要求

一、在施工现场必须对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排放的控制。所有水体不应有非自然原 因所导致的下述物质: a 凡能沉淀而形成令人厌恶的沉淀物。b 漂浮物、浮渣、油类等。c 产生令人厌恶的色、臭味或浑浊度的。 d 对人类、动物或植物有损害的。e 易滋生令人厌恶的水生物的。

二、加强对施工机械的管理,改进施工工艺,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噪声。各种噪声超标的施工机械在夜间22时到次日早晨6时内严禁使用,由于特殊原因在上列时间内需从 事超标准施工,必须事先向当地建交委和环境保护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并向周围居民公告。执行国标 GB12523-9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三、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有关管线(包括架空线)的保护措施,无重大管线事故。管线类别:1、上水管(原水管)。2、煤气管。3、污水管和雨水管。4、电力电缆。5、通信电缆及光缆。6、供油管。7、供气管。

四、在施工区域、生活区域落实做好危险品现场控制、防台防汛现场控制、消防应急现场控制,确保现场事故为零。

附件七:

建设工程廉洁合同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与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分别签订)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洁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各方活动,防止发生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洁建设规定,订立本廉洁合同。

一、甲乙双方应当共同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和关于建设工程承发包的各项规定。

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含家属、子女,下同)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赞助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二)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向乙方索要(或接受)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及高档办公用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四)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提供方便。

(五)不得以考察、参观等名义参加乙方安排的国内外旅游活动。

(六)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七)不得进行其他违反党的纪律、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含家属、子女,下同)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二)不得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旅游、娱乐等活动或进入高档场所。

(四)不得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五)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及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六)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七)不得进行其他违反党的纪律、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违约责任

(一)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应向甲方上级单位或纪检监察组织举报,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合同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邀请投标权。

(二)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三)甲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四责协同”机制不力,维护党的“六大纪律”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以及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等行为的,由纪检监察组织对党委、纪委、党委书记、行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等进行问责。

(四)甲方如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甲方根据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乙方工程合同造价5%的违约金。由此给甲方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非法利益由甲方单位予以追缴。

(五)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责任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以及导致党员、国家监察对象被纪检监察组织追究党政纪责任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据《嘉定区建设领域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经工程建设领域“黑名单”联席会议审定,给予相应期限不得参加本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惩戒;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五、本合同作为工程合同的附件,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中共上海市嘉定区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一份。如甲方是代建单位的,需另送一份至法人单位备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盖章) (盖章)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工程量清单

报建编号:

标段号: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招标人:

编 制 人:

编制时间: 年 月 日

总 说 明

1.工程量清单说明

1.1本工程量清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应用规则(两者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和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图纸等编制。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的子目,招标人约定如下: 应在本章第1.4款约定 ;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且本章也未约定的,双方协商确定。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基本计量单位。

1.2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

1.3本工程量清单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确定。合同价格的确定以及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章的有关约定。

1.4本条第1.1款中约定的计量和计价规则适用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索赔和工程结算。

1.5本条与下述第2条和第3条的说明内容是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

2.投标报价说明

2.1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

(1)本招标文件;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应用规则;

(3)国家或本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4)企业定额,本市或国家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标准(定额);

(5)补充招标文件;

(6)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7)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8)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定等技术资料;

(9)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10)其他的相关资料。

2.2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3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按照《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即沪建市管〔2016〕42号执行。

2.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已标价的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适用总价合同)。

2.5“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并且“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应当与构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2.6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2.6.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应依据计价规范中关于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确定报价。

2.6.2 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则按照本节第3.3.2项的报价原则,将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单价本身以及除对应的规费及税金以外的费用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

2.6.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中列出的材料和设备,其供应至现场指定位置的采购供应价计入投标报价。

2.6.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所列各子目的综合单价组成中,各子目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由投标人按照其自身情况做充分的、竞争性考虑。材料消耗量包括损耗量。主要分部分项项目(工程量清单中勾选的项目),投标报价中必须给出详细的综合单价组价分析,且组价内容必须包含完整的项目工作内容。

2.6.5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递交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是指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达施工现场指定堆放地点的落地价格,即包括采购、包装、运输、装卸、堆放等到达施工现场指定落地或堆放地点之前的全部费用,但不包括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库损以及从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二次搬运费用。“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中所列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应与构成综合单价相应材料或工程设备的价格一致。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库损以及从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二次搬运等其他费用均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

2.7 措施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2.7.1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报价。可以计量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

2.7.2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进行费用明细报价,其合计金额不得低于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基数,乘以最低费率 3.3%的90%(即 2.97 %)。(最低费率参照《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沪建交〔2006〕445号执行)

2.7.3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中所列项目仅指一般的通用项目,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全面地阅读和理解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和约定,包括第八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相关约定,详实了解工程场地及其周围环境,充分考虑招标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给出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减。重要措施项目报价应与施工组织设计相符,并开列措施项目费用的明细清单;

2.7.4“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全面涵盖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人中标后施工、竣工、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任何缺陷所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的全部费用。

2.7.5对于“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按照“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分析表”对措施项目报价的组成进行详细的列项和分析。

2.8其他项目清单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2.8.1暂列金额按“暂列金额明细表”中列出的金额报价,此处的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统一给定的。

2.8.2暂估价分为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类。其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按本节第3.3.2项的报价原则进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之综合单价,不在其他项目清单中汇总;专业工程暂估价直接按“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列出的金额和本节第3.3.3项的报价原则计入其他项目清单报价。

2.8.3计日工按“计日工表”中列出的子目和估算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计日工综合单价均不包括规费和税金,其中:

(1) 劳务单价应当包括工人工资、交通费用、各种补贴、劳动安全保护、个人应缴纳的社保费用、手提手动和电动工器具、施工场地内已经搭设的脚手架、水电和低值易耗品费用、现场管理费用、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2)材料价格包括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以及现场搬运、仓储、二次搬运、损耗、保险、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3) 施工机械限于在施工场地(现场)的机械设备,其价格包括租赁或折旧、维修、维护和燃油等消耗品以及操作人员费用,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但不包括规费和税金。辅助人员按劳务价格另计。

2.8.4 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要求,按“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所列格式自主报价。

2.9规费

2.9.1 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以以分部分项工程、单项措施和专业暂估价中的人工费为基数,其中专业暂估价中的人工费按专业暂估价的20%计算。社会保险费包括管理人员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管理人员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社会保险费费率固定统一。该费用由投标人在投标时填报。两项合计后列入评标总价参与评标。各类工程社会保险费费率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费率计算(沪建市管[2019]24号)。

2.9.2住房公积金:以分部分项工程、单项措施和专业暂估价中的人工费为基数,其中专业暂估价中的人工费按专业暂估价的20%计算。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市政工程(土建部分)按该基数乘以1.96%计算;安装工程按该基数乘以1.59%计算(沪建市管[2019]24号)。

