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煤现货

混煤现货


产品信息
产品名称 煤种 竞价总量 最小变量单位 基准站台拦标价最小降价单位 产品详情
混煤现货烟煤 20,000 吨 1,000 吨****** 1.00元/吨产品详情

发热量 Qnet,ar kcal/kg 全水 Mt % 灰分 Aar % 挥发分 Var % 全硫 St,ar % 灰熔点 ST ℃
-- -- -- -- -- --
哈氏可磨指数 HGI 粒度 mm 固定碳 Fc % 粘结指数 G 胶质层厚度 Y mm 碱性氧化物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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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liveryPointsSize:1
交易属性
保证金比例 已支付保证金金额 保证金支付截止时间 下架时间
2.0 % -- 2022-02-19 16:59:002022-02-19 18:00:00
交割方式 交割地 交货时间
到厂交货 灵武电厂煤场 2022-02-19 17:30:00至2022-02-28 23:59:00

交割地最大交割量(吨)最小供货数量(吨)修正价差(元/吨)
灵武电厂煤场 不限 2,000 0.00


竞价规则
竞价方式 竞价开始时间 竞价结束时间 成交价格判定
密封竞价 2022-02-19 17:00:00 2022-02-19 17:30:00 按自报价
成交判定 价格低>数量大>出价早
货款支付方式 现金

竞价区
距离竞价开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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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方联系信息
联系人姓名 电话 采购单位 单位地址
139*****427 神华宁夏煤业集团运销公司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8号4号楼202室

备注信息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完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24小时内通知对方,并在期限5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可依法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地震、海啸、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
合同条款

合同编号:





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煤炭电子采购合同




买受人: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出卖人:

签订地点:银川市

签订日期:


一、收货人名称、品种规格、数量、结算标准

收货人名称(交割地):

品种名称:

供货数量:万吨。

结算标准:数质量结算以收货人过衡、化验数据为准。

二、合同价:元/吨(含税)。

三、合同兑现率:合同兑现率按实际结算量除以合同量计算,实际结算量为收货人过衡数量减去出卖人被考核数量。因出卖人原因导致合同兑现率低于 80%时,按(合同量-实际结算量)×10 元/吨扣减煤款;合同兑现率低于 50%时,在扣减煤款基础上,买受人根据实际情况可将出卖人列入国家能源集团电商平台黑名单;煤款不足部分从保证金中扣除,扣完保证金仍不足部分买受人保留追偿权。买受人有权根据收货人生产情况对供煤数量做相应调整,如需调整,提前两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出卖人。

四、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

基准质量:收到基低位发热量4500千卡/千克,全水分小于等于12%,干燥基全硫小于等于2.0%,干燥无灰基挥发分大于等于30%,灰熔点大于等于1450摄氏度,粒度小于等于50毫米。合同价为一票到厂含税价,本合同发热量考核方式采用现货主力煤。质量验收均以合同期内加权指标结算,各项煤质指标按照以下条款进行结算,以下考核条款以上述基准质量指标为基准,若无基准煤质指标则不予考核:

1.发热量考核方式

1.1 对矿直供煤:以合同约定发热量为基数,每升(降)1千卡/千克,结算价加(扣)合同单卡价格(即合同价/基准热值,下同);低于合同约定热值300千卡/千克(不含300千卡/千克),以合同约定低位发热量为基数,每低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结算价扣合同单卡价格的1.5倍;低于合同约定热值500千卡/千克(不含500千卡/千克),以合同约定低位发热量为基数,每低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结算价扣合同单卡价格的2.0倍;低位发热量连续3日低于合同约定热值500千卡/千克,停煤整改处理。(价格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2 现货主力煤:以合同约定发热量为基数,每升(降)1千卡/千克,结算价加(扣)合同单卡价格(即合同价/基准热值,下同);低于合同约定热值200千卡/千克(不含200千卡/千克),以合同约定低位发热量为基数,每低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结算价扣合同单卡价格的1.5倍;低于合同约定热值400千卡/千克(不含400千卡/千克),以合同约定低位发热量为基数,每低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结算价扣合同单卡价格的2.0倍;低位发热量连续3日低于合同约定热值400千卡/千克,停煤整改处理。(价格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3 现货经济煤:以合同约定发热量为基数,每升(降)1千卡/千克,结算价加(扣)合同单卡价格(即合同价/基准热值,下同);低于合同约定热值200千卡/千克(不含200千卡/千克),以合同约定低位发热量为基数,每低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结算价扣合同单卡价格的2倍,低位发热量连续3日低于合同约定热值200千卡/千克,停煤整改处理。(价格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水分:到厂验收指标大于合同约定指标时扣减。以合同约定值为基数,每升高1.0%,扣“合同价×1%”元/吨。(价格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硫份:指标高于合同约定值时扣减。对高于合同约定值0.3%及以下的,以合同约定值为基数,每升高0.1%,结算价扣2.0元/吨;对高于合同约定值0.3%以上的,以合同约定值为基数,每升高0.1%,结算价扣3.0元/吨;硫分连续2日高于合同约定值0.6%,停煤整改处理。(价格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4.挥发分:指标小于合同约定值时扣减。以合同约定值为基数,每降低1%,结算价扣5.0元/吨。(价格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5.灰分:指标高于合同约定值时扣减。对高于合同约定值2%及以下的,以合同约定值为基数,每升高1%,结算价扣5.0元/吨;对高于合同约定值2%以上的,以合同约定值为基数,每升高1%,结算价扣10.0元/吨。(价格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6.灰熔点:在合同期内随机抽检任意批次灰熔点作为合同期内的所有批次结算指标,当低于合同约定值,每降低10℃,结算价降低5.0元/吨。

