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第一医院关于修订医院章程(试行)的请示
·西安市第一医院关于修订医院章程(试行)的请示
市卫生健康委:
根据市卫生健康委大型医院巡查反馈问题整改要求,我院结合实际对医院章程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西安市第一医院章程(试行)》已经过院长办公会讨论,医院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如下:
西安市第一医院章程(试行)
序?言
西安市第一医院(西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建于1941年,是西安市卫计委直属的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占地面积15386㎡,建筑面积38308㎡。医院编制床位700张,附设西安市眼科医院、西安市心血管病医院及60个临床医疗和医技科室,设有陕西省眼科研究所、陕西省眼科疾病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西安市心血管病研究室、西安市皮肤病研究室、西安市男性病研究室、西安市临床超声医学研究室、西安地区超声诊断专家会诊中心以及西安市眼库。医院现有员工1500余人,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余人,博士、硕士学历300余人。
为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促进医院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举办主体: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二条医院性质: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院名称:西安市第一医院(XIAN NO.1 HOSPITAL)。
第四条医院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大街粉巷30号。
第五条 法人地位:医院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正处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领导体制:医院实行以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经费来源:差额财政拨款(自收自支)、医疗收入和其它收入。
第八条功能定位:作为市属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承担居民常见病、多发病、地方病和一般疑难疾病诊疗;危急重症病人救治,重大疑难疾病的接治;适宜医疗技术的推广应用;承担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承担部分公共卫生服务以及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医疗救治等工作;承办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二章举办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举办主体代表政府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护医院的公益性。
第十条举办主体行使医院的举办权、发展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收益权等,有权结合医院发展情况,充分征求医院广大职工意见后,做出对医院的分立、合并、终止及所有权变更等决定。
第十一条 举办主体审定医院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
第十二条举办主体以公益性和运行绩效为核心对医院实施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政府投入等挂钩。
第十三条举办主体任免(聘任)医院领导人员,开展年度和任期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与任免、奖惩等挂钩。
第十四条 举办主体对医院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监督医院实现公益性目标。
第十五条举办主体为医院建立科学补偿机制提供条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落实政府投入,保障医院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医院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医院行使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中层干部聘任、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经营管理自主权。
第十七条 医院的主要职责和义务: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医疗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坚持公益性,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动医院各方面事业健康发展;
(二)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疾病预防、健康教育等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三)承担省内医学院校临床实习,督促院内医护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促进医学人才能力和水平的提升;
(四)开展临床医学研究,推动医疗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
(五)开展对外交流和区域合作;
(六)承担国家、省、市对外医疗援助及重大活动医疗保障任务;
(七)支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助;
(八)承担省卫健委和市卫计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医院的业务范围以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业务范围和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发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为准。
第十九条 医院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二十条医院接受市卫生健康委和相关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章医院内部治理体系
第一节党委、纪委
第二十一条医院设立中国共产党西安市第一医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院党委”,医院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二)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医院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预算绩效、“三重一大”事项、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等的重大问题。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医院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五)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医院文化建设。
(六)进一步加强对医院宣传工作的全面领导,对医院宣传领域重大战略性任务的统筹和重大问题的分析研判,确保党委对与宣传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七)完善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等制度。
(八)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九)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
