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看病就医!河北最新规划
事关看病就医!河北最新规划
日前,省政府网站发布《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十四五”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一起来看。
发展目标
到2025年,基本形成与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区域功能定位相匹配,城乡统筹、功能互补、连续协同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重大疫情防控救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显著提升,公立医院进一步实现高质量发展,区域性医疗中心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基层普遍具备首诊分诊和健康守门人能力,特色鲜明的中医药服务体系初步建立,以“一老一小”为重点的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能力明显增强。
医疗卫生资源要素配置主要指标与全国平均水平总体持平,京津冀医疗卫生协同发展迈上更高层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和满意度持续提升。
优化全省医疗卫生资源布局
全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以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为主体,以失能(含失智)老年人、婴幼儿等特殊人群健康照护设施等新型服务机构为补充,面向全人群,提供疾病预防、治疗、康复、健康促进等生命全周期、健康全过程服务。
1.医院
分为公立医院和非公立医院。
公立医院。分为政府办医院(按举办层级分为省办及以上医院、市办医院、县办医院)和其他公立医院。
省办及以上医院。依据省域常住人口,每1000万人口规划设置1至2个省办综合性医院。省级区域设置不少于2个省办中医类医院(含中医、中西医结合,下同)。规划设置儿童、妇产、肿瘤、精神、口腔、传染病、职业病、康复等省办专科医院(含中医类专科医院)。在石家庄市设置省办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综合门诊部等医疗机构,在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唐山、保定、沧州、邢台、邯郸和定州等地合理设置省办综合医院、中医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等医疗机构。
省办医院主要向省级区域内提供急危重症、疑难病症诊疗和专科医疗服务,接受下级医院转诊,并承担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医学科研以及法定和政府指定的公共卫生服务、突发事件的医疗处置和紧急救援、医疗支援等任务。
为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在雄安新区等区域设置由国家部门举办的医疗机构,打造医学中心和区域医疗中心,辐射和带动全省、京津冀区域乃至华北地区的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满足人民群众卫生健康需求,缓解首都医疗服务和城市运行管理压力。根据国家安排部署统筹预留发展空间。
市办医院。设区的市依据常住人口,每100万至200万人口设置1至2个市办三级综合医院(含中医类医院)。各设区的市规划设置儿童、精神、康复、传染病等市办专科医院(含中医类专科医院)。市办医院主要向设区的市区域内居民提供综合性或专科医疗服务,接受下级医院转诊,并承担人才培养和一定的科研任务以及法定和政府指定的公共卫生服务、突发事件的医疗处置和紧急救援、医疗支援等任务。
县办医院。在县级区域原则上设置1个县办综合医院和1个县办中医类医院。常住人口超过100万的可适当增加县办医院数量。县办医院是政府向县级区域内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载体,主要承担县级区域内居民的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康复医疗,急危重症抢救与疑难病转诊,培训和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以及法定和政府指定的公共卫生服务、突发事件的医疗处置和紧急救援、医疗支援等任务。
非公立医院。非公立医院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可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与公立医院形成有序竞争,可提供高端服务,满足非基本医疗需求,可提供康复、老年护理等紧缺医疗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医疗服务需求,对公立医院形成补充。优先支持社会力量在医疗资源薄弱区域,以及眼科、骨科、口腔、妇产、儿科、肿瘤、精神、医疗美容等专科和中医、检验等领域,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包括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点)、村卫生室、诊所、门诊部等。
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乡镇卫生院,每个乡镇设置1所标准化建设的政府办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负责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康复治疗、康复训练等综合服务,并受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的委托,承担辖区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对村卫生室的综合管理、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培训等。乡镇卫生院对集体产权村卫生室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中心卫生院除具备一般乡镇卫生院功能外,还应开展普通常见手术等,着重强化医疗服务能力并承担周边区域一般乡镇卫生院的技术指导。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街道办事处范围或3万至10万居民规划设置1所政府或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康复治疗、康复训练等综合服务,并受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的委托,承担辖区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站(点)的综合管理、技术指导等。
社区卫生服务站(点)。人口不足3万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社区可适当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按照人口在居住小区(网格)合理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点。社区卫生服务站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统一管理和指导下,承担居委会范围内人群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普通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康复等工作。社区卫生服务点在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指导下,履行疫情防控哨点职责,开展居住小区(网格)健康综合服务工作。