五、交(提)货方式

由出卖人负责运输组织。出卖人负责装车及跨区域运输过程的一切协调工作。出卖人需提前在“我找车”智慧物流平台上注册运输信息,并向买受人提供所供煤炭产品的煤源或煤场地址,经买受人核验后出卖人方可供应煤炭。运输车辆均需要在“我找车”物流平台上注册,买受人不定期核实数据。若出卖人报送信息虚假,买受人有权终止合同或将该出卖人列入国家能源集团电商平台黑名单。

六、货款结算方式

1.当月结算,次月支付货款。一票结算,出卖人持增值税专用发票与买受人办理结算。

2.货款支付方式:按100%现金支付货款。

3.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使用费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代收,由买受人按中标吨数×交易服务费标准(0.2元/吨)收取现金并开具发票。

4.本合同结算完毕后,出卖人退还保证金需提交纸质申请,当月25号前(含)的申请(以买受人收到日期为准),买受人按出卖人实际应退金额次月无息退还。

七、争议解决

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 向买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解除和变更

1.合同期内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通过补充协议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变更,补充协议未签订前,双方仍必须履行原合同。补充协议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买受人有权根据收货人机组运行情况调整合同交货数量。

3.合同期内如出现数、质量异议,一方须在3个工作日内以函件形式通知另一方,逾期未通知的视为无异议。

九、不可抗力

1.由于战争、火灾、地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等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发生一方须在合同期三个自然日内以正式函件形式通知对方,对方确认后双方可免除违约责任。发生一方不能提供证明材料、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或违反国家及地方政策等情况,不能免除责任。

2.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告知对方,采取措施,尽量减少、避免损失,并提供相关政府出具事故证明。

3.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后,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协商是否继续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

十、其他约定事项

1.煤炭粒度最大边长超过基准粒度,买受人有权扣除相应数量的煤炭或拒收;若入厂煤炭中含有沙、石、土、矸石及其它杂物或含有低挥发分、高硫煤,买受人有权随时停止出卖人供煤、限期整改,并按收货人入场煤质量管理相关制度扣除对应数量的煤炭。

2.同一车上下热值(低位发热量)差大于等于359千卡/千克,当天批次煤按热值1千卡/千克结算,买受人视为出卖人恶意掺假使假和商业欺诈,有权将出卖人列入黑名单。“1卡结算制”是指入厂煤达到掺假使假判定标准后,矿方当日所有来煤热值按照1千卡/千克结算,价格按照合同价格除以合同热值计算。

3.出卖人必须服从收货人的安全管理,因出卖人的原因给收货人、出卖人或第三方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均由出卖人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全部责任。出卖人在供应燃煤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不安全现象和安全事故,由出卖人负责。出卖人车辆在收货人厂区内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由出卖人负责(包括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等);发生不听指挥等现象时,收货人有权按照煤场管理标准进行处罚。

4.出卖人必须严格按照买受人要求使用车辆信息卡,如出现因出卖人不及时填写或变更车辆信息卡,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出卖人自负。

5.因出卖人原因发生的涉税事宜,给买受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买受人全部经济损失。

6.煤炭卸载至收货人煤场之后的煤炭所有权及风险归买受人;煤炭卸载至收货人煤场之前的煤炭所有权及风险归出卖人。

7.出卖人在供煤之前必须与买受人及收货人签订安全协议、廉政承诺书。

十一、合同履行期(供货时间):至。

十二、本合同为电子商务合同,经双方在电商平台上加盖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电子签字(签章)及电子印章后生效。


买 受 人

买受人名称(章):

开户银行:

法定代表人:张胜利

账号:

委托代理人:

纳税人登记号:

联系人:

地址:宁夏银川市北京中路 168 号

电话:

邮箱:

签订日期: 年 月日


出卖人

出卖人名称(章):

开户银行:

法定代表人::

账号:

委托代理人:

纳税人登记号: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邮箱:

签订日期: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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