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关于广西公安大数据智能化一期建设项目大数据处理工具、处理服务及平台服务采购项目(GXZC2022-G3-000082-KLZB)质疑答复函
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关于广西公安大数据智能化一期建设项目大数据处理工具、处理服务及平台服务采购项目(GXZC2022-G3-000082-KLZB)质疑答复函
质疑人:广州市普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光谱中路11号2栋2单元702单位
法定代表人:吴德进
联系电话:139*****497
授权代表:栗伟杰
联系电话:182*****395
质疑人于2022年2月15日递交了关于广西公安大数据智能化一期建设项目大数据处理工具、处理服务及平台服务采购(编号:GXZC2022-G3-000082-KLZB)的《质疑函》,经本公司审查符合规定,予以受理。
质疑人对本项目招标文件提出了质疑。针对质疑人提出的质疑,经与采购人研究讨论,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
质疑人认为:
招标文件中 六、评标 26.组件评标委员会 中评审专家人数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要求。
答复:
本项目为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规定评标委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即包括5人、7人、9人、11人等,项目评审时,会依据项目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组建人数符合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公告中公布评标委员会的名单,不存在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的情况。
质疑事项2:
质疑人认为:
招标文件中第四章 评分方法及评分标准:第三节 评分标准中 分标1:2.4演示材料(演示总时长不超过20分钟)中要求:对数据接入平台、数据治理平台、数据处理平台可视化展示、服务资源目录管理平台、数据服务总线进行详细的演示,以投标人使用可操作性系统录屏演示的:演示内容完全符合要求、系统操作大部分为可视化界面、操作易用性强、演示效果流畅,得3分;演示内容符合要求、系统操作部分为可视化界面、操作易用,得2分;演示内容符合要求少、系统操作无可视化界面,操作难,得1分;其他不得分。
该评分规则存在以下问题:
(1)评审标准模糊、不明确、不够细化、量化。
该评分标准要求“…进行详细的演示…大部分为可视化界面…易用性强…效果流畅…得3分;…部分为可视化界面…易用,得2分;…符合要求少…操作难,得1分”,但是没有明确“详细”、“大部分”、“易用性强”、“流畅”、“部分”等等的具体标准、量化区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要求不符。
(2)存在歧视待遇。
在招标文件的附件1:第二章采购需求 1.2.总体建设需求 对广西公安大数据智能化一期建设项目大数据处理工具采购项目的定性为:升级、完善、改造,
招标文件设置将录屏演示才能有条件拿满分,而本项目为针对原系统做升级、改造,使用PPT或图片演示的潜在投标人,即使满足招标需求也无法拿满分;对于前期已参与过公安厅项目的潜在投标人,演示设置条件具备倾向性,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严重违反了招投标过程中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答复:
本项目对原系统升级、改造均是按照部标建设的新的要求,对所有潜在投标人要求一致,不存在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为确保投标人所提供软件功能的真实有效,投标人视频演示采用真实可操作系统进行演示,能够直观判断软件功能对本项目需求的满足程度,采用PPT和图片演示达不到使用可操作性系统录屏演示的效果,无法直观判断,且有疑似造假的可能。演示设置条件中不同方式考察各潜在投标人对部标要求的理解,能反映出其能力,评分有区别合理合法,不存在倾向性和不公平性。质疑人所述的评分规则,为采购人依照项目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已经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也量化到了相应区间,并设置了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供应商能够依据评分内容进行响应,评标委员会可以据此标准进行评分,不存在评审标准模糊、不明确、不够细化、量化,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质疑事项3:
质疑人认为:
招标文件的评分办法及评分标准中分标1的项目经理要求硕士或以上学历,且仅考虑学历级别,而不考虑所学专业类型与本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是否相符,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限定了学历要求,排斥除学历外其他条件满足的供应商,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嫌疑。且该项目经理的评分办法未细化及量化到相应区间,评分办法设置不严谨,存在缺陷。
答复:
该项目作为区级项目,要求高,技术性强,项目经理作为核心关键,虽然要求了硕士学历,但同时也要求了相关证书。项目经理的学历并不是资格要求,而是评分项,并不属于歧视性条款。且该项分值为客观分,不存在未细化及量化到相应、设置不严谨、存在缺陷的情形。
质疑事项4:
质疑人认为:
招标文件中第四章 评分方法及评分标准:第三节 评分标准中 分标2:5团队及人员能力分(满分14分) (2)团队成员(满分4分)
②具备 (有效期内)IT 服务管理人员证书(ITIL),每提供1名得1分,满分1分;
ITIL认证证书由国外特定机构认证颁发,本项目为省级公安项目,涉及大数据项目信息安全,而评分认证证书却由国外机构颁发,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且仅限定该国外特定机构颁发的特定证书,排斥其他机构其他同类型证书,对潜在供应商造成了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答复:
该证书是对团队人员的评分要求,不是招标文件设置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要求,分标2中主要为团队人员使用大数据处理工具进行数据治理管理,IT服务管理为本项目需求,和本项目大数据平台服务的工作内容相关,与本项目实际需求相适应、与合同履行相关,且参加考试没有特殊的条件,只要是从事IT服务管理的人员并拥有IT服务基本的知识均可参加ITIL认证考试,均未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质疑事项5:
质疑人认为:
招标文件中第四章 评分方法及评分标准:第三节 评分标准中 分标2:6 资质荣誉分(满分9分)中(3)(4)存在歧视待遇。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表述含糊不明确,与前文提到的加盖投标人公章表述不统一,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容易误导潜在投标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答复:
质疑人所述的资质荣誉评分项仅要求相关领域,未限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不存在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招标文件资质荣誉分中(3)、(4)均明确要求加盖投标人公章,后又在括号内予以强调加盖公章,表述已经明确,符合所述要求即可得分,不存在误导潜在投标人的情况。
质疑事项6:
质疑人认为:
招标文件中“第四章 评分方法及评分标准”——“第三节 评分标准”——“分标2”——序号3 “技术方案现场讲解分(满分42分) ”
该评分规则存在以下问题:
(1)评审标准模糊、不明确、不够细化、量化。
该评分标准中存在“有一定理解”、“理解透彻”、“可行性弱”、“可行”、“可行性强”、“合理”、“详细”、“部分”、“思路清晰”等诸多模糊不清、不明确的描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要求不符。
(2)该评分标准中数据汇聚、数据处理、数据治理、数据组织、数据服务、标签画像,各功能项满分4分,需要使用可操作性系统录屏演示方能得4分,而使用PPT、图片演示,即使完全满足招标要求,也只能得部分分值。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答复:
为确保投标人所提供软件功能的真实有效,投标人视频演示采用真实可操作系统进行演示,能够直观判断软件功能对本项目需求的满足程度,采用PPT和图片演示达不到使用可操作性系统录屏演示的效果,无法直观判断,且有疑似造假的可能。演示设置条件中不同方式考察各潜在投标人对部标要求的理解,能反映出其能力,评分有区别合理合法,不存在倾向性和不公平性。质疑人所述的评分规则,为采购人依照项目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已经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也量化到了相应区间,并设置了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供应商能够依据评分内容进行响应,评标委员会可以据此标准进行评分,不存在评审标准模糊、不明确、不够细化、量化,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质疑事项7:
质疑人认为:
招标文件中第四章 评分方法及评分标准:第三节 评分标准中 分标3:6 项目团队与服务(13分) 1、投标人为本项目拟配备的项目负责人具有以下在有效期内的证书每个得1分,满分3分。
(1)国家人社部颁发《电子信息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
(2)国家人社部及工信部统一颁发《网络规划设计师》证书(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
(3)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原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证书(CISAW)。
(4)国家人社部及工信部统一颁发《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
其中项目负责人分值设置与证书数量情况及描述不匹配,采购标的的数量模糊不明确。
答复:
招标文件中已明确该项评分每提供一个证书得1分,满足其中三个就得3分。不存在质疑人所述数量情况及描述不匹配,采购标的的数量模糊不明确的情形。
质疑事项8:
质疑人认为:
招标文件中第四章 评分方法及评分标准:第三节 评分标准中 分标3:7 企业资质(7分)