村卫生室。每个行政村设置1个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可不设置)。村卫生室在乡镇卫生院的统一管理和指导下,承担行政村范围内人群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普通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康复,传染病报告监测等工作。
诊所和门诊部。诊所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实行备案制管理。门诊部及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实行准入管理。
3.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原则上为政府主办,主要包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急救中心(站)、血站、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主要提供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职业病、地方病等疾病预防控制和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院前急救、采供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食品营养、出生缺陷防治等公共卫生服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深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科学设置省、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合理界定功能职责。
妇幼保健机构。省、市、县三级各设置1个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是具有公共卫生性质、防治结合的公益性事业单位,负责为妇女、儿童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及康复服务,并承担辖区内妇幼健康服务业务管理和技术支持工作。妇幼保健机构除承担保健、医疗工作任务外,还应当协助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区域业务规划、科研培训、技术推广及对下级机构的指导、检查和评价等工作。妇幼保健机构应当与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稳定的业务指导和双向转诊关系,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科研教学机构建立技术协作机制。
急救中心(站)。政府办急救中心(站)按照市区服务半径不超过5公里,农村地区服务半径10至20公里合理布局。设区的市应设置急救中心,人口较多的主城区可视具体情况在急救中心下设立若干急救分站,距主城区较远的市辖区应设置急救站或急救站点。有条件的县(市)应设置独立急救站,条件尚不完备的县(市)依托区域内综合水平较高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设置县级急救站。急救中心(站)负责指挥、调度本行政区域内急救资源,开展伤病员的现场急救、转运和重症病人途中监护。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开展航空医疗救护。
血站。主要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含分站)等,是负责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在石家庄市设置省级血液中心1个,在其他设区的市各设置1个相应规模的中心血站。各县(市、区)至少分别设置1个固定采血点。血液中心主要承担在规定范围内无偿献血者招募、血液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业务指导和全省血站的质量控制与评价、业务培训与技术指导、血液集中化检测等职责。中心血站承担规定范围内无偿献血者招募、血液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业务指导和血液储存质量控制与评价等职责。
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主要包括结核病、鼠疫、麻风病、精神病与心理障、职业病等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各市、县可根据需要设置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在石家庄、张家口、保定等地设置结核病、职业病、鼠疫防治、精神卫生、皮肤病防治等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专科疾病防治机构负责协助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专病防治规划、建立专病防治协作网络、拟订专病防治标准规范、推广专病防治适宜技术和管理模式等。
4.其他机构
主要包括独立设置机构和接续性服务机构。
鼓励设置独立的区域医学检验中心、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等机构,与区域内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协作关系,实现区域资源共享。
鼓励发展康复中心、护理院(中心、站)、安宁疗护中心等接续性服务机构,为疾病慢性期、恢复期患者以及老年患者等提供老年护理、康复、安宁疗护服务等,以康复医疗、中医药服务、医养结合等为特色,每个县(市、区)至少有一所康复中心。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家庭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建设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体系
(一)推进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依托国家高水平医院在石家庄、张家口、秦皇岛等地国家级区域医疗中心建设试点项目,支持具备条件的设区的市与北京等地高水平医院合作建设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强化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引领作用。通过建设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在我省建成一批高水平临床诊疗中心、高层次人才培养基地和高水准科研创新与转化平台,培育一批品牌优势明显、跨区域提供高水平服务的医疗集团,打造一批以国家区域医疗中心为依托的“互联网+医疗健康”协作平台,带动我省整体医疗水平快速提升,重点病种治疗水平与京津等地差距大幅缩小,危急重症、疑难病症基本在省内得到解决。
(二)推进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在省会城市以外的冀西北、冀东北、冀中、冀南等区域建设省级区域医疗中心,打造具有较强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的优质医疗服务、医学科研和人才培养省级高地,推动重点病种诊疗水平与省会城市明显缩小,省域内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向群众身边延伸。