(十)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医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党委设委员若干名,其中,设书记一名,主持党委全面工作,是医院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委委员、副书记职数以上级党委批复为准。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选举产生,任期按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医院内设机构党组织是党在医院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着力提升组织力、突出政治功能,认真履行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参与内设机构重大问题的决策,保证内设机构负责人充分行使职权。
第二十四条 医院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组织机构、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医院预算。
第二十五条 医院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构。设纪委书记一名,是党内监督第一责任人;设副书记一名,纪委委员若干名,各党支部设立纪检委员一名。
医院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纪委委员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产生。纪委委员职数按上级批复为准,任期按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医院纪委在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落实监督责任。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医院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严格对党员干部、关键岗位重要人员履职和用权的监督;强化党纪教育,建设医院廉政文化,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和法纪防线;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督查,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完善反腐倡廉制度规范,构建系统化防治腐败工作制度体系。依纪依法查办案件,坚决惩治腐败行为。
第二节医院行政领导班子
第二十七条 医院行政领导班子设院长1人,为医院的法定代表人。院长是医院经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设副院长4人、总会计师1人,协助院长分管医疗、护理、质控、后勤、科研及财经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八条医院领导班子成员由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任用。院领导班子成员定期述职,接受举办主体的考核和医院职工的评议。
第二十九条院长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医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管理制度、基本建设项目、重要资源配置方案、年度预算等;
(二)组织制订和实施医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和岗位职责;
(三)组织制订医院管理规章制度;
(四)落实政府办医目标,组织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落实控制医疗费用增长目标,加强学科队伍建设;
(五)负责组织制订和实施体现公益性的内部绩效考核体系和符合行业特点的内部薪酬分配制度;
(六)负责医院的日常运行管理,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三十条 医院领导班子的任期及退出:
医院领导班子每届任期4年,届满可以连任。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因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因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
因本人提请辞职的,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医院领导班子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应当贯彻党和国家对公立医院改革发展的要求,依照相关规定和医院实际确定;班子成员的任期目标,根据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岗位职责确定。
第三十二条医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
第三十三条 医院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院领导班子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三节 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根据医院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学术、医疗、药事等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依照相关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在科室推荐、主管职能科室审核基础上,产生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及成员。
第三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聘期一般为3年,期满换届。
第四节 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七条医院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医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职代会每年举行1-2次,医院职代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听取和审议本单位法人代表工作报告、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职工队伍建设方案、财务预决算、事务公开和事关本单位发展的重大问题。
(二)审议通过劳动用工、职工聘用、职工奖惩、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奖酬金分配办法、职工职称评定和其他与职工权益有关的方案及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和集体合同草案。
(四)民主评议、民主监督中层以上领导和管理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民主评选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节 内设机构
第三十八条 医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医院宗旨、发展目标、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设立职能科室和临床科室。
职能科室主要职责:执行医院管理决定;执行、细化医院在医疗、教学、科研、护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医院业务发展及学科建设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
临床科室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开展学科范围内的相关医疗执业活动,为患者提供诊疗、护理、康复和健康咨询等服务;负责提高本科室质量管理和病人服务水平;开展学科建设、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承担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九条内设机构负责人包括科主任、护士长等,制定部门管理细则,完善民主决策制度、核心组会议制度以及部门全体会议制度。
第四十条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医院实际工作需要,选拔任用内设机构负责人。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选拔到内设机构负责人岗位。加强聘后管理,激励内设机构负责人牢记使命,认真履职。
第四十一条内设机构负责人聘期一般为1年,期满换届,可以连任。重点岗位轮岗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节 群团工会
