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发改委(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现将《福建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市场化方向,坚持系统观念,重点围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提升公共服务供给质量,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深入推进价格改革,完善价格调控机制,提升价格治理能力,确保价格总水平在合理区间运行。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主要由市场决定,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科学定价机制全面确立,能源资源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机制更加健全,公共服务价格政策基本完善,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价格政策体系基本建立。

  二、加快完善价格调控机制

  (三)健全价格监测预警体系。落实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及时准确掌握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动态。坚持做好价格形势分析,科学研判市场价格走势,依托互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分析预警的准确性和预见性。加强部门信息整合和共享,对重点商品产供储销进行动态跟踪,统筹强化风险评估和预测预警。

  (四)加强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聚焦关系基本民生的重要商品,切实强化储备调节、平价销售等调控手段,促进产供储销平稳运行和良性循环,保障粮油肉蛋菜果奶等供应。坚持“调高”与“调低”并重,注重微调预调,到2025年,建立并完善权责清晰、协同高效的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机制。加强突发应急处置工作,健全事前预警防范和快速反应机制,提升应急状态下的基本保障能力。

  (五)坚持并完善价格支持政策。坚持实施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合理调整最低收购价水平,稳定种粮收益,保护农民利益,保障粮食安全。继续推广蔬菜、生猪等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帮助农民抵御市场风险。加强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及时调整调查目录,优化调查品种和结构。根据地方农业生产结构布局变化和形势要求,找准具有地方特色和市场潜力的农产品跟进调查。借助分布在乡镇的调查户队伍,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为制定支农、惠农政策提供基础依据。

  (六)密切关注大宗商品价格走势。跟踪监测铁矿石、铜、原油、天然气、玉米、大豆、食用油等大宗商品价格走势,深入分析研判输入性影响,加强预警预判,为政府实施储备、进出口、财税、金融等综合调控政策提供参考。

  (七)强化市场预期管理。稳步推进民生价格信息发布,多渠道、多载体发布重要民生商品价格情况,及时客观解读市场价格形势,主动回复社会关切,合理引导市场预期。落实《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试行)》,依法依规开展价格指数评估和合规性审查。

  三、深入推进能源资源价格改革

  (八)持续深化电价改革。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省级电网输配电价、闽粤联网工程输电价格,完善我省输配电价格体系。持续推动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落实风、光等新能源发电、抽水蓄能、新型储能和燃气发电等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措施。根据国家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有关部署,完善我省配套政策,统筹协调推进改革工作。平稳推进销售电价改革,有序推动经营性电力用户进入电力市场。2025年基本实现竞争性环节上网电价、销售电价由市场决定。

  (九)稳步推进石油天然气价格改革。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改革要求,完善省内管输定价办法,合理制定管输价格、独立的配气价格。尚未制定配气价格的地方,2021年底前制定并对外公布;已制定配气价格的,原则上每三年校核调整一次。探索制定区分用户类别的配气价格。稳步推进天然气门站价格市场化改革,完善终端销售价格与采购成本联动机制,探索推进终端销售价格市场化。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稳步推进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

  (十)完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健全有利于促进水资源节约和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严格核算定价成本,合理确定盈利水平,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适时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2025年前调整到位。鼓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促进供需双方在项目前期签订框架协议、约定意向价格。

  (十一)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与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工程建设和管护机制、用水管理机制协同推进。实行政府定价的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2016年以来未开展过成本监审的,应在2022年底前完成监审工作,其他实行政府定价的农田水利工程和设施应在2023年底前完成成本监审工作,并按照运行维护成本水平确定农业水价。2025年前基本实现改革目标。

  (十二)持续推进城镇供水价格改革。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基础,落实水价形成机制,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落实水价联动机制,实行供水终端价格与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联动。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水价格,水价调整周期一般为5年。截至2021年已超过5年未调整水价的地方及时启动水价调整机制,经测算需要调整水价的应在2022年底前完成。进一步落实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适度拉大分档差价。加快落实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积极推进在具备条件的高耗水行业率先实施。

  四、深化公用事业和公共服务价格改革

  (十三)推进服务价格市场化改革。根据市场化改革进程,适时放开自来水工程安装配套费、有线或光缆电视工程建设费、矿业权交易服务费、牲畜定点屠宰加工服务费、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项目,取消城市道路上利用贷款或者集资筹款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收费项目。

  (十四)清理规范公用事业服务收费。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取消不合理收费,完善价格形成机制,规范价格收费行为。到2025年,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取得明显成效,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建立。动态公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清单。2021年底前配合相关部门完成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

  (十五)落实公益性服务价格政策。认真落实《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福建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福建省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价费政策,合理制定收费标准,积极推动相关领域持续健康发展。

  五、创新完善生态环保价格机制

  (十六)实施绿色电价政策。加大差别电价、阶梯电价等绿色电价政策实施力度,强化电价政策与产业、环保政策的协同作用。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扩大覆盖范围,提高峰谷价比,制定尖峰电价和可中断负荷电价。研究制定生态下泄流量考核管理办法。

  (十七)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机制。结合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按照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原则制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并动态调整。鼓励按照企业排放污水中的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等,分类分档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乡镇,2022年底前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鼓励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农村地区探索建立农户付费制度。

  (十八)逐步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遵循“谁产生、谁付费”原则,积极推行计量收费、分类计价。2022年底前建制镇全面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收费标准能够补偿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并合理盈利。农村地区采取村民自治和“一事一议”方式,积极探索建立农户生活垃圾处理付费制度。

  六、强化保障措施

  (十九)强化统筹落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要求,统筹考虑各领域改革进程,严格落实改革主体责任,明确改革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切实履行法定程序。坚持新闻宣传与重大价格改革同研究、同部署、同实施,准确解读改革方案,凝聚改革共识。加强系统上下联动、部门协作,坚持典型引导、示范引领,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强化督促指导,压紧压实主体责任,确保各项价格改革政策措施落地生根。

  (二十)扎实开展重点领域成本监审。坚持将成本监审作为政府制定和调整价格的重要程序。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组织实施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进一步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组织开展天然气气化管输、管道燃气、水利工程供水、发电、教育、景区、公共交通、养老、殡葬等重点领域成本监审,为纵深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夯实基础。从严从紧开展城镇供水供电供气成本监审,加强成本信息公开工作,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托全国统一的成本监审调查信息系统,提升成本监审调查信息化水平。

  (二十一)加强价格成本调查。围绕深入推进价格改革等重点工作,组织开展重点商品和服务成本调查。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成本调查,严格核减不合理成本。鼓励各地结合政府决策需要,探索开展相关行业价格成本调查。

  (二十二)深化价格认定工作。持续做好纪检监察、司法机关提出的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推动以涉税为重点的涉行政事项价格认定规范有序发展。深入开展价格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健全完善价格认定综合业务平台,全面提升价格认定系统的互联互通、开放共享和业务协同水平,推动价格认定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十三)兜住民生底线。严格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根据物价上涨情况,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有效化解物价上涨影响,强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制定出台涉及民生的价格改革政策时,充分研究论证社会承受能力,特别是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做好风险评估。

  (二十四)坚持依法治价。2022年底前修订出台《福建省定价目录》《福建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有效规范政府定价行为。积极推动出台《福建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构建调解和诉讼制度有机衔接的价格争议纠纷化解机制。

  (二十五)加强能力建设。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积极开展常态化业务培训,强化干部配备,充实工作力量,有效提升价格工作理论水平和专业能力。坚持守正创新,充分利用第三方力量,强化价格领域重大问题、基础理论和前瞻性政策研究,进一步提高服务中心、服务大局能力。

标签: 发展和改革 十四五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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