(三)推进省办医院建设。立足功能定位,支持省办医院不断加强急危重症救治、疑难病症诊疗、专科医疗服务、人才培养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等能力建设,提升省办医院医疗服务水平。支持实施一批妇产、儿科、精神、肿瘤等省级医院建设项目,在严格控制医院单体规模基础上,按照“一院多区”发展模式,推动省级医疗资源向城市中心区以外扩容。支持省办医院牵头组建专科联盟。
(四)推进市办医院建设。统筹市、县两级卫生资源、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依托城市医院和实力较强的县级公立医院设置若干市级区域医疗中心。在严格控制医院单体规模基础上,按照“一院多区”发展模式,推动市办医院向城市中心区以外扩容。优先发展精神、儿童、康复等专科医院。按照网格化布局管理,由综合实力强的市办医院牵头,区办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护理院、专业康复机构、安宁疗护机构等参加,构建城市医疗集团,通畅双向转诊服务,形成以市带区、区社一体、多元化的发展模式。
(五)推进县办医院建设。实施县办医院提标扩能工程和三级医院对口帮扶工程,加强专科能力、人才队伍建设,改善设施设备条件,补齐县级医院医疗服务和管理能力短板,推动各县(市、主城外市辖区)至少有1所县办公立医院达到二级甲等水平。实施“强县工程”县医院能力建设项目,支持一批县办医院达到三级医院硬件设施和服务能力。强化县办医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龙头带动作用,推动全科医生、适宜技术、医学装备等医疗资源下沉,优化县域预防、治疗、康复、健康促进等一体化服务供给。
(六)推进京津冀医疗协同发展。全力支持雄安新区建设,推动在京医院非首都功能疏解项目落地落实,携手京津开展对口帮扶雄安新区医疗卫生工作,提升雄安新区医疗卫生和公共卫生服务水平。推进廊坊北三县和北京市通州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协同推进廊坊北三县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能力提升。推进京津冀重点医疗卫生项目合作,持续推动张家口、唐山、承德、廊坊、保定等地与京津医疗机构开展合作,提升区域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完善京津冀三地医疗卫生政策协同,继续推动京津冀医疗机构临床检验结果互认和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共享。
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一)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提升与建设优化,不断拓展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功能,加强医护人员和其他卫生技术人员配置,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水平和能力。
1.加强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到2025年,全省所有乡镇卫生院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推动部分服务人口多、规模大、服务能力强的中心卫生院达到推荐标准,并逐步打造成县域医疗次中心。重点加强全科医疗科、内科、外科、妇产科、中医科、康复科建设,鼓励有条件的机构设立眼科、耳鼻喉科等科室。拓展乡镇卫生院服务项目,至少能够识别和初步诊治50种常见病、多发病。
2.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到2025年,全省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规范科室设置,提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平以及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康复治疗、康复训练等综合服务能力;提升对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点的综合管理、技术指导能力。
3.加强社区医院建设。支持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创建社区医院;加强住院病房、信息化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设备提档升级,健全临床、公共卫生、医技等科室设置,提升“全专结合”“医防融合”综合服务能力,有效解决区域内居民住院需求。
4.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站(点)建设。到2025年,全省所有社区卫生服务站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居住人口大于2000人(含2000人)、小于1万人的居住小区(网格)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点,居住人口小于2000人的居住小区(网格)配备1名专(兼)职卫生管理员。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站人才队伍建设,规范科室设置,提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平以及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康复治疗、康复训练等综合服务能力。选优配强社区卫生服务点医务人员,开展健康服务综合管理。
5.加强村卫生室建设。加强村卫生室标准化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全省所有村卫生室基本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60岁以上乡村医生占比下降5%。全面推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实现村卫生室的人员、财务、药械、业务准入、退出、绩效考核统一由乡镇卫生院管理,构建“以乡带村、以村促乡、乡村一体”共同发展格局,提升村卫生室医疗服务能力。
(二)提升基层常态化疫情防控能力。充分发挥基层疫情防控预警“哨点”作用,提升疫情早期发现、报告和应对处置能力,夯实“村报告、乡采样、县检测”工作基础。在所有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范设置发热筛查门诊或发热诊室,在所有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规范设置临时留观室(点),强化预检分诊与发热患者的筛查管理,提升及时发现、依法报告和处置传染病能力。
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控规范化水平。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传染病防控、预防接种等知识技能培训制度,强化基层卫生人员知识储备和培训演练,提升先期处置能力。强化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疾病预防职责,扎实开展排查、健康、应急等指导工作,严格登记报告、临时隔离、转送就诊等环节,加强宣传指导、居家观察管理、跟踪随访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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