注:污水处理费:按本市相关规定计入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的水费价格内。

2.10 增值税:_9__% 。 (增值税即为当期销项税额。参照《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即沪建市管〔2016〕42号、《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即沪建市管[2019]19号执行

2.11工程量清单计价所涉及的生产资源(包括各类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设施、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的投标价格,应根据自身的信息渠道和采购渠道,分析其市场价格水平并判断其整个施工周期内的变化趋势,体现投标人自身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

2.12管理费应由投标人在保证不低于其成本的基础上做竞争性考虑;利润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和综合实力做竞争性考虑。

2.13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相关的费用。投标总价除暂列金额、暂估价外均应按规自主确定报价,但不得低于其成本。

2.14 投标总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实施、完成招标工程并修补缺陷以及履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2.15 有关投标报价的其他说明:

3.其他说明

3.1词语和定义

3.1.1工程量清单

是表现本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3.1.2 总价子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以“项”为计量单位,工程量为整数1的子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固定包干。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时,合同订立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均没有合同约束力,所有子目均是总价子目,视同按项计量(合同条款第15条约定的变更除外)。

3.1.3 单价子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以实际完成数量乘以相应单价进行结算的子目。

3.1.4 子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所列的子目名称的数字标识和代码,子目编码与项目编码同义。

3.1.5 子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子目、措施项目的实质内容、决定其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子目特征与项目特征同义。

3.1.6 规费

承包人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3.1.7增值税

增值税即为当期销项税额。

3.1.8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以及发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所需的费用。

3.1.9 同义词语

本章中使用的词语“招标人”和“投标人”分别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同义;就工程量清单而言,“子目”与“项目”同义。

3.2工程量差异调整

3.2.1工程量清单中的工作内容分类、子目列项、特征描述、工作内容以及“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附带的工程量都不应理解为是对承包(招标)范围以及合同工作内容的唯一的、最终的或全部的定义。

3.2.2投标人应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核。这种复核包括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的准确性以及可能存在的任何书写、打印错误进行检查和复核,特别是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每个工作子目的工程量进行重新计算和校核。如果投标人经过检查和复核以后认为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则投标人应将此类差异的详细情况连同按投标人须知规定递交的要求招标人澄清的其他问题一起递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颁发工程量清单的补充和(或)修改文件。(本条适用总价合同)

3.2.3如果招标人在检查投标人根据上文第3.2.2项递交的工程量差异问题后认为没有必要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补充和(或)修改,或者招标人根据上文第3.2.2项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了补充和(或)修改,但投标人认为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依然存在差异,则此类差异不再递交招标人答疑和修正,而是直接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包括招标人可能的补充和(或)修改)进行投标报价(适用总价合同)。投标人在按照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时,除按照本节2.7.3项要求对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减外,不得改变(包括对工程量清单子目的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工作内容、计量单位以及工程量的任何修改、增加或减少)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即使按照图纸和招标范围的约定并不存在的子目,只要在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明,投标人都需要对其报价,并纳入投标总价的计算。

3.3暂列金额和暂估价

3.3.1“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所列暂列金额中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但不含规费和增值税。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列金额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规费和增值税,不需要考虑除规费和增值税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3.3.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是此类材料、工程设备本身运至施工现场内的工地地面价,不包括其本身所对应的管理费、利润、规费、增值税以及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需要的辅助材料、安装损耗、驻厂监造以及发生在现场内的验收、存储、保管、开箱、二次倒运、从存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以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辅助工作(以下简称“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及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规费和增值税。除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本身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以外,投标人还应将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与此类费用有关的管理费和利润包含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中,并计取相应的规费和增值税。

3.3.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所列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但不含规费和增值税。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规费和增值税。除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规费和增值税以外,投标人还需要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考虑相应的总承包服务费以及与总承包服务费有关的规费和增值税。

3.4其他补充说明

4.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表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描述

工程内容

计量单位

工程量

金 额(元)

备注

综合单价

合价

其中

人工费

材料及工程设备暂估价

















































































































































本页小计





合 计





注:按照规费计算要求,须在表中填写人工费;招标人需以书面形式打印综合单价分析表的,请在备注栏内打√。

表6-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项目名称

金 额(元)


1

整体措施项目(总价措施费)



1.1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



1.2

其他措施项目费



2

单项措施费(单价措施费)



合计


表6-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清单与费用明细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清单与计价明细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项目编码

名称

计量单位

项目名称

工作内容及包含范围

金额(元)



环境保护














文明施工





























临时设施

































安全施工



























合计



表6-其他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其他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工作内容、说明及包含范围

金 额(元)

1


夜间施工费



2


非夜间施工照明费



3


二次搬运费



4


冬雨季施工



5


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



6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合 计


注:1. 最高投标限价根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编制;

2. 投标报价根据拟建工程实际情况报价;

3. 其他措施项目费应考虑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因素。

表6-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项目

编码

项目

名称

项目

特征描述

工程

内容

计量单位

工程量

金 额(元)

综合单价

合价

其中

人工费

























































































































本页小计



合 计



注:按照规费计算要求,须在表中填写人工费;招标人需以书面形式打印综合单价分析表的,请在备注栏内打√。

表7-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其他项目清单汇总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项目名称

金 额(元)

备注

1

暂列金额


填写合计数

(详见暂列金额明细表)

2

暂估价



2.1

材料及工程设备暂估价

详见材料及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2.2

专业工程暂估价


填写合计数

(详见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3

计日工

详见计日工表

4

总承包服务费


填写合计数

(详见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合 计



注:材料及工程设备暂估价此处不汇总,材料及工程设备暂估价进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表8-暂列金额明细表

暂列金额明细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项 目 名 称

计量单位

暂定金额(元)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 计


注:此表由招标人填写,在不能详列情况下,也可只列暂列金额总额,投标人应将上述暂列金额计入投标总价中。

表9-材料及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材料及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项目清单编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拟发包(采购)方式

发包(采购)人

单价(元)

合价(元)





























































注:

1. 此表由招标人根据清单项目的拟用材料,按照表格要求填写,投标人应将上述材料及工程设备暂估价计入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中。

2. 材料包括原材料、燃料、构配件等。

表10-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项目名称

专业类别

拟发包(采购)方式

发包(采购)人

金额(元)




