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鑫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社会工作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的质疑答复函

广西鑫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社会工作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的质疑答复函

质疑人送达我公司的关于社会工作推行政府购买服务(CXZC2022-G3-00405-GXXP)的质疑函已于2022年2月18日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我们及时向采购人汇报并进行了认真核实。受岑溪市民政局的委托,现就有关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本项目的投标人的资格要求:3. 本项目的特定条件:必须是经民政部门审批成立登记,颁发民办非企业法人资格证、服务或经营范围应包含社会工作服务的社工机构。

质疑答复:因本项目是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二章第七条:“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购买主体可以结合购买服务项目的特点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但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区民 政厅 区编办 区财政厅 区人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桂民规〔2018〕5 号)第二点“(三)界定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主要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法人,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是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三是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四是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五是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六是前 3 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七是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应当积极探索建立事业单位财政经费与人员编制协调约束机制。”及区组织部 区民政厅 区财政厅 区人社厅《关于印发〈全区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和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桂民发〔2021〕23号)第二点“(三)提高社工队伍水平……二是明确承接主体。支持引导各类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社工服务项目,并将社工站作为承接主体提供服务的阵地,深入村(社区)开展服务。项目承接机构的登记业务范围应含有社会工作内容,拥有熟练掌握社会工作知识、方法和技能的专业团队(优先考虑以中青年为主、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社工专业资质人员的团队),具备专业社会工作服务能力(优先考虑服务供给人员具备社工专业资质)。”的规定,设置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贵公司质疑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质疑事项2:服务需求一览表:五、承接服务的投标人资质要求:承接政府购买社工服务及社会救助服务的投标人主要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法人,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业务范围应含有社会工作内容,拥有熟练掌握社会工作知识、方法和技能的专业团队,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是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三是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四是具备提供服务场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一名持中级社工证人员和两名初级社工证人员);五是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六是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七是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应当积极探索建立事业单位财政经费与人员编制协调约東机制。

以上事项属于以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和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答复:因本项目是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二章第七条:“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购买主体可以结合购买服务项目的特点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但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区民 政厅 区编办 区财政厅 区人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桂民规〔2018〕5 号)第二点“(三)界定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主要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法人,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是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三是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四是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五是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六是前 3 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七是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应当积极探索建立事业单位财政经费与人员编制协调约束机制。”及区组织部 区民政厅 区财政厅 区人社厅《关于印发〈全区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和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桂民发〔2021〕23号)第二点“(三)提高社工队伍水平……二是明确承接主体。支持引导各类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社工服务项目,并将社工站作为承接主体提供服务的阵地,深入村(社区)开展服务。项目承接机构的登记业务范围应含有社会工作内容,拥有熟练掌握社会工作知识、方法和技能的专业团队(优先考虑以中青年为主、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社工专业资质人员的团队),具备专业社会工作服务能力(优先考虑服务供给人员具备社工专业资质)。”的规定,设置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贵公司质疑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综上,本项目并没有以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和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贵公司质疑事项不成立,驳回质疑。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有关规定,如质疑人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


附件信息: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工程项目管理 购买服务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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