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贝块3500

呼贝块3500


产品信息
产品名称 煤种 竞价总量 最小购买数量 最小变量单位起拍单价最小加价单位 更多信息
呼贝块3500 褐煤 10,000吨 20吨 10 吨412.00元/吨 1.00 元 产品详情

发热量 Qnet,ar kcal/kg 全水 Mt % 灰分 Aar % 挥发分 Var % 全硫 St,ar % 灰熔点 ST ℃
3500 34 ≤12 23-30 ≤0.5 >1080
哈氏可磨指数 HGI 粒度 mm 固定碳 Fc % 粘结指数 G 胶质层厚度 Y mm 碱性氧化物钠 %
-- 70-300 -- -- -- --

交易属性
保证金比例 保证金金额 保证金支付截止时间 下架时间
5.0 % -- 2022-02-17 09:30:002022-02-17 14:00:00
交割方式 交货地交货时间
场地出库交货 海拉尔地煤发运站 2022-02-17 18:00:00至2022-02-28 18:00:00

交货地 详细地址
海拉尔地煤发运站--
履约保证金比例 履约保证金金额 --
-- -- --


竞价规则
竞价方式 竞价开始时间 竞价结束时间允许延时成交价格判定
公开竞价 2022-02-17 11:00:00 2022-02-17 11:30:00 按自报价

产品名称:交货地:

卖家联系信息
联系人姓名 电话 销售单位 单位地址
董晶 ****-******* 海拉尔能源销售有限公司 海拉尔区神宝能源大厦504室

备注信息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完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24小时内通知对方,并在期限5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可依法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地震、海啸、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
合同条款
2014年煤炭购销合同合同编号: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合同

(竞价-东北地销-场地交货)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依照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有关交易规则,通过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产品交易,达成合意并订立合同。

1、煤炭供需质量、数量

1.1具体分品种质量、数量、价格情况如下:

表1分品种质量明细表

类别

品种名称

全水Mt%

灰分Aar%

挥发分Var%

全硫St,ar%

发热量Qnet,arkcal/kg

灰熔点SToC

粒度mm

合同数量(吨)

合同单价(元/吨)

煤焦产品

呼贝块3500

34

≤12

23-30

≤0.5

3500

>1080

70-300



金额合计(元):

1.2有害元素约定

砷含量(Asd)≤80μg/g

汞含量(Hgd)≦0.600μg/g

氯含量(Cld)≦0.300%

经甲、乙双方友好约定,作为结算依据的化验结果中不检测有害元素,甲方每年给乙方出具一次合同煤种的有害元素检测结果。

2、合同价格

合同价格为一票含税出厂价。

3、交货地点、方式及所有权的转移

3.1收货人:

3.2交(提)货地点(即本合同履约地点):国能宝日希勒能源有限公司露天矿货场。

3.3乙方自行组织车辆运输,应严格遵守相关安全规定要求。对于未按规定要求运输的,承担全部责任。

3.4货运车辆完成毛重计量后即完成交货,货物的所有权及货物损毁灭失风险同时转移给乙方

4、数量、质量的确认

4.1煤炭数量:按甲方出厂衡器计量为准。

4.2结算质量:以合同签订标准结算,并根据“表1”的质量达到乙方需求。

4.3煤炭质量以甲方出矿化验质量为准,并以此作为结算依据。

4.4乙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但不能影响和干预质量检测单位采、制、化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独立进行。

5、结算及付款

5.1乙方需在提货前3个工作日内预付货款,款到后甲方按实收货款额办理购煤业务。

5.2结算方式:合同约定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时间为每月23日(遇节假日则顺延)。

5.3结算周期:甲乙双方约定每20个自然日结算一次。

6、保证金考核及管理

6.1保证金收取标准为合同总金额的5%。

6.2乙方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合同总量90%(含)以上的,则双方均认可保证金不予退还,作为甲方的损失(此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人员管理损失、煤炭的指标变化损失等)。

7、不可抗力

7.1如在甲、乙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封锁、骚乱、沉船、铁路及航道阻塞以及火灾、水灾、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双方毋须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

7.2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

7.3不可抗力解除后,甲、乙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8、争议解决

8.1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执,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若60天内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

8.2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合同条款外,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

9、保密义务

本合同中涉及的煤种质量指标、煤炭供应数量及价格均为甲、乙双方需保密的信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终止两年内,除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披露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其内容。因一方泄密而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泄密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0、其他约定事项

10.1甲、乙双方登录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输入交易指令达成合意后,本合同即成立,支付保证金后生效。

10.2 合同有效期自18:00至18:00止。

10.3本合同生效后,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存储于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器中,并由乙方打印并盖章之后,可将合同先传真至甲方,再将合同正本邮寄至甲方,甲方负责盖章后将合同原件返还乙方,甲乙双方也可以使用电子签章功能进行确认。

10.4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制作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视为成立。

10.5一旦甲、乙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经双方加盖合同章确认,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6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海拉尔区正阳办开发区华联综合楼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海拉尔呼伦支行

开户银行:

账 号:150*****637********8

账 号:

税 号:****************34

税 号:

开户行代码:********3094

开户行代码: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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