□公开

□邀请

□其他

□建设单位

□施工总包单位

□建设单位和施工总包单位





□公开

□邀请

□其他

□建设单位

□施工总包单位

□建设单位和施工总包单位





□公开

□邀请

□其他

□建设单位

□施工总包单位

□建设单位和施工总包单位





□公开

□邀请

□其他

□建设单位

□施工总包单位

□建设单位和施工总包单位





□公开

□邀请

□其他

□建设单位

□施工总包单位

□建设单位和施工总包单位





□公开

□邀请

□其他

□建设单位

□施工总包单位

□建设单位和施工总包单位





□公开

□邀请

□其他

□建设单位

□施工总包单位

□建设单位和施工总包单位





□公开

□邀请

□其他

□建设单位

□施工总包单位

□建设单位和施工总包单位





□公开

□邀请

□其他

□建设单位

□施工总包单位

□建设单位和施工总包单位


合计


注: 此表由招标人填写,投标人应将上述专业工程暂估价计入投标总价中。

表11-计日工表

计 日 工 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编号

项目名称

单位

数量

综合单价

合价

人工





1






2






3










人工小计


材料





1






2






3










材料小计


施工机械





1






2






3










施工机械小计


总计


注:此表由投标人根据以往工程施工案例及工程实际情况填报,综合单价应考虑企业管理费、利润因素, 有特殊要求请在备注栏内说明。

表12-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工 程 名 称

项目价值(元)

服务内容

费率(%)

金额(元)

1

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





2

发包人供应材料



























































合 计


注:此表由招标人项目名称及服务内容填写,供投标人自主报价,计入投标总价中。

表13-规费、增值税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规费、增值税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项目名称

计算基础

费 率(%)

金 额(元)

1

规费




1.1

社会保险费

以分部分项工程、单项措施和专业暂估价中的人工费合计数为基数



1.2

住房公积金

以分部分项工程、单项措施和专业暂估价中的人工费合计数为基数



1.3

工程排污费

以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之和为基数






2

税金

以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之和为基数


















合 计


图纸

目录

序号

图名

图号

版本

出图日期

备注





























































技术标准和要求

1.工程说明

1.1 工程概况

1.1.1 本工程基本情况如下:7号楼4-6层,8号楼5-6层,设计总建筑面积2290平方米。

主要单位工程一览表(适用房建工程)

主要单位工程名称

幢数

结构

层数

建筑面积(m2)
















主要单位工程一览表(适用市政工程)

主要单位工程名称

道路等级

道路长度(m)

道路宽度(m)

桥梁长度(m)

桥梁单跨跨径(m)



















主要单位工程一览表(适用其它工程)

主要单位工程名称

规模描述







注:其它工程指除房建工程、市政工程外的其它工程类别。

1.1.2 本工程施工场地(以下简称“现场”)具体地理位置如下:

外冈镇。

1.2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

1.2.1 本工程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具体描述如下:/

1.2.2 现场临时供水管径/。

现场临时排污管径/。

现场临时雨水管径/。

现场临时供电容量(可用于本工程的变压器总输出功率)/。

1.2.3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的其他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

1.2.4 承包人被认为已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踏勘现场时充分了解本工程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并已在其投标时就此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1.3 地质及水文资料

1.3.1 现场地质及水文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

1.4 资料和信息的使用

1.4.1 涉及本工程现场条件、周围环境、地质及水文等情况的资料和信息数据,是发包人现有的和客观的,发包人保证有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但承包人据此作出的推论、判断和决策,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承包范围

2.1 承包范围

2.1.1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

本工程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范围如下:

2.1.2 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项目

(1)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专业工程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2)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

(3)上述暂估价项目与本节第2.1.1项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

2.1.3 承包范围内的暂列金额项目

(1)承包范围内以暂列金额方式实施的项目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暂列金额明细表”和“计日工表”,其中计日工金额为承包人在其投标报价中按“计日工表”所列计日工子目、数量和相应规定填报的金额;

(2)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每笔暂列金额所对应的子目,均只是可能发生的子目。承包人应当充分认识到,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列暂列金额可能不发生,也可能部分发生。即便发生,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发出的使用暂列金额的指示也不限于只能用于表中所列子目;

(3)暂列金额是否实际发生、其再分和合并等均不应成为承包人要求任何追加费用和(或)延长工期的理由;

(4)关于暂列金额的其他说明:

2.2 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和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2.1 由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属于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工程,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如下:

2.2.2 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

2.3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工作界面

2.3.1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以及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商之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

2.4 承包人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

2.4.1 承包人应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其详细要求如下:

3.工期要求

3.1 合同工期

本工程合同工期为承包人在《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并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3.2 关于工期的一般规定

3.2.1 承包人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之间发生矛盾或者不一致时,以承包人承诺的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约定的工程师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3.2.2 如果承包人承诺的工期提前于发包人在本工程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工期,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制定相应的工期保证措施,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投标总价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履约过程中发包人不会因此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费用。

3.2.3 承包人承诺的工期应当包括实施并完成本节上述2.1.2项规定的暂估价项目和上述2.1.3项规定的实际可能发生的暂列金额在内的所有工作的工期。

4.质量要求

4.1 质量标准

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符合现行国家、本市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

5.适用规范和标准

5.1 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

5.1.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本市规范、标准和规程、及各类专业标准图集,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之间出现矛盾,承包人应书面要求工程师予以澄清,除工程师有特别指示外,承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

5.1.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及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若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是在基准日后颁布的,且相应标准发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中最严格的标准,则应按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5.2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5.2.1 适用本工程的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见本章第二节。

5.2.2 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是本节的组成内容。

6.安全文明施工

6.1 安全防护

6.1.1 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

6.1.2 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提供和维护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竣工后撤除:

(1)设立在现场入口显著位置的现场施工总平面图、总平面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质量控制、材料管理等的规章制度和主要参建单位名称和工程概况等说明的图板;

(2)为确保工程安全施工须设立的足够的标志、宣传画、标语、指示牌、警告牌、火警、匪警和急救电话提示牌等;

(3)洞口和临边位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护身栏杆、脚手架、洞口盖板和加筋、竖井防护栏杆、防护棚、防护网、坡道等;

(4)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安全网、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衣等安全生产用品;

(5)所有机械设备包括各类电动工具的安全保护和接地装置和操作说明;

(6)装备良好的临时急救站和配备称职的医护人员;

(7)主要作业场所和临时安全疏散通道24小时36伏安全照明和必要的警示等以防止各种可能的事故;

(8)足够数量的和合格的手提灭火器;

(9)装备良好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

(10)对涉及明火施工的工作制定诸如用火证等的管理制度;

(11)其他:/。

6.1.3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对其由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和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6.1.4 承包人应建立专门的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和符合有关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和专项检查,召集和主持现场全体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周至少一次),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应当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1.5 承包人应遵照有关法规要求,编印安全防护手册发给进场施工人员,做好进场施工人员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建立考核制度,只有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进场施工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在任何分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承包人应当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等进行安全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6.1.6 承包人应为其进场施工人员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承包人还应为现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一切必要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棚、围栏及警告等,以确保财产和人身安全以及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可能造成的不便。