第四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医院成立工会,依法保护职工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医院工会接受医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围绕医院中心任务,团结动员职工为医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做贡献。负责职代会的筹备及组织工作,开展职工文体活动,做好职工福利工作。
第四十三条根据《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设立医院团委,并选举产生团委书记一名,团委副书记一名,团委委员若干。
医院团委接受医院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围绕医院中心任务,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者服务活动和主题团建活动,团结医院青年,在医院改革发展中发挥生力军作用。
第五章 决策机制
第一节集体决策
第四十四条医院坚持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经医院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原则。医院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形式有党委会、院长办公会。
(一)医院党政主要领导在召集会议讨论重大事项前,领导班子成员应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最终决策的表态性及暗示性意见。会后要对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成员通报集体决定程序和会议决定。
(二)会议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度,并严格执行保密纪律。
(三)会议讨论中,凡涉及与某参会人员本人或其配偶、子女、其他亲属有关系的议题,该参会人员应实行回避。
第四十五条党委会: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委员参加并享有表决权。根据议题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由党委书记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列席人员无表决权,党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形成会议决定,医院党委会议的决策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医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的重大部署;党的建设、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工作;医院重要改革、发展建设和学科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医院人才工作规划、人才引进方案与政策措施;医院重要规章制度;内部组织机构(包括行政部门、业务科室、党组织和其他医院党委明确的实体机构,下同)、人员岗位的设置和重要调整;评优评先及奖励、职工薪酬分配及福利待遇和关系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医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医院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提名及聘任方案,并组织实施;给予违纪人员党纪政纪处分;推荐后备干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出国(境)和援外人员政审;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大型医疗设备、大宗耗材、器械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大额度资金的具体额度,超过额度的资金,预算外的资金,超过预算一定限额以上医院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
为便于划清职责范围和上级党组织监督,医院“三重一大”事项的标准和界限由医院党委根据实际确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备案备查。
第四十六条院长办公会: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会议并享有表决权,根据议题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由院长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院长办公会主要讨论与决策的范围包括:
(一)讨论决定贯彻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
(二)讨论通过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的方案。
(三)讨论决定职称评聘、常规晋升晋级及日常人员招用、解聘、调动等医院人事工作的事项,医学生培养、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继续医学教育等招生培养工作,一线岗位人才引进培养等事项。
(四)讨论决定医院医疗、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事项。
会议议题由相关职能科室提出,报主管院领导同意后,报院长确定。会议讨论决定医院重大行政事项,应在会前进行充分研究且无重大分歧后再提交会议审议。
院长办公会每周定期召开一次,会议按照确定的议题进行,凡未经院长会前审定的议题,不列入会议议程(除特殊紧急情况);院长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院长办公会,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节 辅助决策
第四十七条 行政查房:一般由院领导、职能科室和查房涉及的科室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由参会院领导召集并主持,每次就涉及科室(患者)提出的意见、建议,责成相关科室限时解决。查房的议题可事后深入讨论,讨论建议将作为医院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八条医院发展座谈会:医院不定期组织临床一线医护人员召开发展座谈会,听取一线职工对医院发展的意见建议。发展座谈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主要就涉及医院战略发展的相关问题听取一线人员意见。
第六章运行管理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四十九条医院运行管理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有效激励的原则,科学整合院内外各方资源,建立合理机制实现优质高效,促进医院平稳健康发展。
第五十条医院运行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各层级、各部门管理人员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有机协调、切实可行、有据可考的发展目标和工作规划。
医院发展规划由院领导班子会集体讨论制订,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部门工作计划由本部门讨论制定,经主管院领导审核,报请院领导班子会批准通过并备案。
工作规划或计划要有落实保障机制,坚持任务到岗、责任到人,明确考核奖惩机制。相应责任人对上级领导和医院负责,受上级领导和全院职工监督。
第二节 人力资源管理
第五十一条 医院实行岗位管理制度。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逐步完善岗位结构比例,实现各类人员由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的转变。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完善高端人才、优秀人才引入机制,对特色学科进行重点的人才支持,促进学科发展。
第五十二条医院严格落实国家人事政策,探索符合医院实际的分配制度,不断完善员工薪酬体系,建立以工作岗位性质,技术含量和风险程度,服务数量与质量等工作业绩为主要依据,以服务效率,服务质量,群众满意为主要内容的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体系,充分调动全院职工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体现优秀人才的价值,促进医院科学发展。