1、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20000信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提供一个证书得0.5分,满分1分。
2、投标人具有SPCA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等级5得3分,SPCA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等级 4 得1分,其他不得分,满分3分。
其中SPCA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明显存在与本项目无关及歧视条款,且该评分未细化。软件能力成熟度相关认证并非只有SPCA,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其次本项分值设置同上述ISO认证的分值设置比例不合理,ISO两份不同证书共设置1分,而SPCA一份证书就设置3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招投标过程中公平、公正的原则。
答复:
为了贯彻国务院18号文件精神,加快发展我国软件行业,提高国内软件企业的竞争力,信息产业部会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在研究了国际软件评估体制尤其是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SEI所建立的能力成熟度模型CMMI的基础上,考虑国内软件产业实际情况,于2001年建立了SPCA评估体系。本项目所招标的内容为需开发的软件,设置此项证书,与本项目实际需求相适应、与合同履行相关,未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成熟度等级分为5个层级,4,5等级是高层次等级,其他等级要求低不加分是合理的。
ISO9001、ISO20000证书、SPCA,不同证书的等级和数量能反映出其能力不同。SPCA证书与ISO9001、ISO20000证书相比较,SPCA证书与本项目实际需求切合更紧密,且认证的适用范围、申请条件、认证流程等要求更高,采购人设置评分有区别合理合法,不存在倾向性和不公平性。
质疑事项9:
质疑人认为:
招标文件中第四章 评分方法及评分标准:第三节 评分标准中 分标3:第4部分系统演示(分值40分,时间20分钟内)
该评分规则存在以下问题:
(1)评审标准模糊、不明确、不够细化、量化。
该评分标准中存在“有一定理解”、“理解透彻”、“可行性弱”、“可行”、“可行性强”、“合理”、“详细”、“部分”、“思路清晰”等诸多模糊不清、不明确的描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要求不符。
(2)在该部分对情报研判、移动APP、全息画像、订阅推送模块、图像对比模块进行了非常详细的演示要求,并且需要使用可操作性系统录屏演示方能得满分,而使用PPT、图片演示,即使完全满足招标要求,也只能得部分分值。本项演示环节设置分档设置不合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答复:
为确保投标人所提供软件功能的真实有效,投标人视频演示采用真实可操作系统进行演示,能够直观判断软件功能对本项目需求的满足程度,采用PPT和图片演示达不到使用可操作性系统录屏演示的效果,无法直观判断,且有疑似造假的可能。演示设置条件中不同方式考察各潜在投标人对部标要求的理解,能反映出其能力,评分有区别合理合法,不存在倾向性和不公平性。质疑人所述的评分规则,为采购人依照项目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已经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也量化到了相应区间,并设置了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供应商能够依据评分内容进行响应,评标委员会可以据此标准进行评分,不存在评审标准模糊、不明确、不够细化、量化,不存在分档设置不合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质疑事项10:
质疑人认为:
招标文件的评分办法及评分标准中分标3的技术指标(10分)与实施能力与经验(10分)均要求提供业绩合同佐证得分,两者重复加分,变相设置了门槛,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且技术指标得分仅以业绩合同佐证作为得分依据过于单一。该评分办法有缺陷,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答复:
技术指标(10分)侧重于考量投标人在本项目涉及的重要指标项上的技术实力;实施能力与经验(10分)侧重于考量投标人的企业综合实力,要求的是同类项目的业绩,且指标项要求不存在重叠,不存在“重复加分,变相设置了门槛”的情况。技术指标得分以业绩合同作为佐证依据能够直观的判断软件功能具体描述及满足程度,而产品彩页、截图等证明材料不足以有效证明,不符合评定要求。质疑人所述的评分规则,为采购人依照项目实际情况合理制定,也符合项目的合理实际需求。
以上是对质疑人所提质疑的答复。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投诉。
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2022年2月21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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