6.1.7 承包人应在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危险品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但不限于标准道路标志、报警标志、危险标志、控制标志、安全标志、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等,并配备必要的照明、防护和看守。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的指示,经常补充或更换失效的警示和标志。

6.1.8 承包人应对现场内由其提供并安装的所有提升架、外用电梯和塔吊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进行安全围护,包括卸料平台门的安全开关、警示铃和警示灯,卸料平台的护身栏杆,脚手架和安全网等等;所有的机械设备应设置安全操作防护罩,并在醒目位置张挂详细的安全操作要点等。

6.1.9 承包人应对所有用于提升的挂钩、挂环、钢丝绳、铁扁担等进行定期检测、检查和标定;如果工程师认为,任何此类设施已经损坏或有使用不当之处,承包人应立即以合格的产品进行更换或纠正当之处;所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的搭设、顶升、使用和拆除必须严格依照现行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

6.1.10 所有机械和工器具应定期保养、校核和维护,以保证它们处于良好和安全的工作状态。保养、校核和维护工作应尽可能安排在非工作时间进行,并为上述机械和工器具准备足够的备用配件,以确保工程的施工能不间断地进行。

6.1.11 在永久工程和施工边坡、建筑物基坑、地下洞室等的开挖过程中,应根据其施工安全的需要和(或)工程师指示,安装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仪器,及时进行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并定期将安全监测成果递交工程师,以防止引起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影响正常施工进度的沉降、变形或其他损害。

6.1.12 承包人应对任何施工中的永久工程进行必要的支撑或临时加固。除非承包人已获得工程师书面许可并按要求进行了必要的加固或支撑,不允许承包人在任何已完成的永久性结构上堆放超过设计允许荷载的任何材料、物品或设备。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均应对其任何上述超载行为引起的后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

6.1.13 承包人应成立应急救援小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制定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将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工程师。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组织应救专职人员、并定期组织演练。

6.1.14 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爆破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危险性施工方法时,承包人应提前通知工程师。经工程师批准后,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有关主管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并获得相关许可。承包人应严格依照上述规定使用、储藏、管理爆破物品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并负责由于这类物品的使用可能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赔偿。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得在已完永久性工程中和空心砌体中使用爆破方法。

6.1.15 当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等达到一定规模时,在实施这些工程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之前,承包人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其中深基坑、地下暗挖和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

6.1.16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处理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后,承包人必须立即报告工程师和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向发包人递交事故情况书面报告,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向本市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本市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1.17 承包人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等的要求,制定一套安全生产应急措施和程序,保证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能立即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保证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防止损失扩大。

6.1.18 安全防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6.2 临时消防

6.2.1 承包人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项制度和规程等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

6.2.2 承包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为施工中的永久工程和所有临时工程提供必要的临时消防和紧急疏散设施,包括提供并维持畅通的消防通道、临时消火栓、灭火器、水龙带、灭火桶、灭火铲、灭火斧、消防水管、阀门、检查井、临时消防水箱、泵房和紧随工作面的临时疏散楼梯或疏散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立和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始终保持能够随时投入正常使用的状态,并设立明显标志。承包人的临时消防系统和配置应分别经过工程师和消防管理部门的审批和验收;承包人还应自费获得消防管理部门的临时消防证书。所有的临时消防设施属于承包人所有,至工程实际竣工时且永久性消防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2.3 承包人应当成立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临时消防组或消防队,宣传消防基本知识和进行消防基本操作培训,组织消防演练,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组织有效的自救,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

6.2.4 现场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和安全地存放,设专人进行存放和领用管理。现场储有或正在使用易燃、易爆或可燃材料时或要进行有明火施工的工序时,应当实行严格的“用火证”管理制度。

6.2.5 临时消防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6.3 临时供电

6.3.1 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及其适用的修订版本的规定和施工要求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方案及其变更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应当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3.2 承包人应为现场,包括为工程楼层或者各区域,提供、设立和维护必要的临时电力供应系统,并保证电力供应系统始终处于满足供电管理部门要求和正常施工生产所要求的状态,并在工程实际竣工和相应永久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3.3 临时供电系统的电缆、电线、配电箱、控制柜、开关箱、漏电保护器等材料设备均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临时用电采用三相五线制、三级配电和两极漏电保护供电,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按规定设立零线和接地线。电缆和电线的铺设要符合安全用电标准要求,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各种配电设备均设有防止漏电和防雨防水设施。

6.3.4 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下工程照明系统的电压不得高于36V,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供电电压不应大于24V。不便于使用电器照明的工作面应采用特殊照明设施。

6.3.5 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和避雷装置。承包人应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6.3.6 临时用电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6.4 劳动保护

6.4.1 承包人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劳动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中关于工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合理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必须的休息时间,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不能依照或完全依照上述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可能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6.4.2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法》的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承包人应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护、防寒、防雨、防尘、绝缘保护、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等。

6.4.3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本合同所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任何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宿舍、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用水)、供电、卫生设备、食堂及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需的必需品,并应考虑宗教和民族习惯。

6.4.4 承包人应为现场工人提供符合政府卫生规定的生活条件并获得必要的许可,保证工人的健康和防止任何传染病,包括工人的食堂、厕所、工具房、宿舍等;承包人应聘请专业的卫生防疫部门定期对现场、工人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包括消灭白蚁、鼠害、蚊蝇和其它害虫,以防对施工人员、现场和永久工程造成任何危害。

6.4.5 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专门的临时医疗站,配备足够的设施、药物和称职的医务人员,承包人还应准备急救担架,用于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对受伤人员的急救。

6.4.6 劳动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6.5 脚手架

6.5.1 承包人应搭设并维护一切必要的临时脚手架、挑平台并配以脚手板、安全网、护身栏杆、门架、马道、坡道、爬梯等等。脚手架和挑平台的搭设应满足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新搭设的脚手架投入使用前,承包人必须组织安全检查和验收,并对使用脚手架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6.5.2 所有脚手架,尤其是大型、复杂、高耸和非常规脚手架,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经过安全验算,脚手架安全验算结果必须报送工程师核查后方可实施。

6.5.3 搭设爬架、挂架、超高脚手架等特种或新型脚手架时,承包人应确保此类脚手架的安全性和保证此类脚手架已经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允许使用的批准,并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

6.5.4 承包人应当加强脚手架的日常安全巡查,及时对其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确保脚手架使用安全。雨、雪、雾、霜和大风等天气后,承包人必须对脚手架进行安全巡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6.5.5 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免费使用承包人在现场搭设的任何已有脚手架,并就其安全使用做必要交底说明。承包人在拆除任何脚手架前,应书面请示工程师他将要拆除的脚手架是否为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政府有关机构所需,只有在获得工程师书面批准后,承包人才能拆除相关脚手架,否则承包人应自费重新搭设。