(一)通过进一步完善绩效工资考核办法,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提高医院的社会效益;通过成本核算与控制,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通过深化医院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按岗取酬,按工作业绩取酬机制。
(二)医院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基本原则
1.坚持院科两级考核、真实反映工作绩效的原则。
2.坚持按劳分配,绩效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服务质量紧密联系。
3.向高劳动强度、高风险科室科室倾斜,重技术,重实绩,重责任,重贡献,向关健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
4.运用封顶保底原则、宏观调控原则、激励奖励原则,使科室工作人员收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医疗质量与安全是医院管理的核心。临床、医技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临床、医技科室在院领导班子领导和质量与安全委员会、病案管理委员会指导下,全面开展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以病历质量控制及核心制度落实作为医疗质量控制的重要载体,不断向医疗质量控制的深度和广度延伸,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度、三级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手术安全核查制度等医疗核心制度。
医院实施严格的医疗服务准入管理。对拟新增或调整的诊疗科目、拟开展的新技术和新项目、拟使用的临床新药,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院内管理流程,经由相关专业委员会审查、完善风险评估后,报院领导班子会审批,并按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四条医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和要求,结合“三基三严”的要求,制定并不断完善医院住院医师及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重视人才梯队建设,从经费和制度上优先保障中青年业务和管理骨干人员的职业化培养。制定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全员能力素质。
第五十五条医院高度重视临床科学研究,发挥学术引领作用。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医院科研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本科室业务范围内的科研工作。医院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制度,鼓励各类人员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节 财务资产管理
第五十六条医院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医院宗旨,制定本院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对外投资制度等。
第五十七条医院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实行财务监督,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十八条医院收入来源为财政补助收入、医疗收入和其他收入。医院应严格按照医疗收费标准依法取得医疗收入。
第五十九条医院支出应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范围支出,重大经济支出应由集体决策。
第六十条医院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年度预算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各项支出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建立预算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六十一条医院资产为国家所有,医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依规实施管理。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医院资产。
第六十二条医院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捐赠的使用须按照医院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公益性非营利活动。
第六十三条医院设置总会计师,由总会计师全面负责医院经济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强化医院财务风险管理,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六十四条医院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以及主管部门等对医院进行的预算执行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等的监督、审计。
第四节 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管理
第六十五条医院对医用高值耗材采购、保管、发放、使用、效果评价、不良事件报告等环节进行严格控制,鼓励临床合理使用高值耗材,形成高值医用耗材从准入直至临床安全使用的可追溯性全过程综合管理。以满足临床需求、保证质量为前提,选择技术先进、价格优惠、注重服务、讲究信誉的产品和供应商,最大限度地维护医院和患者利益。根据相关规范、条例和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要求,保证我院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六十六条医院建立健全的药品管理制度,规范药品采购工作秩序,执行网上阳光采购及阳光库存,实行网上三级审核。杜绝药品购销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保证临床用药安全、有效、经济,促进医院健康有序发展。
医院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指导全院的药品采购、储存、保管和供应工作。
第五节信息化建设
第六十七条医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信息系统规划建设、信息技术系统授权管理、软硬件管理、网络系统管理、基础设施管理、监控系统管理、系统运行管理、风险评估与控制管理、以及信息技术系统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等,保障医院各信息技术系统正常运行。
第六十八条医院制定中长期医疗信息技术战略发展规划,并定期编制“网络与信息中心年度工作计划”、“信息系统建设年度预算方案”。
第六十九条医院对所有的信息系统设备及耗材实行统一采购、集中管理。
第六节 后勤管理
第七十条 医院后勤管理秉承“服务病人、服务临床一线”的原则,依据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的发展要求,提供安全可靠、高效经济的保障服务。
第七十一条医院后勤管理对象涉及物资、设备、信息、服务等内容。对物资设备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经济采购依据国家规范实行制度化管理。以建设节约型医院为目标,倡导技术革新和管理持续改进。
第七章 监督机制
第七十二条党纪监督: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作用,保障党的政策方针在医院实行;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医院纪委是医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医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监督责任。
医院设立监察室,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依法行使监察权,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依法监察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情况,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监察室设主任一名,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产生。
医院建立健全党风行风政风监督体系,设立党风监督员、特邀监督员和社会监督员。