6.5.6 脚手架的其他要求如下:

/。

6.6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6.6.1 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 28000)和地方有关的法规等,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工程师审批。

6.6.2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其安全管理方针、管理体系、安全制度和安全措施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当反映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合同条款约定的以及本条上述约定的承包人安全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

(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3)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措施;

(4)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及管理措施;

(5)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各项施工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

(7)危险品管理和使用制度;

(8)安全设施、设备、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的配置;

(9)其他:/。

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H、I、J的规定,即应采取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施工安全措施,以及修建必要的安全设施、配备安全技术开发试验所需的器材、设备和技术资料,并对现场的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做好相应的安全宣传教育。

6.6.3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应当报送工程师。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工程师批准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确保安全生产。

6.7 文明施工

6.7.1 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履行文明施工义务,确保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专款专用。

6.7.2 承包人应当规范现场施工秩序,实行标准化管理:

(1)承包人的现场必须干净整治、做到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材料堆放整齐;

(2)现场应进行硬化处理,定期定时洒水,做好防治扬尘和大气污染工作;

(3)严格遵守“工完、料尽、场地净”的原则,不留垃圾、不留剩余施工材料和施工机具,各种设备运转正常;

(4)承包人修建的施工临时设施应符合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规划要求,并应满足本节规定的各项安全要求;

(5)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在现场设置各级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牌等文明施工警示牌;

(6)材料进入现场应按指定位置堆放整齐,不得影响现场施工或堵塞施工、消防通道。材料堆放场地应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7)施工和安装用的各种扣件、紧固件、绳索具、小型配件、镙钉等应在专设的仓库内装箱放置;

(8)现场风、水管及照明电线的布置应安全、合理、规范、有序,做到整齐美观。不得随意架设,造成隐患或影响施工。

6.7.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的施工工人建立并维护相应的生活宿舍、食堂、浴室、厕所和文化活动室等,其标准应满足政府有关机构的生活标准和卫生标准等的要求。

6.7.4 承包人应为任何已完成的、正在施工的和将要进行的任何永久和临时工程、材料、物品、设备、以及因永久工程施工而暴露的任何毗邻财产提供必要的覆盖和保护措施,以避免恶劣天气影响工程施工和造成损失。保护措施包括必要的冬季供暖、雨季用阻燃防水油布覆盖、额外的临时仓库等。因承包人措施不得力或不到位而给工程带来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由承包人自己负责。

6.7.5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始终避免现场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当存放并处置施工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及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和设施。

6.7.6 承包人应为现场的工人和其他所有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厕所应贴有磁砖并带手动或自动冲刷设备和洗手盆;承包人负责支付与该厕所相关的所有费用,并在工程竣工时,从现场拆除。承包人应在工作区域设立必要的临时厕所,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看护和定时清理,以确保现场免于随地大小便的污染。

6.7.7 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固定的垃圾临时存放点并在各楼层或区域设立必要的垃圾箱;所有垃圾必须在当天清除出现场,并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运送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

6.7.8 承包人应对离场垃圾和所有车辆进行防遗洒和防污染公共道路的处理。承包人在运输任何材料的过程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遗洒和污染公共道路;一旦出现上述遗洒或污染现象,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清扫,并承担所有费用。承包人在混凝土浇注、材料运输、材料装卸、现场清理等工作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影响公共交通。

6.7.9 承包人应当制订成品保护措施计划,并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于整个工程的成品保护,包括对已完成的所有分包人和独立承包人(如果有)的工程或工作的保护,防止已完工作遭受任何损坏或破坏。成品保护措施应当合理安排工序,并包括工作面移交制度和责任赔偿制度。成品保护措施计划最迟应当在任何专业分包人或独立承包人进场施工前不少于28天报工程师审批。

6.7.10 文明施工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6.8 环境保护

6.8.1 在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履行其环境与生态保护职责。

6.8.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监测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以及本合同约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赔偿责任。

6.8.3 承包人制订施工方案和组织措施时应当同步考虑环境和资源保护,包括水土资源保护、噪声、振动和照明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水和废气处理、粉尘和扬尘控制、道路污染防治、卫生防疫、禁止有害材料、节能减排以及不可再生资源的循环使用等因素。

6.8.4 承包人应当做好现场范围内各项工程的开挖支护、截水、降水、灌浆、衬砌、挡护结构及排水等工程防护措施。现场内所有边坡应当采取有效的水土流失防治和保持措施。承包人采用的降水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对地下水的保护和合理使用,如果国家和(或)地方人民政府有特别规定的,承包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承包人还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保持现场始终处于良好的排水状态,防止降雨径流对现场的冲刷。

6.8.5 承包人应当确保其所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材料都是绿色环保产品,列入国家强制认证产品名录的,还应当是通过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承包人不得在任何临时和永久性工程中使用任何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有害的任何材料(如放射性材料、石棉制品等)和方法,同时也不得在永久性工程中使用政府虽未明令禁止但会给居住或使用人带来不适感觉或味觉的任何材料和添加剂等;承包人应在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中明确防止误用的保证措施;承包人违背此项约定的责任和后果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6.8.6 承包人应为防止进出场的车辆的遗洒和轮胎夹带物等污染周边和公共道路等行为制定并落实必要的措施,这类措施应至少包括在现场出入口设立冲刷池、对现场道路做硬化处理和采用密闭车厢或者对车厢进行必要的覆盖等等。

6.8.7 承包人应当保证施工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承包人还应建设、运行和维护施工生产和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包括排污口接入),建立符合排放标准的临时沉淀池和化粪池等,不得将未处理的污水直接或间接排放或造成地表水体、地下水体或生产和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

6.8.8 承包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相应的过滤、分离、分解或沉淀等处理系统,不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现场及其周边环境。承包人施工工序、工作时间安排和施工设备的配置应当充分考虑降低噪声和照明等对现场周边生产和生活的影响,并满足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的要求。

6.8.9 环境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6.9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6.9.1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环保方针和拟采用的环保措施及方法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承包人生活区(如果有)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

(2)施工生产废水处理措施;

(3)施工扬尘和废气的处理措施;

(4)施工噪声和光污染控制措施;

(5)节能减排措施;

(6)不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措施;

(7)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

(8)人群健康保护和卫生防疫措施;

(9)防止误用有害材料的保证措施;

(10)施工边坡工程的水土流失保护措施;

(11)道路污染防治措施;

(12)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其植被(如果有)恢复的规划和措施;

(13)其他:/。

6.9.2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应当报送工程师。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7.治安保卫

7.1 承包人应为现场提供24小时的保安保卫服务,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和保安设备,防止未经批准的任何人进入现场,控制人员、材料和设备等的进出场,防止现场材料、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的失窃,禁止任何现场内的打架斗殴事件。