第七十三条 内部监督:医院职工代表大会是医院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医院鼓励和支持职工对医院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医院设立审计科,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医院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独立监督审核,强化医院内部管理,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医院审计科在院长的领导下负责本院内部审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医院所属科室的财务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和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医院实行中层例会制度,每周将医院重要事项向全院中层干部通报,保障医院决策和管理制度的高效落实,并接受职工监督。
第七十四条政府监督:医院应保持公立医院的公益属性,接受审计、财政、价格、医保等政府部门及举办主体的监督,配合相关巡查,保证医院日常执业行为及财务收支状况的健康运行。
第七十五条社会监督:医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健全各类满意度评价机制,落实结果反馈,建立完善监督评价体系;依法实行院务公开,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布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评价和监督。
第八章 员工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十六条本章所指医院员工包括全体在编职工和合同制职工。
第七十七条医院员工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七十八条医院员工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医院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七十九条医院员工在同等条件下公平享有职业发展机会,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第八十条医院员工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奖励、纪律处分及其他关系自身利益等事项享有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的权利。医院应明确员工表达异议和申诉的程序和归口管理部门。
第八十一条医院充分保障员工良好的工作环境,主动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定,保护本院员工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第八十二条医院员工有权监督医院管理工作。医院员工有权就医院运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向相关部门举报,并有权对医院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医院建立有效机制保障员工实现监督权。
第八十三条医院员工有权参与医院管理决策和业务活动,对各项工作中不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享有知情权。
第八十四条医院员工应该发扬救死扶伤精神,贯彻国家卫生工作方针,遵纪守法、服从指挥、勤奋工作,主动提高自身业务能力,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第八十五条医院员工是医院的形象代言人和维护者,有义务自觉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服务形象,维护医院声誉和权益。
第八十六条医院员工有义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医院规定,保护患者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知情权、隐私权以及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
第八十七条医院离退休职工、外包服务人员等按宪法、法律、法规、国家相关政策和医院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九章 文化建设
第八十八条医院始终将文化建设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放在医院发展的战略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积极挖掘、传承和发扬协和优良传统和文化特色,不断提高医院凝聚力和战斗力。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塑造医院及医务人员的良好形象,弘扬医界正能量。
第八十九条医院院训:仁爱、精医、创新、卓越
第九十条医院宗旨:尊重生命,倡导爱与健康
第九十一条医院愿景:全面提高医疗质量,实施“人才兴院战略”,创建优质服务品牌,实现医院新飞跃。
第九十二条医院院徽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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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整个logo的主体是“十”字。
?由最传统经典的医院十字标化形而来;
?横竖深浅两色可看做是“1”或“一”象征“第一”;
2.十字中的蛇杖取材于在国际上广泛用于表示医疗卫生的蛇杖图案
?表达出基于科学基础的现代高科技医疗技术;
?代表医学的权威;
3.DNA作为最重要的生命基础分子,用DNA双螺旋样式代表生命;
?表达对生命生生不息的敬畏和对生命的不断探索;
?象征着医院求知上进、守卫健康;
4.十字下方的橄榄枝
?象征和平、生命与希望;
?寓意西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事业永存并会更加发扬光大;
?橄榄枝根部形似天使的翅膀,
?象征救死扶伤,神圣使命,富有爱心;
5.橄榄枝上方“1941”字样使医院创建年代一目了然;
?表明医院的悠久历史;
6.院徽整体色调以蓝、白色为主。
?蓝色作为主色调,代表沉稳、理智准确以及冷静理性,
?彰显医学的专业特性以及医院一丝不苟的工作精神;
?十字中图案以及院徽外圈文字采用白色;
?表示医疗行业圣洁无暇。】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九十三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举办主体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决定终止;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终止、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四条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在举办主体和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九十五条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经市卫计委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九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归举办主体所有,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十一章附?则
第十二章
第九十七条 医院应当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的;
(三)医院名称、类别等级、办医宗旨、发展目标等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
(四)章程内容与患者利益或员工整体利益不符的;
(五)有权提议修改章程的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八条 医院依据本章程制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九十九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办理。
第一百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西安市第一医院。
妥否,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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