7.2 承包人的保安人员应是训练有素的专业保安人员,承包人可以雇佣专业保安公司负责现场保安和保卫;保安保卫制度除规范现场出入大门控制外,还应规定定时和不定时的现场周边和全现场的保安巡逻。

7.3 承包人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现场出入制度并报工程师审批;车辆的出入须有出入审批制度,并有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人员进出现场应有出入证,出入证须以经过工程师批准的格式印制。

7.4 承包人应确保任何未经工程师同意的参观人员进入现场;承包人应准备足够数量的专门用于参观人员的安全帽并带明显标志,承包人同时应准备一个参观人员登记簿用于记录所有参观现场人员的姓名、参观目的和参观时间等内容;承包人应确保每个参观现场的人员了解和遵守现场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佩带安全帽,确保所有经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参观人员的人身安全。

7.5 承包人应为现场提供和维护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管理部门规定的临时围墙和其他安全维护,并在工程进度需要时,进行必要的改造。围墙和大门的表面维护应考虑定期的修补和重新刷漆,并应保证所有的乱涂乱画或招贴广告随时被清理。临时围墙和出入大门考虑必要的照明,照明系统要满足现场安全保卫和美观的要求。

7.6 承包人应当保证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项仅用于本合同目的,及时和足额地向所雇佣的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并制定严格的工人工资支付保障措施,确保所有分包人及时支付所雇佣工人的工资,有效防止影响社会安定的群体事件发生,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拖欠工人工资而可能遭受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7.7 现场治安管理计划的要求:

7.8 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要求:

7.9治安保卫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8.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

8.1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提供足够的临时保护设施,确保施工过程中这些设施和建筑物不会受到干扰和破坏。

8.2 承包人应当制订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并在本工程开工前至少提前7天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在收到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后的3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工程师批准的保护方案,并保证在任何可能影响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或周边建筑物的施工作业开始前,相应的临时保护设施能够落实到位。

8.3 发包人特别提醒承包人注意以下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保护:

/。

8.4 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的其他要求如下/

9.样品和材料代换

9.1 样品

9.1.1 本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样品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

9.1.2 对于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向工程师递交样品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说明书、生产(制造)许可证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证书、出厂检测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同时注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以供检验和审批。样品送达的地点和样品的数量或尺寸应符合工程师和发包人的要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报送任何样品时应按工程师同意的格式填写并递交样品报送单。工程师应及时签收样品。

9.1.3 依法不需要招标的、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所附资料除本款第9.1.2项约定的内容外,还应附上价格资料,每一类材料设备,至少应准备符合合同要求的3个产品,价格分高、中、低三档,以便工程师和发包人选择和批准。

9.1.4 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内转呈发包人并附上工程师的书面审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通过工程师转交的样品以及工程师的审批意见后7天内就此样品给出书面批复。工程师应在收到样品后21天内通知承包人对他相关样品所作出的决定或指示(同时抄送一份给发包人)。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师的书面批复和指示相应地进行下一步工作。如果工程师未能在承包人报送样品后21天内给出书面批复,承包人应就此通知工程师,要求尽快批复。如果工程师在收到此类通知后7天内仍未对样品进行批复,则视为工程师和发包人已经批准。

9.1.5 得到批准后的样品由工程师负责存放。但承包人应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环境条件。

9.1.6 提供样品和提供存放样品场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2 材料代换

9.2.1 如果任何后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禁止使用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当按本款约定的程序使用其他替代品来实施工程或修补缺陷。工程师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承包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减免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9.2.2 如果使用替代品,承包人应至少在被替代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用于永久工程前56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随此通知递交下列文件:

(1)拟被替代的合同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详细资料;

(2)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详细资料;

(3)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

(4)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5)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的任何影响;

(6)价格上的差异;

(7)工程师为做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

工程师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在28天内向承包人发出书面指示。如果在28天内未向工程师发出书面指示,应视为工程师和发包人已经批准使用上述替代品,承包人可以据此使用替代品。

9.2.3 任何情况下,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合同中对相关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要求。

9.2.4 如果承包人根据本条约定使用了替代品,工程师应与承包人适当协商之后并在

合理的期限内确定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之间的价格差值,并决定:

(1)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高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则将高出部分的价格追加到合同价格中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2)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低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则将节余部分的价格从合同价格中扣除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10.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

10.1 本工程需要进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

10.2 上述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进口、报关、清关、商检、境内运输(包括保险)、

保管的责任以及费用承担方式划分如下:

11.进度报告和进度例会

11.1 进度报告

11.1.1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指定的代表呈递一份每日的日进度报表、每周的周进度报表和每月的月进度报表。除非工程师同意,日进度报表应在次日上午九点前递交,周进度报表应在次周的周一上午9时前递交,月进度报表应随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并递交。

11.1.2 日和周进度报表的内容应至少包括每日在现场工作的技术管理人员数量、各工种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数量、后勤人员数量、参观现场的人员数量,包括分包人人员数量;还应包括所使用的各种主要机械设备和车辆的型号、数量和台班,工作的区段,以及工程进度情况、天气情况记录、停工、质量和安全事故等特别事项说明;此外,应附上每日进场材料、物品或设备的分类汇总表、用于次日或次周的工程进度计划等。

11.1.3 月进度报表应当反映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3个月劳动力的数量)、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进度计划调整及其说明、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安全施工措施计划实施情况、安全事故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如果有)、环境保护措施实施和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情况。

11.1.4 进度报告还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形象进度的定点摄影照片。照片应当在经工程师批准的不同位置定期拍摄,每张照片都应标上相应的拍摄日期和简要文字说明,且应用经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标准或格式装裱后呈交。

11.1.5 各个进度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经过工程师的审批。进度报表应如实填写,由承包人被授权代表签名,并报工程师的指定代表签名确认后再行分发。

11.1.6 如果工程师认为必要,进度报告和进度照片应同时以存储在磁盘或光盘中的数据文件的形式递交给发包人和工程师。数据文件采用的应用软件及其版本应经过工程师的审批。

11.1.7 有关进度报告的其他要求:

11.2 进度例会

11.2.1 工程师将主持召开有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等与本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出席的每周一次的进度例会。必要时,工程师可随时召集所有上述各方或其中部分单位参加的会议。承包人应保证能代表其当场作出决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

11.2.2 进度例会的内容将涉及合同管理、进度协调和工程管理的各个方面,由工程师准备的会议议题将随会议通知在会议召开前至少24小时发给各参会方。

11.2.3 工程师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在会议结束时由与会各方签字确认。工程师应根据会议记录整理出会议纪要,并在相应会议后24小时内分发给出席会议的各方。会议纪要应当如实反映会议记录的内容,包括任何决定、存在的问题、责任方、有关工作的时间目标等等。各方在收到会议纪要后24小时内给予签字确认,如有任何异议,应将有关异议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由工程师与有异议一方或各方共同核对会议记录,有异议的一方或者各方对与会议记录内容一致的会议纪要必须给予签字确认,否则工程师可以用会议记录作为会议纪要。经参会各方签字认可的会议纪要对各方有合同约束力。

11.2.4 有关进度例会的其他要求:

12.试验和检验

12.1 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和合同通用条款的约定,对用于永久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工程设备等进行试验和检验。

12.2 本工程需要承包人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

工程师可以根据工程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其他现场材料和工艺的试验和检验。

12.3 本工程需要由工程师和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

12.4 本条上述约定需要进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在经过检验并获得工程师批准以前,不得用于任何永久工程。

12.5 承包人应为任何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检查、检测和检验提供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设备和仪器以及必要的协助。工程师及其任何被授权人员应能够在任何时候进入现场及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准备材料和(或)工程设备的车间和场所进行任何必要的检查。无论这些车间和场所是否属于承包人,承包人都应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其取得相应的权力和(或)许可。

12.6 如果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的结果表明,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约定,工程师和发包人可拒收此类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并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同时说明理由。承包人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其符合合同约定。若工程师或发包人要求对此类材料、工程设备、工艺重新进行检验,则此类检验应按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如果此类拒收和重新检验致使发包人产生了额外费用,则此类费用应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或从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2.7 承包人应在工程师的监督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并送

合同中约定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12.8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检验的费用。依据本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应当由发包人承担的检测费用不在此工程招标项目清单中。

13.计日工

13.1 计日工,一般适用于合同约定之外的或者因变更而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设立相应子目或者即便有相应子目但因工作条件发生变化而无法适用的额外工作,尤其是那些时间不允许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计日工在发包人认为必要时,由工程师通知承包人实施。

13.2 在工程实际开工后14天内,承包人应当按计日工报表内容,准备一份计日工日报表的格式,报送工程师审批,工程师应当在收到之日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3.3 按计日工实施相关变更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按经工程师批准的计日工日报表格式,每天递交计日工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工程师审批,工程师应当在收到相关报表和凭证后24小时内给予批复。

13.4 计日工劳务按工日(8小时)计量,单次4小时以内按0.5个工日,单次4小时至8小时按1个工日,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实施计日工的劳务人员仅应包括直接从事计日工工作的工人和班组长(如果有),不应包括工长及其以上管理人员。

13.5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日工材料表中未列出的材料,实际发生于计日工时,其价格按照经工程师事先审批的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和有关材料采购的发票票面价格(运到现价)中的较低者结算,另计一个在计日工材料表中填写的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利润在内的一个固定百分比,规费和增值税另计。

13.6 施工机械按台班计量(8小时),单次4小时以内按0.5个台班,单次4小时至8小时按1个台班,操作人员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计日工如果需要使用场外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和进出场费用按市场平均价格,由承包人事后报工程师审批。

13.7 关于计日工的其他约定:

14.计量与支付

14.1 付款申请单

14.1.1 在工程实际开工后14天内,承包人应当准备一份已完工程量报表、进度付款申请单和计量文件的格式等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格式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14.1.2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每个付款周期末,对当期完成的各项工程量进行计量和计价,对当期应增加和扣减的各类款项进行梳理和汇总,按经工程师批准的格式、份数和内容准备并向工程师递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将进度付款申请单连同已完工程量报表、有关计量资料以及能够证明其进度付款申请单中所索要款项符合合同约定的所有支持性文件同时报送工程师审批。

14.1.3 采用单价合同形式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当附上结算工程量和最近一次进度付款和竣工付款之间完成的各子目的工程量计量文件。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就是相应的竣工结算工程量,但是,变更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计量和计价。

14.1.4 竣工结算总价(合同价格)应当按以下内容梳理:

(1)签约合同价;

(2)应当扣减的项目;

1)所有暂列金额;

2)所有暂估价;

3)应扣减的变更金额;

4)应扣减的价格调整(下调部分);

5)应扣减的发包人索赔金额;

6)甩项工程的合同价值(如果有);

7)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应当增加的项目;

1)实际发生的暂列金额;

2)实际发生的暂估价;

3)应增加的变更金额;

4)应增加的价格调整(上调部分);

5)应增加的承包人索赔金额;

6)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4)规费和增值税差额部分。

14.1.5 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应付金额应当按下列内容梳理:

(1)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应当扣除的金额:

1)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约定扣除的质量保证金;

3)应扣减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发包人索赔金额;

4)约定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应当增加的金额:

1)已完且符合合同约定的甩项工程的价值;

2)约定由承包人修复的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的价值;

3)应增加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承包人索赔金额;

4)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最终结清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经审计机关审计。

14.1.6 竣工付款申请单和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当比照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准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4.2 其他约定

其他约定内容:

5.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

15.1 竣工验收前的清理

15.1.1 在向工程师递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承包人应当完成竣工验收前的清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从永久工程内清除所有剩余材料、杂物、垃圾等;

(2)清洗工程的所有地面、墙面、楼面、路面等表面;

(3)清洗和擦洗所有玻璃、磁砖、石材和所有金属面;

(4)修缮所有损坏、清除所有污迹、替换所有需更换的材料;

(5)所有表面完成约定的装修和装饰;

(6)检查和调试所有的门、窗、抽屉等以确保它们开启的顺畅;

(7)检查和调试所有的五金件并上油;

(8)检查、测试和确保所有服务系统、设施和设备达到良好的运行状态和效果;

(9)所有钥匙(如果有)贴上标签并固定到钥匙排上随时可以交给工程师。

15.1.2 清理工作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5.2.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也称竣工验收报告,是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按照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经其自行检查,证明已经完成合同工作内容并符合合同约定,达到竣工验收标准,而向工程师或发包人递交的请求发包人组织进行合同工程竣工验收的一份书面申请函,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资料和其他文件一般作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部分。

15.2.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一般应当包括工程概况说明,承包范围,分包工程情况,主要材料、设备供应情况,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采用情况,自检质量情况等的说明。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格式和应当包括的内容应事先经过工程师的审批。

15.2.3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附下列内容:

(1)承包人的自行检查和评定记录文件,即除工程师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整理的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按工程师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工程师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的证明材料;

(5)工程师要求递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6)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成果和结论文件(如果有);

(7)质量保修书(此前已经递交的不再递交);

(8)其他:/。

15.3 竣工清场

15.3.1 工程师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在56天内按以下要求对现场进行清理:

(1)从现场清除所有杂物和垃圾等等;

(2)从现场拆除所有的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并恢复地面原状,但经工程师批准的护坡桩、锚杆、塔吊基础和无法拆除的埋入式模板等无法拆除的临时设施除外;

(3)撤离所有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经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使用的除外);

(4)工程师指示的其他清场工作。

16.其他要求

/

2.1 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

2.1.1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如下:

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中如果出现了参考品牌或规格型号,其目的是为了方便承包人直观和准确地把握相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技术标准,不具指定或唯一的意思表示,承包人应当参考所列品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相当于或高于所列品牌技术标准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1.2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选型允许的偏离如下:

序号

材料和工程设备名称

技术指标

允许偏离范围

备注





















2.1.3 本工程施工现场所用砼或砂浆的供应方式为/。

2.2 特殊技术要求

2.2.1 除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外,本工程的特殊技术要求如下:

/。

2.3 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2.3.1 本工程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及相应使用和操作说明如下:

/。

2.4 其他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招标人要求的规范、标准、规程及国家、上海市颁布的其他现行有关建设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图集执行。

投标文件格式

报建编号:

标 段 号:

项目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一)投标承诺书、投标函、投标函附录A(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投标函附录B;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拟分包计划表;

(四)保证书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书面工程量清单组价文件(1份:可装订在商务标正本中,也可以另行成册);

(六)施工组织设计

(七)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情况表。

(八)投标人基本资料;

(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和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投标公函



(本承诺书装订于投标文件首页)

本公司承诺: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参加 项目的投标。

一、不提供有违真实的材料。

二、不与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不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谋取中标。

四、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五、不进行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投诉。

六、不在投标中哄抬价格或恶意压价。

七、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注册建造师不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项目上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

八、遵守国家和本市安全、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质量员、安全员的数量和人选的相关规定。

九、加强对分包和劳务分包管理,对所分包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进度承担责任,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按时将分包合同报行政部门备案。

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及合同约定,执行合理的施工工期。

十一、保证建筑材料符合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不使用未经检测或者检测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十二、本公司若违反本投标承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三、其他承诺: 。

投标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拟任项目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盖执业章):

拟任项目负责人手机:

年 月 日


致: (招标人名称)

在考察现场并充分研究 (项目名称) (报建编号及标段号)(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后,我方兹以本投标函附录A所载明的投标总价和按合同约定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和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中的任何缺陷。

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 年 月 日或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的施工,投标函附录A载明的工期内竣工,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投标函附录A载明的质量标准。我方同意本投标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随本投标函提交的投标函附录A、附录B是本投标函的组成部分,对我方构成约束力。

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大写): 元( 元)。

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连同本投标函,包括投标函附录A、附录B,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名称: ( 报建编号及标段号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单位工程名称

报 价(万元)

暂列金额

专业工程

暂估价

社会保险费(万元)


备注

总计

分部分项工程量报价

其他项目报价

措施费报价

规费项目报价

增值税项目报价




















合计







备注:1总报价人民币大写:

2自报施工工期 日历天,自保质量 。

质量、工期奖罚条款:

3安全文明措施费(万元):

4项目负责人姓名: 手机号: 身份证号码:

投标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报建编号及标段号)

序 号

条款内容

合同条款号

约定内容

备注

1

项目负责人


姓名:


2

工期


日历天


3

缺陷责任期




4

承包人履约保证金金额




5

分包


见拟分包计划表


6

逾期竣工违约金


元/天


7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8

质量标准及违约赔偿承诺




9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10

预付款额度




11

预付款保函金额




12

质量保证金扣留百分比





质量保证金额度




……

……




备注:投标人在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作出其他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

投标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投 标 人: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提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报建编号及标段号)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文本框: 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投 标 人: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拟分包计划表

拟分包项目名称、范围及理由

拟选分包人

备注

拟选分包人名称

注册地点

企业资质

有关业绩



1






2






3








1






2






3








1






2






3








1






2






3






注:本表所列分包仅限于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非主体、非关键工作,且不属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中标人自行施工范围内不得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工作。


保证书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严禁拖欠民工工资,我公司表示坚决拥护和赞同。我单位有机会参加 工程的投标,如有幸中标,我单位保证按上级的要求,决不拖欠民工工资,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宁,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否则,如有违反上述保证,一切责任愿意自己承担。

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承诺:在承接的工程项目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不超越资质范围承接任务,不违法分包。保证每份施工合同按市场规定做好备案工作,为每个外来从业人员签订用工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上述承诺愿接受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如有弄虚作假及违法违规行为,本企业承担相应处罚。

投标人: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说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关清单表格式填写。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有关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以及其他说明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参考以下要点编制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

(2)质量保证措施和创优计划;

(3)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包括以横道图或标明关键线路的网络进度计划、保障进度计划需要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劳动力需求计划及保证措施、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及其他保证措施等);

(4)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5)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6)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计划;

(7)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8)建筑废弃混凝土处置和再生建材利用措施计划:建筑废弃混凝土的预计产生数量,预计排放时间,减排和单独堆放的有效措施及运输计划和要求;(按照沪建管联(2015)643号文关于上海市建筑废弃混凝土资源化利用管理暂行规定)(这条请大家重视)

(9)特殊气候条件下(高温、冬季、雨季、台风等根据工程实际工期确定)施工方案;

(10)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投标人应提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11)项目组织管理机构(若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方式评审,则在任何情况下, “项目管理机构”不得涉及人员姓名、简历、公司名称等暴露投标人身份的内容);

(12)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拟分包的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1款的规定);

(13)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

(14)任何可能的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包括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的措施;

(15)对总包管理的认识以及对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协调、管理、服务方案;

(16)与发包人、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包括投资监理)及设计人的配合;

(17)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2.若投标人须知规定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技术“暗标”方式评审,则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装订和包装应按附表七“技术暗标编制、装订及包装要求”编制、装订和包装。

3.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若采用技术暗标评审,则下述表格应按照章节内容,严格按给定的格式附在相应的章节中。

附表一 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

规格

数 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额定功率

(KW)

生产

能力

用于施

工部位

备注









































































































































































































































序号

仪器设备

名 称

型号

规格

数 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已使用台

时 数

用 途

备注

















































































































































































































单位:人

工种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1.投标人应提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和(或)横道图表示。


投标人应提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用 途

面 积(M2)

位 置

需用时间



















































































































1.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组成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养老保险号





















































































































































































2.主要人员简历表

附1: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姓 名


出生年月


学历


职 称


职 务


拟在本工程任职

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专业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

项目名称

担任职务

工程概况说明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应附建造师执业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退休人员可提供退休证和聘用证)。


附2: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岗位名称


姓 名


年 龄


性 别


毕业学校


学历和专业


毕业时间


拥有的执业资格


专业职称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工作年限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指拟任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合同商务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等。应附执业资格或岗位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退休人员可提供退休证和聘用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八)投标人基本资料

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网 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负责人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 工


经营范围


备注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注:1、本表类似项目定义及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2、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注:本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构成投标文件投标公函的其他材料和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条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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